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保真是什麼意思
高保真是音響發燒友使用的一個專業術語,指的能完美再現原著聲音或影像的設備和載體,沒有失真,有一個精確的響應頻率。
對於音響系統中主要構成部分之一的功放電路來說,它的保真度指標之一是頻率響應。大部分功率放大器,它有頻響特性並不是完全平真的,也就是說它對音源信號中的各頻率成分並不能給予同樣的放大,尤其在高、低頻兩端存在著較大的衰減。
在現代高保真音響系統中。除了採用雙聲道立體聲系統外,還有多聲道立體聲、環繞立體聲以及為增強現場感的數字延時電路和各種現場音效處理電路。
(1)敦煌石窟保護基金會擴展閱讀:
高保真技術再現敦煌壁畫千年神韻:
中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名譽理事長樊錦詩介紹,「敦煌壁畫藝術精品高校巡展」展出的敦煌壁畫精品,充分利用了高保真數字技術,真實地再現敦煌藝術的神韻和信息,可以近距離臨摹古代繪畫技術,對保護和傳承千年敦煌壁畫藝術起到重要作用。
敦煌研究院院長王旭東認為,敦煌是絲綢之路上的咽喉之地,是古代中西文化匯聚、碰撞、交融的重要場所。至今保留有十六國至清代的400餘洞窟,既繼承了漢晉藝術傳統,又融合了域外藝術風格,具有極高的藝術和歷史價值。
使用高保真技術保護敦煌壁畫,不僅是保護歷史記憶的需要,更是守望人類精神家園的需要。
2. 莫高窟的保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敦煌莫高窟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對敦煌莫高窟的保護以及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游覽、考察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機關、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敦煌莫高窟的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敦煌莫高窟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及其環境造成損害。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敦煌莫高窟的保護工作,並實行統一領導。省文物行政部門是敦煌莫高窟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 敦煌市人民政府在城鄉建設、旅遊發展、環境保護、災害防治、治安保衛等方面,做好敦煌莫高窟及其環境風貌的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的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公安、城鄉建設、工商、環境保護、旅遊、海關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敦煌莫高窟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並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敦煌莫高窟的保護應當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敦煌市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七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主要由國家和省財政撥款予以保障。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支持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發展文化產業和吸納捐贈、贊助等。 用於敦煌莫高窟保護和管理的撥款、事業性收入資金以及有關基金會的基金和其他捐贈、贊助的財物,應當依法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敦煌莫高窟的保護,支持國內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採取措施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鼓勵、支持國內外單位和個人,歸還或者協助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 第二章 保護對象與保護范圍 第十條 本條例對敦煌莫高窟保護的對象包括: (一)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石窟建築、窟前木構建築、窟前寺院遺址、古塔; (二)敦煌莫高窟洞窟內壁畫、塑像以及構成洞窟整體的其它部分; (三)由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收藏、保管、登記注冊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資料; (四)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地下文物; (五)構成敦煌莫高窟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六)其它依法應當保護的文物。 第十一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重點保護區:東以大泉河東岸為界;南至成城灣起向南延伸500米;西以石窟崖沿起向西延伸2000米;北至省道217線11000米里程碑處。 一般保護區:東至三危山西麓;南至整個大泉河流域,包括大泉、條湖子、大拉牌、小拉牌、苦溝泉等水域;西至鳴沙山分水嶺向西2000米;北至省道217線1000米里程碑處,並以公路為中心向東西兩側各延伸3500米。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設置保護標志和保護范圍界樁,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 第十三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之外可以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其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三章 保護管理與利用 第十四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敦煌莫高窟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敦煌莫高窟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一般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在敦煌莫高窟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內均不得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不得建設污染文物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因特殊需要進行的建設工程,必須事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敦煌莫高窟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保護設施上張貼、塗寫、刻劃、攀登、翻越; (二)在設有禁止拍攝標志區域內進行拍攝活動; (三)擅自測繪文物、建築物、構築物; (四)采沙、採石、取水、開荒、放牧、焚燒、野炊; (五)設置廣告、修墳、亂倒垃圾; (六)擅自佔用或者破壞植被、河流水系和道路; (七)射擊、狩獵; (八)運輸或者存放易爆、易燃、劇毒、放射性物品; (九)其他可能損毀或者破壞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環境風貌的活動。 第十七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危害文物安全及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拆遷。 第十八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建設工程,事先應當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在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的要求制定文物保護方案;在工程建設中發現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工,保護現場和文物安全,及時通知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或者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因建設工程而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九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私自發掘文物。