保險機構依法履行下列統計工作職責:
(一)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工作;
(二)制定本機構保險統計制度;
(三)收集、匯總、編制、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信息,依法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報送統計信息;
(四)完成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部署的統計調查任務,在保險機構內部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五)加強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管理系統;
(六)組織實施本機構統計法規和統計質量檢查;
(七)組織保險統計人員業務培訓。
『貳』 求保險台帳管理辦法信息制度
銷售台賬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確保產品銷售的可追塑性,發現問題可及時與客戶進行溝通。
2范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售出產品。
3職責與許可權
銷售科:負責與客戶聯系與溝通,用戶檔案的建立與銷售記錄的填寫。
4內容
4.1銷售科建立產品銷售台帳;銷售台帳應記錄銷售日期和購貨者名稱、聯系方式等信息。
4.2所售出產品必須開具銷售憑證,銷售憑證應當有存根聯、發票聯和隨貨同行聯。
4.3銷售人員負責銷售台賬及用戶檔案原始記錄的填寫。最後交至銷售科建立檔案並存檔。
4.4記錄內容要求真實,清晰。如客戶信息發生變動應及時糾正。
4.5銷售檔案保存期限不得低於所售出產品的保質期。
4.6對於已經過期或已經失效的銷售檔案須經銷售科長上報至辦公室,最後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銷毀。
5記錄
《產品銷售記錄》
《用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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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統計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統計信息管理與公布
第二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管理制度,規范統計信息的審核、整理、保存、查詢、使用和公布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定期通過中國保監會網站公布全國保險行業的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和資產總額等統計信息。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定期公布轄區內保險行業的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和資產總額等統計信息。
保險行業統計數據,以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為准。
第二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公布的保險統計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本轄區以外未經公布的保險統計信息;
(二)與前項保險統計信息比較分析的結果。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管理制度,規范統計信息的審核、簽署、交接、報送、保存、查詢、使用和披露等事項。
統計信息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披露統計信息。
保險機構披露統計信息不得損害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利益。
『肆』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險統計管理,保障保險統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准確、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伍』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保險機構進行統計監督檢查。統計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保險機構統計制度的執行、統計崗位的設立、統計人員的配備以及統計信息質量等有關情況。
保險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實施的統計監督檢查。
『陸』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介紹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中國保監會自成立以來,以主席令形式頒布的第一項保險統計規章。
『柒』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保險機構進行統計調查。統計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保險機構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機構人員配備等。
『捌』 保險統計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
第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對保險機構進行統計調查。統計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人員配備和統計信息化建設等情況。
第十七條 保險統計信息可以採用調查表、調查問卷、統計指標等形式,通過郵件、傳真、網路等方式進行採集和報送。
第十八條 保險統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從每年的1月1日0時起至當年12月31日24時止。
第十九條 保險統計信息的報送頻度分為:月度快報、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年度決算報和不定期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改變保險統計信息的報送頻度。
第二十條 保險統計信息的報送時間為:月度快報為下月的前2個工作日內;月報為下月的前10日內;季報、半年報和年報分別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內;年度決算報為次年的4月30日前。不定期報告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時間報送。
月報、季報的報送時間,遇國慶、春節等法定長假可以順延3日。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改變統計信息報送時間。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報送統計信息,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虛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信息,報送的統計信息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保險機構對其報送的統計信息的一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依法收集、整理的統計信息,不得要求統計部門、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信息或者編造虛假統計信息。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報送的統計信息應當由本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確認。
保險機構報送的下級分支機構的統計信息,應當經下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確認。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相關統計信息與分支機構之間的共享。
第二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現保險機構報送的統計信息存在錯誤的,有權責令改正並且要求其做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定期對保險市場和宏觀經濟金融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就其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等情況進行調查研究。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本機構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相關報告。
『玖』 養老保險業務信息管理制度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年第4號《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保護養老保險業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等多種養老保險業務,為個人、家庭、企事業單位等提供養老保障服務。第三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業務,包括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簡稱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二)由個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特定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具體范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並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承保;(二)由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投保,並以投保團體5人以上的特定成員為被保險人;(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第八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的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帳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有關業務。第九條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第二章經營主體第十條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定,可以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依法需經有關部門認定經辦資格的,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資格認定。第十一條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展業。第十二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第十三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第十四條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管理,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章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第一節產品管理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進行養老保險產品創新,根據市場情況開發適合不同團體和個人需要的養老保險產品。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擬定養老年金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第十七條除投資連結型、萬能型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外,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提供保單現金價值表。第十八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分擔繳費的,保險合同中應當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第十九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約定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通過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第二十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賬戶謀取非法利益。第二節經營管理第二十一條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信息披露材料應當與保險合同相關內容保持一致,不得通過誇大或者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承諾高於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誤導投保人。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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