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生育保險基金由哪些項構成
《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以下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僉;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⑵ 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處理。
第二十條 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生育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⑶ 湖南省生育保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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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中關於生育津貼的規定如下:
第十條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和終止妊娠,在下列產假時間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
4、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二)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女職工每天生育津貼標准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之商;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職工在職期間生育、節育等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費用;
(三)採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費用;
(四)實施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的費用;
(五)治療本條第二款范圍內的並發症的費用。
用人單位職工因生育、終止妊娠引起並發症在產假期間的醫療費用和因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引起並發症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產假期滿後需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並發症醫療費用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費用的具體范圍和標准,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女職工失業後,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生育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生育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男職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無工作單位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
⑷ 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第四章 生育保險管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職工必須到定點醫療機構(含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職工進行本辦法第十一條范圍內的生育、節育的,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的《診療手冊》和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在規定范圍和標准內免付費用(掛號費除外),其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十五條 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本人或者其委託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屬於計劃內生育的證明;
(二)本人的身份證;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
(四)是失業婦女的,提交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失業證;
(五)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
(六)受委託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出具的委託書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
(七)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虛假材料冒領或者多領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職工享受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的條件進行審核。以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准,並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生育保險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准與用人單位職工結算醫療費用。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病歷。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醫療機構出具有關證明和病情證明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⑸ 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節育措施費用負擔,根據勞動保障和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和城鎮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育保險的有關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第四條 職工所在單位參加了生育保險,且生育和避孕節育措施符合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在職和領取失業救濟期間依照本辦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職工支付生育保險費用。
⑹ 湖南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實施細則
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意見
省發改委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人力社保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加快轉變衛生發展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建立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快發展的運行規范、競爭有序的多元化辦醫格局,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的醫療服務需求,不斷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共同發展。完善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堅持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鼓勵和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展。
——平等准入,完善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統一的准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礙,營造非公立醫療機構良性發展的新環境。
——正確引導,依法監管。加強行業監管,規范職業行為,依法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目標。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元化辦醫新格局,強化和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到「十二五」末,非公立醫療機構床位數佔全省醫療機構總床位數的比例爭取達到20%以上。
二、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准入范圍
(四)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以自主選擇舉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營利性醫療機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注冊登記,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優先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舉辦上規模、高層次的綜合醫院和有特色的專科醫院。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
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可選擇與其醫院類別和功能相適應的診療科目,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核准。對符合申辦條件、具備相應資質的,應予以批准並及時發放相應許可,不得無故限制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范圍。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批準的執業范圍、醫院等級、服務人口數量等,合理配置大型醫用設備。
(五)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各地要把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當地衛生發展規劃進行正確引導,支持其規范、健康發展。在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中,要給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其設立條件、資質審核、審批程序等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需要新增和調整衛生資源時,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
(六)鼓勵和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做大、做強。鼓勵社會資本舉辦和發展具有一定規模、有特色的醫療機構,引導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向高水平、高技術含量的大型醫療集團發展,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樹立良好的社會信譽。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強臨床科研和人才隊伍建設。
(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合理確定公立醫院改制范圍。可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地區以及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先行試點。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制,積極穩妥地把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度降低公立醫院的比重,促進公立醫院合理布局。要優先選擇具有辦醫經驗、社會信譽好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在改制過程中,要按照嚴格透明的程序和估價標准對公立醫院資產進行評估,加強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按照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製定改制單位職工安置辦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公立醫療機構逐步減少並嚴格控制特需服務,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特需服務所得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稅費。
(八)允許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進一步擴大醫療機構對外開放,將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調整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境外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我省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醫療機構。境外資本既可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境外資本在我省相對欠發達地區投資舉辦醫療機構。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以及國際知名品牌醫療實體的資本在我省舉辦醫療機構,按規定享受優先支持政策。
(九)規范外資辦醫的准入程序。醫療外資項目的核准和審批應當執行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我省現行政策。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立由省衛生廳和省商務廳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的醫院需徵求省中醫葯管理局意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立由衛生部和商務部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需徵求國家中醫葯管理局意見。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進一步改善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執業環境
(十)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在用地政策上給予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城鄉規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需改變,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
