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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受託人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31 08:56:08

❶ sinking fund 是什麼意思在債券

sinking fund指的是償債基金,是債券發行者為保證所發各類債券的到期或不到期償還而設置的專項基金。

債券的償還從發行者未來收益中支付,但為了保證債券到期或特殊情況下持有人要求提前支付,一些國家的政府或公司還設置了專項償債基金。

國家償債基金一般是從國家預算中安排,公司償債基金的形成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按固定金額或已發債券的一定比例提取;二是按稅後利潤或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有些償債基金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債券發行時必須設立的,還有些公司把設立償債基金作為其中一個發行條件載入債券發行契約,以增強所發債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1)債券受託人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減債基金制度的採用在西方國家比較普遍,但有些國家的減債基金只是一種制度上的存在,現實中並未發揮作用。比如美國為了有計劃地調整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累積的國債,通過《1919年戰爭借款法》設立了每年用於償債的支出許可權額,後來從法律上加以確認。

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進行,國債余額大增,政府改減債基金為借新還舊的政策,減債基金也就有名無實了。

有些國家只存在一些特殊的少量的減債基金,但這些特殊的減債基金並不重要;有的國家則設有用於償債的特殊基金或金庫,即把超收的財政收入部分用於減少信用資金籌集或用於償還債務。

減債基金比較完善的是日本,除了轉換公司債採用減債基金外,國債減債基金特別會計法等也都規定了要設置減債基金。1967年度形成的現行減債基金制度規定了減債基金財源的交納和償還資金的劃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償債基金

❷ 什麼是信託破產隔離保護機制

指的是委託人或受託人因為個人出現破產等原因,依法被宣告破產後,信託財產並不被劃入破產財產范圍而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等情況出現後,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主要關懷的是受益人,這種制度設計明顯向受益人的利益傾斜。凡事有利則有弊,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使得第三人,也就是受託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大大減弱。

(2)債券受託人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信託破產隔離功能的意義

1、保護信託受益人、委託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從理論上講,信託公司破產風險絕對不能說小,而我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保護政策不會一直延續,如果上述信託公司經營不善破產,在不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下,信託財產受到沖擊,那麼彼時受損的必將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託人。

2、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維護信託行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信託行業發展的趨勢必然是信託的長期化和規模化。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保障信託財產的超然獨立性,只有消除了委託人對於信託公司破產可以危害信託財產的疑慮,委託人才會產生設立長期、大規模信託的需求,信託行業健康發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礎與市場基礎。

3、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要。

發達國家在其資產證券化操作中頗為廣泛地運用了破產隔離職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託人將其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載體(SPV),並以這些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

❸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受託機構是誰

第一,基本養老金受託機構花落誰家仍未確定。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基本養老金投資的受託機構確定有兩種思路,一是委託給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

全國社保2000年成立至今,積累了豐富實戰經驗,成立以來平均年化回報率為8.38%,投資業績有目共睹,由全國社保基金受託管理基本養老金順利成章。

第二,基本養老金投資運營採取信託管理模式。在此模式下,省或直轄市政府為委託人,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准公共機構為受託人。

從實踐來看,出於資產安全考慮,國際上大部分養老金資產管理採取信託型模式,其核心特徵是謹慎管理、資產獨立,採取專業託管、嚴格監管,信息披露。

(3)債券受託人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

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❹ 回購公司債券,應該向哪幾個部門提出申請呢

❺ 企業債和公司債有什麼區別@新啟程金融學院注釋

公司債與企業債有六大區別 :

一、在發行制度上:公司債採取核准制,由證監會進行審核,證監會有權決定是否准許其發行,對總體發行規模沒有一定的約束。企業債採取的是審核制,由國家發改委進行審核,發改委每年會定下一定的發行額度

二、在發行條件方面:公司債相對比較寬松,企業債相對嚴格。

三、在擔保上:公司債採取無擔保形式,而企業債要求由銀行或集團進行擔保

四、兩者在發行定價上:也有顯著的差別。公司債的最終定價由發行人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來確定,類似於A股和可轉債的定價。而企業債的利率限制是要求發債利率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

