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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28 12:42:19

Ⅰ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條 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 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 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基金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帳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 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金收入;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設收入戶。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要定期或定額將徵集的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具體時間或額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繳存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帳。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等。
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帳戶中列支,轉移支出在個人帳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
(一)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決定》實施後按照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指按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過渡性養老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且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除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外的基本養老金。
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和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等。(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第二十二條 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和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是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於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范圍以內,並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額以下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支出。
(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劃撥該帳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結余。
第二十七條 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八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建立了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經辦機構調劑;
(四)調劑後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申請調整繳費比例之前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之間的比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帳戶,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帳戶。
第三十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或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決定從原行業統籌單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結余中的補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收入款項時,要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財政部門應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在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不設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的上下級繳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或從下級財政專戶直接上解入上級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同級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戶直接劃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共同研究確定的特種定向債券計劃,要保證完成。 第三十七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同時,要做到經辦機構、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定期相互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定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並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年度終了後,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並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報國務院。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退、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對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政府批准建立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 基金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制度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Ⅱ 財務管理制度

節選部分看下

第五節 成本和費用
第二十九條 成本,指公司為提供保險中介服務而直接發生的各種耗費;費用,指公司為維持正常經營而發生的與管理有關的各種消耗,分為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財務費用,通稱期間費用。
公司正確劃分成本和費用的界限:
1、成本,是指公司直接提供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和機構所消耗的工資性費用、業務費等經營費用。包括員工工資、福利費、公積金、運雜費、社會保障費、廣告費、租賃費、折舊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維修費、勞動保護費、工作餐費、水電費、其他費用。
2、管理費用,是指公司為組織和開展保險經紀業務所發生的與管理有關的費用,包括員工工資、修理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開辦費攤銷、辦公費、差旅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障費、勞動保護費、審計咨詢費、訴訟費、公積金、郵電費、印刷費、車船使用費、業務招待費、會議費用、宣傳費、董事會經費、保險費、壞賬損失、存貨盤虧、折舊費、稅金、其他費用。
3、財務費用,是指公司為籌集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應當作為期間費用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以及相關手續費等。
第三十條 費用管理
一、辦公費管理: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審核人簽名,經總經理批准後方能報銷或付款。
購置的辦公用品必須建立登記、造冊手續。辦公用品及設施,因人為原因所造成的破壞和損失屬非正常損耗,應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二、業務費管理:業務費實行包干制,按實現利潤的比例提取,由經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總經理(或董事會)專門會議確定,專款專用。
業務費使用辦法:
1、公司所有業務活動費用的開支一律憑正式發票報銷。宴請費用報銷時必須註明宴請何單位客人、因何事、在何地以及陪餐人數。
2、出差外地開支招待費,應事先報總經理批准。會計人員按批準的金額報銷。
3、本公司主持召開有關會議,事先提出計劃,按實際參加會議人數據實列支相關費用。計劃內容主要是:確定會議費用標准、負擔方式、會議天數、人數、費用總額等事項,提出預算報審批後執行。
4、外單位人員為我公司工作,其費用開支經公司領導批准,可實報實銷。
三、差旅費管理:
1、公司本部員工的差旅費管理,按照***辦發[200*]*號文的規定執行,分支機構差旅費的規定與標准另行規定。
2、出差人員需根據行程、時間確定借款金額,報總經理批准。返回後一周內報銷,結清欠款。公司執行「前賬不清、後賬不借」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非經營性的特殊開支,如贊助費、協會費、捐贈款等列營業外支出,由總經理審批。分支機構超過3000元以上的非經營性開支,應書面報公司審批。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計稅工資總額計提下列費用:14%的福利費、2%的工會經費、2.5%的職工教育經費。

Ⅲ 社保局預算業務管理制度政策依據都有哪些

社保局預算業務管理制度政策依據
一、部門基本情況:
(一)主要職能:1.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沙灣縣社會保險登記、審核,社會保險費申報,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使用、運營和審定支付待遇及輸社會保險關系建立、中斷、轉移、接納、終止和基金轉移的辦事程序與操作規范並組織實施。2.制定沙灣縣社會保險管理記錄、檔案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業務工作規范並組織實施。3.制定沙灣縣實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保值增值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匯總編制沙灣縣社會保險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告,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4.組織沙灣縣社會保險費的測算工作,負責沙灣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金的收繳、管理,使用工作,負責公務員醫療補助以及特殊照顧人員醫療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5.做好社會化管理工作和參與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工作,負責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查詢服務。6.承擔沙灣縣社會保險信息、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負責沙灣縣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方案設計、組織實施、運行管理、網路管理工作。7.制定沙灣縣繳費單位社會保險費的稽核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防範瞞報少繳社會保險費和虛假冒領社會保險待遇工作的制度。8.負責沙灣縣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9.負責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10.負責社會保險業務咨詢和政策宣傳工作。11.承辦上級部門及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機構設置:本部門由1個財政撥款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組成。

