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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27 07:21:18

① 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的差別

1、對象不同:

住房基金是指按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由國家財政和單位共同籌集,用於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項基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償付不同:

住房基金的償付時間一般都在1年以上,在未結清前則成為企業的一種長期負債。企業住房周轉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住房折舊、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借入的住房資金和住房周轉金。

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還款方式有: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和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

(1)住房基金管理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如下:

1、按還貸能力計算公式

(借款人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額度的:(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

月工資總額=公積金月繳額÷(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

2、按房屋價格計算公式

貸款額度=房屋價格×貸款成數。

其中貸款成數根據購建修房屋的不同類型和房貸套數來確定:

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或私產住房。

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私產住房),且所購住房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20%的首付款;

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80%;所購住房建築面積超過90平方米,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3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70%。

② 住房基金是什麼有什麼好處

住房基金是指按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由國家財政和單位共同籌集,用於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項基金。 住房基金是企業按照規定的來源取得、具有特定用途、專項用於職工住房方面的資金。住房基金是國家為了保證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實現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設而要求企業設立的一種基金。 住房基金的償付時間一般都在1年以上,在未結清前則成為企業的一種長期負債。企業住房周轉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住房折住房周轉金的主要來源有:自管和委託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業收取的住房出售凈收入、企業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企業住房基金的利息等。 住房基金 企業從各個方面取得的住房基金,主要用於:繳納住房公積金、企業按規定給職工提供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企業住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歸還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賃保證金以及用於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企業安排用於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超過企業住房基金總額。職工住房提取的折舊、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和借入的住房資金不能用於費用性支出。 [編輯本段]內容 住房基金包括: 住房基金 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撥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建設資金; 自管住房出租收入; 留歸單位使用的售房收入; 按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建房資金; 從單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劃轉的住房折舊、維修和大修理資金; 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等。 辦理條件 1、首先你工作的單位給你上了公積金,那麼你就有了個公積金帳號; 2、你的公積金帳號需連續繳存12月以上 住房基金 需要的相關手續,你只需要准備1、你的公積金帳號2、單位的公積金帳號3、月繳存額4、繳存比例5、公積金繳存地點。舊、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借入的住房資金和住房周轉金。 使用誤區消費者在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時應避免以下認識誤區。 住房基金 誤區一:首付可以使用公積金。 「公積金不能直接用作購房首付。」重慶銀行理財專家說,如果市民想要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需要先消費後提取,即先墊付首付款,然後再攜帶本人或者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已經結婚的需要提供結婚證等證明材料,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其公積金內的存儲余額。 誤區二:提取總額可以超過房款總額。 公積金的提取總額不能超過房款總額,比如,一位市民貸款購買的房屋總價為30萬元,而他的公積金存儲余額有40萬元,他只能提取30萬元的公積金,剩餘的10萬元公積金不能提取。 誤區三:結清公積金貸款後不能再用公積金購房。 重慶銀行理財專家說,無論是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辦理的公積金貸款,夫妻雙方中有一方辦理過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系統上就會有相應記錄,在上次貸款未還清前,夫妻雙方不能再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房。但是,如果第一套房的公積金貸款已結清,夫妻雙方再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仍視為首次住房,不受二套房的政策限制。個人賬戶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要求,建設銀行接受各地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委託, 住房基金 根據委託協議為職工個人(業主)辦理住房基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支取、結算、查詢和對賬等金融服務。包括:(1)住房公積金賬戶: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按規定比例或數額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權屬職工個人所有;(2)住房補貼賬戶:實行貨幣化住房補貼的單位按規定比例或數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補貼,專項用於住房消費,納入職工個人賬戶;(3)住房維修基金賬戶:由商品住房的業主個人及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和職工按一定比例或金額繳存的用於住房物業維修的專項住房資金。 住房基金個人賬戶按年結息,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分為當年歸集和上年結轉兩部分,當年歸集部分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部分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住房基金個人賬戶客戶操作流程如下: ①賬戶設立。職工個人所屬單位,按規定到住房資金管理部門繳存登記後,到建設銀行辦理住房基金單位賬戶和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②核定、繳存。單位或業主定期(按月)向建設銀行提交繳存憑證和職工個人清冊,建設銀行核定繳存金額和繳存人數,辦理資金繳存手續。 ③提取使用。職工個人提交提取申請材料,經所屬單位審核或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建設銀行為職工客戶辦理資金轉賬手續。 ④賬戶轉移。職工因工作調動等,轉入單位為職工個人提交賬戶轉移申請,經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批或建設銀行審核後,為職工個人辦理所屬住房基金單位賬戶轉移變更手續。 ⑤賬戶封存。職工個人所在單位為職工提交個人賬戶變更清冊,建設銀行審核後,為職工客戶辦理住房基金個人賬戶封存處理。 ⑥基數調整。職工個人所在單位統提交用於調整基數的職工個人賬戶清冊,建設銀行審核無誤後,辦理職工住房基金個人賬戶繳存基數調整手續。 ⑦結息對賬。建設銀行按規定和要求對職工個人賬戶結息,定期與客戶核對住房基金個人賬戶的繳存和提取使用情況。 ⑧賬戶查詢。建設銀行向職工個人發放龍卡和住房基金專用存摺(對賬簿),職工個人到建設銀行網點查詢住房基金個人賬戶情況或利用建設銀行電子渠道自助查詢。

