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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醫療保險業務操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02 15:35:44

1. 無錫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按2010年一月份生效的《社保關系轉移和接續管理辦法》,現在可以辦理社保關系從常州市到無錫市的轉移,具體程序:在你離開常州市的工作單位的時候讓單位去當地社保中心給你開《社保繳費憑證》取回養老保險手冊,到了無錫市工作單位以後交給無錫市你的工作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人員,他們會去無錫市社保中心給你辦理社保關系轉入手續

2. 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第九章

醫療費用結算管理
第五十三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發放《社會醫療保險病歷》、《社會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險卡》(以下統稱就醫憑證),其中參保大學生不發放《社會保險卡》。參保居民與參保學生首次參保時的就醫憑證由社保經辦機構免費發放。
第五十四條 參保人員從正常繳費次月起,可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持就醫憑證按規定的就醫范圍在定點單位門診就診或配葯時發生的醫療費用,屬個人自費和個人自負的部分,由個人現金結付,其他屬於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單位結算。參保居民在本人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以上方法結付。參保居民經本人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在定點醫院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結付後,持本人就醫憑證、原始發票、費用明細清單等在結算年度內到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規定報銷。
參保人員住院費用中除應當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費與自負的費用由個人現金結付外,其餘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專科醫院住院治療不設起付標准,住院費用直接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比例結付。
第五十五條 門診特定項目費用按照以下規定結付: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葯物治療、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墊付後,憑有效票據、費用明細清單、本人就醫憑證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結付;其他門診特定項目費用,參保人員可以持本人就醫憑證按規定在B級(含B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劃卡結付。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門診特定項目患者的跟蹤服務管理,並定期對重症患者組織體檢和專家會診,及時優化治療方案,提高重症患者治療效果。
第五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在與社保經辦機構和參保人員結算醫療費用時,需同時向付費方提供有關檢查、治療和用葯的明細清單。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使用自費葯品和進行自費檢查治療前,應當對患者或親屬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如患者病情危重急需立即實施救治的,可於救治後履行書面告知義務。
第五十七條 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單位實行按月結算。社保經辦機構對定點單位提交的結算單據經審核確認無誤後,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結付95%,其餘5%部分待年終考核後予以相應撥付。對收治參保人員較多、業務量較大的定點單位,可給予適量的周轉金。住院費用結算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參保人員發生以下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墊付後,持本人就醫憑證、病歷記錄、費用明細清單和結算單據到社保經辦機構按結算年度累計審核結付:
(一)已辦理長期居外醫療手續的參保人員,居外期間在指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因患限於本市醫療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疑難重症疾病,經市級以上醫院診斷並辦理轉往上海、北京、南京三級以上醫院就診手續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參保人員轉外居外醫療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因急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外出期間發生的急診和急救醫療費用。
第五十九條 參保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失業醫療補助待遇。各級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失業醫療補助待遇的審核與發放工作。
第六十條 參保人員的就醫憑證,僅限參保人員本人使用,參保人員應當妥善管理,不得轉借他人冒名就醫。參保人員發現《社會保險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銀行辦理掛失手續,銀行在與社保經辦機構核實後於7個工作日內補發,補發《社會保險卡》的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

