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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區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26 11:46:29

A. 對於生活有較大困難的黨員,有關負責人應採取什麼方式

應該採取關心和幫助,使其渡過難關。

B. 民間個人成立公益幫扶基金需要什麼手續怎麼辦

當然需要,只有辦理登記手續才合法,權益才能受到保障.

社團登記管理條例
(1989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 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託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託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成立後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於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四章 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登記管理機關准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辦理注銷手續。社會團體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處分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注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C. 如何幫扶村級困難黨員,成效怎樣

1、幫思想。每季度走訪一次幫扶對象,了解他們的思想狀況和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鼓勵和引導他們轉變觀念,自力更生逐步脫貧致富。
2、幫生活。為幫扶對象解決生活上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增強他們戰勝困難的信心和勇氣。

3、幫生產。對黨員在創業、發展經濟、開發項目遇到困難時,提供技術、資金等方面的服務和支持。

4、幫就業。通過組織他們參加再就業培訓、個別指導等方式,幫助他們學習掌握相關實用技術,為就業創造條件。

5、幫信息。多渠道為幫扶對象提供致富信息,及時為他們出謀劃策,努力拓寬其家庭收入來源。

幫扶措施

1、摸清情況。每年年初組織人員對本支部困難黨員進行調查摸底,全面掌握他們的家庭結構、生活狀況、困難原因、有何特長、急需何種幫助等情況。

2、建檔立冊。黨支部將調查情況分類登記造冊,在此基礎上,結合實際制訂幫扶困難黨員的年度計劃,對幫扶工作進行統籌安排。

3、分類幫扶。根據黨員的困難程度和幫扶要求,分類別、分層次落實各類幫扶措施,在人力、物力、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針對性扶持。

4、落實責任。黨支部書記要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幫扶人和幫扶措施,明確幫扶項目、幫扶任務和幫扶目標,確保困難黨員幫扶工作在本支部得到全面落實。

D. 在校黨員如何幫扶困難黨員

為了在學風建設中更好地發揮學生幹部及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以先進帶動後進,本院結合學生學習狀況,經研究決定,制定學生幹部及黨員「一幫一」活動方案。我院本學期將深入的實施學生幹部及黨員「一幫一」計劃,相信在全院學生幹部及黨員的共同努力下,一定會讓同學們真正感受到學生幹部及黨員的服務性和奉獻性,同時也能進一步促進我院學風建設的發展。
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根據我院的自身情況,共有學生幹部及非畢業班黨員53位;非畢業班三門及三門以上掛科者24名,經常性逃課者31名,非畢業班寢室120間。本方案主要實施辦法及具體安排如下:
第一 一位學生幹部或黨員幫助一位三門及三門以上掛科者
根據我院三門及三門以上掛科者情況,主要針對非畢業班掛科者進行幫助,重點在學習方法及學習態度上。要求學生幹部和黨員深入寢室了解思想動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幫助。具體安排如下表:
學生幹部及黨員一幫一統計表(A)
幹部黨員可以根據以上的安排主動的關心和幫助自己幫扶的對像,使他們在學習方面有所提高。
第二 一位學生幹部或黨員幫助一位經常性逃課者
根據我院逃課學生的實際情況,主要針對經常性逃課者進行幫助,重點在學習態度和思想動態上。具體安排如下表:
學生幹部及黨員一幫一統計表(B)
幹部黨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主動關心和幫助自己幫扶的對象,由於在經常逃課的同學當中也包含了三門及三門以上的掛科者,考慮到實際的可操作性,在此我們重點督促其不再逃課了,通過按時專心上課,達到不掛科的目的,畫下劃線的同學為既平時逃課又掛了三門課以上的同學。
第三 一位學生幹部或黨員幫助兩到三個寢室的管理
為了加強寢室管理,督促同學們打掃寢室衛生,減小大功力電器的使用以及減少沉迷游戲者人數。要求學生幹部及黨員深入寢室對寢室成員進行幫助,並留意寢室人員的心理狀況。具體安排如下表:
學生幹部及黨員一幫一統計表(C)
相信通過此項工作的深入開展,我院學風將會有更明顯的提高,學生幹部及黨員的先鋒模範性將會得到更好的體現。
請參考。

E. 國家對黨齡50年以上的黨員有什麼補助政策沒

國家對黨齡50年以上,且無固定收入的農村和城鎮居民黨員每年有一定的補助,但各個地方有差異。如以下幾個地方:

