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現役軍人有醫保嗎
有社保,但是是分兩個階段的。
依據《關於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14年10月之前,現役軍人服役期間不用交社保,不參加社保但是享受社保的待遇,叫做視同繳費,也就是說不用真金白銀的交社保錢,國家已經視同軍人服役期間交過錢了。
在2014年10之後,隨著軍人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全體現役軍人都參加了社保,但是在服役期間不建立社保賬戶,退役安置後在安置地社保部門建立社保賬戶,部隊一次性結算軍人從2014年10月起到退役時的養老保險和軍人職業年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轉移到新建立的社保賬戶里。
簡單說,就是2014年10月份以前,軍人都不交錢,退役時算作交錢了。2014年10月之後,開始交社保,這錢不從工資里扣,而是中央財政給出,退役時一次性清算存到社保賬戶里。
2014年10月之後入伍的就沒有視同繳費這個階段了,直接從服役開始就參加社保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頒布,為了保障軍人退出現役後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維護軍人權益,激勵軍人安心服役出台的有關政策。
中文名稱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頒布時間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頒布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批准機構
國務院、中央軍委
簡介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1999〕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總部: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中 央 軍 委 辦 公 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目錄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一、為了保障軍人退出現役後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維護軍人權益,激勵軍人安心服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國家實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設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對軍人退出現役後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中國人民解放軍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為軍人建立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三、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四級以下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依照本辦法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
四、各級後勤(聯勤)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和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
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軍人退役後的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六、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由國家財政撥款和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組成。
七、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四級以下文職幹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資收入1%的數額繳納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軍人退役醫療補助。
八、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和國家給予的軍人退役醫療補助,由其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逐月計入本人的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九、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的利息每年計算一次,計入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的利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軍人醫保一般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頒布,為了保障軍人退出現役後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維護軍人權益,激勵軍人安心服役出台的有關政策。
中文名稱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頒布時間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頒布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批准機構
國務院、中央軍委
簡介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1999〕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總部: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中 央 軍 委 辦 公 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目錄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一、為了保障軍人退出現役後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維護軍人權益,激勵軍人安心服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國家實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設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對軍人退出現役後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中國人民解放軍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為軍人建立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三、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四級以下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依照本辦法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
四、各級後勤(聯勤)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和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
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軍人退役後的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六、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由國家財政撥款和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組成。
七、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四級以下文職幹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資收入1%的數額繳納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軍人退役醫療補助。
八、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和國家給予的軍人退役醫療補助,由其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逐月計入本人的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九、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的利息每年計算一次,計入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的利率,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利率確定。
十、軍官、文職幹部晉升為軍職或者享受軍職待遇的,不再繳納退役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連同利息一並退還本人。
繳納退役醫療保險費後致殘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退還個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及利息。
十一、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四級以下文職幹部、士官退出現役時,其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資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結清。
十二、義務兵、供給制學員不繳納退役醫療保險費,服役期間不建立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義務兵退出現役時,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數的計算公式計付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十三、[1]軍人退出現役後,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發給本人;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轉入軍人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勞動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制定。