3. 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學生醫療保險
第二十二條 參加學生醫療保險的人員統稱參保學生。學生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分別為:
(一)中小學生和少兒家庭按每人每年100元繳納;財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標准予以補助。
(二)大學生按每人每年80元繳納醫療保險費,其中學生個人繳納40元,學校繳納40元,市屬學校交納的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安排,其他學校由學校統籌解決。
(三)社保經辦機構按月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繳費工資基數的5‰劃轉。
本市用人單位的職工為其子女繳納的學生醫療保險費,可以由參保學生父母雙方單位各報銷50%。
第二十三條 參加學生保險的中小學生和少兒享受門診、門診特定項目與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大學生享受門診特定項目與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參保中小學生和少兒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600元以內享受學生醫療保險基金50%的醫療補助。
第二十五條 參保學生結算年度內在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結付:
(一)尿毒症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葯物治療的費用,累計在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二)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療精神病葯品時所發生的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部分,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三)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使用專科葯物治療時所發生的費用,在6000元以內的部分,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70%的比例結付。
第二十六條 參保學生在定點醫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部分,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學生按以下比例結付:
(一)參保學生住院起付標准為500元;超過起付標准,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部分,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60%的比例結付;2萬元以上至4萬元(含4萬元)的部分,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70%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80%的比例結付;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部分,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二)參保學生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與門診特定項目累計醫療費用以20萬元為封頂線,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學生醫療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第二十七條 本市職工子女(不含大學生)在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學生醫療保險待遇的同時,其門診和住院自負費用享受職工子女醫療費用補助待遇。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4. 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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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企業為員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方式:聯系商業保險公司辦理
注意事項:
第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必須由企業為職工辦理,職工不得個人自己進行辦理。
第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辦理必須基於基本醫療保險已經辦理完畢,否則無法辦理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對象是退休職工住院時需要支付的費用以及在職職工住院需要自己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四,北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障范圍基本可以參照北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管理規定,參考相關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支付標准給定和服務設施范圍。
第五,企業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如果當年有結余的哈,可以轉到下一年進行使用。
第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需要在每年的1月30號之前在所屬的參保地區以及相關機構進行登記,並說明上一年資金的使用情況,如果不按時報到登記將會走很麻煩的程序。

5. 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第八章

醫療保險定點單位管理
第四十五條 社會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以下統稱定點單位)管理制度。
本辦法所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許可,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食品葯品監督部門批准取得經營資格,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
第四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鄉格局變化、行政區劃設置和參保人員分布等實際情況,制定醫療保險定點單位設置規劃,優先選擇公立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予以定點。定點單位的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單位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四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用葯享受政府補貼與醫療機構主動讓利,政府補貼專項資金列入各級政府預算安排。
參保職工在具有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服務資格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包括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站、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就醫,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補助比例相應提高10%。
參保居民應當自主選擇一所社區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社區醫療機構應當與參保居民簽訂醫療服務協議,建立參保居民健康檔案,實行首診負責制和雙向轉診制,由家庭醫師為參保居民提供門診基本醫療服務和健康指導。
第四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可以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執業醫師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處方,參保職工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配葯或持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非處方葯,參保職工可持就醫憑證直接到定點零售葯店劃卡購買;醫療保險葯品目錄中的處方葯,參保職工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醫療保險專用處方方可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買。
第五十條 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和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實行准入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蘇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用葯范圍》和《蘇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結付范圍》。並根據本地定點醫療機構的用葯習慣,將療效確切、應用廣泛、價格低廉的葯品及預防免疫葯品增補入本市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結付范圍。
定點單位應當執行社會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結付范圍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執行醫療收費標准和葯品、醫用材料政府集中采購中標價格規定。
第五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定點單位的執業范圍、醫療保險管理水平和定點服務信譽等,將定點單位分為A、B、C三級,明確各級定點單位可以使用相應范圍的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升、降級的動態管理。
(一)A級定點單位:可以按規定使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學生醫療保險基金。
(二)B級定點單位:B級定點醫療機構可以按規定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各類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對門診特定項目的補助、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學生醫療保險基金;B級定點零售葯店可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各類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對門診特定項目的補助、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三)C級定點單位:C級定點醫療機構可以按規定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和居民、學生醫療保險基金中的門診醫療補助部分;C級定點零售葯店可以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
前款A級與B級定點單位中的公惠醫療機構可以按規定使用醫療救助基金。
第五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服務優良、管理完善、合理控制醫療費用、參保人員滿意的定點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與獎勵。

6. 社會醫療保險報銷辦法

1、住院才可以享受報銷,且個人首付一部分(各地不同,根據醫院級別,我們著一般是600),其餘部分分幾類葯,有些葯物不能全額報銷,比較復雜,皮膚病不住院的話,報銷不了。
2、社會醫療保險報銷辦法各地有一定差異。
為規范我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現金報銷管理工作,根據《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25號),我們制定了《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現金報銷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現金報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現金報銷管理工作,根據《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就醫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或者生育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中由參保人及其親屬以現金先行支付,需要報銷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參保人就醫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現金的,可以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報銷手續:

