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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發布時間:2021-08-31 21:39:43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起草說明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一、 起草背景
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新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范圍,該法第10章對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管理人登記、基金託管、募集方式、基金合同、基金備案、信息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轉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條件等作了原則規定。該法第32條還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范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根據法律的授權以及當前資產管理行業的格局,我會應當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監管,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細化相關制度安排,具體落實法律規定。為此,我會起草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暫行辦法》),以規范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二、指導思想
考慮到私募基金運作形式靈活、投資者具有一定的風險識別及風險承受能力,且不面向公眾發行,外部風險相對較小等特點,對其進行監管應當明顯區別於對公募基金的監管。因此,《暫行辦法》始終貫穿了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的作用、實施適度行政監管的指導思想,主要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條件、合格投資者標准、基金宣傳推介、基金備案、從業人員管理等法律明確要求的事項進行了規定和細化。此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嚴禁侵佔、挪用基金財產、欺詐客戶以及「老鼠倉」行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底線作了規定。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不設准入門檻,由基金管理人根據自身情況、基金合同約定自主安排。目前階段,立法的目的是將大部分現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納入監管,明確其法律地位,掌握其基本情況,同時以不改變現有私募基金行業運營現狀、不增加其監管成本為原則,主要通過行業自律以及事後檢查、處罰等手段進行監管。

Ⅱ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修改內容

關於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六條修改為:「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 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第十二條修改為:「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 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二) 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 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 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2004年6月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2年6月1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修訂)

Ⅲ 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6月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擬任基金管理人前只獲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經生效,或者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辦
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自返還全部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及其利息之日起已滿六個月;
(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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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三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
性進行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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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 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
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四章 基金的投資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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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三十三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五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三十七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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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第四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並處以警告。

篇幅太長,未完.

