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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的資產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28 12:28:36

保險公司的資本管理辦法

保費的收入其中一部分需要上繳作為保證金的。
(保險法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保險公司的主要投資運用是專業協議大額銀行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不動產等。投資的范圍比舊法放寬很多,但還是要守循穩健安全性原則的。
(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保險公司收入的保費會交給公司的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和布局。保險公司有自己的資產管理團隊。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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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求保險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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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護公有財產安全,促進管理工作和業務活動的開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總公司和各專業公司(不包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下同),其它所屬企業可參照執行或另行制訂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
第二章固定資產及其分類
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總公司財務本部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四條固定資產分類按國家相關行業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計價
第五條固定資產計價的原則和方法:
(一)購人的固定資產,以其購人價加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裝卸、安裝調試、運輸途中保險費及其他附加費用計價,國外購人的還應包括進口稅金;
(二)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固定資產原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
(四)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或按合同、協議約定的價格計價。
(五)接受捐贈、從境外調人或引進的固定資產,以所附單據確定的金額加上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所附單據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現行市場價格計算;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公司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佔用稅計人固定資產的價值。
公司可依法對固定資產進行有償轉讓、出租、變賣、抵押借款、對外投資,企業兼並、投資、變賣、租賃、清算時,應依法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章固定資產析舊
第六條公司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范圍和折舊年限按國家規定范圍執行。
第七條公司計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平均年限法(下稱直線法)。凈殘值率按3%計算。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
第八條直線法的折舊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
(二)固定資產年折舊率=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
(三)固定資產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值×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2
第五章固定資產購置、報廢與管理
第九條總公司各部門和各專業公司的年度預算應包括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和預算。購置固定資產時應填寫《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樣式附後),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和辦公室,並按下列程序核准:
1)預算內購置固定資產5,000元(不含)以下由財務本部和辦公室共同審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總經理或助理總經理審批,三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2)凡預算外購置固定資產一律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虧損企業扭虧期間不得購置固定資產,特殊情況必須購置的,一律按程序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購置。
第十一條經批准購置的固定資產,由辦公室負責購置或經辦公室指定規格、型號後由申請部門自行購置。
第十二條總公司各部門和各專業公司報廢固定資產應向總公司辦公室報送《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調樣式附後),經總公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鑒定並簽署意見後按購置固定資產的審批程序轉呈有關領導批准報廢。
第十三條原則上維修費用小於凈值的固定資產不予報廢。
第十四條總公司辦公室統一負責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應對所有固定資產進行分類,設置固定資產卡片並詳細登記,年內會同財務本部進行固定資產盤點。
第十五條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應根據固定資產實物的增減(購置、報廢、盤盈、盤虧、毀損等)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保養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門負責。各部門對固定資產的維護和管理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度,落實到人。
第六章財產清查
第十七條總公司辦公室和財務本部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終清查一次),固定資產清查主要是通過對固定資產實物盤點進行帳物核對,以便真實地反映其實有數量和分布情況。如有盤盈盤虧還應查明原因。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清查的程序:固定資產全面清查時,由辦公室和財務本部組成清查小組,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經查核後確定出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數額,根據「固定資產盤點表」填制「固定資產盤盈表」和「固定資產盤虧表」,經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後,財務本部據以進行有關的帳務處理。
第十九條財產清查中發現盤盈的帳外固定資產,應按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值,按新舊程度估計確定折舊額,並按重置完全價值減去累計折舊額後作為凈值。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收入或清理報廢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後的凈收入與其帳面凈值(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的差額以及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毀損、報廢損失較大的,可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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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險 銷售管理辦法

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九十六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第一百零二條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第一百零七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保險產品經營情況等重大事項。
第一百一十一條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法規定,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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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五章附則

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印發《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章程》的通知1995年1月25日,國家開發銀行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章程》業經國家開發銀行批准,現予印發施行。請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附件: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是國務院直接聯系的國有獨資政策性投資機構,受國家開發銀行監管。第二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任務是:對少數國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業集團不參股、控股的政策性項目進行投資,以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提高投資效益。第三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為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四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第五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批准可設立全資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第二章資本金第六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注冊資本金為58億元人民幣,由國家開發銀行從其資本金中分四年注入。第三章業務第七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經營和辦理下列業務:1、對能源、交通、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業、林業以及其它政策性建設項目等主要以參股、控股方式進行投資;2、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和運行辦法,辦理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業務;3、辦理參股、控股項目的籌資業務;4、辦理建設項目的評估、咨詢和擔保業務;5、開展國際技術、經濟合作業務;6、經批準的其它業務。第四章組織第八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幹人。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國家開發銀行提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第九條按照精幹、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若干必要的職能和業務部門。第十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職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對企業的規定執行。第五章財務會計第十一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執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第十二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財務工作除接受國家開發銀行監督外,接受國家審計部門、財政部的監督。第六章監事會第十三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設監事會,由國家開發銀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單位的有關人員組成。第十四條監事會負責監督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性政策情況,監督資金的使用方向和資產經營狀況以及執行財務管理制度的情況。第七章附則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章程經國家開發銀行批准後施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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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會費管理辦法

解析:《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
6602管理費用
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企業(商品流通)管理費用不多的,可不設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內容可並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
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企業參加行業協會支付的協會會費屬於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費用,該費用應入「管理費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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