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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基金會國有企業能投資嗎

發布時間:2021-08-28 15:57:04

1. 國有資產能用作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投資

基金會和基金是兩個概念,在我國,基金會是慈善組織,簡單說,就是你有錢了,為了有效做公益事業,出一筆錢建立一個基金會,基金會是花錢為目的的。基金的成立條件我不清楚,據了解,基金是投資的工具,是為了賺錢的。

2. 國有企業參與設立基金有什麼規定

成立基金公司的流程、所需人員、資質和成本等問題,都得依據你擬設基金公司的性質和類型,尤其是你將來打算據以投資和分配的模式來確定。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公司至少可以有如下分類:按組織實體類型分,有公司型基金和合夥型基金;按投資領域分,有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按設立方式不同分,有公開募集設立的基金和私募基金。
上述不同的基金公司,其設立時要考慮的因素都不同,但其工商注冊登記程序基本一致。根據我國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登記管理的法規規定,二者都得去工商登記,但公司型基金出資人得認繳出資而且在投資公司類型下5年之內必須實際繳付,而合夥型基金並不需要登記注冊資本,其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自由約定如何繳付出資以及各自的出資份額。
同為合夥企業,法律上又有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之分,實踐中採取合夥類型的基金多採用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對合夥人之間繳付出資和承擔責任的模式又存在較大不同。總之,從基金登記注冊程序來講,公司型基金其登記要求比合夥型基金公司要求嚴格,需要作更多的提前准備,其管理會更規范但缺乏靈活性;合夥型基金是目前採用較多的基金組織形式,尤其以有限合夥型基金比較普遍。
以實踐中比較普遍的有限合夥型基金為例,設立一個有限合夥型基金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夥人,他得對基金的管理運作負責管理,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可以分得更多的基金盈利同時又可以只繳付象徵性的出資甚至可以不出資,一般都得由在該基金投資運營領域內有相當投資管理經驗或者相當技術、資源的人來擔任,由於他要負責基金的具體管理和運作,人選是否適當幾乎直接影響基金的成敗。
除了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基金還需要多名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的基金實體中充當出資人的角色,是基金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尤其是基金初始運營資金的來源。有限合夥人對基金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且不參與基金的管理和運作,但要根據約定的利潤分成來提取投資回報,也不從基金中領取日常報酬,因此,可以說,基金中的有限合夥人只要有錢就可以了。但是,如果這個有限合夥人既有錢又有在基金投資領域里的行業經驗和相關資源,那就相當理想了。
就基金公司的資質而言,我國法律法規並沒有特別規定基金投資公司所需要的特殊資質,你只要確保其合法注冊成立,依法運作即可。
至於你所要求的最低成本,也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因為公司的成本構成有很多因素,設立成本、運營成本、管理成本、融資成本、投資成本等,如果你不能明確是指哪方面,很難在此給出一個比較滿意的回答。鑒於你的基金還在初創階段,從設立成本來講,還是採用合夥型基金類型比較合適。
一是合夥型基金沒有法定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對合夥人的初始出資壓力很小,合夥人完全可以根據將來投資運作的需要追加投資,還可以根據需要去市場募集資金而不需要自己湊齊全部出資;二是合夥型基金比公司型基金運作起來更靈活,容易在基金合夥人中取得一致認可,投資策略調整起來也相對容易,更適合投資基金對外投資的快速、即使和准確的要求。
設立合夥型基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夥協議的起草,因為合夥協議如何約定直接決定了合夥人之間的利潤分配,可以說合夥型基金成功運作的綱領性文件,你的基金要以什麼樣的架構來搭建、以什麼樣的模式進行投資、合夥人怎麼樣分配盈利、發生虧損如何分擔、執行合夥人報酬如何確定等等事項,都得事先考慮妥當後,落實到合夥協議中來

3. 基金會怎麼會有投資收益

其實很簡單,不要以贊助人的角度去理解"投資收益",而要從基金會本身.
募捐來的資金是有限的,所以好的基金會要善於理財,把一部分資金用於適當的投資來增值,然後用賺到的錢來做慈善,這樣才能使基金會自力更生,即使沒有其他的贊助人,也能保持不斷地能有錢來做慈善.國外的基金會都是這樣做的.
蓋茨的意思是指好的基金會應該能夠自己發展壯大,每年有更多的投資收益來做慈善,好比一個捐助人捐了1萬,第一年基金會用這1萬賺了5千,然後用3千去做慈善,剩下一萬2,第二年就賺了8千,用5千做慈善,這樣越做越多,捐助人可以看到自己的"投資"實現了社會價值最大化,雖然這些利潤不會還給他,但是他獲得了更大的名聲.
所以放心,"賺錢"不是給蓋茨花的.

4. 國有企業可以買不動產作為投資嗎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大家的錢袋子也鼓了起來,聚集起了越來越多的閑置資金,由於存放銀行的利息太低,所以大家都認為將閑置資金投資不動產是較為保險的投資方式,但是不動產投資有哪些方式呢?