十四、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入伍時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結余部分轉入接收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計入本人的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並逐級上交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十五、軍人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可以依法繼承。
十六、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統管,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十七、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的存儲、劃撥、運營、預決算管理和會計核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基金利息等收益全部納入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
十八、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級審計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 出具假證明,偽造公文、證件騙取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的;
(二) 不按照規定轉移和接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的;
(三) 貪污挪用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 虛報冒領、不按照規定計發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的;
(五) 其他違反本辦法,妨害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工作的。
二十、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人員和退出現役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士官的醫療待遇政策,由軍隊有關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十一、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二十二、本辦法由勞動保障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② 軍人有五險一金嗎
1、士兵在服現役期間交的不是所謂的「五險一金」。但是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保險,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2、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四十五條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第四十六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軍人呢保險管理部門擴展閱讀: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四章保險關系的接續
第四十四條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四十七條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第四十八條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並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第四十一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
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准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③ 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找哪個部門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5條規定,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自主就
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財〔2012〕547號)規定,退役
士兵的養老保險補助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在士兵退出現役時一次結清。計算辦法為:士官按本人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工資20%的總和
計算;義務兵按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的20%乘服現役月數計算。其中,12%作為單位繳費,8%作為個人繳費。
④ 退伍軍人社會養老保險在嗎里辦 是社會保險局還是社會保障局。辦理流程是什麼樣的
退伍軍人怎樣辦理養老保險:
(一)材料領取:軍隊退役人員到縣勞動保障局所屬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以下簡稱縣社保處)二樓業務股領取《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一式三份,縣民政局安置辦、縣社保處、本人參保檔案各一份》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一式二份,縣社保處、本人參保檔案各一份》並如實填寫(使用碳素筆)。
(二)資格審核:申請人將填寫好的《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及服役證明材料交縣安置辦(縣民政局四樓)審核,安置辦審核並填寫其服役情況後,經辦人簽章並加蓋公章。
(三)參保登記:參保人持縣民政局安置辦審核蓋章的《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和填寫好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及部隊服役證明材料復印件到縣社保處四樓副主任室復核簽字並加蓋印章,到三樓財務股領取養老保險手冊。然後到二樓業務股辦理參保登記及核定繳費手續,到地稅征繳處(在縣社保處業務股隔壁)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縣社保處業務股為參保人員錄入參保信息並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補助標准:
1、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准發給。
2、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4、優待養老金: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退伍軍人有什麼待遇:
一、士官退役費
1、基本復員費
按月工資基數(軍銜工資、軍齡工資、邊遠艱苦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高山海島津貼之和,下同)計發,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滿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2、安家補助費
按月工資基數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相應增發0.5個月。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按年標准計發。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3、回鄉生產補助費
復員回農村的士官按月工資基數計發,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4、醫葯生活補助費
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士官,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准,發給醫葯生活補助費,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獎勵工資
當年符合發放獎勵工資條件的,按基本工資標准發放。
6、住房補貼和公積金
退役騰退軍產住房後,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累計金額發放。服役期滿後,住房補貼和公積金總數,下士約為1.6萬元,中士約為2.7萬元,上士約為4.3萬元,四級軍士長約為6萬元。具體金額因個人軍銜工資檔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7、傷亡保險金
未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將個人賬戶中繳存的傷亡保險費本息退還給個人,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傷亡保險費不再退還。
8、退役醫療保險金
退役後參加醫療保險的,由財務部門將個人賬戶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機構,不參加醫療保險的,將保險金退還給個人。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二、義務兵退役費
1、退伍補助費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發給,1年以上的,全額發給。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2、離隊下月津貼
按照當月標准發放。
3、當月剩餘伙食費和離隊下月伙食費
根據實際天數和塬享受標准發放。
4、離隊差旅費
根據實際返鄉地點發放。
5、退役醫療保險金
按照每服役1年給付420元的標准,將用於軍地醫療保險接續的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支付給個人。其中,軍齡不滿半年的,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超過半年(含)不滿一年的,按年標准計發。對於患有慢性病的義務兵,經團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批准,發放醫療補助費,標准為50—200元不等。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從2011年11月起,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標准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為例,如果選擇自主就業,即可在正常計發的退役費之外,領取4.5萬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間如果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發。具體以當年標准為准。
退休費
退休費是指用於軍官、文職幹部、士官退休後發給個人費用的統稱。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資、地區津貼等為基數按月標准汁發的退休生活費外,還根據不同情況發給生活補貼費、安家補助費、傢具費、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等。
