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深圳市前海綠寶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市前海綠寶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07月07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不得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等。
法定代表人:李振庭
成立時間:2015-07-07
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1328572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⑵ 中國正式碳匯基金有幾家
1、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於2010年7月19日在民政部注冊成立,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該基金會由中石油和嘉漢林業等企業倡議建立,前身是2007年成立的「中國綠色碳基金」。
2、國龍碳匯基金是在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誕生的中國第一家以應對氣候變化、增加碳匯、幫助企業自願減排為目標的全國性投資型私募基金。
⑶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推進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減少毀林和其他相關的增匯減排活動,普及有關知識,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國森林生態補償機制。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伍仟萬元,來源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支持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設、濕地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活動;
(二)支持營造各種以積累碳匯為目的的紀念林、森林管理、認種認養綠地等活動;
(三)支持加強森林和林地保護,減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種以公益和增匯減排為目的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教育培訓;
(五)支持碳匯計量、監測以及相關標准制定;
(六)宣傳森林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眾保護生態環境和保護氣候意識;
(七)支持有關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公益事業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
(八)開展適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有較高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志願為中國林業應對氣候變化作貢獻;
(二)工作勤奮認真、願意為本基金會的發展努力奮斗;
(三)有較高的社會威望、為人正直、身體健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基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監督權;
(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行使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資金,開拓相關業務工作;
(六)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名譽職務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的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投資。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根據本基金會宗旨規定的業務范圍,捐贈給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或轉贈給地方碳匯造林公益項目;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支付給符合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⑷ 森林碳匯的市場交易
中國已經明確把增加森林碳匯作為了一個重要的增匯的措施,而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是全國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平台。2011年11月1日,經國家林業局同意,由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與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合作開展的全國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在浙江義烏正式啟動。儀式上,國家林業局局長趙樹叢為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頒發了「全國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平台」銅牌,包括阿里巴巴在內的10家企業簽約認購了首批14.8萬噸林業碳匯。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經國務院批准,於2010年7月19日成立,是我國第一家以增匯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經浙江省政府批准,於2010年12月6日成立,是全國唯一的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平台,主要從事林權交易、原木(木材)等大宗林產品交易、林業碳匯交易等。
