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金的轉託管是什麼意思
基金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將其在某一銷售機構交易賬戶持有的基金份額全部或部分轉出並轉入另一銷售機構交易賬戶的行為,
也可以說轉託管是指同一投資人將託管在一個代銷機構的基金份額轉出至另一代銷機構的業務。辦理轉託管業務需攜帶的證件和資料種類與辦理申購與贖回時需攜帶的相同。
(1)基金轉入人員管理單位擴展閱讀
基金的轉託管注意事項
基金持有人在進行轉託管時,可以將其在一個銷售機構(地點)所購買的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轉出,也可以部分轉出,但在轉託管完成後轉出和轉入銷售機構的基金份額余額都不得低於《基金契約》規定的最低持有份額。
若轉託管後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地點)託管的某一基金單位余額低於最低份額,該轉託管應確認為不成功。若投資者本基金份額余額原已低於最低份額,轉託管時必須一次全部申請轉出,若申請數量不是全部數量,注冊與登記過戶部門應將該轉託管確認為不成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金轉託管
㈡ 事業單位年底結轉,把財政補助收入和支出轉入財政補助結轉中,余額轉入財政補助結余中,然後轉入事業基金
財政補助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補助資金。事業單位設置「財政補助結轉」科目,核算滾存的財政補助結轉資金。根據財政補助收入本期發生額,借記「財政補助收入」科目,貸記「財政補助結轉」科目;根據財政補助支出本期發生額,借記「財政補助結轉」科目,貸記「事業支出—財政補助支出」科目。
財政補助結余是指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經完成,或由於受政策的變化、計劃調整等原因,影響工作終止,當年剩餘的財政補助資金,年末,按規定將符合財政補助結余性質的項目余額,轉入財政補助結余,借記或貸記「財政補助結轉」科目,貸記或借記「財政補助結余」科目;按規定上繳資金數額或注銷的資金額度數額,借記「財政補助結余」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等科目。
在原制度下,年終結賬時財政補助收入的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雖然「財政補助支出」隱含在「事業支出」科目下,但是「事業支出」借方余額年終將全部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因而在原制度下沒有區分財政補助與非財政補助結轉。
新制度按照公共財政管理科學化和精細化的要求,創新性地引入了「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兩個科目。其中,「財政補助結轉」用於核算事業單位滾存的財務補助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和項目支出結轉;「財政補助結余」則用於核算事業單位滾存的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余資金。
參考:http://www.whrhkj.com/news-d3363.html
㈢ 基金網上交易里的:轉託管(轉入)是什麼意思啊
1、基金網上交易里的:轉託管(轉入)意思就是投資者要將其託管股份從一個券商處轉移到另一個券商處託管,就必須從辦理一定的手續,實現股份委託管理的轉移。
2、基金轉託管的流程:
1)投資者申請將基金份額轉入場內系統的,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擬轉入的有資格的上證所會員營業部辦理指定交易,已辦理指定交易的除外。
2)T日,投資者在場外轉出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處提出基金份額轉託管申請。場外轉出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應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相關數據介面規范要求申報轉託管,必須註明轉入方(上證所)代碼、開放式基金賬戶號碼、基金代碼和轉託管數量,其中轉託管數量應該為整數份。
3)T日日終,中國結算公司TA系統處理轉託管申報。對於合格轉託管申報數據,記減投資者上海開放式基金賬戶基金份額,同時相應記增上海證券賬戶基金份額;對於不合格轉託管申報數據,註明失敗原因反饋轉出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
4)T+1日,中國結算公司將成功及失敗轉託管處理結果反饋給場外轉出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
同日,中國結算公司將成功轉託管處理結果發送上證所,上證所將其發送給有資格的轉入方上證所會員席位。
5)T+2日起,投資者可在場內指定交易所屬有資格的上證所會員處查詢到該轉託管轉入基金份額。
㈣ 五險一金怎麼轉到新單位
社保轉移流程:
所需材料:
1、北京市社會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轉出申請,一式兩份,在申請人位置加蓋公章即可;
2、北京市社會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轉出個人委託書,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即可;
3、員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加蓋公章。
辦理時間:10個工作日;
辦理地點:北京各個區縣的社保中心。
公積金轉出流程:
辦理方法:辦理北京公積金轉移,需要員工辦理公積金減員的次月,且在准入地開啟公積金開戶後,由員工或新單位公積金經辦人到轉入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所需信息:
1、轉出中心: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轉出單位名稱:北京XXXX有限公司;
3、原賬號信息:GJJXXXX;
4、辦理地點:轉入地公積金管理中心。
法律法規:
根據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09]191號)文件,流動人員跨統籌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可以自由轉移。
對於跨省轉帳,其手續需要分別向兩個社保局申請,並且只能轉帳個人賬戶部分,不能將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一起拿去,做好心理准備。
需要注重的是,社會保障所支付的費用是由兩個賬戶進行治理,即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假如取出,只能領取個人賬戶的金額。
以上內容參考:泉州市人民政府-我目前在泉州上班,想咨詢一下,如果我日後去北京重新找工作後,我在泉州繳納的「五險一金」怎麼轉到北京市
㈤ 納入全市工資基金管理的人員屬於正式人員嗎
可主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所在省市地方性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賠償標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所在省市地方性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賠償標准。《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㈥ 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管理要求是什麼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事業單位,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准從收入中提取,並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於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二十四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為了核算專用基金支出,財政總預算會計應設置「專用基金支出」賬戶。該賬戶核算各級財政部門用專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發生專用基金支出時,借記本賬戶,貸記「國庫存款」(對於根據國家規定將基金存在指定銀行的,應為「其他財政存款」)賬戶;