轉業費
轉業費是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經批准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而發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統稱。轉業費包括轉業安家補助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和轉業回鄉差旅費等。
①轉業安家補助費。按幹部轉業時的職務、等級發放。對正師職(正局級、專業技術6級)以下軍官和文職幹部,服現役11周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周年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准計發。
②轉業生活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幹部連續軍齡在8-9周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周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高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③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幹部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只發給安家補助費,不發給生活補助費。計發轉業費的軍齡時間,從批准參軍之日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推薦關註:微信查找「戰友之窗」。。二次入伍的幹部,第一次入伍的軍齡不計發轉業費。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得按軍齡計發轉業費。士官的轉業費,報領證,由財務部門將轉業費直接發給個人。
復員費
復員費是對軍官、文職幹部經批准退出現役作復員安置時而發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統稱。它包括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葯生活補助費等。
①復員費:凡自願復員的幹部,按軍齡長短計發:軍齡不滿l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對判過刑批准復員的,按上述標准每滿1年各減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1/2計發。
②安家補助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幹部,軍齡在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不滿1年的按0.5個月發給);軍齡在2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不滿1年的按1個半月發給)。對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幹部,在上述標准基礎上,軍齡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③回鄉生產補助費:對復員回農村的幹部,軍齡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原工資。
④醫葯生活補助費: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幹部,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准,發給醫葯生活補助費。醫葯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按病情各劃分5個等級發給。
退伍費
退伍費是對義務兵服現役期滿經批准退出現役時發給個人的費用的統稱。包括退伍補助費、醫療補助費和退伍差旅費等。
①退伍補助費:按義務兵服現役年限,分服役不滿年限、或滿年限不同標准發給。退伍補助費由財務部門根據軍務部門的通知和現行標准編制領報證,由財務部門直接發給本人。
②醫療補助費:對患有嚴重慢性疾病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時,經團以上的衛生部門證明,分一、二、三等酌情發給醫療補助費。
離休幹部異地安置安家補助費
軍隊離休幹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管理;跨省、跨市、跨縣異地安置的,由接收單位管理,並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2個月原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回農村安置的,由縣市人民武裝部管理,並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4個月原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計發幹部轉業費、復員費的基數)計發轉業費、復員費的基數是:軍官、文職幹部職務(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及地區津貼(邊遠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艱苦地區補助)之和。
退伍軍人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准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四、優待養老金。
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⑤ 軍人保險法實施,退役軍人保險關系如何接續
軍人保險條例對退役士兵保險關系的接續做了三方面的規定: 一是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了累計計算(第四十四條)。 二是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第四十五條)。 三是退役士兵應當依法參加相應類型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附:第四十四條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四十五條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第四十六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第四十八條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⑥ 軍人保險有什麼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軍人保險法規定了軍人保險基金的三個籌資渠道:個人繳費、中央財政撥款和利息收入等資金。中央財政撥款是軍人保險基金的主渠道。
軍人保險法要求軍人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不得變更支出項目、擴大支出范圍或者改變支出標准。具體實施三項管理制度:一是分賬核算,二是預決算管理,三是專戶存儲。
同時,軍人保險法強化了軍人保險基金安全監管,規定軍人保險基金由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集中管理;總後勤部財務部門和解放軍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軍人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保證基金安全。
第四十九條規定: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詳情請自行參閱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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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軍人商業保險管理辦法
我國為現役軍人買商業保險傷亡補償大幅提高
2010年08月18日09:44解放軍報我要評論(43)字型大小:T|T
本報8月3日一版刊發《軍人傷亡保險賠償標准大幅提高——兩名抗洪烈士家屬分別領取60萬元保險賠償金》一稿後,在部隊引起強烈反響。今年以來,各地自然災害頻發,在抗旱、抗震、抗洪等搶險救災行動中傷亡官兵的保險金發放標准等問題,引起全軍官兵普遍關注。記者近日就相關問題,對總後勤部財務部孫黃田部長進行了專訪。
記者:這次對軍人傷亡保險制度進行調整改革,主要考慮是什麼?
孫黃田:這次調整改革,通過修訂軍人傷亡保險制度和引入商業保險機制,採取調整保險金標准和團體購買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辦法,大幅提高了軍人傷亡補償水平。主要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胡主席、中央軍委的決策指示精神,按照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要求,著力解決官兵傷亡保險待遇方面的實際問題。近年來,社會各行業人員傷亡補償水平逐步提高。相比之下,原軍人傷亡保險制度保障方式單一、補償水平偏低,亟待改進。
二是充分發揮政策制度的保障作用,從制度上保障我軍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使命任務。當前,全軍部隊戰備訓練、科研試驗、維穩處突、搶險救災等任務重、風險大,對軍人保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對軍人傷亡保險制度進行調整改革,可進一步充分發揮軍人保險制度的激勵褒揚作用,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
三是按照全面建設現代後勤的要求,積極推進後勤保障方式的轉變。軍人保險制度作為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適應形勢任務的需要,積極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創新軍人保險保障方式,拓寬軍人保險保障渠道,堅持走投入較少、效益較高的軍民融合式保障路子。
記者:新修訂的《軍人傷亡保險規定》與原來的規定相比,做了哪些大的調整?
孫黃田:1998年7月四總部頒發的《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是我軍建立的第一項保險制度。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調整了保險金標准。依據現行政策規定,重點提高了烈士、因公犧牲和6級以上重度殘疾等級的標准,適當提高了7級以下輕度殘疾等級的標准,優化了標准結構,有利於促進部隊傷病殘人員移交安置工作。
二是完善了管理機制。結合軍人保險工作實際,明確了政治機關和財務、衛生部門在軍人傷亡保險工作中的職責,建立了傷病殘保險報備、保險金申請公示和給付核查制度,通過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全程監管,維護政策制度的嚴肅性,確保官兵保險待遇有效落實。
三是規范了業務內容。按照規范化管理的要求,統一了保險金申請、審批與給付程序,明確了保險金受益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規范了保險基金預決算編報方法等,便於部隊掌握和執行。
記者:軍隊首次引入商業保險機制,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哪些具體內容?