1、重慶市長壽區

按照其黨內互助幫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長壽區將對建國後入黨且黨齡在50年以上(含50年)、無固定收入的農村和城鎮居民黨員,以及年滿60周歲、沒有子女或子女無贍養能力的貧困黨員,每年發放360元生活補貼。

2、江西省崇義縣

崇義縣出台了《50周年以上黨齡老黨員補助發放實施辦法(試行)》,加強對老黨員的關懷幫扶,幫助老黨員解決實際困難,從2014年起,對該縣50周年以上黨齡的老黨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標准發放補助。

3、豐城市

2008年以前戶籍和黨組織關系在農村(含農村居委會和社區)的50年以上黨齡(黨齡計算時間截止到當年7月1日前,下同)的無固定收入的黨員。

2011年符合條件的80周歲以上老黨員生活補貼增加為1200元,即市財政下撥600元,各黨委配套600元。80周歲以下符合條件的老黨員補貼標准不變。

(5)渭城區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為傳遞黨的溫暖,進一步增強老黨員的榮譽感,繼承和弘揚老一輩共產黨員的優良作風,全國各地舉行「為50年以上黨齡共產黨員頒發榮譽紀念章」儀式。

活動現場,社區工作人員為老黨員送上了紀念章,感謝他們作出的積極貢獻,並詳細詢問他們的身體狀況以及生活有無困難等情況,希望他們多多保重身體、發揮余熱,繼續用自己豐富的工作經驗為社區發展獻計獻策。

老黨員們懷著激動的心情拿起紀念章戴上,並仔細地撫摸整理。他們一致表示,非常感謝黨和政府給予的關愛和照顧,特地為他們頒發紀念章,心裡特別溫暖、特別自豪。

老黨員們為黨為國兢兢業業,勤勤懇懇辛苦奉獻幾十年,他們至今仍然保持崇高的革命精神和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是年輕黨員學習的榜樣。全國各地今後還會一如既往地關心、關注他們的生活,盡最大努力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讓他們安度晚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崇義縣為50周年以上黨齡黨員發補助 每人每月100元

F. 自願捐黨費的規定 黨員想將個人的遺產部分繳納給黨組織,做為基層黨組織幫扶黨員的基金,不知有什麼規定

這個民事自主,個人有權利處理自己的財產。一方面黨章只規定了多交黨費超過一千的要交中組部,你這個情況建議與上級組織報告,大力宣傳黨員這種好形象

G. 請問貧困黨員的救助是什麼

一是應急救助。對於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突發性事件造成困難的黨員,黨員服務站應積極實施應急救助。應急救助主要包括及時組織對困難黨員進行慰問,進行心理疏導,幫助他們穩定情緒,樹立戰勝困難的信心;組織專門人員幫助困難黨員家庭解決治病、救災和意外事故處理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於一時難以脫離困境的黨員家庭,要及時安排,給予長期幫扶。可以設立困難黨員救助基金,用於困難黨員的救助工作。同時各社區黨組織要積極幫助困難黨員向社會慈善機構申請慈善救助。
二是結對幫扶。對於長期生活困難的黨員,要結合轄區單位黨組織與社區黨組織結對共建活動、黨員志願者服務活動等,組織動員基層黨組織和有條件的黨員,與困難黨員結成幫扶對子,明確幫扶措施、目標和要求,從生活上關心,物質上幫助,情感上關懷,精神上激勵他們,盡可能地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擺脫困境。
三是走訪慰問。健全完善對困難黨員的慰問制度,堅持每年」七一」和春節前夕到生活困難黨員家庭進行慰問,送去黨組織的溫暖.同時要定期、不定期的到困難黨員家庭進行走訪,了解幫扶情況,加強溝通交流,掌握黨員思想脈搏,有針對性的做好思想引導工作,做到「四必談」,即困難黨員生病、受災、發生意外時必談;黨員思想不穩定或有意見情緒時必談;黨員無故不參加組織生活時必談;黨員在生產生活中遇到困難時必談,通過談心活動,幫助困難黨員振作精神,鼓足戰勝困難的勇氣。
四是咨詢服務。黨員服務站要積極主動地利用社會保障體系,加強對困難黨員的救助幫扶。如積極開展對生活困難黨員的咨詢服務活動,主動向困難黨員宣傳城鄉低保、社會救濟、社會保險、大病救助、再就業免費培訓等國家社會保障和救助服務政策,為困難黨員提供全程代理服務,幫助困難黨員辦理各種社會保障和救助手續,使他們能盡快享受到各種政策扶持;積極尋找各種就業門路,為有就業能力的困難黨員提供就業信息,免費為他們提供就業推介服務;積極支持困難黨員創業,並在創業貸款方面為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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