以德國為例,說德國雖然目前(2010年)森林覆蓋率超過30%,但是卻沒有申請CDM的項目。原因是如果申請森林碳匯的CDM項目,就必須證明這片碳匯林是為了吸收空氣中的二氧化碳而「額外」種植的。並且由於樹木種類的不同,年份的不同,甚至土壤土質的不同帶來的固碳性的不同,這些都給計測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五大環節
這5大環節包括:①生產標准,②計量碳匯的標准,③認證標准(即檢查驗收的標准),④交易的規則,⑤交易的標准。關於交易的標准應由交易所來制定和執行,而認證標准則應該由生產方和交易方之外的第三方來完成。認證驗收的第三方機構,也在建立培訓中。
⑸ 發展綠色碳基金的籌資渠道有哪些
籌資渠道(Financing Channel)是指籌集資金來源的方向與通道,體現了資金的源泉和流量。從籌集資金的來源的角度看,籌資渠道可以分為企業的內部渠道和外部渠道。籌資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行為,其對企業經營理財業績的影響,主要是藉助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
籌資渠道的選擇
從籌集資金的來源的角度看,籌資渠道可以分為企業的內部渠道和外部渠道。
1、內部籌資渠道。企業內部籌資渠道是指從企業內部開辟資金來源。從企業內部開辟資金來源有三個方面:企業自由資金、企業應付稅利和利息、企業未使用或未分配的專項基金。一般在企業購並中,企業都盡可能選擇這一渠道,因為這種方式保密性好,企業不必向外支付借款成本,因而風險很小。
2、外部籌資渠道。外部籌資渠道是指企業從外部所開辟的資金來源,其主要包括:專業銀行信貸資金、非金融機構資金、其他企業資金、民間資金和外資。從企業外部籌資具有速度快、彈性大、資金量大的優點,因此,在購並過程中一般是籌集資金的主要來源。但其缺點是保密性差,企業需要負擔高額成本,因此產生較高的風險,在使用過程中應當注意。
籌資渠道的籌劃
對於任何一個處於生存與發展狀態的企業來講,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不能籌集到一定數量的資金,也就無法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籌資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行為,其對企業經營理財業績的影響,主要是藉助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因此,在籌資活動中應重點考察以下幾個方面:
1、籌資活動會使資本結構有何變化。
2、資本結構的變動會對企業業績及稅負產生何種影響。
不同的籌資方式對應不同的籌資渠道,形成不同的資本結構。不同的籌資方式的稅前和稅後資金成本也是不一樣的。
目前,企業的籌資渠道主要有下面幾種,即企業自我積累、向金融機構借款、向非金融機構及企業借款、企業內部集資、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租賃等。不同的籌資渠道,其所承擔的稅負也不一樣。
企業自我積累是由企業稅後利潤所形式,積累速度慢,不適應企業規模的迅速擴大,而且自我積累存在雙重征稅問題。雖然這種籌資方式使業主權益增大,資金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二為一,但稅負卻最重。
借款籌資方式主要是指向金融機構(如銀行)進行融資,其成本主要是利息負債。向銀行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稅前沖減企業利潤,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向非金融機構及企業籌資操作餘地很大,但由於透明度相對較低,國家對此有限額控制。若從納稅籌劃角度而言,企業借款即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效果最佳。
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屬於直接融資,避開了中間商的利息支出。由於借款利息及債券利息可以作為財務費用,即企業成本的一部分而在稅前沖抵利潤,減少所得稅稅基,而股息的分配應在企業完稅後進行,股利支付沒有費用沖減問題,這相對增加了納稅成本。所以一般情況下,企業以發行普通股票方式籌資所承受的稅負重於向銀行借款所承受的稅負,而借款籌資所承擔的稅負又重於向社會發行債券所承擔的稅負。 企業內部集資入股籌資方式可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一般意義上講,企業以自我積累方式籌資所承受的稅收負擔重於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而貸款融資方式所承受的稅負又重於企業借款等籌資方式所承受的稅負,企業間拆借資金方式所承擔的稅負又重於企業內部集資入股所承擔的稅負。
因而,通常的情況是:自我積累籌資方式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於向金融機構貸款所隨的稅收負擔,貸款籌資所承受的稅收負擔重於企業之間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稅收負擔,企業之間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稅收負擔重於企業內部集資承受的稅收負擔。從納稅籌劃角度看,企業內部籌集和企業之間拆借方式產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效果最差。原因是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涉及到有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使納稅利潤規模降低,有助於實現「削山頭」,企業在金融機構貸款時,可利用與機構的特殊聯系實現部分稅款的節省。自我積累由於資金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合二為一,稅收難以分攤和抵銷,而且從稅負和經營效益的關系來看,自我積累資金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完成,同時,企業投入生產和經營之後,產生的全部稅負由企業自負。貸款則不一樣,它不需要很長時間就可以籌足。而且投資產生收益後,出資機構實際上也要承擔一定的稅收,因而,企業實際稅負被大大地降低了。