五、發行狀況方面:公司債可採取一次核准,多次發行。企業債一般要求在通過審批後一年內發完

六、公司債在信用評級制度方面有所突破,可以說與國際接軌。也即受託人對公司的管理狀況要定時跟蹤,進行信息披露。

希望對你有幫助哦

❻ 金融制度有哪些具體內容,比如有哪些具體的制度,以及這些制度主要起哪些作用

2001年金融統計制度修訂內容http://www.pbc.gov.cn/rhwg/20001901f.htm
美國投資者保護制度五項基本內容
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資者公平獲取證券信息

為防止上市公司發布虛假信息、對投資者進行欺詐,1933年美國《證券法》確立了公司發行時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公司在注冊登記表中將對投資者可能產生影響的信息以及防止誤導投資者的實質性信息進行公正而全面地披露,這些信息包括公司財務、經營管理情況以及發行證券的目的等等,以保證投資者理性地根據上述信息正確了解和判斷投資風險。

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進一步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規定任何證券發行的總數在500萬美元以上並且購買人在500人以上的,必須向聯邦政府登記。對於國外企業發行證券,如果其總發行量在500萬美元以下,或者少於300名美國境內的投資者購買該股票,且該項證券交易沒有在美國證券交易所進行,則不需要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該項法律還規定,對於已經注冊登記的交易,證券發行人有義務在其發行證券過程中,甚至在證券發行以後,仍然定期地向投資者或證券購買人提供有關該公司的商務或財務信息。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加以具體化並進行了延伸:這表現在:1.將證券法的信息披露義務加以細化,明確、具體地規定了需要披露的實質性信息的范圍;2.拓寬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時間界限,將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時間延伸到證券發行、交易的全過程。公司完成發行注冊後,仍須對影響投資者作出投資決定的實質性信息進行披露;3.明確了信息披露的方式,規定信息披露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種。前者為常規性披露,包括年報(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後90天內提交)和季報(在每個季度結束後45天內提交),該報告須對有關交易事項作全面詳盡的闡述;臨時報告是指公司在出現特定重大事件時,必須視其重要程度,在5個工作日或15個日歷日之內提交相關表格予以披露。

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首次規定了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收購方的信息披露義務。該條要求持有某一上市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採取聯合行動購買某一上市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當披露其持股情況。具體的披露義務是,在10個日歷日內填寫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的表格,向證券交易委員會、證券交易所和目標公司備案。之後,每買入或賣出1%以上該種股票,或購買意圖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一天內)向上述機構補充備案。

2002年通過的薩班斯法案對信息披露提出了更為嚴格的標准,要求上市公司更加及時地披露導致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首先,將披露事項進一步擴大,新增十一項披露事項;其次,將披露期限由原來事件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統一縮短為事件發生後2個工作日;第三,要求上市公司CEO(首席執行官)和CFO(首席財務官)保證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財務報告真實可靠。規定美國上市公司的首席執行官(CEO)和財務總監(CFO)在其年度和中期財務報表中必須簽名並認證,其財務報表須完全符合薩班斯法案有關規定,並不含有任何不真實的並導致其財務報表誤導公眾的重大錯誤或遺漏;第四,強化對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監管,以確保財會報告得到真實公正,防止財務作假。成立獨立的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管執行公眾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具體職責包括審計注冊和年檢、制定行業規范、對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人員進行包括吊銷從業資格在內的多種紀律處分等。同時,禁止執行公眾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審計客戶提供列入禁止清單的非審計服務。另外,規定了審計合夥人和復核合夥人的輪換制度以及與公司有關聯時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迴避制度,以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

❼ 信託與債券的區別

1、性質不同

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

2、特點不同

債券的特點低風險,低收益,費用較低。由於債券投資管理不如股票投資管理復雜,因此債券基金的管理費也相對較低。

信託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3、作用不同

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從債券的投資方來說,需要逐步提高非存款貨幣類機構投資人持有債券比重,為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入市創造條件,採取多種方法豐富投資人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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