③ 關於住房基金的問題

問你們公司財務要,可以拿回來的。
你看一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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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④ 住房基金是怎麼回事

下面是公積金的規章,你可以參考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形成穩定的住房資金來源,促進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轉換住房分配機制,提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性住房儲金。在職工工作期間,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均應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繳納,歸職工個人所有,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
第三條 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及三資企業中方員工,均應繳納住房公積金。離、退休職工以及臨時工、三資企業外方職工不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制度一般按屬地化原則實施。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五條 起步階段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各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5%繳納住房公積金。今後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收入提高,可對繳交率進行適當調整。三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交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額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計算。
第七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
第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
(一)企業從企業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中央企業由財政部派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組)審核。
(二)行政、事業單位首先立足於原有住房資金的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財政負擔的經費,按單位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分別負擔。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第九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所在單位發工資時代扣,連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部分,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納,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⑤ 取住房基金需要什麼手續

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憑購房合同等其他材料來提取住房公積金。

以北京住房公積金為例,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購房發票;

(二)購買危改回遷房的,提供拆遷協議、購房發票;

(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

(四)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的,提供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者購房證明、購房收據;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屬房管或物業部門的大修證明和產權證明、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房管部門宅基地批復或建房批准證明文件、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票。

(5)住房基金管理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⑥ 住房基金的相關法規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
京政發[1992]35號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均須依照本辦法建立單位住房基金。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第三條 住房基金是用於住房建設、維修、管理以及資助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建立住房基金,應在理順國家、單位用於住房的各種資金渠道的基礎上,立足於原有住房資金的轉化,逐步使住房資金的來源和使用合理化、固定化、規范化。
第四條 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公房)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二、出租自管公房的收入。三、原用於住房維修、管理和發給職工房租補貼的資金。四、出售自管公房的收入。五、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從企業留利和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資金。六、職工出售以准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房價中應由單位收回的高於屆時准成本價的部分。七、從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補助資金和借款,以及向個人籌集的建房款。八、單位資助職工交存的住房公積金中按財政部門規定列入成本或預算的部分。九、從其它渠道籌集的用於住房建設、維修資金或國家和上級部門撥給的住房資金。
第五條 單位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出租自管公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二、對職工購買住宅樓房後公共維修基金的資助及電梯、高壓水泵的更新、維護、運營費用。三、單位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四、購、建住房資金。五、資助職工參加住宅合作社或危舊房改造的資金。六、按規定發給職工的房租補貼。七、其它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六條 政府住房基金的來源:
一、地方財政預算內安排的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
二、地方財政用於本地區政府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維修、管理補貼資金(含高層住宅的電梯、高壓水泵的維護、運營、更新費用)。
三、從住房建設項目徵收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提取的住房房產稅。
四、政府房管部門出租直管公房的收入。
五、政府房管部門出售直管公房的收入。
六、公房租金標准提高到一定水平後,財政部門對單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統籌的部分。
七、政府籌集的危舊房改造周轉資金。
八、職工出售以准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房價中應由政府房管部門收回的高於屆時准成本價的部分。
九、從其它渠道籌集的危舊房改造周轉資金。
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資金。
第七條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市或區、縣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設投資。
二、政府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
三、危舊房改造的啟動周轉資金。
四、對職工購買住宅樓房後公共維修基金的資助。
五、政府房管部門管理的高層住宅電梯、高壓水泵的維護、運營、更新費用。
六、其它住房方面支出。
第八條 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後劃轉。政府住房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管理。單位住房基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在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金融機構專戶存儲,所有要不變,專項使用。
第九條 住房基金在存儲期間,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條 單位用住房基金購、建住房,仍應按照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審批程序申報審批。
第十一條 單位使用住房基金要以收定支。不得用流動資金、銀行貸款、應上繳的稅利、經費撥款等作為住房基金使用。
第十二條 單位劃轉作為住房基金的各項資金,應在劃轉前本著不重復計征的原則按原資金渠道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第十三條 單位應按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住房基金收支情況報表,經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單位出租自管公房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賃保證金,列入本單位住房基金,本金歸承租人所有,解除租賃合同時退還承租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⑦ 大俢基金管理辦法

維修基金怎麼管理辦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通過本文的內容介紹,對於維修基金的管理辦法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吧。這也是跟我們有很大的關聯,需要在管理上根據法律規定進行,這樣才能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以及合理進行使用。如果您有其他問題,

⑧ 住房基金什麼時候能取出來!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⑨ 住房基金有什麼用怎樣用法

住房基金是指按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由國家財政和單位共同籌集,用於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項基金。 住房基金是企業按照規定的來源取得、具有特定用途、專項用於職工住房方面的資金。住房基金是國家為了保證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實現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設而要求企業設立的一種基金。 住房基金的償付時間一般都在1年以上,在未結清前則成為企業的一種長期負債。企業住房周轉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住房折舊、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借入的住房資金和住房周轉金。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要求,建設銀行接受各地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委託,根據委託協議為職工個人(業主)辦理住房基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支取、結算、查詢和對賬等金融服務。包括:(1)住房公積金賬戶: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按規定比例或數額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權屬職工個人所有;(2)住房補貼賬戶:實行貨幣化住房補貼的單位按規定比例或數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補貼,專項用於住房消費,納入職工個人賬戶;(3)住房維修基金賬戶:由商品住房的業主個人及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和職工按一定比例或金額繳存的用於住房物業維修的專項住房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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