上述各種籌資渠道實際可分為資本金和負債兩類。資本結構的變動和構成主要取決於長期負債與資本的比例構成。負債比率是否合理是判定資本結構是否優化的關鍵。因為負債比率大意味著企業經營風險很大,稅前扣除額較大,因而節稅效果明顯。所以,選擇何種籌資渠道,構成怎樣的資本結構,限定多高的負債比率是一種風險與利潤的權衡取捨。在籌資渠道的籌劃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企業自身的特點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在實際操作中,多種籌資渠道的交叉結合運用往往能解決多重經濟問題,降低經營風險。
投資結構的籌劃
在企業不斷運轉過程中,投資和再投資是企業生產和擴大再生產所必須經歷的階段。在企業經過一系列籌資活動後,可能積累了不少資金,那麼如何使用這些資金來獲得最大限度的投資收益呢?要達到上述企業經營理財的目標(即最大限度的投資收益)就必須用全面的整體的眼光來看待投資活動。投資結構的籌劃是企業獲得最大限度的投資收益所必須的籌劃環節。
由於稅收的普遍性以及投資活動的收益目的性,所以在分析投資結構時往往分析應稅收益來源結構。
從根本上講,投資結構是指各類投資配置的內在秩序性,其中,各具功能牲的資金要素相互制約,相互依存,共同組成一個統一體。投資結構有不同的劃分標准:按投資行業分,可以組成投資行業結構;按投資地點分,可以組成投資地域結構;按投資方式分,可以組成投資方式結構;按投資收益來源,可以組成應稅收益來源結構。
由於企業運轉經營的目的在於收益,故而對應稅收益來源結構的分析最具有現實意義,它可直接指導企業在投資收益中有所作為。所以本文分析對象主要是應稅收益來源結構。
應稅收益來源結構一般將收益來源分為三大類,即企業自身經營利潤、對外投資收益和其他收益。收益的來源也就是投資的對象,收益來源結構也就是投資結構的翻版。對於用於企業自身的投資又可分為多種類型,一般適用較多的地區劃分標准。按此標准,企業自身投資可分為特區投資、開發區投資及其他地區投資。在對外投資中又可分為聯營投資和有價證券投資。其他投資中有國債投資(如購買國庫券)。
投資結構是一個有機的經濟體,不同的投資成本組成形成不同的投資結構。而不同的投資成本因為行業優惠、地域優惠等優惠政策不同而受到不同的稅收待遇,於是由投資成分整合而成的投資結構也會受到不同的稅收待遇。這便是投資結構籌劃的依據。
投資結構對企業稅負以及稅後利潤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因素的變化,即稅率的總體水平、有效稅基的綜合比例以及綜合成本的高低。上述三個因素的變化會影響企業的稅後利潤額以及利潤水平。從這個角度上講,投資結構的構成和變動決定應稅收益來源的構成和變動,應稅收益來源的構成和變動決定應稅收益來源的構成和變動,應稅收益來源的構成和變動決定企業納稅籌劃成效的高低。
在投資結構籌劃的具體操作中,應使收益來源主要集中於零稅率或低稅率的投資成分上,如國庫券投資收益稅率為零,投資收益額便是稅後利潤額。另外在經濟特區、保稅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經營往往能享受低稅率的優惠。顯而易見,多投資於零稅率或低稅率的行業、地區能達到較好的節稅效果。當然,在節稅成本大大減少了應稅收益總額的條件下,投資結構的優化組合活動還得繼續進行。
⑹ 碳基金的管理方式
目前國際上購買CERs的碳基金和采購機構約有50家,主要有以下幾種設立和管理方式:
1、全部由政府設立和政府管理。如芬蘭政府外交部於2000年設立聯合履約(JI)/CDM試驗計劃,在薩爾瓦多、尼加拉瓜、泰國和越南確定了潛在項目。2003年1月開始向上述各國發出邀請,購買小型CDM項目產生的CERs。奧地利政府創立的奧地利地區信貸公共咨詢公司(KPC)為奧地利農業部,林業部,環境部及水利部實施奧地利JI/CDM項目,目前已在印度、匈牙利和保加利亞完成了數項CDM項目。
2、由國際組織和政府合作創立,由國際組織管理。這部分CDM項目主要由世界銀行與各國政府之間的合作促成。世界銀行的雛形碳基金(PCF)是世界上創立最早的碳基金,政府方面有加拿大,芬蘭,挪威,瑞典,荷蘭和日本國際合作銀行參與,另外還有17家私營公司也參與了碳基金的組成。PCF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銀行管理,與此相同的碳基金還有義大利碳基金、荷蘭碳基金、丹麥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等。
3、由政府設立採用企業模式運作。這種類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國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英國碳基金是一個由政府投資、按企業模式運作的獨立公司,成立於2001年。政府並不幹預碳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業務,碳基金的經費開支、投資、碳基金人員的工資獎金等由董事會決定,政府不幹預。
4、由政府與企業合作建立採用商業化管理。這種類型的代表為德國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碳基金由德國政府、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共同設立,由德國復興信貸銀行負責日常管理。日本碳基金主要由31家私人企業和兩家政策性貸款機構組成。政策性貸款機構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和日本政策投資銀行(DBJ)代表日本政府進行投資與管理。
5、由企業出資並採取企業方式管理。這些碳基金規模不大,主要從事CERs的中間交易。
⑺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China Green Carbon Foundation),經國務院批准,於2010年7月19日在民政部注冊成立,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本基金會是中國第一家以增匯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該基金會由中石油和嘉漢林業等企業倡議建立,前身是2007年成立的「中國綠色碳基金」。自2010年成立以來,已獲得境內外捐贈資產4億多元人民幣,先後在中國20多個省(區、市)資助實施和參與管理的碳匯營造林項目達120多萬畝。