Ⅳ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首次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調整范圍,根據法律授權,我會應當就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即私募證券基金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2013年6月,中央編辦發布通知,明確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職責賦予我會,我會負責組織擬訂監管政策、標准和規范等。據此,我會在反復調研論證基礎上,草擬形成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並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於今年年初上報國務院。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積極辦理過程中。
2014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以下簡稱「新國九條」)中明確提出發展私募投資基金,並要求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集合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產品的監管標准。考慮到《條例》出台還有個過程,為適應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監管需要,促進各類私募基金健康規范發展,落實新國九條的要求,我們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擬以證監會部門規章形式發布實施。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十一條,分為總則、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及附則十章。
(一)關於調整范圍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新國九條和中央編辦通知的規定,結合我會監管職能,《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以及市場上以期貨、期權、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范圍,將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明確為「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鑒於除契約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夥企業形式運作的機構從事類似私募基金的業務,《辦法》還明確「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二條)。
為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確立的統一功能監管原則,以及新國九條關於按照功能監管原則完善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監管標準的要求,《辦法》還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二)關於登記備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記環節,《辦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根據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報送基本信息,基金業協會在申請材料齊備後以網站公告形式辦結登記手續(第七條)。
在基金備案環節,考慮到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等在投資對象、運作方式等方面的差異,《辦法》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資產的,還應當報送委託託管協議(第八條)。
為防止機構利用登記備案信息進行增信,《辦法》規定基金業協會公告的登記備案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第九條)。
為便於社會公眾及時獲悉喪失主體資格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限期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予以公告(第十條)。
(三)合格投資者
《辦法》明確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且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第十一條)。
《辦法》參考境外合格投資者標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第十二條)。此標准比目前市場上的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標准要高,但在最低投資金額方面比2011年發布的《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中規定的投資者對單只股權投資基金1000萬元的最低認購金額明顯要低。
擬定上述標準的主要考慮是:合格投資者標准過低容易將不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公眾投資者捲入其中,進而引發非法集資。由於採取了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和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的雙重標准,相比僅從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來把握合格投資者標准更加全面,因此,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的標准沒有簡單參照以前發展改革委的過高標准。對於個人投資者,《辦法》分別從金融資產規模和收入水平兩個維度進行規定,也為今後具有穩定高收入的群體參與私募基金留有空間。
此外,考慮到一些機構投資者和管理人的內部關系人等具備專業能力,並能夠識別和承擔風險,《辦法》參考國內資產管理行業的現有規定和境外經驗,將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是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二是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三是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是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第十三條)。
(四)關於資金募集
《辦法》就資金募集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報告會、簡訊、微信、散發傳單和張貼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二是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三是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通過問卷調查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對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合格投資者說明;四是對投資者提出要求,要求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要承擔相應責任;五是投資者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第十四至十九條)。
(五)關於投資運作
《辦法》要求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募集資金,應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必備內容;對於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第二十條)。
在基金託管方面,《辦法》根據私募基金的特點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未強制要求私募基金進行託管安排。但為保障基金財產安全,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基金託管人進行託管;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第二十一條)。
在投資環節,為有效防範利益沖突,《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同基金之間建立相互獨立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防火牆制度(第二十二條)。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辦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提出了相應的規范性要求,列舉了禁止從事的行為(第二十三條)。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如實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並規定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條)。
在信息報送方面,《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業協會規定,及時填報和定期更新相關信息。考慮到對沖基金和並購基金往往會運用杠桿,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要求私募基金還應當報告杠桿運用情況。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第二十五條)。
此外,還對重要資料的保存作了規定(第二十六條)。
(六)關於行業自律
為加快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辦法》就行業自律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一是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鑒於私募基金信息相對敏感,《辦法》要求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信息予以嚴格保密(第二十七條)。二是建立與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第二十八條)。三是規定了基金業協會在制定規則、執業檢查和紀律處分方面的職權(第二十九條)。四是建立投訴處理機制,進行糾紛調解(第三十條)。
(七)關於監督管理
在監督檢查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對相關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並有權依法採取措施(第三十一條)。
在誠信管理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第三十二條)。
在行政監管措施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可以對違法違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第三十三條)。
(八)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創業投資基金是股權投資基金的一個特別種類,由於其主要投資小微企業,屬於市場失靈的領域,世界各國均通過特別立法,一方面明確財稅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對其投資領域進行監管引導,以確保政策目標實現。例如,2010年美國在將私募基金納入統一立法監管後,2011年又發布規則,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監管。2011年歐盟發布《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2013年4月又專門發布《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規則》。
借鑒國際經驗,《辦法》為創業投資基金專章作了特別規定:一是參照國際通行定義和2005年十部委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規定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並從銜接已經建立的創業投資政策扶持機制考慮,規定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三是明確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會員服務;四是明確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而且規定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條)。
對除創業投資基金外的其他股權基金,因其已屬於市場充分有效的領域,故國際通行做法是完全交由市場進行調節,政府對其實施必要法律監管的目的主要是防範非法集資、利益輸送和因過度運用杠桿而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雖然除創業投資基金外的其他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相比,在投資運作和風險控制機制上有差異,但這些差異都是市場自發形成的結果,政府不宜人為干預。所以,世界各國在為私募基金立法時,均不區分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
考慮到《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無法規定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政策措施以及創業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政策等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內容,因此,證監會擬另行與相關部門溝通,推動促進私募基金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早日出台。
(九)關於法律責任
考慮到《辦法》的調整范圍涵蓋各類私募基金,《辦法》根據各類私募基金的一般特點,在部門規章許可權內,明確了相應處罰。對違反《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我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第三十八條至三十九條)。對於私募證券基金,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規定了相關罰則,《辦法》特別明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條)。
三、關於《辦法》的實施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辦法》實施前的私募基金,其投資運作依照原有基金合同執行;《辦法》實施後的私募基金,其投資運作應當依照《辦法》規定執行。

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看看都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徵求意見稿增加了鼓勵基金會發展的條款,這是以往所沒有的,「至少表明了政府對基金會發展的鮮明態度

Ⅵ 最新私募基金管理辦法中有何新規定

1、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但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 團隊等信息。值得關注的是,非特定對象轉變為特定對象,必須經過調查問卷測試和評估匹配。這意味著,如果微信有好友沒有經過測試和評估匹配,那麼在微信朋 友圈的產品宣傳也不合規。
2、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募集機構有義務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3、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辦法》規定,對於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由募集機構承擔。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

Ⅶ 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辦法

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司長昨日表示,由發改委起草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形成草案,准備近期上報國務院,《辦法》將規范和促進我國股權投資的發展。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主辦的「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上作上述表示的。《辦法》完成向若幹部門的徵求意見後,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對象資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資質、管理規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識。而國務院對該《辦法》高度關注,多次詢問進展,國家發改委將會加快上報,爭取盡早出台。 徐林還表示,當前非常適合股權投資企業快速發展。中國正在應對全球經濟衰退帶來的影響,政府除了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方面採取各項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關注股權投資基金等一些融資工具的發展,盡量滿足企業的股權融資需求。同時,也正是在市場不景氣的時候,企業兼並調整往往比較頻繁,股權投資也會有更多的發展機會。因此,當前加快中國股權投資行業的制度建設,對於擺脫經濟衰退的壓力,促進經濟盡快走向持續復甦的道路,具有特別積極的意義。

