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九十六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第一百零二條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第一百零七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保險產品經營情況等重大事項。
第一百一十一條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法規定,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⑵ 到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做業務員要繳納保證金嗎
需要交保證金的。
這是保監會規定收取的,各家保險公司都應該是這樣。只是要注意:
1、錢應該由你自己直接交到銀行(你所加入的保險公司帳戶上),盡量不要交給個人;
2、把銀行收據的底聯交給公司,他會換給你公司蓋章的收據發票,留好!
3、以後離職了,憑收據退還保證金(大概需要一個月的時間)
各個公司的規定略有不同,你可以參考上面的做法。
一般內勤是交一千,外勤的交五百。
⑶ 保險從業人員要交信用保證金嗎
1.保險銷售人員進入保險公司是有信用保證金繳納的。
舉例:平安500元
泰康100元
太平300元
人壽500元
2.在業務員辦理離職時憑發票收據退回保證金。
⑷ 平安保險保證金如何退
不會退你的,平安就是通過這個方式騙人,簡直是一本萬利的騙局
你指望他們退錢?恐怕難如登天
平安在網路上,那是瘋狂地找人,不要學歷,什麼都不要,去了就會說你是人才,多麼多麼優秀,然後開始漫天畫餅
簡直把人當白痴
忽悠你去了,然後第二天你又去了,交了100培訓費,然後又交500押金……然後沒有底薪,等你正式工作了就逼著你賣保險,賣不出去三個月後你就可以收拾東西滾蛋了
平安就用這種套路,欺騙那些剛入社會的大學生,何其可惡
⑸ 太平洋保險公司需要新入職的員工繳納500元的保證金,這個有法律依據嗎如果不繼續做的話,會退還的嗎
沒有,公司收取保證金的行為就是違法的。如果不繼續做的會退還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額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五)項和《合同法》第(五)項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從一開始時起便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也不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產生法律效力。
不過,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對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至於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願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上述規定調整范圍。
(5)保險營銷員保證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太平洋保險公司主要產品及業務范圍:
車險方面: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上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基本不計免賠特約條款、附加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以及自燃險等險種。
非車險方面:財產險、責任險、信用保證保險、船舶貨運險、人意險、短期健康險等保險與再保險業務。承保業務涉及航空航天、電力能源、石油化工、基礎建設以及金融貿易、船舶汽車、機械設備、電子通訊、倉儲物流、紡織煙草、科技創新等各行各業,各個領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證金
⑹ 主題:保險公司收取代理人的押金或叫保證金合理嗎
保監發[2007]93號文件中的第四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以保障保險單證、保險費或客戶資金安全為目的向保險營銷人員收取押金的,應當徵得保險營銷人員的書面同意,並在與保險營銷人員簽訂的委託協議中約定押金金額,明確押金的收取方式、收取目的、退還時間與退還條件,不得因約定以外其他理由扣減押金。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應當向保險營銷人員出具押金收據,加蓋公司印章,並在公司財務系統中單獨核算與管理。」保監發[2009]98也再次提到過。
多數公司沒達到監管要求,其實都是非法的行為。看看有多少代理人不能及時拿到退還的押金就知道了。
⑺ 保險公司收取業務人員保證金合法嗎
收押金的問題,這是制定規則那人腦子里有屎,你說的一點都沒錯,制定規則的人挺有趣的。
代理關系沒有說代理需要差勤,如果你是某個品牌的代理商,你說某個品牌的人會讓你天天去他那上班嗎?讓你出勤是沒有根據的,可以換到不要求差勤的公司或者其他不要求差勤的部門去。
要是去做安利、玫琳凱等等,也是代理為什麼就不要求出勤?這制定規則的人挺有趣的。很多人都說保險是給自己做的,公司要求出勤是為了什麼?說不通!!!
掙錢不一定能掙到,但規矩還挺多,方不是方,圓不是圓的。
所以很多人不願去做,既掙不到穩定的收入,又規矩特別多,很多時候還要求其他的事情,有的公司組織出去培訓還要你交錢呢,你說合理嗎?