⑻ 如何發展碳匯林業
CDM這個項目咱們國家起步比較晚,但發展勢頭非常快。我本來准備了咱們國家在CDM上發展現狀及發展趨勢的PPT材料,但剛才趙所長在論述中提到了生態建設碳的減排,我又改變了主意,想談點「森林碳匯減排項目的現狀和前景的分析」。應該說溫室效應氣體對整個環境的影響,尤其是生態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所以我想這個話題可能會和我們所談的生態問題更緊密一些,也想跟大家共同的探討一下。
森林碳匯是指森林通過光合作用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CO2吸收並以生物量的形式貯存在植物體內和土壤中的能力。森林的這種碳匯作用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減少大氣中溫室氣體的積累,從而減少該氣體在大氣中的濃度。森林作為陸地生態系統重要組成部分,有著巨大的生物量,是地球碳循環重要的匯和庫,它與氣候變化有著直接的聯系。數據表明,森林每生長1m3生物量,平均吸收1.83t CO2,有著很強的碳匯功能。周國逸等最新研究成果表明,成熟森林在地上部分凈生產力幾乎為零的情況下,土壤持續積累有機碳,表現出強大的碳匯功能。實施造林和再造林,增加森林的碳匯量是世界公認的最經濟有效的解決CO2上升的辦法。
由於工業化進程加速,致使燃燒大量化石燃料產生大量CO2,加之土地利用結構的變化使固碳作用下降,碳匯與碳源不能達到平衡,出現碳失匯,大氣CO2濃度增加導致了溫室效應,並影響到全球碳循環。降低和穩定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污染物減排,二是吸收溫室氣體,後者則與森林有著密切聯系,這是因為森林具有通過光合作用和森林土地利用可以吸收、固定CO2的森林碳匯功能。通過植樹造林吸收、固定二氧化碳,通常其長期單位成本遠遠低於通過工業產業升級、利用工業污染治理減排的成本。這也是近些年林業碳匯項目日益受到國際社會普遍重視的一個主要原因。
一、森林碳匯發展背景
節能減排已成為一種不容忽視的社會責任。地球向大氣層排放的溫室氣體與日俱增, 削減向大氣中排放溫室氣體,保護人類的共同利益,已經成為共識。《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1992年5月22日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的公約,於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發大會(地球首腦會議)上通過, 該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對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公約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控制大氣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將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使氣候系統免遭破壞的水平上。為緩解全球氣候變暖趨勢,1997年12月149個國家地區的代表在日本京都審議通過了《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京都議定書》規定所有發達國家在2008年到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減5.2%。有約束的溫室氣體排放機制為碳交易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基礎。目前,國際上碳交易主要有CDM (清潔發展機制)、JI(聯合履行)、ET(排放貿易)三種機制。碳交易已成為面對氣候變遷的一個市場解決方案。其它一系列氣候公約國際談判中,國際社會對森林碳匯作用越來越予以關注,如《波恩政治協議》、《馬喀什協定》都將造林再造林等林業活動納入《京都議定書》確立的CDM(清潔發展機制),鼓勵各國通過綠化、造林來抵消一部分工業源CO2的排放量。2003年l2月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9次締約方大會,國際社會已將造林再造林等林業活動納入碳匯項目達成了一致意見,制定了新的運作規則,為正式啟動實施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創造了有利條件。《京都議定書》不但規定了41個工業化國家的減限排額度和時間表,還在3.3和3.4條款引入了溫室氣體吸收匯,允許通過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等活動獲得的碳匯用於抵消工業和能源部門的溫室氣體減限排量。同時還在第6條規定可通過包括林業活動在內的項目活動獲得的碳匯來抵消減限排額度。同時,《波恩政治協定》為附件1國家利用造林碳匯項目設定了上限,即附件1國家在第一承諾期的每年中從CDM 造林碳匯項目中獲得的減排抵消額不得超過其減排年排放量的1%,也就是說附件1國家所承諾減排任務的20%可以通過COM 碳匯項目來完成。但森林碳匯必須是森林固碳能力減去造林活動、林地流轉造成所產生的排放量相抵後的凈吸收量。
二、森林碳匯項目開發現狀
綜觀整個《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國際碳交易市場,國際碳市場所交易的大都是減少排放的工業項目,而森林碳匯項目由於規則、方法有待進一步研究以及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等諸多因素,目前實現交易少。因此,森林碳匯在CDM中的項目所佔的比例和交易量都比較小。以巴西為首的拉美國家和印度等在森林碳匯工作踴躍,特別是處於熱帶地區的部分國家擁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森林的碳吸收速率比較快,造林成本相對較低,再加上他們過去的造林規模有限,現在可以用來進行造林和再造林的土地潛力較大。而且這些國家開展相關研究和試點早,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按照有關規定,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第一承諾期內,發達國家可以通過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實現的減排量占其減排量的比例有限,即不超過總減排量的1%。也就是說,在全球流動可以抵工業減排量的森林碳匯大約為3500萬噸,已在國際森林碳匯活動形成競爭機制。
