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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水安全維修養護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30 11:09:17

『壹』 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計稅依據是《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1、山東省政府下達了《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按照《辦法》規定,山東省煙台市從7月1日起,取消原來的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取而代之的是,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2、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是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在繳納完三稅之後額外徵收的。從2011年7月1日起按照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同時,暫停徵收河道工程維護費。

3、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還有四項資金來源,並已從今年1月1日開始籌集: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含專項收入,剔除教育收費、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水資源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4、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返還和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3%;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的農田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管理。

(1)飲水安全維修養護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余額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利、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利、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根據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地稅、人民銀行、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要加強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積極組織收入,科學、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水利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水利部門要加強對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工作的宣傳,營造良好的征管環境。

第二十條地方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將應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及時足額征繳入庫。

第二十一條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納、繳庫過程的管理,督促檢查各經收處將所收資金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對延壓、挪用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按政策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征、緩征、免徵,以及侵佔、截留、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煙台取消河道維護管理費 開征水利建設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貳』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所需資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眾共同負擔。
第十三條 地方對中央補助的水利基建投資、以工代賑等各種資金要統籌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資金由省、地、縣、鄉各級在地方年度計劃中落實。各渠道籌集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資金,要在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專戶立賬,有條件的地方應按工程建設進度實行報賬制,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條 中央補助資金的項目建成後,如出現反復或新增的飲水安全問題,由地方自行解決。

『叄』 誰有新出的《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主要用於地方水利工程建設和重點水利防護工程治理,並與中央共同負擔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三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渠道:

(一)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含專項收入,剔除教育收費、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水資源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照「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徵收;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額,按規定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三)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返還和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3%;(四)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

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包括:濟南、青島、淄博、棗庄、東營、煙台、濰坊、濟寧、泰安、威海、日照、萊蕪、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

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縣級城市,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各市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第四條規定的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庫級次,由同級財政部門劃轉。

第六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返還及轉移支付資金中按照3%、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現行預算管理制度足額計提。

第七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向繳納「三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代收並就地繳入縣(市、區)級國庫。年終財政部門按如下分成比例進行體制結算。

(一)市縣徵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省級分成50%。市、縣分成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設區的市不參與省直管縣(市)徵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分成;

(三)省級暫不集中青島市徵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八條地方稅務部門代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統一使用稅務部門的稅收票證,作為征繳憑證。

第九條地方稅務部門代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所需征管經費,由省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安排,不得從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中提取或列支。

第十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編碼為103013801-103013802。

財政部門撥付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列政府基金預算支出213類「農林水事務」64款「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對應的01-99項級科目,支出科目編碼為2136401-2136499。

第十一條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應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下設的目級科目辦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納和入庫。

第十二條每月終了後10日內,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在與同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對賬後,將代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情況,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

第十三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設施建設、防汛應急度汛;

(三)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態保護及水文監測設施建設;

(四)農村飲水安全、灌區節水改造和農田水利建設;

(五)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和運行管理;

(六)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水利項目等其他相關支出。

第十四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方面的開支。

第十五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余額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利、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利、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根據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地稅、人民銀行、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要加強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積極組織收入,科學、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水利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水利部門要加強對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工作的宣傳,營造良好的征管環境。

第二十條地方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將應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及時足額征繳入庫。

第二十一條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納、繳庫過程的管理,督促檢查各經收處將所收資金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對延壓、挪用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按政策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征、緩征、免徵,以及侵佔、截留、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其中,按照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前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主題詞:財政水利基金辦法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6月17日印發

『肆』 水利基金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中央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車輛購置附加費、港口建設費、鐵路建設基金、市話初裝費、郵電附加、中央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首先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設施維護和水毀工程修復;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內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全國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地方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護;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中央和省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准,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解釋。

