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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施行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29 12:13:15

Ⅰ 《企業年金辦法》下月起施行,什麼是企業年金




它的主要作用和功能至少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分配功能
企業年金既具有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質,也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性質。因此,企業年金形式的補充養老金計劃又被視為對職工的一種延遲支付的工資收入分配。
激勵功能
企業年金計劃根據企業的盈利和職工的績效為職工年金個人帳戶供款,對於企業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保障職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力,提高職工為企業服務的自豪感和責任感,從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獲取最大經濟效益,又是一種積極而有效的手段。
保障功能
建立企業年金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提高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水平,解決由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職工退休前後的較大收入差距,彌補基本養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滿足退休人員享受較高生活質量的客觀需求,發揮其補充和保障的作用。

Ⅱ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細則

職業年金[1] 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障制度,主要特點有:⑴職業年金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一項單位福利制度,是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⑵職業年金的責任主體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職業年金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依據自身經濟狀況建立的保障制度,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承擔因實施職業年金計劃所產生的所有風險。⑶職業年金以貨幣資產的形式存在,資金的本質屬性是保值和增值,從而決定了職業年金資產對投資的內在需求

Ⅲ 國務院批准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法律依據如下: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3)湖南施行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比例和組成: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Ⅳ 職業年金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障制度,職業年金繳費比例是多少

我相信大家熟悉職業年金的程度比年金保險好。職業年金是對年金保障制度的補充,也是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保障勞動者的基本利益。那麼職業年金的繳費比例是多少?如何確定呢?接下來,小編將與大家一起討論職業年金繳費比例。

四、為什麼不允許一次性全部領取

方法規定,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本人按月選擇享受職業養老金待遇的方式,不能一次性全部獲得個人賬戶的資金。對此,梁研修解釋說,按月領取的主要是將職業年金視為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設置。只有按月領取,養老保險才能解決勞動者解除國家規定的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暴露出退出工作後為基本生活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的目的。相反,如果允許一次性獲得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全部資金,職業年金就會成為引進的儲蓄,喪失社會保險功能。

職業年金繳費比例是多少?繳費比例的確定有嚴格的規定,保證繳費不自由。國家對職業年金的繳費比例嚴格規定,是進一步規范職業年金的管理,確保勞動者的根本利益不被侵犯。職業年金和養老保險有很多相似之處,其目的是保障勞動者的利益和基本福利。

Ⅳ 職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在哪

人社部網站,文件為 人社部發〔2016〕92號。

Ⅵ 職業年金制度 單位繳8%個人繳4%,多少

職業年金單位繳8%個人繳4%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印發 個人賬戶資金可隨工作變動轉移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職業年金=單位繳納+個人繳費

繳納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

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據新華社電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這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建立多層次、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規定,職業年金強制建立,發揮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作用;適用范圍和繳費基數均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一致,切實維護制度統一;實行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採取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賬戶資金隨同工作變動轉移,促進人員的合理流動;根據本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確定待遇水平,繳費與待遇掛鉤;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政府部門加強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辦法》還對職業年金的領取條件和監督檢查作出了規定。《辦法》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對於順利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重要意義。

何時開始?

今年與基本養老保險同步繳納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今年就會繳納,與機關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同步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金維剛說。辦法明確,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養老『並軌』改革成功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收入不出現大幅下降。」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步雷說,「通過綜合測算,個人繳費4%、單位繳費8%的職業年金可以滿足上述條件,與基本養老金一道成為養老體系的兩大支柱。」

繳多少?

公務員和參公人員:

基數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和已規范後的津補貼;

事業單位人員:

基數是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以及績效工資。

「我最關心的就是繳費基數是多少!」國家某部委的公務員王欽任職正科3年,月收入5400元左右,其中工資只有1900元左右,其他都是津補貼。「要是按照1900元的工資繳費,那就虧大了。」他說。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對於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繳費基數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和已經規范後的津補貼;對於事業單位人員,繳費基數是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以及績效工資。

「改革性的補貼、獎勵性的補貼暫時不納入繳費基數。」這位負責人說。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表示,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正在穩步推進,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步進行。按照現行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分為三部分,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也是由三部分組成的,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按照工資不同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資結構應該是基本工資佔主體,其他工資項目為補充。」李忠說,這次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將通過調整機關工資標准,並將部分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適當提高基本工資的比重。

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3個實施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目前,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

錢從哪裡來

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部分由財政支出,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

非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由單位實際承擔,採取實賬積累。由此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公務員的供款渠道只有財政,所以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財政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許機關自籌自支搞小金庫。」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說。

這樣會不會造成新的不公平呢?「這一問題的實質在於如何引導企業年金更快地發展,使更多的企業職工能夠不但有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而且有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障,這樣有利於整個社會公平。」胡曉義說。

陳步雷也認為,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最大的區別在於職業年金具有強制性,而企業年金的建立是企業的自願行為。當前實施職業年金的重要原因,在於為養老保險「並軌」減少改革阻力,在短期內確實會帶來一些問題,解決之道還在於完善企業年金。

「隨著人才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為吸引人才,會在企業年金等方面給予職工更好的待遇。」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褚福靈說,國家也會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勵企業為職工繳納企業年金,「越來越多的企業建立起企業年金之後,企業職工養老金的替代率也會與機關事業單位的看齊。」

Ⅶ 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的全文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吸引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建立職業年金的事業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三)已建立民主協商機制。第五條建立職業年金,應當由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民主協商確定,並制定職業年金方案。職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享受經常性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前,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第六條職業年金方案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參加人員范圍;(二)資金籌集與分配方式;(三)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方式;(四)權益歸屬方式;(五)基金管理方式;(六)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七)支付職業年金待遇的條件;(八)中止和恢復繳費的條件與程序;(九)修改和終止職業年金方案的條件與程序;(十)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七條地方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中央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職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向事業單位出具備案的復函,未復函的視同無異議,職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八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職業年金單位繳費的列支渠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上年度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工作人員本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第九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一)單位繳費;(二)個人繳費;(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第十條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業化管理。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條單位繳費應當按照職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當期計入的最高額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轉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第十三條領取職業年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從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分期領取職業年金;(二)出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三)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第十四條職業年金的稅收政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建立職業年金的事業單位,應當確定職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受託人原則上應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也可以由單位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第十六條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的單位,職業年金理事會可由單位和工會會員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本單位工會會員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職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單位的職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第十七條確定受託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事業單位,另一方為受託人。第十八條受託人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職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職業年金賬戶;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第十九條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託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第二十一條因履行職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因訂立或者履行職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可結合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Ⅷ 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怎樣領取職業年金

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

依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九條規定: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准,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

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8)湖南施行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相關要求規定:

1、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2、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委託關系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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