支出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年終,本賬戶借方余額應全數轉入「專用基金結余」賬戶沖銷,借記「專用基金結余」賬戶,貸記本賬戶。本賬戶平時借方余額,反映專用基金支出累計數。
㈦ 誰手頭有基金公司的員工個人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防止出現利益沖突,防止員工個人投資交易中的不正當行為影響公司聲譽和業務活動開展或者對公司構成重大合規風險,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制訂。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為全體與公司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員工,包括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及派遣制員工(以下統稱「員工」)。
第四條 本制度所規范的證券和股權投資行為包括:
1、 股票投資,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權證、股指期貨等) 投資;
2、 證券投資基金投資;
3、 股權投資,指投資於未公開上市的公司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設立時的初始投資以及通過股權轉讓、贈與、繼承或增資等方式對公司進行投資。
第五條 本制度中所指直系親屬,指員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 交易行為准則
第六條 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只能從事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允許的交易行為。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及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進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交易活動或做出投資決策,不得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議,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第七條 公司員工應堅持勤勉、謹慎、盡責原則,誠實、公正地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信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公司做出的承諾,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不得從事任何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第八條 員工進行證券投資或股權投資應該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並認真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申報、處置義務。
第三章 交易限制
第九條 公司員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和公正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應當樹立長期投資的理念,強化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意識,公平對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為牟取短期利益從事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 公司員工持有一隻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持有期不足6個月的,不得賣出、贖回或轉換為其他基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額以及基金經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1年。投資貨幣市場基金以及其他現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員工多次投資同一基金的,應根據先進先出原則,分別計算單次投資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投資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資行為所適用的認(申)購、轉換或贖回費率等應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公告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司鼓勵員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等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或者基金經理購買本人管理的基金產品,並鼓勵員工通過定期定額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
第十三條 員工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應事先報公司備案,並應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和公司利益優先的原則,避免利益沖突的情況。
第十四條 員工進行股權投資的限制:
1、不得投資於與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業務關系、競爭關系或利益沖突的公司;
2、不得投資於從事證券投資、證券投資咨詢等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業務的公司;
3、不得在其投資的公司中兼職並領取薪酬;
4、不得進行其它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權投資;
5、不得進行無論在規模上還是性質上會影響員工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股權投資。
第十五條 員工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權投資轉為上市的,應按下述流程進行處置:
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資組合參加該股權投資的詢價和投資的,持有該股權的員工應本著避免利益沖突的原則,不得參加有關投資決策,並主動向公司提出迴避;
2、該股權投資可以公開交易的,員工應在3個月內賣出。
第四章 交易信息報告、備案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條 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首次申報股票/基金/個人股權投資情況備案表》(具體格式見附件 1),向公司申報其在加入本公司前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個人股權投資情況,並應自加入公司後3個月內對所持的禁止投資的股票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 員工應在入職後3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員工及親屬基本信息申報表》(具體格式見附件2),申報本人及直系親屬的詳細信息(包括姓名、與員工關系、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及職務等),並提交相應的身份證原件掃描件。其中,公司高管、基金經理、投資經理等人員的親屬信息范圍比照任職資格登記表要求確定(即包括但不限於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本人關系密切或有重大利益關系的人士。)任職期間,上述信息如有變化,員工應在3個工作日內重新填寫該表,並上報公司。
第十八條 公司根據員工提交的《員工直接/間接股權投資備案表》對員工的股權投資進行備案審查和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對股權投資的備案審查應以避免與基金、公司或公司所開展的各類業務發生實際或可能的利益沖突為主要原則。如果公司在審查中發現員工的股權投資符合第十四條所述內容的,應要求其停止該股權投資,並說明理由。員工應當服從公司的決定。如員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權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如果超過10個工作日公司未對員工進行書面回復,視為公司對員工該項股權投資行為不持異議。