『伍』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生活和生產條件,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
第二條 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為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縣(不含縣城城區)以下的鄉鎮、村莊、學校,以及國有農(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和連隊飲水不安全人口。因開礦、建廠、企業生產及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量不足、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按照「污染者付費、破壞者恢復」的原則由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負責解決。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地方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負總責,中央給予指導和資金支持。
「十二五」期間,要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與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團簽訂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責任書要求,全面落實各項建設管理任務和責任,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如期實現規劃目標。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應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優化水資源配置,合理布局,優先採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發展規模集中供水,實現供水到戶,確保工程質量和效益。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審核下達等工作,監督檢查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下達預算、撥付資金、監督管理資金、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等工作,落實財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文件編制審查等工作,組織指導項目的實施及運行管理,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提出地氟病、血吸蟲疫區及其他涉水重病區等需要解決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學評價和項目建成後的水質監測等工作,加強衛生監督。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和環境監管工作,督促地方把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為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以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獎促治」政策實施的重點優先安排,統籌解決污染型水源地水質改善問題。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標准和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級有關技術標准、規范和規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准及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區別不同情況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核准。對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根據經批準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和工程實際情況,合並或減少某些審批環節。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按規定實行核准制。
各地的項目審批(核准)程序和許可權劃分,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商同級水利等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投資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提高行政效能的有關原則和要求確定。項目建設涉及佔地和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的,按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地要嚴格按照現行相關技術規范和標准,認真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勘察設計工作,加強水利、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間協商配合,著力提高設計質量。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源工程選擇與防護、水源水量水質論證、供水工程建設、水質凈化、消毒以及水質檢測設施建設等內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簡稱「千噸萬人」工程),應當建立水質檢驗室,配置相應的水質檢測設備和人員,落實運行經費。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當按規定開展衛生學評價工作。
第十條 根據規劃確定的建設任務、各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和年度申報要求,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報送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年度中央補助投資建議計劃。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兵團提出的建議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中央補助地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年度投資規模計劃,明確投資目標、建設任務、補助標准和工作要求等。
中央補助地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投資為定額補助性質,由地方按規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第十二條 中央投資規模計劃下達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按要求及時會同省級水利部門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並將計劃下達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核。分解下達的投資計劃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期限、建設地點、總投資、年度投資、資金來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項,明確各級地方政府出資及其他資金來源責任,並確保納入計劃的項目已按規定履行完成各項建設管理程序。項目分解安排涉及財政、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工作的,應及時徵求意見和加強溝通協商。
在中央下達建設總任務和補助投資總規模內,各具體項目的中央投資補助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眾共同負擔。中央對東、中、西部地區實行差別化的投資補助政策,加大對中西部等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資落實由省級負總責。入戶工程部分,可在確定農民出資上限和村民自願、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導和組織受益群眾採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方式進行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農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條 中央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要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規模和范圍使用。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轉移、侵佔和挪用工程建設資金。
各地可在地方資金中適當安排部分經費,用於項目審查論證、技術推廣、人員培訓、檢查評估、竣工驗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條 解決規劃外受益人口飲水安全問題、提高工程建設標准以及解決農村安全飲水以外其他問題所增加的工程投資由地方從其他資金渠道解決。對中央補助投資已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受益區,如出現反復或新增的飲水安全問題,由地方自行解決。 第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要通過層層落實責任制和簽訂責任書,把地方各級政府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領導責任、部門責任、技術責任等落實到人,並加強問責,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
第十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對「千噸萬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關規定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和建後運行管理;其他規模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辦法、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採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組織工程建設,或以縣、鄉鎮為單位集中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全縣或鄉鎮規模以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
鼓勵推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
第十八條 加強項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戶全過程參與工作機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前,要進行廣泛的社區宣傳,就工程建設方案、資金籌集辦法、工程建成後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水價等充分徵求用水戶代表的意見,並與受益農戶簽訂工程建設與管理協議,協議應作為項目申報的必備條件和開展建設與運行管理的重要依據。工程建設中和建成後,要有受益農戶推薦的代表參與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計劃和項目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按程序報批或報備。對重大設計變更,須報原設計審批單位審批;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法人組織參建各方及有關專家審定,並將設計變更方案報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備案。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的范圍及標准由省級水利部門制定。
因設計變更等各種原因引起投資計劃重大調整的,須報該工程原審批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條 各地要根據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特點,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加強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要全部進行社會公示。省級公示可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進行,市(地)、縣兩級的公示方式和內容由省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確定。鄉、村級公示在施工現場和受益鄉村進行,內容應包括項目批復文件名稱、文號,工程措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戶數、人數及完成時間、水價核算、建後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完成後,由地方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商衛生計生等部門及時共同組織竣工驗收。省級驗收總結報送水利部。驗收結果將作為下年度項目和投資安排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未按要求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成,經驗收合格後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晰工程產權,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和運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和經費,確保長期發揮效益。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規模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圍內的農民用水戶協會負責管理;單戶或聯戶供水工程,實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採取股份制形式或企業、私人投資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由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
在不改變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委託有資質的專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對採用工程經營權招標、承包、租賃的,政府投資部分的收益應繼續專項用於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根據供水成本、費用等變化,並充分考慮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合理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階梯水價、兩部制水價、用水定額管理與超定額加價制度。對二、三產業的供水水價,應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
水費收入低於工程運行成本的地區,要通過財政補貼、水費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專戶存儲,統一用於縣域內工程日常維護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條 各地原則上應以縣為單位,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務機構,建立健全供水技術服務體系和水質檢測制度,加強水質檢測和工程監管,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質達標。要全面落實工程用電、用地、稅收等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工程運行管理,降低工程運行成本。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工程運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運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要按職責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和監管工作,針對集中式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點,依法劃定水源保護區或水源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明確保護措施,加強污染防治,穩步改善水源地水質狀況。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水源地的日常保護管理,要實現工程建設和水源保護「兩同時」,做到「建一處工程,保護一處水源」;加強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和鼓勵公眾參與水源保護工作;確保水源地管理和保護落實到人,責任落實到位。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水利、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及時向其他部門通報各自掌握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項目建成後的供水運行管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對本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監督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組織領導、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制定、項目進度、工程質量、投資管理使用、合同執行、竣工驗收和工程效益發揮情況等。
中央有關部門對各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視情況組織開展專項評估、隨機抽查、重點稽察、飛行檢查等工作,建立健全通報通告、年度考核和獎懲制度,引導各地合理申報和安排項目,強化管理,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財政部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752號)同時廢止。