(三)人員編制:共有編制36個,其中:參公編制36個。
二、20xx年主要工作:
1.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
2.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 按照「政策、經辦、信息」三位一體要求,全面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建立健全業務經辦和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方案,開展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培訓。組織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數據採集,啟動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做好新制度繳費記錄、待遇支付記錄補建及基金賬務處理工作.
3.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力度
4.進一步加大社會保險基金清欠力度,強化依法徵收,做到應收盡收。
5.做好企業和機關事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工作,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到位。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工作。做好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待遇審核,確保按時合規支付。優化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規程,做好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轉移接續工作。結合醫療保險基金結余實際,適當提高基本醫保待遇水平。適時調整工傷保險待遇。
6.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強化基金基礎管理,切實提高基金數據質量
7.做好社保稽核等其他工作
8.扎實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提高理解力、執行力和落實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要認真落實中央從嚴治黨的要求,嚴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和廉政紀律,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自治區十項規定,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良好形象。
三、20xx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
(一)收入預算。
20xx年收入預算3624萬元。具體為:公共財政預算撥款3624萬元。其中一般性補助為1298萬元,提前告知轉移支付為2269萬元,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為20萬元,代管資金結余為37萬元。
(二)支出預算。
20xx年支出預算3624萬元。具體為:
1.按功能科目分類,包括社會保障和就業3017萬元,醫療衛生591萬元,住房保障支出16萬元。
2.按支出用途分類,包括人員支出189萬元,日常公用支出25萬元,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36萬元,項目支出為3317萬元。上年結余資金20萬元,代管資金結餘37萬元。
四、20xx年「三公經費」支出預算
20xx年財政撥款安排因公出國(境)費用0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公務接待費預算11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用 0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7萬元,公務接待費4萬元。
相比20xx年「三公」經費增減變動:20xx年預算數比20xx年的執行數增加了98.09%是由於:1.20xx年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並入社保後和網上經辦業務的開展以及城鄉養老保險的合並,時間緊,任務重,工作人員要連續加班三四個月,在工作的同時需要加班餐,所以業務招待費比20xx年有所增加。2.(2)20xx年6月份自治區要對全區的征繳,支付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工作。以及預計8月份全疆對各區的社保工作進行互動。所以相對應的接待費有所增加。2.20xx年預算數比20xx年的執行數增加了43.31%是由於1.單位車20xx年下鄉慰問三民工作隊的次數有所增加和被組織部派往三民工作隊督導組檢查工作。所以車的消耗支出增大(2)20xx年城鄉養老保險合並後,對全縣16個鄉鎮場進行了為期2個月的業務檢查工作,我單位一個車不夠,就租用車進行檢查工作(3)20xx年單位車要進行一次大修理,所以公務用車修理費有所增加。
五、政府采購預算
20xx年政府采購預算:20xx年政府采購只有車輛保險(含交強險)5000元。(公務用車維護費)
六、政府債務情況
政府債務形成的基本情況:1.2008年社保局的辦公樓室內裝總工程款520517元,已付款520517.67元,未剩餘。2.2009年社保局的辦公樓室外裝總工程款503170元,已付款150000元,剩餘353170元未付。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20xx年落實三經費和專項業務費壓減5%和10%。

Ⅳ 社保基金制度有哪些

社會保障體系的定義:它是在政府的管理,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通過國家收入的社會保障資金為基礎,人民群眾的生命保護和再分配提供物質援助和服務,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制度是以國家作為法律的主句,通過收入再分配,市民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出色,由於在生活中發生的各種原因,物質上的幫助困難保障居民的生活中最基本的需求,它的意義不在於實現共同繁榮(共同繁榮是共產主義社會的特徵,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保障的目的,而不是為了共同富裕,只有社會穩定,緩解了資本主義的矛盾)。其次,社會保障體系
內容: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社會救助和其他社會保險這是社會制度的最重要的部分,這意味著3
保護:市場經濟中,社會保障制度在維護社會穩定和獨特的作用,社會保障等方面可以彌補缺乏市場
1分配存在,維護社會的收入相對公平分配。為緩解社會矛盾,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的協調,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2它解除職工的後顧之憂,營造緩解心理的工作環境,讓他們。
3隻有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與市場經濟發展的水平,以促進中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以確保社會穩定。
4有利於擴大內需和經濟發展→→→以擴大內需,增加就業擴大的良性循環→收入。

Ⅳ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行為,加強農保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實施條例》、《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京政辦發〔2005〕62號)和《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的具體辦法》(京勞社農發〔2006〕75號)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轄區內負責管理農保基金的財政部門和負責農保基金收繳、支付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進行農保基金財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參加,以個人賬戶為主,建立待遇調整機制,採取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本辦法所稱農保基金是指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利息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用於保障參加保險人員年老後的基本生活。 第四條 農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規定籌集和使用農保基金;建立分會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農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 農保基金納入區縣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 農保基金預算 第六條 農保基金預算(以下簡稱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農保工作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七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繳計劃和支付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八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並加強基金監控,發現問題應立即採取措施解決。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 農保基金按規定、按時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條 農保基金收入包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 養老保險費收入是指參加保險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等。 利息收入是指用農保基金購買國家憑證式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財政部門給予農保基金的補貼。 其他收入是指收繳的養老保險資金以外的收入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農保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收繳的養老保險費收入,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出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要定期將收繳的農保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在繳存基金時要將收入戶產生的利息和支出戶轉交的利息一並上繳財政專戶。繳存時,並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賬。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區縣財政部門應將市級財政按照市與區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於對當年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實行補貼,建立待遇調整儲備金等,具體辦法由各區縣政府制定。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農保基金支出是指養老保險金支出。 養老保險金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參加保險人員的支出等。 ..............

滿意請採納

Ⅵ 社保基金會計工作職責旳政策和法規有哪些

1、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2、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3、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4、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5、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6、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7、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8、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記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9、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10、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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