確需進行的考古發掘,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由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已經取得考古發掘許可證書的單位實施。 第二十條 在敦煌莫高窟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進行建設工程,必須事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由省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敦煌莫高窟的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科學確定莫高窟旅遊環境容量,對開放洞窟採取分區輪休制度或者限制遊客數量。 第二十二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防火、防盜、防蟲、防自然損壞等設施,確保文物安全,保護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不受損害;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加強對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應用。 第二十三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及時對敦煌莫高窟文物進行修繕、保養。對文物進行修繕時,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其設計、施工、監理等必須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文物記錄檔案並依法備案。文物的出入庫、提取使用、調撥、交換和借用必須按照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五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對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資料製作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六條 製作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片)以及專業錄像和專業攝影需拍攝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按照規定繳納費用後,在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拍攝。 第二十七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復制敦煌莫高窟文物的,應當根據文物的級別,經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監制。 第二十八條 敦煌莫高窟文物及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土地不得轉讓、抵押或者贈與、出租、出售,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用於不利於文物保護的活動。改變敦煌莫高窟使用人或者用途的,應當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第二十九條 申請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徵得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的同意後,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一)長期從事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在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應用中成績突出的; (三)與損毀、破壞、盜竊敦煌莫高窟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四)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搶救、保護敦煌莫高窟文物有功的; (五)將敦煌莫高窟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在敦煌莫高窟文物歸還國家的過程中成績突出的。 第三十一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審批許可權,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或者謀取私利的; (二)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重要資料損毀或者流失的; (三)借用或者非法侵佔國有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 (四)貪污、挪用文物保護經費的。 違反前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自開除公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文物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情節輕微的,由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由其根據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依法予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省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依法批准,對敦煌莫高窟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修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四)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工程的; (五)擅自進行文物考古發掘、調查、勘探的; (六)發現文物未及時上報,造成文物損毀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七)、(八)項規定及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敦煌市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其環境污染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拍攝,沒收拍攝所得全部文物資料,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復制,沒收復製品,並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其他對敦煌莫高窟文物、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環境風貌造成損毀、破壞或者污染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3. 怎樣保護敦煌
關於保護敦煌:
一:減少客流量。減輕當地環境壓力,保持其空氣濕度二氧化碳含量長久穩定二:獲得各方面資金支持,加大原生環境保護力度,
三:建立網上博物館,通過3D圖像讓人足不出戶即可欣賞到當地美景
四:建立防護欄,嚴厲禁止遊客手觸壁畫雕像,違者予以重罰
文物保護:文物是中華民族的一個象徵,它具有很高的藝術、精神、研究、欣賞、歷史價值。
加強文物保護有利於保護歷史文化,能給後人留下寶貴的文化財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
文物是我們中華民族的重要象徵,具有很高的藝術.精神.研究.欣賞.歷史價值。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無價之寶,是金錢買不到的。經過多少年的風風雨雨和戰亂,流傳至今的文物相對來說已經不多了。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能夠留傳於世的文物會越來越少。所以文物十分珍貴。日用品壞了,可以再生產製造,文物卻不同,它不能再生產,再生產出的東西不是文物,是仿製品或贗品,是沒有任何文物價值的。文物一旦損壞,就永遠不能復原。沒有眾多的文物史跡,文明古國也就名存實亡,失去其傳統的風采和內涵。
保護文物是社會發展必然的一個選擇。雖然文物在自然的法則下無法逃脫最終毀滅的命運,但是我們文物保護工作是很唯心的一門技術,我們希望這些文物可以存在的時間更長一些,長到足夠讓我們的後代也看到我們的祖先曾經有過怎樣的偉大創舉,就像現代人到處留言到處做紀念到處建立地標性的建築一樣。
4. 要寫一篇敦煌莫高窟的讀後感.