一、不動產投資方式

不動產投資一般分為兩種途徑,一種是基本建設途徑,另一種是房地產開發途徑。基本建設途徑中的基本建設式;房地產開發途徑中的樓宇購買式、合作開發式和股權購買式。

1、基本建設式

是指按基建程序進行報建的方式,建設自用的房地產項目。這種建設方式是在房地產開發市場化之前,房地產項目建設的主要方式。房產地開發市場化之後,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規章對基本建設方式進行的房地產項目建設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這些條件主要有三個方面:

①投資主體的限制。一般應是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的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

②項目性質和用途的限制。一般應是不進入房地產市場的自用、公益性質的房地產項目。如國家投資的公用事業項目等,前述機關、事業單位純粹自用公益性質的樓宇建設項目;

③各地已停止辦理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下稱「停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規定」)。

除非符合特定條件或經政府特批,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經營性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已不可能。

2、樓宇購買式

投資人審查一家房地產開發商的資質、該房地產開發商所開發的樓宇的法律狀態,並考查該寫字樓的地理位置、建築風格等狀況,如認為符合投資人的意圖,則投資人與該房地產開發商建立商品房買賣法律關系,通過商品房買賣程序獲得樓宇的全部權利。

這種不動產投資的方式最為簡便。相當於對某特定地區正在進行開發尚未出售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全面考查,在法律上、經濟上和技術上進行分析和論證。在此基礎上,選擇一家有實力的開發商開發的符合投資人意願的項目,與其談判達成購買合約。不足之處是:擬購房產所在項目已完成相關法律程序的審批,其規劃、建設等事項已很難更改。對於已建設完工的項目的狀況,只能在現有市場中進行選擇,不能以自己的意願進行所需樓宇的設計和建設。對於未建設完成之房地產項目,則又存在著預購商品房的風險

3、合作開發式

如投資人本身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和相關經營范圍,則選擇一家有相應資質、實力和資源的的房地產開發商進行合作。這種合作既可以是建立合資、合作的房地產開發的項目公司,也可以是通過合作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合作方回收其先前投資並獲得其應得之利潤,而投資人則取得雙方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樓宇的全部產權。雙方各得其所。

合作開發式的本質仍是對雙方合作開發項目之樓宇的購買。這種方式區別於樓宇購買式的主要優點是投資人的可控制性增加了。樓宇購買式是買成品,最多隻是定作而已。而在合作開發式中,投資人直接進入項目開發的過程之中,可以對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依不同的合作開發方式,實施不同程度的控制。通過合作開發,投資人可以對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成本、設計理念、建設風格、樓宇的功用等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創作。不足之處是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涉及到與合作對方的合作,法律關系及協作配合比樓宇購買式相比要更復雜一些。如果進行合作開發,投資人將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另外,合作開發房地產有兩種方式,即不成立項目公司的合作開發方式和成立項目公司的合作開發方式。如採用後一種合作開發方式,則停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規定將會構成一個障礙。

4、購買股權式

由投資人或投資人的關聯公司對於一家已經存在或擬創設的房地產公司的股權進行全面收購。通過收購該房地產公司的股權,而實現對該公司開發建設或擁有的房地產項目或樓宇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這種方式比較前兩種方式而言,最大的好處在於,不動產投資時投資收購房地產公司的股權,投資人不發生直接購買或通過合作方式獲得房地產權利而產生的購房置物業的稅費。不足之處有三個方面:

①投資人對購置股權而擁有的房地產權利比較間接;

②對一家公司股權的收購,投資人需與另一家關聯公司聯手進行,投資人與該關聯公司的關系將對投資人對間接購置的房地產的使用和處置產生一定的影響;

③如不是對一個現成的房地產公司的股權進行收購,而是成立一個項目公司再去收購其股權,則停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規定也會構成一個障礙。

不動產投資的四種方式,首先是基本建設式是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嚴格建設,其次是樓宇購買式是根據投資人的需求建立不動產的買賣關系,合作開發式是開發具有同等資質的合作方一起開發建設不動產,最後是購買股權式是收購房地產公司的股權來建設不動產項目。

5. 國有企業是不是只能是國家投資,私人不能投資入股 ps:什麼是國有企業

不是的,國有企業有些是完全國有的,有些是國有控股(絕對優勢的股份)另外還有部分集體企業也算國有企業

6. 基金會是非企業單位嗎它可以用基金投資嗎

您的問題不明確。您所說的基金會是不是基金?如果是基金可以分為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二大類,所謂事業單位的基金均為政府設立的具有社會服務、管理職能的部門,在民政登記注冊;所謂企業單位的基金一般以營利為目的、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單位,又可按公司制、合夥制分類。

7. 民辦非企業單位(研究院)可以作為投資人投資成立有限公司嗎有沒有什麼限制性的規定

有限制,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7)社區基金會國有企業能投資嗎擴展閱讀: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8. 國有企業投資購買基金

可以買基金,沒有限制

9. 誰知道國有企業投資理財是否違法

廣東禁止對扭虧無望企業增資
未經省國資委同意,企業不得投資期貨或委託理財
近日,廣東省國資委下發《廣東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收緊省屬國有企業投資行為,嚴禁對已經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增加投資,未經省國資委同意,企
業不得進行期貨投資、委託理財等高風險業務.
省國資委強調,該辦法主要對下列投資活動進行規范: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設立全資子企業、收購兼並、合資合作、股權置換,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對外投資;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託理財等金融投資.
廣東省國資委要求,企業投資活動應符合國家、省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和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且預期投資收益不低於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按照規定,為防範投資風險,嚴禁對已經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增加投資;嚴禁與資信不佳、資產質量狀況較差或明顯缺乏投資能力的企業合作投資;嚴格控制與主業無關的投資項目;未經省國資委同意,企業不得進行期貨投資、委託理財等高風險業務;收購兼並、以非現金方式對外投資的,企業應嚴格做好審計評估和盡職調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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