(一)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或因職工社會保險證損壞不能記帳的;

(二)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救治的;

(三)經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市社會保險機構同意轉往市外醫療機構診治的;

(四)因在市外出差、探親、休假、學習期間患急病在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的(含參保人在市外分娩的);

(五)被長期派駐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後在市外定居時在當地就診的。

第四條 參保人就醫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現金支付醫療費用,報銷時應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原始收費收據;

(二)費用明細清單;

(三)門診病歷或者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四)疾病診斷證明書;

(五)本人職工社會保險證。

被長期派駐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後在市外定居時在當地就診發生醫療費用,辦理報銷時,除應提交前款資料外,還應當事先向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異地工作(定居)登記手續。

第五條 參保人經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市社會保險機構同意轉往市外就診發生醫療費用,辦理報銷時,除應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第四條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簽有核准意見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市外轉診審核申請表》,並按以下程序核准報銷:

(一)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准轉診的,將上述資料直接送市社會保險機構核准報銷;

(二)經市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轉診的,將上述資料送至轉出的醫療機構,核定報銷方案後,再上報市社會保險機構復核,以復核後的報銷費用為准。

凡未按規定核准同意而自行轉往市外或自找醫院、自購葯品以及到營利性醫療機構診治(急診搶救除外)的,其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第六條 參保人以現金支付醫療費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除外)需要辦理報銷的,應當自發生費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下同)起6個月內持有關資料向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報銷,逾期不予報銷。

第七條 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在市外的門診產前檢查費用、分娩住院費用、產後訪視、計劃生育手術的基本醫療費用(不含嬰兒費用)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憑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結婚證、單位證明和准生證(第二胎)外,報銷分娩住院費用還要憑出生證;報銷計劃生育手術費用還要憑節育手術證,到市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核准報銷。

產前檢查包括以下基本項目:

第一次檢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冊》;尿HCG、婦科檢查、血常規(3分類)、尿常規(10分類)、心電圖、B超;

第二次檢查:(16—18周)產科檢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規、尿常規、腎功能(3項)、肝功能(5項)、乙肝兩對半、丙肝病毒抗體、梅毒血清抗體、血糖;

第三次檢查:(20—24周)產科檢查、尿常規、彩色B超;

第四次檢查:(24—28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五次檢查:(28—30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六次檢查:(30—32周)產科檢查、血常規、尿常規、B超;

第七次檢查:(32—34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八次檢查:(34—36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第九次檢查:(37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十次檢查:(38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第十一次檢查:(39周)產科檢查、尿常規、B超;

第十二次檢查:(40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計劃生育手術項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

(二)人工終止妊娠(流產術),包括人工流產(負壓吸引術、鉗刮術)、中期妊娠引產術、葯物終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

(四)輸卵管絕育術、輸精管絕育術;

(五)輸卵管復通術、輸精管復通術。

第八條 出國、赴港、澳、台地區公幹或探親期間所發生的急診住院費用,按本市市級醫院償付標准報銷,門診和購葯費用不予報銷。辦理報銷時,除需要提供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單位證明、出國護照或港、澳、台地區特別通行證。

第九條 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和門診使用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葯品、診療項目的費用,由個人帳戶支付。

個人帳戶不足以支付的,社會醫療保險年度內超額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在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10%以上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自付30%。

參保人應於下一醫療保險年度內,憑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到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報銷。

第十條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在住院期間使用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葯品、診療項目的費用,經核准,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5%,個人自付15%。

第十一條 因病情需要輸血(全血、成份血)的費用,由個人墊付現金,憑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和搶救用血證明,到市社會保險機構核准報銷,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

第十二條 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准,在基本醫療保險項目中使用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國產普及型(含國產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價格支付90%,無國產普及型可比價格,按進口普及型價格支付50%。