我國開展森林碳匯相對較晚,但發展勢頭較好。我國政府於2001年啟動了全球碳匯項目,對開展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及其相關工作給予了充分重視和積極支持。2003年底國家林業局針對氣候談判出現的新進展,成立了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以來,國內推行碳匯項目試點和研究日增。2007年頒布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強調,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最大限度地發揮森林的碳匯功能等是應對氣候變暖的重要措施。國家發改委和國家林業局等部門積極搭建碳匯信息交流平台,組織實施全球第一個清潔發展機制林業碳匯項目和多個林業碳匯試點項目。由中國國家林業局與義大利環境和國土資源部簽署的中國第一個林業碳匯項目落戶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敖漢旗,雙方約定,在第一個5年有效期內,義大利投資153萬美元,在敖漢旗荒沙地造林4.5萬畝,項目產生的可認證的二氧化碳減排指標將歸義大利所有,通過該項目碳匯交易籌集了生態補償資金,減輕財政補償公益林的壓力。以中國科學院為首的一些科研院所,也對全國森林生態系統的碳循環和碳儲量以及碳匯功能等進行了初步觀測和研究。國家林業局、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綠化基金會等已聯合發起了中國綠色碳基金,以促進吸納民間資金開展以固定大氣中二氧化碳為目的的造林、森林經營及能源林基地建設,鼓勵企業減少碳排放,並投資森林碳匯項目進一步降低「碳足跡」。北京市將建立中國綠色碳基金北京專項,專門管理北京市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為林業碳匯造林所捐贈的資金。
⑼ 國龍碳匯基金是不是騙局現在情況怎樣
事實上,目前如「國龍碳匯基金」這樣的機構和網站並不少見。但據本報記者調查核實,目前我國通過CDM能在國際市場交易的森林碳匯項目只有5個。市場上類似「國龍碳匯基金」的項目涉嫌作假。真假「碳匯」紐約並不存在「碳匯交易所」。
簡單的說,所謂碳匯交易,就是發達國家出錢向發展中國家購買碳排放指標,這是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森林生態價值補償的一種有效途徑。這種交易是一些國家通過減少排放或者吸收二氧化碳,將多餘的碳排放指標轉賣給需要的國家,以抵消這些國家的減排任務,並非真正把空氣打包運到國外。
碳匯,一般是指從空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機制。主要是指森林吸收並儲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說是森林吸收並儲存二氧化碳的能力。《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的《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開的UNFCCC締約方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達成。它包含除了UNFCCC之外法律上所需承擔的義務。議定書附件B中包括的各國(多數國家屬於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及經濟轉軌國家)同意減少人為6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排放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諾期內排放量至少比1990年水平低5%。
⑽ 碳匯造林如何申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匯項目(以下簡稱「碳匯項目」)管理,提高碳匯項目實施成效,根據《中國綠化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中國綠化基金會項目管理辦法》、《中國綠化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規則》和《中國綠色碳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碳匯項目特點,參照國際碳匯項目管理經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中國綠色碳基金資助的碳匯項目管理。本辦法所稱的碳匯項目是指:以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等為主要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活動以及與碳匯相關的技術規范和標准制定、科學研究和成果推廣、技術培訓和宣傳等項目。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下同)負責協調捐資方提出碳匯項目立項和實施初步意見;指導項目實施;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管理辦法和技術規定;組織專家開展相關的碳匯計量、監測、核證、檢查等活動;負責歸口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條 中國綠化基金會負責項目的資金管理、撥付;監督資金使用;參與制定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程;參與項目審定與檢查;負責組織包括捐資方參與的、與項目有關的宣傳活動等。
第五條 項目年度計劃及其審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與捐資方充分協商。必要時應徵求專家意見。
