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維修基金是怎麼管理和使用的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養護和改造而繳納的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於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程序等都有相關規定。
㈡ 維修資金和維修基金有哪些區別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2008年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在原法規文件的基礎上做了更加詳細、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公共維修基金的一個延續。從性質來說,兩者基本一致。只不過因年代不同,而名稱不同,兩者實質是同一個標的物。2007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頒布後,原公共維修基金統一更名為專項維修資金。
㈢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3)維修和修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㈣ 維修資金和維修基金區別有哪些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是由業主在買房時向銀行繳納並用於維修或更換商住房的公共部位;而公共維修基金由開發商按開放該樓盤的總成本〔不含地價〕的2%繳納的,用於維修或更換業主公有的道路、設備設施等。
房屋維修基金的名字多年來經過數次變化,1998年時,叫做房屋維修基金,後改為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2007年,根據當時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165號令,最終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中國的房屋維修金制度始於1998年,2004年,房屋維修金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其繳納標准也由最初的"按購房款2%-3%的比例繳交"變為2008年的"按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米造價的5%-8%繳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訂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共維修基金專門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歸全體業主共有。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該資金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
㈤ 專項維修基金與專項維修資金的區別是什麼
投資分紅保險劃算么?重疾分紅險,投資保障兩不誤! 1、專項維修資金是《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概念;專項維修基金則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概念。 2、《物業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因此,專項維修資金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因此,專項維修基金是部門規章規定的概念。 3、專項維修資金適用於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而專項維修基金則主要適用於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物業,也適用於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22條)。 4、專項維修資金交納的主體是業主;專項維修基金則又區分商品住房與公有住房出售兩種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納主體是購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後的交納主體有二,其一是售房單位,其二是購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1項、第2項)。 5、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專項維修基金則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6、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維修基金則根據適用范圍的不同具體區分為商品住房與公有住房出售兩種情形,商品住房由購房者交納的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時售房單位提取的基金屬於屬售房單位所有,購房者交納的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1項、第2項)。 7、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物業管理條例》授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而至今兩部門沒有制定具體的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專項維修基金則是由建設部制定的,由具體收取、使用、管理的規定。 慧擇提示:綜上可以看出,專項維修基金與專項維修資金在管理條例、繳納主體、具體使用范圍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不能偏執的認為專項維修基金等於專項維修資金。
㈥ 維修基金和維修資金有什麼區別
維修基金與維修資金沒什麼區別,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在房改那個時候,個人交的房款的1-2%,單位交的房款的10-20%稱為維修基金,後來的商品房交的建安成本的2-3%(約每平方米30-80元)稱為維修資金了。兩者合並管理、使用,現統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㈦ 維修基金的資金管理
按照《物權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單位申請支取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業主戶數和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講維修資金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維修資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資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資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資金的使用及補充需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
維修資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規定:
1、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與專戶銀行核對維修資金的交存情況,並在該物業范圍內公布。
2、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剩餘情況。
3、單個業主可憑維修資金發票至開戶銀行查詢本人名下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留存情況。若物業因拆遷發生滅失的,業主可持相關證明至銀行提取分戶帳戶內的余額。
㈧ 專項維修資金和公共維修基金的區別
沒有區別,公共維修基金是早期的叫法,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根據2008年建設部、財政部共同發布的165號令,而改變叫法的。
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是按照買房人的總購房款的2%~3%比例繳納,收取的公共維修基金屬於小區全部業主的共同擁有,其不計算於房屋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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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公共維修基金和大修理基金說的是一回事嗎
大修基金也稱維修基金,各地區對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都有各自的條款,但都是依據建設部和財政部頒發的從2008年2月起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而制定的細化條款。你可以具體去看看,或者你所在地區的大修基金管理辦法通常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時間是:1,公共設施質保期之後的修繕;2,公共設備質保期後的修繕;何為公共?顧名思義就是除了你自己專屬部分和其他業主專屬部分之外的所有公共設施設備,范圍很廣,如電梯,發電機,消防設備等等使用方法: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2,業主委員會提請通過3,公示,若無異議進行下一步4,向維修基金管理單位提交申請5,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