第一步:先介紹敦煌莫高窟
第二步:介紹你所讀的內容
第三步:寫出你的感想
敦煌莫高窟介紹:
敦煌莫高窟
敦煌莫高窟是甘肅省敦煌市境內的莫高窟、西千佛洞的總稱,是我國著名的四大石窟之一,也是世界上現存規模最宏大,保存最完好的佛教藝術寶庫。
莫高窟位於敦煌市東南25公里處,開鑿在鳴沙山東麓斷崖上。南北長約1600多米, 上下排列五層、高低錯落有致、鱗次櫛比,形如蜂房鴿舍,壯觀異常。它是我國現存規模最大,內容最豐富的古典文化藝術寶庫,也是舉世聞名的佛教藝術中心。1987年12月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文化遺產。
前秦符堅建元二年(公元366年)有沙門樂尊者行至此處,見鳴沙山上金光萬道,狀有千佛,於是萌發開鑿之心,後歷建不斷,遂成佛門聖地,號為敦煌莫高窟,俗稱千佛洞。
莫高窟雖然在漫長的歲月中受到大自然的侵襲和人為的破壞,至今保留有從十六國、北魏、西魏、北周、隋、唐、五代、宋、西夏、元等十個朝代的洞492 個,壁畫四萬五千多平方米,彩塑像兩千身,是世界現存佛教藝術最偉大的寶庫。若把壁畫排列,能伸展30多公里,是世界上最長、規模最大、內容最豐富的一個畫廊。近幾十年來,國內外學著對敦煌藝術極感興趣,不斷進行研究,形成了一個專門學科"敦煌學"。
莫高窟是古建築、雕塑、壁畫三者相結合的藝術宮殿,尤以豐富多彩的壁畫著稱於世。敦煌壁畫容量和內容之豐富,是當今世界上任何宗教石窟、寺院或宮殿都不能媲美的。環顧洞窟的四周和窟頂,到處都畫著佛像、飛天、伎樂、仙女等。有佛經故事畫、經變畫和佛教史跡畫,也有神怪畫和供養人畫像,還有各式各樣精美的裝飾圖案等。莫高窟的雕塑久享盛名。這里有高達33米的坐像,也有十幾厘米的小菩薩,絕大部分洞窟都保存有塑像,數量眾多,堪稱是一座大型雕塑館。
莫高窟是一座偉大的藝術宮殿,是一部形象的網路全書。莫高窟1961年被國務院首批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87 年被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列入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項目,並於1991年授於"世界文化遺產"證書。
外國的旅遊者的評價對莫高窟的評價是:
"看了敦煌莫高窟,就等於看到了全世界的古代文明。"
"莫高窟是世界上最長、規模最大、內容最豐富的畫廊。"
"它是世界現存佛教藝術最偉大的寶庫"。
敦煌莫高窟始建於公元366年,一直到清代的一千五百年間,在三華里長的鳴沙山上壁上,密密層層地建造了四百八十多個洞窟,布滿了彩塑佛像和以佛教故事為題材的壁畫。彩色佛像共有兩千多身,最大的一個高達三十三米。壁畫的技巧高超,數量驚人,如果一方方連接起來,可排成五十多華里長的畫廊。此外,在一個封閉的石室中,還發現了大量的價值極高的古代經卷,文書,畫卷等。
從市區至莫高窟約有25公里,汽車行駛約25分鍾左右。莫高窟谷稱千佛洞,這里並不是指有一個千個佛或一千個洞窟,佛語泛指有許許多多的佛和洞窟。在我國有四大石窟,山西大同的雲崗石窟,河南洛陽的龍門石窟,甘肅天水的麥積山石窟和敦煌的莫高窟,之所以莫高窟的聲譽遠遠超越其他石窟。其原因一是敦煌莫高窟開鑿年代較早,迄今已有1643年的歷史;二是規模宏大,現保存完好的洞窟492個,像蜂窩一樣密密麻麻排列著,錯落有致,綿延1600多米;三是雕塑,壁畫十分精美,現存彩塑2499身,壁畫45000平方米,有人稱敦煌莫高窟既是一大雕塑館,又是一個佛教藝術畫廊。
據莫高窟的碑文記載,公元366年,有位叫樂尊的僧人雲游到鳴沙山東麓腳下,此時,太陽西下,夕陽照射在對面的三危山上,他舉目觀看,忽然間他看見山頂上金光萬道,彷彿有千萬尊佛在金光中閃爍,又好像香音神在金光中飄舞,一心修行的樂尊被這奇妙的佛光影景象感動了,他認為這就是佛光顯現,此地是佛祖的聖地。於是樂尊頂禮膜拜,決心在這里拜佛修行,便請來工匠,在懸崖峭壁上開鑿了第一個洞窟。此後,佛門弟子、達宮貴人、商賈百姓,善男信女都來這里捐資開窟,從4世紀至14世紀一千多年的歷史長河中,朝拜者絡繹不絕,香火不斷,經久不衰。
甘肅敦煌莫高窟
在甘肅省敦煌市鳴沙山東麓的崖壁上,長長的棧道將大大小小的石窟曲折相連,洞窟的四壁盡是與佛教有關的壁畫和彩塑,肅穆端莊的佛影,飄舞靈動的飛天……庄嚴神秘,令人屏聲斂息。
這里,便是世界最大的佛教藝術寶庫--莫高窟。
公元前二世紀,漢武帝派張騫出使西域,打開了通向中亞、西亞的陸上交通「絲綢之路」。千百年來,碧天黃沙的絲路貫通著中西文化交流和友好往來。而敦煌,地處絲路南北三路的分合點,當年曾是一座繁華的都會,貿易興盛,寺院遍布。以藝術形象宣傳思想的佛教,從印度傳入中國後,與中華傳統文化融合,沿路留下了大量的石窟文化遺產,其中以莫高窟為主體的敦煌石窟規模最大,延續時間最長,內容最豐富,保存最完好。
1987年12月,甘肅敦煌莫高窟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甘肅敦煌石窟包括莫高窟、西千佛洞和榆林窟。其中位於甘肅省敦煌市東南25公里處的莫高窟,俗稱千佛洞,是敦煌石窟的代表。
莫高窟位於甘肅敦煌市東南25公里的鳴沙山東麓崖壁上,上下五層, 南北長約1600米。始鑿於366年,後經十六國至元十幾個朝代的開鑿, 形成一座內容豐富、規模宏大的石窟群。現存洞窟492個,壁畫45000平方米,彩塑2400餘身, 飛天4000餘身, 唐宋木結構建築5座,蓮花柱石和鋪地花磚數千塊, 是一處由建築、繪畫、雕塑組成的博大精深的綜合藝術殿堂, 是世界上現存規模最宏大、保存最完好的佛教藝術寶庫, 被譽為「東方藝術明珠」。二十世紀初又發現了藏經洞(莫高窟第17洞),洞內藏有從4—10世紀的寫經、文書和文物五、六萬件。 引起國內外學者極大的注意, 形成了著名的敦煌學。
敦煌石窟藝術中數量最大,內容最豐富的部分是壁畫,最廣泛的題材是尊像畫,即人們供奉的各種佛、菩薩、天王及其說法相等;佛經故事畫,是以佛經中各種故事完成的連環畫;經變畫,是隋唐時期興起的大型經變,綜合表現一部經的整體內容,宣揚想像中的極樂世界;佛教史跡畫,表現佛教在印度、中亞、中國的傳說故事和歷史人物相結合的題材;供養人畫像,即開窟造像功德主的肖像,這是一部肖像史。
在莫高窟各個時代的壁畫中,有反映當時的一些生產勞動場面、社會生活場景、衣冠服飾制度、古代建築造型以及音樂、舞蹈、雜技的畫面,也記錄了中外文化交流的歷史事實,為研究4世紀到14世紀的中國古代社會提供了寶貴的資料。