第二十條 員工應當保證其向公司申報的投資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書以及相關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本公司基金從業人員持有基金份額的總量及占該只基金總份額的比例;
2、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持有該只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
3、該只基金的基金經理持有該只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
第2、3項所指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為0、0至10萬份(含)、10萬份至50萬份(含)、50萬份至100萬份(含)、100萬份以上。
公告中的相關數據由公司相關部門統計編制,並由法務部門進行復核。人力資源部應協助提供所有員工姓名、身份證號以及職務等信息。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登記和監察工作,包括:
1、在收到員工關於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的備案申請後進行登記; 2、對員工上報的個人及親屬信息與其提交的身份證(含掃描件)進行核對,如員工有特殊困難無法提供身份證原件掃描件的,應要求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並採用合理方式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信息進行核對;
3、妥善保管公司員工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的申報或備案材料;
4、定期或不定期對員工投資行為等進行檢查,包括每季度從基金事務部獲得公司員工投資基金的統計數據,並對其合規性進行檢查,以期發現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規定的行為;
5、妥善保存公司員工投資基金的相關記錄。
法務部應做好檢查留痕,並對工作所獲知的相關信息負嚴格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公司基金事務部負責定期(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統計公司員工投資基金的明細和余額情況,並編製法規規定的相關信息披
露文件。法務部應對其進行復核。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檢查員工的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行為以及員工直系親屬的股票投資行為時,若發現存在利益沖突可能的,有權要求員工限期對該投資行為作出處置。員工應當服從公司的決定。如員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權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新員工入職時,未及時申報或虛假申報的,即為該新員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將不予轉正。人力資源部在員工試用期轉正之前應征詢法務部意見,以確定該員工是否已經完成個人入職申報。
第二十六條 員工未按規定定期申報個人及親屬投資信息的,法務部將給予郵件提醒一次,如經提醒仍未申報的,法務部將給予書面提示函。如雖經出具書面提示函仍不申報的,法務部將作為違規行為,填寫《日常合規監察異常情況報告表》上報公司。
第二十七條 員工未准確更新個人及親屬信息、及時准確申報基金投資和股權投資信息的,法務部發現後將作為違規行為,填寫《日常合規監察異常情況報告表》上報公司。
第二十八條 如員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將視情節
嚴重情況給予罰款或/和紀律處分。罰款金額為每次人民幣叄仟元加不當獲利金額的兩倍。紀律處分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和解僱。對於員工違規情節輕微,且未對公司財產或聲譽造成影響的,公司將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等處罰;對於情節嚴重,或者對公司財產或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向中 員工個人證券和股權投資管理制度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應責任。員工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依法向員工追償。
第二十九條 公司對員工備案信息予以嚴格保密,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查閱或探聽,但下列情況中,經履行適當審批程序,法務部可以向被授權人提供相關信息:
1、法務部履行工作職責;
2、司法機關或監管機關依法對員工個人投資進行調閱、查詢或檢查;
3、因工作需要,經總經理批准後,對員工個人投資進行調閱和查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未許可之前,公司員工不得投資於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如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對於基金公司員工的投資行為有新的規定的,公司將相應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首次頒布執行後,所有員工應在10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員工首次申報股票/基金/個人股權投資情況備案表》(具體格式見附件 1)和《員工和親屬基本信息申報表》(具體格式見附件2),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個人股權投資情況,以及直系親屬的詳細信息。
第三十二條 公司將適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公司業務的發展情況和公司內部執行的情況對本制度作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XXX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㈧ 基金理才業務歸哪個政府部門管理
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預演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
第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或合同章程規定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
第五條 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當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控制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數量,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基金。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
(一)支持創新創業。為了加快有利於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
(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為了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規劃意圖,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改善企業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
(三)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為了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有效解決產業發展投入大、風險大的問題,有效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重大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