孫黃田:這次調整改革,在提高軍人傷亡保險金標准、用足現行政策的基礎上,根據軍委和總後首長的指示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參照地方和外軍做法,總後勤部制定下發了《關於軍隊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投保方式。軍隊採取團體投保的方式,統一為現役軍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低、受益面寬,有利於解決因軍人職業或部分崗位風險大,個人投保費用高或保險公司拒保的問題。
二是明確了保險范圍。在現行軍人傷亡保險保障范圍的基礎上,考慮到現役軍人病故大多與軍人職業有關,將現役軍人病故納入商業保險范圍。
三是明確了保費來源。軍隊團體投保商業保險所需經費,由軍費預算統一安排,個人不繳費,有利於減輕軍人的經濟負擔。
四是明確了理賠標准。按照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不同性質,以及軍隊評定的1至10級殘疾等級,分別確定了傷亡保險金標准。
五是明確了管理辦法。保險金的申請、審批和給付等相關程序,按照現行軍人傷亡保險有關規定執行,總後勤部財務部統一與保險公司辦理結算,保險公司不直接參與定性和理賠,有利於保密和方便部隊。
記者:那麼,通過這次調整改革後,軍人傷亡保險金和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金額可達到多少?
孫黃田:按照新的標准制度規定,2010年1月1日以後,現役軍人因戰、因公犧牲或致殘,以及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可以同時享受軍人傷亡保險金和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烈士保險金標准由8.64萬元提高到60萬元,因公犧牲由5.76萬元提高到30萬元,1至10級殘疾由原標准最高5.04萬元至最低0.48萬元,提高到現標准最高14.5萬元至最低1.75萬元不等。現役軍人病故納入商業保險范圍,可領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5萬元。
記者:軍人保險直接關系廣大官兵切身利益,請問您對下一步的軍人保險工作有何設想?重點是什麼?
孫黃田:軍人保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維護軍人權益的一項基本制度,直接關繫到廣大官兵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傷亡有所償,是一項有利於凝聚軍心和保持部隊穩定的大事、好事、實事。10多年來,在軍委、總部首長的關心重視下,在國家機關的支持配合下,這項事業得到了較好較快發展。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軍人保險工作將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胡主席和軍委總部首長的指示要求,緊緊圍繞服務保障軍隊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使命任務,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和正當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軍人保險法律制度體系。積極適應國家社會保障和軍隊政策制度調整改革,逐步建立以《軍人保險法》為「龍頭」,以配套完善的法規規章為支撐的軍人保險法律制度體系,加快軍人保險工作法制化步伐,為軍人保險事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探索創新軍人保險保障模式。從有效化解軍人職業風險、連帶風險和社會性風險損失入手,不斷拓展商業保險項目,研究建立互助保險辦法,逐步形成軍人保險「多支柱、多層次」的保障模式。
三是進一步提高軍人保險待遇水平。根據軍隊建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適時調整提高軍人保險待遇標准,建立軍人保險待遇正常增長機制,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惠及全軍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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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軍人保險的主管部門是什麼民政局人社局還是其他
是其他的部門
⑨ 軍人保險咨詢部門叫什麼名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2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軍人傷亡保險
第三章退役養老保險
第四章退役醫療保險
第五章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六章軍人保險基金
第七章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軍人保險關系,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
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適用本法。
第三條軍人保險制度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國家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適時補充完善軍人保險制度。
第四條國家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全軍的軍人保險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軍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軍人保險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負責承辦軍人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軍人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辦理軍人保險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軍人依法參加軍人保險並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軍人有權查詢、核對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章軍人傷亡保險
第七條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
第八條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
第九條軍人死亡和殘疾的性質認定、殘疾等級評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十二條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退役養老保險
第十三條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第十四條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八條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軍人退出現役採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養老辦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退役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應當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
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規定的標准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
第二十一條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國家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比例、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三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四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二十五條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國家補助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七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實現就業或者軍人退出現役時,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配偶在隨軍未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八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退休地,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退休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就業指導、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就業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提供的就業培訓的,停止給予保險繳費補助。
第六章軍人保險基金
第三十條軍人保險基金包括軍人傷亡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基金。各項軍人保險基金按照軍人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軍隊的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軍人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資金構成。
第三十二條軍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軍人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三十三條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納入年度國防費預算。
第三十四條軍人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軍隊的預算管理制度,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軍人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軍人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集中管理。
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軍人保險基金,保證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條軍人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不得變更支出項目、擴大支出范圍或者改變支出標准。
第七章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軍人保險經辦管理制度。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軍人保險金。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十九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保險檔案,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其個人繳費和國家補助,以及享受軍人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送達本人。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四十條軍人保險信息系統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統一建設。
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軍人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二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軍人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四十三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機構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轉移接續軍人保險關系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繳、上繳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的;
(三)不按照規定給付軍人保險金的;
(四)篡改或者丟失個人繳費記錄等軍人保險檔案資料的;
(五)泄露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劃撥、存儲軍人保險基金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損害軍人保險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貪污、侵佔、挪用軍人保險基金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責令限期退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軍人保險待遇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五十條本法關於軍人保險權益和義務的規定,適用於人民武裝警察;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險基金管理,按照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資金管理體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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