莫高窟的壁畫也具有很高的藝術價值,盛唐時期的壁畫水平最高。供參觀的洞窟較有影響的是96窟、17窟、130窟、158窟、259窟、285窟、200窟、428窟等。
西文學者將敦煌壁畫稱作是「牆壁上的圖書館」。
莫高窟的開鑿始於公元366年。據記載,一位德行高超的和尚樂囫柱杖西遊至此,見千佛閃耀,心有所悟,於是,鑿下第一個石窟。從十六國到元朝,石窟的開鑿一直沿續了十個朝代,1500年,至今,樂樽的那個石窟早已無法分辨得出,而莫高窟經過風沙侵蝕仍保存著十個朝代的750多個洞窟,窟內壁畫四萬五千平方米,彩塑三千餘身和唐宋窟檐木構建築五座。此外,還有藏經洞發現的四、五萬件手寫本文獻及各種文物,其中有上千件絹畫、版畫、刺綉和大量書法作品。如果把所有藝術作品一件件陣列起來,便是一座超過二十五公里長的世界大畫廊。
莫高窟的彩塑多屬佛教人物及其修行涅盤事跡的造像。因為莫高窟的岩質疏鬆,無法進行雕刻,工匠們用的是泥塑。唐朝以前的泥塑在其它地方很少保存下來,因此莫高窟的大量彩塑更為珍貴難得。
另外還有民族傳統神話題材及各種各樣的裝飾圖案。從壁畫中,可以看到各民族各階層的各種社會活動,如帝王出行、農耕漁獵、冶鐵釀酒、婚喪嫁娶、商旅往來、使者交會、彈琴奏樂、歌舞百戲……世間萬象,林林總總。
莫高窟作為藝術的寶庫,不同時代的藝術風尚在這里匯集成斑斕景觀。敦煌唐代藝術代表了中國佛教藝術最璨爛的時代,外來的藝術與中國的民族藝術水乳交融,敦煌唐代藝術空前豐富多彩。那雄偉渾厚高達十幾米的巨大佛像;靈巧精緻僅有十餘厘米的小菩薩;場面宏大、人物繁密的巨幅經變;形象生動、性格鮮明的單幅人物畫無都使人印象深刻。
飛天,是佛教中稱為香音之神的能奏樂、善飛舞,滿身異香而美麗的菩薩。唐代飛天更為豐富多彩,氣韻生動,她既不像希臘插翅的天使,也不象古代印度騰雲駕霧的天女,中國藝術家用綿長的飄帶使她們優美輕捷的女性身軀漫天飛舞。飛天是民族藝術的一個絢麗形象。提起敦煌,人們就會想到神奇的飛天。
在敦煌壁畫中所描繪的當時的一些社會生活場景,反映了我國古代狩獵、耕作、紡織、交通、作戰以及音樂舞蹈等生產活動和社會活動各個方面的內容。壁畫中各類人物形象,保留了大量的歷代各族人民的衣冠服飾資料。壁畫中所繪的大量的亭台、樓閣、寺塔、宮殿、城池、橋梁和現存的五座唐宋木結構檐,是研究我國古代建築的形象圖樣和寶貴資料。我國的雕塑和繪畫已有數千年的歷史。美術史上記載許多著名畫家的作品多已失傳,敦煌藝術的大量壁畫和彩塑為研究我國美術史提供了豐富的實物資料。
莫高窟在明代一度荒廢,至清康熙五十四年(公元1715年)以後,又受到人們的注意。光緒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道士王圓籙發現"藏經洞",洞內藏有寫經、文書和文物四萬多件。此後莫高窟更為引人注目。1907、1914年英國的斯坦因兩次掠走遺書、文物一萬多件。1908年法國人伯希和從藏經洞中揀選文書中的精品,掠走約5000件。1910年藏經洞中的劫餘寫經,大部分運至北京,交京師圖書館收藏。1911年日本人橘瑞超和吉川小一郎從王道士處,弄走約600件經卷。1914年俄國人奧爾登堡又從敦煌拿走一批經卷寫本,並進行洞窟測繪,還盜走了第263窟的壁畫。1924年美國人華爾納用特製的化學膠液,粘揭盜走莫高窟壁畫26塊。這些盜竊和破壞,使敦煌文物受到很大損失。
中國從四十年代起成立了莫高窟的學術研究和保護機構;六十年代對石窟進行了全面的加固;八十年代開始,莫高窟進入了現代科學保護時期。
給你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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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子健參加過哪些公益活動
2013年3月29日,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捐贈儀式在蘭州舉行。天津郁美凈集團向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捐贈70萬元人民幣,用於敦煌石窟塑像數字化項目。此捐贈由張子健促成。當日,張子健參加捐助儀式。2013年6月21日,由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辦的「留住藍色地球之美麗中國低碳行」大型綠色低碳普及宣教推廣工程在北京釣魚台舉行盛大的啟動儀式。張子健受邀特意從敦煌劇組飛回北京趕赴活動現場。並被組委會受聘為「留住藍色地球美麗中國低碳行」形象大使。
6. 肅寧近現代名人
張萌 肅寧縣 邵庄鄉 南窩頭村 呵呵呵
7. 平山郁夫的敦煌之緣
平山郁夫與敦煌之緣是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第一次訪問敦煌莫高窟時,敦煌文物研究所的所長常書鴻熱情接待了他。他在感受到敦煌壁畫強烈魅力的同時,也深深為以常書鴻為代表的研究者們在莫高窟前那樣艱苦的環境中堅持壁畫臨摹與研究工作的精神所感動。他決心要為敦煌做一點什麼。於是回到日本後,他開始為敦煌石窟的保護募集資金。1988年,時任日本首相的竹下登准備到中國訪問,除了北京之外,不知道還可以訪問哪裡,於是平山郁夫向竹下登建議:一定要去敦煌。這一年,竹下登訪問了敦煌莫高窟,並決定援助建設敦煌石窟保護研究陳列中心。同時,平山郁夫通過民間捐款的形式,向敦煌研究院捐款2億日元,在這個基礎上, 「中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 得以成立。
平山郁夫喜歡敦煌藝術,他在任東京藝術大學校長期間,常常率領學生到敦煌觀摩學習敦煌藝術,並要求學習東洋繪畫的學生必須去敦煌學習過才能畢業。平山郁夫有較長時間在聯合國教文組織擔任親善大使,常常奔走於中亞、南亞和中國等地,為中國的敦煌莫高窟、阿富汗的巴米揚石窟、柬埔寨的吳哥窟等等文化遺產的保護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又擔任日本文化振興財團理事長,又是東京藝術大學的校長,日中友好協會的會長等等。在這樣不斷地奔波繁忙的日子裡,作為一個畫家,他始終沒有放下畫筆,走到哪裡,他就畫到哪裡,即使是一幅速寫、一張線描。他都在不停地畫。在莫高窟參觀時,作為社會名流,不斷地有媒體或各界的要人會找他,但他總是要求有一些時間在洞窟里畫一點畫,記錄下他的感受。