(十一)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舉辦和發展。營利性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利用有償出讓取得的土地、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申請抵押貸款,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應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十二)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稅收政策和價格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葯品要執行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免徵營業稅。
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後,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三)鼓勵各地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鼓勵各地採用政府采購或其他形式,選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醫療衛生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支持社會資本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個體診所等非公立醫療機構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非公立醫療機構在遇有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規定獲得政府補償。
(十四)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非公立醫療機構凡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政策,符合醫保定點等相關規定的,人力社保、衛生、民政等部門應按程序將其納入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定點服務范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
(十五)設立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專項補助資金。非公立醫療機構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的,享受公立醫療機構重點學科建設經費補助同等待遇。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重點學科建設統一納入本地區醫療衛生機構重點學科建設范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全省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實際,設立專門面向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重點學科建設計劃。
(十六)鼓勵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並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紅十字會、各類慈善機構、基金會等出資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與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立長期對口捐贈關系。
四、加大對非公立醫療機構人員隊伍建設的扶持力度
(十七)優化非公立醫療機構用人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有用工自主權。其招聘錄用的人員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法定的勞動關系,在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有條件的單位可為中級職稱(含)以上人員建立補充保險,以確保他們的待遇水平。
非公立醫療機構聘用外籍或港澳台醫務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改善非公立醫療機構外部學術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人員在職稱評聘、科研立項、參加學術活動、評先評優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類人員同等的待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要平等吸納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保證非公立醫療機構佔有與其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地位相適應的比例,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承擔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領導職務機會。
(十九)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人員培訓。各地要把非公立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的培養納入醫療衛生人才繼續教育、技能人才職業技能培訓、全科醫生培養培育和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培訓計劃。政府相關部門要有計劃地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舉辦者和各級管理者進行政策法規、現代管理知識等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促進科學管理和依法治院。
(二十)鼓勵醫師多點執業,醫務人員合理流動。鼓勵醫師在確保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根據規定的程序進行多點執業,各地人力社保和衛生部門應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
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間合理流動,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各種形式聘用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各地不得限制醫務人員在公立醫療機構與非公立醫療機構之間自由流動。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出台辦法,保障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公立醫療機構與非公立醫療機構間自由流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給予辦理執業地點變更、人事勞動關系銜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檔案轉接等手續。
五、加強指導和規范管理,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二十一)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規范執業。非公立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和相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要獲得相應許可。嚴禁非公立醫療機構超范圍服務,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和醫療欺詐行為。規范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發布行為,嚴禁以任何形式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衛生部門要把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質量控制評價體系,通過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驗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手段,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將醫療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納入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常監管范圍。發揮醫療保險對醫保定點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
(二十二)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守法經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登記的性質開展相應的業務,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規定,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入除規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於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違反經營目的、收支結余用於分紅或變相分紅的,衛生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責令停止執業,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益可用於投資者經濟回報。非公立醫療機構要按照臨床必需的原則為患者提供適當的服務,嚴禁誘導醫療和過度醫療。對不當謀利、損害患者合法權益的,衛生部門要依法懲處並追究法律責任。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對各類醫療機構的審計監督作用。
(二十三)推動非公立醫療機構提高管理水平。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推行現代化醫院管理制度,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成本控制和質量管理,聘用職業院長負責醫院管理。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醫院管理公司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允許非公立醫療機構採用各種方式聘請或委託國內外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專業機構參與醫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導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法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二十四)培育和增強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社會責任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加強醫務人員執業道德建設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誠信執業。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按規定設立救助基金、開展義診等多種方式回報社會。進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在行業自律和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十五)加強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信息化建設。要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數據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權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省市縣信息平台建設,以醫院管理和電子病歷為重點,推進信息化建設。
(二十六)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變更經營性質的相關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的,應注銷後進行清算,再重新申辦,並根據其經營性質,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轉換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提出申請並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按規定分別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政策。
(二十七)建立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退出機制。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產權變更,可按有關規定處置相關投資。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停業或破產,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八)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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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 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和終止妊娠,在下列產假時間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
4、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二)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女職工每天生育津貼標准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之商;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職工在職期間生育、節育等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費用;
(三)採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費用;
(四)實施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的費用;
(五)治療本條第二款范圍內的並發症的費用。
用人單位職工因生育、終止妊娠引起並發症在產假期間的醫療費用和因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引起並發症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產假期滿後需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並發症醫療費用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費用的具體范圍和標准,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失業後,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生育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生育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男職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無工作單位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
⑻ 湖南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參保單位網上服務管理系統
社會保險常識看看對你是否有用
一、什麼是社會保險?