(四)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為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創新公共設施投融資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加快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第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方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投資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議、合同等(以下簡稱章程),明確投資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運作和風險控制
第十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募資、投資、投後管理、清算、退出等通過市場化運作。財政部門應指導投資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投資基金政策性目標實現,一般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三條 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對於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於投資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投資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
第十六條 加強政府投資基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政府投資基金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信用記錄,並將其納入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第四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終止和退出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後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終止後,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將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中的政府出資部分一般應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後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與其他出資人在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政府出資從投資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投資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五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二十三條 上級政府可通過轉移支付支持下級政府設立投資基金,也可與下級政府共同出資設立投資基金。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單獨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的出資方案、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向政府投資基金撥付資金時,增列當期預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過相應的支出分類科目反映;
收到投資收益時,作增加當期預算收入處理,通過相關預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時,作沖減當期財政支出處理。
第六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完整准確反映政府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在保證政府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各級財政部門向投資基金撥付資金,在增列財政支出的同時,要相應增加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並要根據本級政府投資基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本金時,應按照政府累計出資額相應沖減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
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分享的投資損益按權益法進行核算。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在年度終了後及時將全年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按當期損益情況作增加或減少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處理;財政部門收取政府投資基金上繳投資收益時,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按季編制並向財政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要按本辦法規定將政府累計投資形成的資產、權益和應分享的投資收益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要按照本辦法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要求,相應增加政府資產和權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有效應用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演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結合本辦法及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㈨ 基金公司的監管單位是哪
基金公司的監管單位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根據《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9)基金轉入人員管理單位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 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二百零十四條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金公司管理辦法
㈩ 基金轉換轉出算今天的,轉入算第二天的嗎
當日下午3點前轉出或者轉入,凈值估算是按今天的。當日下午3點後轉入或者轉出的話,凈值估算是按明天的。
投資者在持有本公司發行的任一開放式基金後,可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直接轉換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而不需要先贖回已持有的基金單位,再申購目標基金的一種業務模式。
投資者可在任一同時代理擬轉出基金及轉入目標基金銷售的銷售機構處辦理基金轉換。轉換的兩只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人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冊登記人處注冊的基金。
(10)基金轉入人員管理單位擴展閱讀:
基於每份轉出基金份額在轉換申請日的適用贖回費率,計算轉換申請日的轉出基金贖回費;基於轉入基金的零持有時間的適用贖回費率,計算轉換申請日的同等金額轉入基金的贖回費。
若轉出基金的贖回費高於轉入基金的贖回費,則收取贖回費差;若轉出基金的贖回費不高於轉入基金的贖回費,則不收取贖回費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