8. 張子健出席過哪些活動
張子健、梁冠華聯袂出演的《飛虎神鷹》在山東衛視收視一路飄紅,張子健為慶祝收視,欣然攜劇組成員與《縱橫四海》聯姻,攜手打造驚險懸疑、頗具英雄氣概的《縱橫四海》。 《縱橫四海》是繼《歌聲傳奇》之後的又一檔綜藝節目,將驚險刺激的極限挑戰與異域風情、如畫美景聯系在一起。嘉賓都是明星,通過挑戰驚險項目來獲得公益基金,資助弱勢群體,這是山東衛視2012年啟動的第一個大型綜藝欄目。嘉賓都是明星,通過挑戰驚險項目來獲得公益基金,資助弱勢群體,這是山東衛視2012年啟動的第一個大型綜藝欄目。
9. 敦煌莫高窟保護總體內容是什麼有沒有文本可以欣賞啊
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1] (2002年12月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2年12月7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0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敦煌莫高窟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對敦煌莫高窟的保護以及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游覽、考察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機關、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敦煌莫高窟的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敦煌莫高窟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及其環境造成損害。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敦煌莫高窟的保護工作,並實行統一領導。省文物行政部門是敦煌莫高窟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 敦煌市人民政府在城鄉建設、旅遊發展、環境保護、災害防治、治安保衛等方面,做好敦煌莫高窟及其環境風貌的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的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公安、城鄉建設、工商、環境保護、旅遊、海關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敦煌莫高窟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並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敦煌莫高窟的保護應當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敦煌市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七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主要由國家和省財政撥款予以保障。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支持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發展文化產業和吸納捐贈、贊助等。 用於敦煌莫高窟保護和管理的撥款、事業性收入資金以及有關基金會的基金和其他捐贈、贊助的財物,應當依法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敦煌莫高窟的保護,支持國內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採取措施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鼓勵、支持國內外單位和個人,歸還或者協助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 第二章 保護對象與保護范圍 第十條 本條例對敦煌莫高窟保護的對象包括: (一)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石窟建築、窟前木構建築、窟前寺院遺址、古塔; (二)敦煌莫高窟洞窟內壁畫、塑像以及構成洞窟整體的其它部分; (三)由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收藏、保管、登記注冊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資料; (四)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地下文物; (五)構成敦煌莫高窟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六)其它依法應當保護的文物。 第十一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重點保護區:東以大泉河東岸為界;南至成城灣起向南延伸500米;西以石窟崖沿起向西延伸2000米;北至省道217線11000米里程碑處。 一般保護區:東至三危山西麓;南至整個大泉河流域,包括大泉、條湖子、大拉牌、小拉牌、苦溝泉等水域;西至鳴沙山分水嶺向西2000米;北至省道217線1000米里程碑處,並以公路為中心向東西兩側各延伸3500米。