答: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通過籌集各方資金或通過財政預算,對勞動者在遭遇生、老、病、死、傷殘等勞動風險,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從而失去工資收入或經營收入時,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從而達到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二、我市已建立的社會保險項目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我國的社會保險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及依附於上述保險項目的遺屬保險。目前,我市已建立的社會保險的險種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三、我市的社會保險費為什麼要移交地稅部門徵收?
答: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以及廈府辦發[2003]133號《關於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工作移交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的通知》精神,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由地稅部門負責,形成「地稅徵收、社保使用、財政監督」的社會保險管理新模式。這一改革(1)可以從根本上保證社會保險費的收支兩條線,徹底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交叉,職能重復的問題;(2)可以更好發揮地稅部門優勢,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險覆蓋面和征繳率。(3)可以使勞動保障部門集中精力搞好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核、社會化發放、失業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更好地為深化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服務。(4)可以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險費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征稅網路化的優勢,逐步實現網上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方便繳費人,同時通過與勞動保險部門、銀行、金庫聯網,實現信息共享。
四、我市地稅與勞動保障(社保)部門在社會保險費管理中的職責如何劃分?
答:根據市政府規定,地稅機關負責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征繳、檢查;勞動保障(社保)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的記帳、待遇的審核和支付,以及核定政策性補繳、協保費、超齡養老保險費的金額。
五、繳費單位和個人為什麼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繳費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繳費單位和個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是社會保險法制化、嚴肅性的體現,也是社會保險待遇及時足額發放的必要前提。由於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單位繳費的一部分要劃入個人帳戶;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與本人的繳費年限掛鉤,如果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不能按時足額繳費,就會損害職工本人的社會保險權益,影響職工的合理流動。同時,根據《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暫停該單位在職參保人員享受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待遇,暫停期間所發生的本屬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
六、行政事業單位應以何種計費依據、費率為在職人員申報社會保險費?
答:1、行政事業單位的類別不同,參保人員的個人身份不同,其參加的險種,申報的計費依據、費率均不相同。詳見《行政事業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費率、費基表》(附後)。
2、各行政事業單位中納入市財政統發工資工作人員的所有應繳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市財政統發工資時一並代扣代繳。對該類人員,地稅機關只辦理參保人員的增減員手續,採集參保人員的基本檔案信息,該人員的繳費基數、費率和應繳費額由市財政支付中心核定並統一扣繳。
七、本市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是什麼?
答:本市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市人員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超過300%的按300%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一年一定,用人單位向地稅部門申報職工繳費基數後,在一個社保年度內,不論參保職工是否更換工作崗位,繳費基數不發生變化。
八、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答: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月平均數。職工工資統計口徑應嚴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出差補貼、誤餐補貼、獨生子女補貼除外)、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
九、社會保險年度如何確定?
答: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如2003年社保年度是指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十、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的,如何補繳社保費?
