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辦理失業保險金需要哪些證件
1.主動辭職是不能申請失業金的
2.不是主動辭職的,
帶上
身份證
、
戶口簿
去公司交社保的社保中心辦理失業
手續
,60日內必須辦理,否則無效
3.只能自己去辦
補充:
當然是從離職那天算了
B. 失業保險的咨詢電話是多少
每個地區的就業管理服務處都有自己的辦公電話,並沒有全國統一的咨詢電話。
但是你可以撥打當地的12333(勞動、社保類咨詢熱線電話)查詢。
拓展資料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C. 如何辦理失業保險,辦理地點在哪裡
失業保險的辦理地點:
戶籍所在地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以及戶籍所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
辦理流程如下:
1、接收檔案:
首先單位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在解除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失業人員檔案材料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其次將接收檔案信息錄入微機。
2、發放《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人員應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內本人攜帶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登記表》。超期的,如果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應由單位出具證明,無故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填寫《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保險登記表》一式兩份,填寫完整後回原單位加蓋公章,並攜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張(農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張、農民合同制轉城鎮合同制的需要五張)交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4、待遇審核:
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進行審核,在失業人員登記表中註明。失業人員登記表一份存入失業人員檔案,一份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整理存檔。
5、失業證辦理及發放: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收到「失業人員登記表」後10個工作日辦理完畢,失業人員定期由本人攜帶身份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證》和職業指導通知書,按時參加職業指導,填報培訓專業,並在《失業證》上進行登記。
D. 廣西崇左市扶綏縣網上考試通過信息技術與信息安全公需科目多少天得證
好象是五天,在南寧領證. 這里有免費的信息技術與信息安全公需科目考試"神器"
E. 失業保險金在那個區辦理
工具材料:
戶口簿
身份證
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畢業證
兩張一寸照片
具體流程
01
自失業之日起30日內本人持相關手續到戶籍所在地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辦理《失業證》或恢復失業身份手續。
02
持相關證件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
03
注意:超過60日未辦理失業登記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失業保險待遇。
F. 如何辦理失業保險手續
一、辦理材料:
《戶口簿》、《身份證》、《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畢業證》、兩張一寸照片(有《失業證》、《勞動手冊》。
二、辦理流程:
1、自失業之日起30日內本人持相關手續到戶籍所在地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辦理《失業證》或恢復失業身份手續。
2、持相關證件到甘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G. 失業保險要到那裡辦理
辦理地點:當地社保中心辦理。
一、用人單位持相關資料到縣社保局失業保險股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及時限:
(一)單位與失業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縣社保局失業保險股登記備案。
(二)失業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後60日內到縣社保局失業保險股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個人需要攜帶的資料:
(一)身份證復印件6份
(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3份(含原件1份)
(三)個人檔案
(四)單位最後一次繳費票據復印件
(五)近期一寸彩照8張
(六)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銀聯卡
四、申領失業救濟金需填寫的表格
(一)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二)求職登記表
(7)扶綏縣失業保險管理所擴展閱讀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