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就《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6月12日起實施。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目的。
答:信息披露是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提高市場運轉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由於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與社會公眾利益相關性很強,市場要求保險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因此,制定辦法的目的在於:一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三是進一步完善保險監管體系,四是提高保險市場效率,維護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分五章35條,主要規定保險公司將反映其經營狀況的主要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各項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信息披露的定義和原則。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規定保險公司應該披露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等七個方面的內容,並對每一項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辦法》針對不同類型的信息披露規定了不同的方式和時間。一是保險公司基本信息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網站披露,並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三是重大事項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布在公司互聯網網站。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五章附則,主要規定了一些特例情形。《辦法》規定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問:請介紹一下我國保險業信息披露的現狀。
答:從披露主體看,我國保險業面向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分為保險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保險行業協會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個層次。其中,保監會根據《中國保監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保監會令【2008】3號),在網站發布政務工作等14方面的內容。此外保監會還通過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召開新聞發布會和新聞通氣會、編印《中國保險年鑒》和《中國保險市場年報》等多種方式公開保險業財務、業務等信息。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目前披露的內容包括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實施細則、保險公司交強險專題審計報告和交強險精算報告、車險自律倡議書以及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中國壽險管理師的資格認證情況等。
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一是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9年第3號令),人身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應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新型產品的特性、演示保單利益測算以及經營成果等信息。二是披露理賠(給付)服務流程。按照《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8〕100號)要求,各保險公司應在公司網站上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清單、聯系電話和投訴電話,方便客戶索賠和申請保險金,著力解決理賠(給付)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披露財產保險承保理賠信息。根據《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建立財產保險承保理賠信息客戶自主查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監發2009年111號),財產保險公司應逐步將承保信息、繳費信息、批改信息、理賠信息、手續費信息、投保渠道信息進行披露,最終實現所有險種的承保理賠信息客戶均可自主查詢,推動財產保險公司提高精細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戶服務品質,促進財產保險行業規范經營,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問:《辦法》和保監會已經頒布的其他關於信息披露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什麼關系?
答:保監會高度重視保險業信息披露工作。近年來,一方面開展了對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以及多個國家、地區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實踐經驗的系統研究,另一方面立足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頒布了一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就壽險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等方面積極開展了一些實踐探索。《辦法》根據新修訂的《保險法》,從制度建設的層面全面、系統地規范了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的對象是社會公眾而非某一特定群體。同時為了與單項業務的信息披露要求相銜接,《辦法》規定「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辦法》發布後,保監會將採取什麼措施促進公司貫徹實施?
答:一是監督保險公司根據《辦法》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密切跟蹤保險公司貫徹執行《辦法》的情況,適時出台《辦法》的配套文件,及時解決《辦法》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三是對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依據《保險法》進行查處。
② 保監會關聯交易監管處
1、全國性法律法規
無人機使用新規定6月1日起生效
關於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目前法律雖無針對性條款,但可以適用《民航法》第147條第二款「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而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第45條第三款明確,「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管理辦法,由民航局另行規定。」而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營監管問題仍無適用標准。
將於今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商如何取得經營許可證等諸多問題進行了明確,企業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將從此合法合規。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辦法》的制定和發布,正是填補了這項空白,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將有章可依、有據可查。
6月新規:網約車將納入出租汽車服務考核體系
交通運輸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訂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6月1號起,網約車將納入出租汽車服務考核體系。
其中,《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將網約車新業態納入考核,同時明確將對駕駛員遵守法規、安全生產、經營行為、運營服務等方面實施考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考核期內得分低於3分,將按要求接受培訓。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出租汽車企業分別要建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檔案等。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王綉春介紹,此次新修訂《考核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目前出租行業企業和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指標,尤其是把之前並未專門納入考核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納入到了考核范圍。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於6月1日起施行
5月3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旨在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防範不正當利益輸送的風險。在徵求意見之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將於6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維護公司經營的獨立性,減少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關聯交易也應當結構清晰,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保險公司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關聯交易的監管審查以及報告、披露義務。