『陸』 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出台以前所發生的維修支出怎麼處理

以前的那就沒有辦法了,可能要申請一下才能夠補。

『柒』 公共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應該交給誰

買房的時候購房者都會注意到交公共維修基金的環節,其費用還不少,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公共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這筆錢到底應該由開發商還是業主來繳納?又是誰來管理這筆資金?

一、什麼是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是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交納的,是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而日常的維修費用,如清潔衛生費用、綠化養護費用、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則是包含在單獨要繳納的物業費內。

二、公共維修基金屬於誰?

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房屋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得挪作它用,當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三、這筆錢由誰交?

公共維修基金需要購房者交納。商品房的公共維修基金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標准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每個城市不盡相同。

四、這筆錢誰管理?

業主們平常是接觸不到公共維修基金。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業主委員會應到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公共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基金的使用及補充需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

五、公共維修基金如何使用?

公共維修基金實際提取卻十分困難,例如樓房漏水,頂層業主家裡遭了殃,但樓下住戶卻不同意利用公共維修基金對屋頂進行大修;電梯應該換新的,但低層業主卻說自己用不著,不願意動用自己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如果業主遇到緊急情況,可以走綠色通道加急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6種情況可緊急提取公共維修基金:

1、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的;

2、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3、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4、樓梯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脫落危險的;

5、高層住宅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斷的;

6、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綜上所述,維修基金由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8-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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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介紹

該辦法對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條件限制。根據辦法要求,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原則上不能動用公共維修基金;確需使用的,須由物業管理企業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維修工程結束後,物業管理企業須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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