Ⅷ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草案)的內容

私募(PE)第一法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草案)》(下稱《辦法》)已上報國務院,正在等待批復。《辦法》明確了對PE行業適度監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監管框架。《辦法》的出台為私募(PE)提供了運作的基本藍圖。 從業界整體反應來看,這次的《辦法》基本順應了民意,得到了業界的支持。 「從PE不吸收公眾存款且總體規模很小的行業特點看,不應該監管。但中國畢竟有著自己的國情,適度監管有助於行業的發展,比如國家管理部門對合格管理者和機構投資者有統一規定,會吸引更多社會資金進入,有助於這個新興行業發展。」一位業界人士這樣表態。 在我國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中,重點監管的對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而對於民間的投資行為,如果不觸及非法集資等法律紅線,監管機構一般不會予以干涉。隨著私募股權基金日漸流行以及影響力的日益擴大,有關部門不得不把對民間資本的宏觀控制權囊入手中。 私募股權基金對市場的影響力到底有多大?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許振宏律師談到:「大型基金對中小基金的行為起到引導和暗示的作用,其投資方向足以影響整個資本市場的資金流向;此外,大量國外熱錢通過私募股權基金湧入中國,並且已經造成了房價畸高和通貨膨脹的惡果,如不對基金的行為進行引導和調控,任其自由發展,必將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轉。」 早在幾年之前,國務院成立了由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業司、財政部綜合司、證監會機構部等是個部門組成的十部委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和制定創業投資行業的相關問題,但「政出多門」導致出台的政策多是自相矛盾。同時PE的監管主體分散,各監管機構之間未能就行業標准和范圍達成一致,經常出現過度監管和監管真空的情況。許振宏律師指出,《辦法》定格「適度監管」的主調,體現了統一監管、分層監管、自律監管的原則,這無疑有助於資本市場運作在保持自由行和靈活的同時,轉入更為安全、系統、與其他市場有效協調的發展軌道中去。 PE不能放在溫室里養,要在市場中參與競爭,參與優勝劣汰,才能實現資金運作水平、風險防範能力的全面提升。宏觀調控需要一張一弛,解鈴還需系鈴人,PE監管需回歸市場,這才是長久之計。 (一)本規定所指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基金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理財產品,在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的投資管理機構。
(二)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注冊的內資、外資、中外合資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並且滿足以下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且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1億元。股東或合夥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夥人)的出資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形式成立的,股東(合夥人)人數應不多於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東人數應不多於200人。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注冊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實收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管理資產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一)市各有關部門對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工商注冊登記的便利。
(二)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投資基金」。
(三)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四)承擔管理責任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可作為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辦理注冊登記。 (一)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五)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新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未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股權投資企業或管理企業,根據注冊資本金和累計實收資本以及注冊後一年內從事股權投資行為,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注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10億元人民幣(含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人民幣;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人民幣。 (一)規范發展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積極引入專業的股權投資基金評級機構,以市場化的方式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評估體系的建立,引導股權投資基金規范健康發展。