第六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將利用計算機軟體系統對項目實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立項原則
第七條 立項應堅持公益性和可行性原則。充分尊重捐資方意願。
第八條 碳匯項目造林應當以營造生態公益林為主。項目區域安排應當在注重適地適樹原則下,優先考慮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如大江大河源頭、重要水庫周圍、西部風沙源、革命老區、貧困地區和石油、煤炭開采礦區等。在盡可能多地積累碳匯的同時,力求通過項目實施促進當地生態恢復,促進當地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碳匯項目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原則上每個項目實施規模不少於5000畝。每年立項數量及具體規模還應當根據中國綠色碳基金實際獲得的捐款數量來確定。
第三章 立項程序
第十條 每年6—7月份將通過公告形式組織下一年度項目。項目以縣為單位申報。一個縣一次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根據項目公告的具體要求,報送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實施單位、項目管理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項目建設范圍(鄉鎮)、項目計劃造林規模和申請資金數量;擬開展項目造林地點的自然、社會、經濟等現狀情況;項目實施的意義;項目可行性分析(包括分析開展項目的造林地權屬情況,即是否具有當地規劃部門核準的林地使用權證、是否存在權屬爭議等;樹種尤其是鄉土樹種、種苗、勞動力等條件;火災和病蟲害等自然災害預防控制能力;造林後期經營管護能力等);初步實施計劃和投資使用方向等。
項目建議書編寫後,應通過各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統一向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
第十二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各地報送的項目建議書後,應當及時組織捐資方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步遴選。遴選後的項目,應當提交中國綠色碳基金執行理事會討論和審批立項。當年申報的且符合條件而未能獲得審批的項目,將納入中國綠色碳基金項目備選庫。
第十三條 獲得審批立項的項目,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及時向項目申報單位下達書面任務批准通知書,明確項目造林任務和投資規模。任務批准通知書同時抄送各省(區、市)造林主管部門。同時,當年獲得審批立項的項目將通過網站進行公布。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接到任務批准通知書後,應當及時組織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重點應當把造林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並編製造林施工作業設計。同時,實施方案中還應當明確項目造林的具體組織形式、整地栽植等實施計劃、造林後期管護經營形式和制度、項目受益群體和利益分配形式、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相關技術環節應當參照《中國綠色基金碳匯項目造林技術暫行規定》執行。
在編制實施方案過程中,對涉及確定造林地、造林樹種、項目受益分配方式、造林組織形式、管護經營形式等事宜,應當充分尊重項目所在區域的群眾意見。
為了擴大項目活動影響,項目實施方案中,還應對項目相關宣傳活動進行初步安排。宣傳活動相關要求見本文第七章。
第十五條 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後,應當報送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審核後,再報送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並及時批准。
第十六條 實施方案得到正式審批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根據審批的項目實施方案,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正式項目實施合同。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方案得到審批且項目實施合同正式簽字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及時按計劃組織開展造林及相關活動。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確保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精心組織造林施工;保質保量地完成造林任務;切實落實管護措施和制度;有效預防火災和病蟲害;積極配合開展碳匯計量、監測等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派技術人員到項目實施地點進行現場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項目活動所累積的碳匯進行計量和監測。
第二十一條 項目整個實施周期為20年。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在造林後的20年內,項目造林成果能得到合理管護,並納入當地森林資源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項目應單獨實施,不得和其它造林項目重疊。
第二十三條 項目管理實行責任制度。項目管理負責人應對項目實施負總責;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對項目實施技術環節負責。