做代理就是代理,發工資才要求出勤呢,你在其他單位上班做銷售給你無責底薪,但要求出勤,那出勤還有點意義。
⑻ 為什麼做保險營銷員要交保證金
因為保險代理人有時候需要用有價單證,如果有價單證不小心丟失,是要通過電視,報導聲明作廢的,當業務員不做時,可以退回保證金。
⑼ 保監會有規定從事保險行業的人要交500元的保證金嗎
沒有。不需要保證金。
1、保監會從來沒有交保證金一說
以往保監會要求過從業資格考試。所以有的保險公司收考試費。現在這一項也取消了。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條和第122條規定,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2、從業交保證金不符合《勞動法》規定
《勞動法》從沒規定過入職要先給單位交保證金。
有些用人單位收這個錢沒有法律依據。甚至還有騙子冒充公司人員收取保證金斂財。
附錄: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中介〔2015〕139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部分條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為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二、根據《國務院審改辦關於嚴肅紀律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審改辦發〔2015〕2號)相關要求,我會決定廢止《關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2014〕74號),不再委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請各相關單位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三、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條和第122條規定,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五、保監局要認真督促轄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嚴把准入關,加強風險監控。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請各保監局將本通知內容及時轉至轄內各有關單位,切實貫徹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開前端的同時,嚴格管控後端,做到無縫對接。中國保監會將盡快制定完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⑽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新保期交報費按什麼比例提取保證金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沒有按期交保費提取保證金的相關規定,只有按注冊資本提取保證金的相關規定。
保險法中:
第九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維護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進行監督管理,保險公司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等行為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遵循「足額、安全、穩定」的原則提存資本保證金。
第二章 存 放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兩家以上商業銀行作為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存放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
(二)上年末凈資產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與本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系;
(六)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將資本保證金存放在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住所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省會城市的指定銀行。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開立獨立銀行賬戶存放資本保證金。
第九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放期間,如存放銀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存在可能對資本保證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如,因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受到監管部門處罰、資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險公司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將資本保證金存款轉存至符合規定的銀行。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在中國保監會批准開業後30個工作日或批准增加註冊資本(營運資金)後30個工作日內,將資本保證金按時足額存入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銀行。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資本保證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額協議存款;
(三)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期不得短於一年。
第十三條 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保險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營運資金)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或等額外幣)的,對增資部分應當提存一筆資本保證金。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提存資本保證金,應與擬存放銀行的總行或一級分行簽訂《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合同雙方不得擅自撤銷協議。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要求存放銀行對資本保證金存單進行背書:「本存款為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款銀行未見到中國保監會的書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變更存款的性質、將存款本金轉出本存款銀行以及其他對本存款的處置要求。存款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的資本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在資本保證金存妥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事後備案。保險公司事後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存款備案文件;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備案表(一式兩份);
(三)《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原件一份;
(四)資本保證金存單復印件以及存單背書復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外幣資本保證金存款的匯率波動。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摺合人民幣)連續20個工作日低於法定要求的保險公司,應自下一個工作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足資本保證金並辦理相關事後備案手續。
第三章 監 管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事後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事後備案或不予事後備案的書面答復。
第十九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事後備案或者中國保監會不予事後備案的,不認定為資本保證金存款。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對資本保證金的以下處置行為,應事先得到中國保監會的批准:
(一)到期變更存款性質;
(二)提前支取;
(三)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
(四)清算時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
(五)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時,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
(六)其他動用和處置資本保證金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申請到期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性質或申請提前支取資本保證金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文件;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表;
(三)擬處置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
(四)擬處置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存單復印件及存單背書復印件;
(五)擬存放的資本保證金備案資料(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提供);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申請將資本保證金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擬簽訂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草案)。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清算時申請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的, 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清算文件。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申請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減資文件。
第二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六條 除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保險公司不得動用資本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在存放期限內,保險公司不得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的性質。
第二十八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不得用於質押融資。
第二十九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