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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設基金公司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31 11:03:25

A.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十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
第二百零四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二百零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百零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 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 件。
第二百零七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 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 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 規定的條 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 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第二百零九條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二百零十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二百零十一條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二百零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 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二百零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 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二百零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B. 設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是怎樣的

設立基金公司應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公司必須在股東資格、公司章程、注冊資本、從業人員資格、內部制度、組織機構、營業場所等方面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商業銀行設基金公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C. 商業銀行能否投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有什麼法規的相關規定謝謝

暫時是不能的。不過現在呼籲商業銀行參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的聲音很多

D. 截至目前,在銀行業,共有幾家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急用

來自新浪微博2012.9月底的消息,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近日在電話會議中透露,央行已經把「擴大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的報告上報國務院。擴大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除可能將進一步推動金融混業經營外,還將有利於穩健投資風氣的形成。中國的資本市場是立志於向成熟市場過渡發展的市場,由於大多數成熟的資本市場機構投資者多於個人投資者,隨著對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門檻的放寬,中國資本市場也將會迎來更多機構投資者,更加有利於價值投資理念的形成。

E. 請問 商業銀行採取股權多元化的方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是什麼意思

就是商業銀行跟其他人
湊錢
開一家
基金公司
,你說的是很嚴謹的商業用語。

F. 基金管理公司的政策法規

第一條為維護企業年金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根據勞動法、信託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年金基金的受託管理、賬戶管理、託管、投資管理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託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者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合同。
受託人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賬戶管理人)、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人)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人)分別簽訂委託管理合同。
第四條受託人應當將受託管理合同和委託管理合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一個企業年金計劃應當僅有一個受託人、一個賬戶管理人和一個託管人,可以根據資產規模大小選擇適量的投資管理人。
第六條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的,該企業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與其他投資管理人的總經理和企業年金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託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者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者投資管理人。
第七條法人受託機構兼任投資管理人時,應當建立風險控制制度,確保各項業務管理之間的獨立性;設立獨立的受託業務和投資業務部門,辦公區域、運營管理流程和業務制度應當嚴格分離;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受託業務和投資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託機構對待各投資管理人應當執行統一的標准和流程,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八條企業年金基金繳費必須歸集到受託財產託管賬戶,並在45日內劃入投資資產託管賬戶。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第九條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十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不同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一條非因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有關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託機構)或者企業年金理事會。
第十五條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應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確定,選擇法人受託機構作為受託人,或者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
第十六條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理事會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企業年金理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方聘任。
理事任期由企業年金理事會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誠實守信,無犯罪記錄;
(三)具有從事法律、金融、會計、社會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
(四)具有決策能力;
(五)無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情形。
第十九條企業年金理事會依法獨立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基金事務,不受企業方的干預,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不得從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提取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企業年金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
理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理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理事應當對企業年金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或者理事會章程,致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遭受損失的,理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以免除責任。
企業年金理事會對外簽訂合同,應當由全體理事簽字。
第二十二條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受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
(二)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戰略資產配置策略;
(三)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四)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並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履行方式;
(五)接受委託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六)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企業年金計劃並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託機構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委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年金理事會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企業年金理事會職責終止,由委託人選擇法人受託機構擔任受託人。企業年金理事會有第(一)、(三)至(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重新組成,或者由委託人選擇法人受託機構擔任受託人。
第二十六條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應當在45日內委任新的受託人。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資料,在45日內辦理完畢受託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託人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賬戶管理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
第二十八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信息管理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二)記錄企業、職工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
(三)定期與託管人核對繳費數據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財產變化狀況,及時將核對結果提交受託人;
(四)計算企業年金待遇;
(五)向企業和受益人提供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向受益人提供年度
權益報告;
(六)定期向受託人提交賬戶管理數據等信息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檔案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45日內確定新的賬戶管理人。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料,在45日內辦理完畢賬戶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賬戶管理人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託管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
第三十三條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設有專門的資產託管部門;
(五)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六)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七)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八)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九)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十)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四)根據受託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
(七)根據受託人指令,向受益人發放企業年金待遇;
(八)定期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
(九)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並定期向受託人報告投資監督情況;
(十)定期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情況的報告;
(十一)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十二)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託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託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45日內確定新的託管人。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託管資料,在45日內辦理完畢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託管人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
第三十八條禁止託管人有下列行為:
(一)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二)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託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
(三)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計劃、不同企業年金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混合管理;
(四)侵佔、挪用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第四十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 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養老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信託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一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 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 定期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五) 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六)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託人報告:
(一) 企業年金基金單位凈值大幅度波動的;
(二) 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受到重大影響的有關事項;
(三)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 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 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 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 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 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45日內確定新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在45日內辦理完畢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
第四十五條 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
(一)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 不公平對待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三) 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四) 侵佔、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 承諾、變相承諾保本或者保證收益;
(六) 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企業年金計劃委託人、受益人或者相關管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G.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第二十六條 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 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 、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的條 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H. 商業銀行如何與基金公司更好地合作共贏

一 、商業銀行與基金公司建立戰略聯盟勢在必行依存業務關系。 商業銀行與基金公司建立戰略聯盟,對商業銀行來講,可以實現客戶資源共享、金融產品創新(創新論文)、提升客戶服務層次等多種目的。 首先是銀行獲取高價值客戶資源的必然要求。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客戶資源的問題已成為制約商業銀行持續發展的重要瓶頸之一。 近年來,基金公司針對高端客戶群體發展了一對一、一對多等專戶業務,擁有了較為豐富的高價值客戶資源,商業銀行與基金公司建立聯盟合作關系,可以充分利用對方的客戶資源,讓基金公司的客戶體驗商業銀行成熟的金融(金融論文)產品和增值服務,吸引和留住這類客戶群體,拓寬商業銀行客戶資源渠道。

二、是銀行實現金融產品創新的重要途徑。在產品同質化、功能差別少的今天,如何開發出使對手難以模仿和復制的產品,是商業銀行提升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基金公司具有深厚的專業領域知識和豐富的投資實踐經驗,對市場具有較強的敏感性。商業銀行通過與其建立合作關系,雙方可以共同探索金融產品創新的有效途徑,不斷優化產品結構,針對中高端客戶量身定製各類結構性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和專戶理財產品,更好地滿足中高端客戶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新需求。 再者是銀行提升客戶服務的緊迫需要。商業銀行加強與基金公司的合作,爭取合作方的支持,能夠提升服務水平的專業性和針對性,使客戶真正接受銀行的產品和服務,從而形成銀行、基金公司、服務對象三者之間不可分割、牢固的

三、商業銀行與基金公司建立戰略聯盟的模式本著合作共贏的原則,在產品創新、客戶服務、渠道拓展、品牌聯合等方面,通過雙方業務對接,建立「地位對等、目標一致、結果雙贏」的合作模式,統籌規劃、循序漸進、逐步深入,不斷提高產品市場佔有率和合作單位的客戶滲透率。 一產品聯盟模式。旨在通過產品開發合作達成雙方之間產品信息、行業信息、同業產品信息及宏觀經濟分析等的交流,為客戶設計能順應市場變動,風險相對可控的優質產品。

I.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有哪些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 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產品的備案制度,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2.
規定合格投資者制度,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 5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人民幣。

3. 規定基金的投資運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內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約定,以自律管理為主;

4.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禁止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

5.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6.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達到規定條件的,經監管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募集金管理業務。

其它要求可以具體查看證券投資基金法。

J. 商業銀行如何與其設立的基金公司建立風險隔離制度

基金公司獨立開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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