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設置保護標志和保護范圍界樁,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 第十三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之外可以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其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三章 保護管理與利用 第十四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敦煌莫高窟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敦煌莫高窟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一般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在敦煌莫高窟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內均不得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不得建設污染文物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因特殊需要進行的建設工程,必須事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敦煌莫高窟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保護設施上張貼、塗寫、刻劃、攀登、翻越; (二)在設有禁止拍攝標志區域內進行拍攝活動; (三)擅自測繪文物、建築物、構築物; (四)采沙、採石、取水、開荒、放牧、焚燒、野炊; (五)設置廣告、修墳、亂倒垃圾; (六)擅自佔用或者破壞植被、河流水系和道路; (七)射擊、狩獵; (八)運輸或者存放易爆、易燃、劇毒、放射性物品; (九)其他可能損毀或者破壞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環境風貌的活動。 第十七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危害文物安全及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拆遷。 第十八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建設工程,事先應當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在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的要求制定文物保護方案;在工程建設中發現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工,保護現場和文物安全,及時通知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或者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因建設工程而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九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私自發掘文物。確需進行的考古發掘,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由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已經取得考古發掘許可證書的單位實施。 第二十條 在敦煌莫高窟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進行建設工程,必須事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由省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敦煌莫高窟的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科學確定莫高窟旅遊環境容量,對開放洞窟採取分區輪休制度或者限制遊客數量。 第二十二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防火、防盜、防蟲、防自然損壞等設施,確保文物安全,保護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不受損害;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加強對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應用。 第二十三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及時對敦煌莫高窟文物進行修繕、保養。對文物進行修繕時,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其設計、施工、監理等必須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文物記錄檔案並依法備案。文物的出入庫、提取使用、調撥、交換和借用必須按照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五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對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資料製作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六條 製作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片)以及專業錄像和專業攝影需拍攝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按照規定繳納費用後,在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拍攝。 