對於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違規行為,監管機構將採用下發質詢函、責令修改交易結構、責令停止或撤銷關聯交易、責令禁止與特定關聯方開展交易等監管措施。對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有關從業人員違規的,監管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記入履職記錄,進行行業通報;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2、地方性法律法規
廣東:氣象災害防禦新規6月起施行
《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已獲通過,即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新規對哪些屬於重點單位予以明確,完善了服務與監督工作,如規定可以根據重點單位經營、生產活動需要定製個性化的氣象服務。就珠海而言,已將易燃易爆危化品企業、重大型企業等作為重點單位。最新名單近期將核對後發布。
《辦法》規定,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擬定重點單位名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擬定的重點單位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後向社會公布。重點單位名錄應當每兩年更新一次。《辦法》還予以明確規定,托幼機構或學校、危化品倉庫、公共工程等八種單位可予以確定為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當以上單位出現過因氣象災害致傷致死等三類情況,則必須確定為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
山東:新公墓管理辦法6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公墓管理,促進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山東近日發布新公墓管理辦法。辦法所稱經營性公墓是指為公民有償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設施。公益性公墓是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的,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營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設施。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辦法規定了禁止建造公墓的區域,即耕地、林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及邊界外緣2000米;水庫、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及邊界外緣2000米;鐵路、公路主幹線邊界外緣500米,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區域。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墓穴佔地面積超過《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標準的,按照下列標准給予處罰:墓穴面積或墓碑高度超過規定標准20%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超過規定標准20%至50%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超過規定標准50%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屬經營性公墓的,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屬公益性公墓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江蘇:網路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6月起施行
《江蘇省網路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將於2018年6月1日正式實施,新辦法規定,今後網路食品交易主體需要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備案公示。
江蘇省葯監局在5月9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頒布了《江蘇省網路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將網路食品交易主體細分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設立的從事網路餐飲服務的分支機構三大類,分別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備案或分支機構設立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備案。
據介紹,通過備案管理,將線上的網站與線下的實體經營者關聯起來,進一步壓實主體責任,為網路食品市場的綜合治理奠定了基礎。備案部門自完成備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江蘇食葯局的政務網站上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網路食品交易主體的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發生之日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提交變更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湖南:長沙出台首部餐飲行業行規行約6月1日起實行
6月1日起,長沙的5萬余家餐館將在長沙市首部餐飲行業行規行約的指導下,規范餐飲經營行為,為市民提供更高質量的餐飲服務。長沙市飲食安全協會將通過建立獎懲制度,推動行規行約的執行和落實,強化餐飲行業的自律意識。這部《行規行約》是長沙市飲食安全協會據長沙市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範城市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共36條,主要從行業規范約定和消費糾紛處理兩個方面,為餐飲單位的經營行為制定自律准則。
長沙市目前共有大小餐飲單位5萬余家。近年來,長沙餐飲行業呈現出量質同增的發展態勢,2017年長沙統計公報顯示,長沙市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4547.68億元,其中餐飲收入額413.78億元,佔比近一成。在餐飲業結構方面,長沙市自2016年推進國家食品安全示範城市創建工作以來,重點之一就是規范餐飲服務業,特別是隨著「明廚亮灶」工程的推行,全市有1.2萬余家餐飲單位安裝了視頻廚房或進行了透明廚房改進,今明兩年還將對全市7000家小餐飲門店進行「透明廚房」全覆蓋。
雲南:新修訂的《雲南省禁毒條例》6月實施
新修訂的《雲南省禁毒條例》將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共涵蓋總則、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務、禁毒國際合作、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責任等8章69條內容。
修訂後的《雲南省禁毒條例》明文規定,廣播影視、網路視聽、文藝團體及有關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因涉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不得邀請其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廣播影視節目或者舉辦、參與文藝演出;對上述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廣播影視節目以及代言的商業廣告節目,不予播出。禁毒條例還規定,嚴禁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對病、殘吸毒人員實施分類戒治;對網上涉毒違法信息「零容忍」等。
武漢:新修訂的《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6月15日起施行
5月10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宣布,新修訂的《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將於下月15日起施行。今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將以公共管理和服務為主,同時指導基層開展自治,上級部門不得給街道辦「增加負擔」。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街道辦事處的職能定位是以轄區內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為重點,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不得擅自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武漢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幾年,街道辦事處不斷承接來自上級各部門的任務,堪稱「不能承受之重」,導致其真正的管理服務職能無暇顧及,因此需要在條例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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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險 銷售管理辦法
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九十六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第一百零二條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第一百零七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保險產品經營情況等重大事項。
第一百一十一條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法規定,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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