第十三條 器官移植手術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按規定核准報銷。購買器官或組織源的費用自理。

器官移植范圍包括: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和骨髓移植。

第十四條 安置和置換人工器官的費用憑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到市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核准報銷。

人工器官包括人工心臟起搏器、人工心臟瓣膜、人工晶體、人工關節等。人工器官費用按國產普及型價格的90%報銷;無國產普及型可比價格,按進口普及型價格的50%報銷。報銷最高限額為:心臟起搏器15000元、人工心臟瓣膜8000元、人工關節5000元、人工晶體1500元。

第十五條 特殊醫用材料包括心血管內導管、心血管內支架和心臟血管內球囊。特殊醫用材料費按國產普及型價格的90%報銷;無國產普及型可比價格,按進口普及型價格的50%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心血管內導管1200元、心血管內支架11500元、心臟血管內球囊6500元。

第十六條 參保人因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後門診抗排斥治療用葯,惡性腫瘤門診化療、介入治療、放療或核素治療費用,由患者先墊付現金,然後憑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到市社會保險機構核准報銷,其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2003年7月16日

7. 醫保結算業務管理制度

社會醫療保險卡,簡稱醫療保險卡或醫保卡,是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專用卡,以個人身份證為識別碼,儲存記載著個人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以及帳戶金的撥付、消費情況等詳細資料信息。醫保卡由當地指定代理銀行承辦,是銀行多功能借計卡的一種。參保單位繳費後,地方醫療保險事業部門在月底將個人帳戶金部分委託銀行撥付到參保職工個人醫保卡上。
醫保卡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並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二、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
建立醫保管理網路,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負責定期對醫保業務和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協調、考核、監督,對門診處方量、出院病歷、出入院標准掌握以及出院帶葯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監測和分析。
四、規范醫療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按時與市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治療。
六、採取措施杜絕如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落實為參保病人醫療費用自費告知制度。
七、採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准,合理控制醫
療費用過快增長,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並降低住院葯品佔比、自費率佔比,確保醫療保險葯品備葯率達標,將醫療保險各項考核指標納入醫院整體考核管理體系之中。
八、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准。規范葯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准確及時傳送和網路的正常通暢運行。
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信息、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和溝通。
十一、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
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范指導檢查各部門醫療保險執行情況。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公布
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8.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管理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的「三大目錄」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准。
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葯品費用和強化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依據及標准。
診療項目目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臨床診療,檢查,由價格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由此規范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在實際操作中,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來確定。
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在提供住院等醫療服務過程中,應選擇必需適量的醫療服務設施和環境作為醫療保險的給付范圍。在實際操作中,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標准來確定。為規范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各省市還制定了相應的辦法,確保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9. 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居民醫療保險
第十八條 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統稱參保居民。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准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其中居民個人繳費不得高於40%,其餘部分由財政予以補助。
(一)蘇州市區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准為550元。其中老年居民由個人每年繳納200元,財政按每人每年350元予以補助;2007年1月1日後戶籍遷入本市不足10年,無養老金與醫療保障的老年居民,可以參加居民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由個人全額繳納。
(二)征地保養人員由國土管理部門在征地時按每人10000元標准一次性從征地成本中劃撥。
(三)精減退職人員由用人單位按政府規定的資金渠道,按每人10000元標准一次性繳納。
(四)失業人員由個人按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准全額繳納。
各統籌地區應當建立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積極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向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過渡,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制定。
第十九條 參保居民在本人選定的定點社區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在600元以內可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基金50%的醫療補助。
第二十條 參保居民結算年度內在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結付:
(一)尿毒症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葯物治療的費用,在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二)重症精神病在門診使用規定的治療精神病葯品時所發生的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第二十一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居民按以下比例結付:
(一)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准按職工醫療保險在職職工標准執行;超過起付標准,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部分,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60%的比例結付;2萬元以上至4萬元(含4萬元)的部分,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70%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部分,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80%的比例結付。
(二)參保居民在結算年度內住院與門診特定項目累計醫療費用以10萬元為封頂線,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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