(三)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及處置工作,依法打擊利用股權投資基金名義進行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多方推動
在目前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無論美元PE還是人民幣PE均面臨巨大的阻礙挑戰。
「可以說所有的投資人都沒有遇到過如此嚴峻的局面。」賽富基金首席合夥人閻焱表示。
邵秉仁在此前一次發言中談到,經濟低谷的時期也許正是推動政策發展的好時機。
而此次《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草案的出台或正是這一推動的結果。
在法規上,目前的狀況是,美元PE基金想對國內企業進行投資異常困難。
2005年底,十部委曾頒布的「75號文」封堵了企業海外紅籌上市的通道,之前這些美元PE基金的通常做法是「兩頭在外」,即企業在開曼等地區設立一個殼公司,然後殼公司通過出資將中國境內的企業股權買下,PE基金入股這家殼公司,最後通過這個殼在境外上市;而現在這條路因為無法實現殼公司收購境內企業股權宣告終止。
「75號文」出台的背景是,監管部門在考察了巴西等國家後,認為國內相關優質公司都到海外上市,會造成優質企業的流失,國民無法分享到相關的增長。
而出台的規定導致了許多美元基金無法按原有的路徑操作項目,隨後一些美元PE基金開始嘗試將美元轉換成人民幣到境內設立合資公司,然後准備在A股上市退出,這一條在實際的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據金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衛峰介紹,這樣的情況持續了一年多後,在今年9月份前後,外管局又下發了一個新的文件,按照這個文件,上述美元換成人民幣到境內組成合資公司的一個簡便模式沒有辦法做。「雖然理論上並未完全將路徑堵死,而且從長遠來說,會對行業有一定規范的作用。」
但實際上,據本報了解,在天津注冊的一家外資基金已經在申報清盤材料,「他們不準備做了,因為目前做起來非常困難,原來做的項目沒法繼續了,後續的美元也進不來」,一位熟悉情況的當地金融業人士透露。
而即使在A股退出,對於基金管理機構來說,也面臨著收益匯到境外要被征稅等許多問題。
於是,一些原本操作美元基金的知名管理機構如鼎暉、弘毅投資便開始募集人民幣基金。經過約一年的接觸,社保最後對兩家各投了20億元。而據本報了解,社保要對商業化的PE進行投資,有一個必要有條件是,必須有一家國有機構已經在裡面出資;如弘毅是有聯想控股在裡面出資,而鼎暉則是另一家中字頭的企業在里參股。
許多沒有國企夥伴關系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則與社保基金擦肩而過。
另外,因為經濟環境動盪與不確定,許多原本承諾了出錢的民營企業與個人不兌現其承諾等原因,人民幣基金也存在募資難的問題,
而據國家發改委財經司司長曹文煉在一次會上所說,一些大的機構出資者「因為一些監管部門對於金融機構出資成為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夥人)有疑慮,所以產業基金出現募資難」。
事實上,不論是產業基金還是商業化PE,「缺少合格的LP是一個要面對的重要問題」是許多PE投資人在公開論壇上共同的看法。
國內PE的發展在目前情況下成了「無源之水」:一方面美元投資進展很緩慢,一方面人民幣資金來源少,這使得許多投資機構頗為頭疼。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的推出對他們來說,或許是一個契機。
分類監管
但事情遠非如此簡單。
一位PE機構人士稱,要推動國內PE行業的發展,涉及到多個政府部門的協調,「問每個部門,都說很支持PE的發展,但就是沒有什麼改變」。
這樣的困境下,PE的聯合自救以推動政策發展便成為行業迫在眉睫的事情。
正在籌備的中國PE協會便是應運推動行業發展的需求而生,包括弘毅投資、鼎暉、厚朴在內的PE機構都加入並參與相關管理辦法的討論。
中國PE協會籌備組組長邵秉仁透露,「我們與發改委進行了討論,希望能將一些大的框架制訂出來。首先是解決保險與銀行資金等進入PE領域成為LP的問題,但是具體的允許多少金額與比例進入、是否需要報批、怎樣監管等,需要保監會、銀監會等具體制訂,因為他們負有監管責任」。
賽富基金首席合夥人閻焱認為,是否應該允許保險與銀行資金投資PE基金成為LP,關鍵是「目前國內缺少合格的行業人才」。
一部份業內人士還擔心一旦放開這些機構的投資,便會有許多有關系的人成立機構來要錢,因此,「這些金融機構如何來選擇好的GP很關鍵」。
邵秉仁認為,管理辦法對於怎樣的GP才合資格做了一個規定,而且任何一個行業不可能一開始就有足夠的人才,需要經過一個發展,不能說沒有人才就不發展了。「一些有能力的人自然會向好的行業集中,經過學習,擠掉一些泡沫後,好的管理機構就會出來。」
閻焱則指出,根據國外的經驗,都是過往的業績達標的管理人才會被投資,但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是這樣,如果過往業績達標的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夥人)太少,在這些LP投一些新的GP時,GP上面可設一個管理委員會,讓一些真正具有行業實際經驗的人來任職,而不是一些沒有實際經驗的只會理論的人,從而把控基金的運作降低風險。
北大教授何小峰建議,應對產業基金與私人股權投資進行分類監管,其中產業基金里包括中投這樣的國家主權財富基金、像中比這樣的中國政府與國外機構成立的基金、像核電基金這樣的產業基金、地方政府的引導基金等。
在他的提議中,另一類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是市場化運作的金融工具,這是與產業投資基金的重要區別,其涵蓋創業企業投資、成熟企業投資、上市前投資、並購重組基金、專業(如房地產)投資基金等。「它們可以採取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和信託制的組織形式」。
他認為分類監管的好處是可以避免「一統就死、一放就亂」的行政監管弊端,又有利於避免「一刀切」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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