答:參保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的,應當從錄用或勞動合同簽訂之月起按月補繳社保費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徵收規則為:
1、參保單位在錄用或合同簽訂的當月及次月,辦理增員手續的,需從錄用或合同簽訂當月起補繳社保費,不加收滯納金。
2、參保單位在錄用或合同簽訂的第三個月,辦理增員手續的,需從錄用或合同簽訂當月起補繳社保費,並從應繳費款的次月1日起至辦理增員手續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社會保險登記申報
十一、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答:1、繳費人應當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繳費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社保登記與稅務登記一同辦理。已辦理稅務登記但尚未辦理社保登記的單位,應及時到地稅機關補辦社保登記。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可單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各辦稅服務廳登記窗口同時受理社會保險登記業務,具體為:
①島內單位到湖濱北路70號稅保大樓3樓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②島外單位到單位注冊地址所在區的地稅辦稅服務廳辦理。
4、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提供的資料為:
①已辦理或同時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填寫報送《社會保險信息補充表(適用於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一式三份)。
②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填寫報送《社會保險費數據採集表》(一式三份)、《社會保險信息補充表(適用於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一式三份),組織機構統一代碼復印件1份,機關事業單位需提供成立批文復印件1份。
5、單位可採用上門或上網兩種方式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社保登記。地稅機關審核通過後,單位在地稅機關受理的5個工作日後持《地方稅務/社保登記申請受理單》到登記窗口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十二、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
答:1、參保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辦稅服務廳登記窗口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
2、單位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應提供的資料為: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參保單位,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時一並辦理社保登記變更,填寫報送《地方稅務登記/社保登記變更表》(一式三份),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變更所需資料。
(2)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參保單位,填寫報送《社保登記變更表》(一式三份),並根據變更項目的不同,提供如下證明資料:
①名稱、營業范圍變更,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1份。
②地址變更,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1份;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未辦理產權證明的可提供購房合同;借用或贈予須提供產權證明及協議證明等)。
③負責人變更,應提供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3、單位可採用上門或上網兩種方式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社保登記變更。辦稅服務廳登記窗口對參保單位填報的表單、資料審核通過後,予以辦理社保登記變更。對涉及變更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需換發新證的,參保單位在受理的5個工作日後持《社會保險變更登記受理單》到登記窗口領取變更後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十三、參保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
答:1、單位繳費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可以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2、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單位繳費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單位繳費人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先履行如下義務:
(1)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2)及時辦理單位參保人員減員手續。
4、單位繳費人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提供的資料為:
(1)有稅務登記的單位繳費人,社保登記注銷應與稅務登記注銷同時申請辦理,填寫《注銷地方稅務登記(社保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提供稅務登記注銷所需資料。
(2)沒有稅務登記的單位繳費人,填寫報送《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並附送以下資料:
①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②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
③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文件;
④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地稅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注銷手續。
十四、行政事業單位應如何辦理職工參保手續?
答:1、參保單位錄用職員,應依法到稅收管征局辦稅服務廳辦理新增人員投保手續。投保職員應為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男不超過60周歲,女幹部不超過55周歲,女工人不超過50周歲),與參保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單位辦理新增人員投保手續應提供的資料為:
(1)單位辦理已持有醫療IC卡職工的社會保險投保手續應提供:①廈門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情況申報表》(一式三份)。②《介紹信》(人事局的公務員介紹信或組織部的介紹信或人事局的畢業分配報到證原件或復印件)。③市編辦(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後的《行政事業單位增加減少審核表》(市財政統發人員要提供)。
(2)其他情況應提供下列證明資料:①參保單位為外來管理、技術人員按本市戶口繳納社保費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管理、技術人員聘任文書復印件。②參保單位為超過勞動年齡的職工投保的,需提供經勞動部門審核後的《參保個人繼續繳費申請審批表》;
3、參保單位在新增人員投保業務被受理後的5個工作日後,應攜帶未辦理醫療IC卡職工個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及黑白照片各一張及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IC卡的製作。
地稅部門受理新增人員投保業務的時間為:每月的6日-25日。
十五、單位如何辦理參保職工減員手續?