第二十七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復制敦煌莫高窟文物的,應當根據文物的級別,經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監制。 第二十八條 敦煌莫高窟文物及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土地不得轉讓、抵押或者贈與、出租、出售,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用於不利於文物保護的活動。改變敦煌莫高窟使用人或者用途的,應當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第二十九條 申請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徵得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的同意後,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一)長期從事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在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應用中成績突出的; (三)與損毀、破壞、盜竊敦煌莫高窟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四)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搶救、保護敦煌莫高窟文物有功的; (五)將敦煌莫高窟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在敦煌莫高窟文物歸還國家的過程中成績突出的。 第三十一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審批許可權,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或者謀取私利的; (二)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重要資料損毀或者流失的; (三)借用或者非法侵佔國有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 (四)貪污、挪用文物保護經費的。 違反前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自開除公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文物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情節輕微的,由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由其根據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依法予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省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依法批准,對敦煌莫高窟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修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四)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工程的; (五)擅自進行文物考古發掘、調查、勘探的; (六)發現文物未及時上報,造成文物損毀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七)、(八)項規定及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敦煌市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其環境污染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拍攝,沒收拍攝所得全部文物資料,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復制,沒收復製品,並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其他對敦煌莫高窟文物、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環境風貌造成損毀、破壞或者污染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10. 張子健的社會活動
2013年3月29日,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捐贈儀式在蘭州舉行。天津郁美凈集團向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捐贈70萬元人民幣,用於敦煌石窟塑像數字化項目。此捐贈由張子健促成。當日,張子健參加捐助儀式。
2013年6月21日,由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辦的「留住藍色地球之美麗中國低碳行」大型綠色低碳普及宣教推廣工程在北京釣魚台舉行盛大的啟動儀式。張子健受邀特意從敦煌劇組飛回北京趕赴活動現場。並被組委會受聘為「留住藍色地球美麗中國低碳行」形象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