第五章 項目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本項目實行自查、驗收和核查。自查、驗收和核查應當依據項目實施方案,並參照《全國人工造林、更新實績核查管理辦法》和《全國人工造林、更新實績核查技術規定》進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造林面積、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林作業質量、病蟲害和火災發生情況或風險評估、經營管護措施建立和落實情況、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項目造林累計產生的碳匯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結束後一年內組織項目自查,並形成項目自查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自查報告應報經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在接到自查報告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捐資單位和中國綠化基金會,組成項目驗收小組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小組應形成驗收報告,由驗收小組組長簽字後,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三年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項目核查組對項目實施成果進行核查。項目核查組應根據核查情況形成核查報告,由核查小組組長簽字後,提交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 項目每隔五年進行一次碳匯計量。項目期內共計進行四次碳匯計量。第一次碳匯計量應當在項目實施後的第五個年度進行。碳匯計量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資質的技術單位按照相應的技術指南進行。
第二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和項目成果鞏固期間,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捐資方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將不定期對項目實施和管護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未能按照實施方案完成項目任務;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達不到國家標准;管護措施未落實;出現嚴重破壞項目成果等情況,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及時整改。並視具體情況,酌情暫緩、扣減直至停撥項目資金以及停止安排後續項目。對嚴重破壞項目造林成果的行為,將責成當地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森林資源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懲處。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採取合同制管理。項目資金按照簽訂的實施合同分期撥付。
第三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合同正式簽字生效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60%的項目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20%的項目資金;項目核查合格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10%的項目資金;項目首次碳匯計量結束後,對於項目成果鞏固良好的項目實施單位,撥付剩餘的10%的項目資金。資金撥付未盡事項,將在實施合同中詳細明確。
第三十二條 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串用。一旦發現違規使用資金問題,中國綠化基金會有權停撥和收回項目資金,並提請有關方面對項目負責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項目資金來自於捐資方的公益性捐款,屬於公益性項目,享受免稅政策,項目資金撥付到實施單位後,不得重復征稅或收取相關費用,項目實施單位應就此做出必要承諾。
第七章 項目宣傳
第三十四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匯項目旨在示範帶動更多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因此,項目實施單位應將項目宣傳工作作為項目實施方案的重要內容,統一進行策劃。
第三十五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本著「務實、節儉、高效」原則,在項目正式啟動實施時,可舉行簡單的啟動儀式,並組織新聞媒體進行適當的宣傳報道。同時,應當在項目區內有代表性的地點設立長期可視性的項目名稱碑、牌,統一冠名為「捐資方名稱+項目所在縣(市)+碳匯造林項目」,並在項目碑、牌背面,對項目基本情況做簡要記載。
第三十六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通過網站發布各地項目實施和檢查驗收等相關情況。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報道或報送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中國綠化基金會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不同形式的項目宣傳活動,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項目碳匯計量結果進行專項管理,及時通過網站或其它形式公布捐資方捐資實施的碳匯項目產生的碳匯情況。允許捐資方在自行組織的相關宣傳中使用公布的碳匯計量結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