答:1、單位與參保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或單位參保人員退休、死亡的,應及時到地稅管征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參保人員減員手續。
2、單位辦理職工減員手續應提供的資料為:《廈門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情況申報表》(一式三份);市編辦(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後的《行政事業單位增加減少審核表》(市財政統發人員要提供)。辦理死亡減退的,還需提供死亡證明復印件。
地稅部門受理參保職工減員手續的時間為:每月的6日-25日。
十六、單位如何辦理參保職工外來轉本市(繳費基數變更)手續?
答:1、單位參保職工繳費身份發生變更的:外來員工轉為本市戶籍(含藍印戶口)員工以及外來管理、技術人員按本市戶籍員工繳費,應及時到地稅管征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參保人員繳費基數變更手續。
2、單位辦理職工繳費基數變更手續應提供的資料為:①《廈門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信息變更申報表》(一式三份),②外來員工取得我市城鎮戶口或藍印戶口應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③外來管理、技術人員按本市繳納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管理、技術人員聘任文書復印件。
地稅部門受理參保職工繳費基數變更手續的時間為:每月的6日-25日。
十七、行政事業單位應如何辦理納入市財政統發工資工作人員的增減員申報手續?
答:1、行政事業單位統發人員在社保年度內發生增加、減少、死亡等變更時,所在單位應憑市編辦(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後的《行政事業單位增加減少審核表》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增減員手續,經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後,憑《審核表》到市財政局辦理代扣代繳變更手續。地方稅務機關只辦理人員的增減,不採集人員的繳費信息。
2、市財政支付中心審核統發人員應繳社保費的金額,並在每月12日之前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代扣代繳的用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繳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
3、市財政支付中心傳遞的參保人員與稅務機關信息系統中參保人員不符的,稅務機關以支付中心的人員為准進行核對更正。
十八、單位如何辦理參保職工年度繳費基數申報?
答:1、單位應根據參保職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於每年的5月至6月(具體時間見地稅通告)向地稅機關申報本單位參保職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2、納入市財政工資統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其工資統發人員的年度申報向市財政支付中心統一申報,其他編制人員的年度申報由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向所屬地稅機關申報。
3、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地稅管征局辦稅服務廳領取《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領取方式可分為:
(1)網上查詢下載:參保單位可直接上地稅網站查詢下載《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2)電子數據領取:參保單位可直接向辦稅服務廳人員拷貝《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3)紙質表格領取:參保單位可到辦稅服務廳列印領取紙質《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3、單位發現《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ND01》中參保人員信息、參保人數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先向辦稅服務廳核實更正,確認無誤後,可通過地稅網站或上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向辦稅服務廳如實申報。
4.在年度申報期間,單位新增人員的,按是否已辦理年度申報進行處理:對已辦理年度申報的單位,新增人員的年度申報,在辦理單位增員時一並申報;對尚未辦理年度申報的單位,應在進行年度申報時對新增人員一並申報。
5、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年度申報的,其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以上一社保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
十九、單位應如何申報繳納每月應繳的社保費?
答:1、單位在申報繳納每月應繳社保費前,可上門或上網查詢核對本月《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對帳單》、《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補(預)繳對帳單》、《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表》。
2、單位對本月的應繳金額及參保人數、人員身份核實無誤的,應在每月的6-20日按對帳單核定的徵收數,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徵收數據有異議的,應在申報期內及時到所屬辦稅服務廳核對糾正,再按核實後的金額進行申報。
3、電子申報單位可通過地稅網站申報當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非電子申報單位應填寫《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一式三份)到管征局辦稅服務廳申報當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
4、原在社保經辦機構採用「對公托收」方式申報的行政事業單位無需辦理社保繳費申報,地稅部門每月從原委託扣費賬戶直接扣費。
地稅部門受理社保費繳費申報時間:每月6日-20日。
二十、繳費單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何處理?
答:1、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在限期內繳納的,按日加收利息。加收期間從應繳費款的次月1日至申報繳費之日。
2、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應繳費款的次月1日起至繳費申報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二十一、社會保險費可否減免?
答: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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