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從江陰小湖到江陰社保管理中心坐什麼車到哪裡下
公交線路:江陰常州城際 → 城市9路,全程約30.1公里
1、從小湖村步行約490米,到達小湖村委站
2、乘坐江陰常州城際,經過42站, 到達西郊站
3、步行約110米,到達西郊站
4、乘坐城市9路,經過7站, 到達市政府站
5、步行約90米,到達江陰市社會保險基金...
㈡ 江陰社保局電話多少
江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0510)86802902
江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澄江中路8
2009年12月16日,江陰市委、市政府下發《關於印發<江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組建成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16個內設機構,下設9個事業單位。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制度,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促進就業形勢穩定;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我市就業的管理政策。
(三)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開發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等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四)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管理辦法;負責有關高層次人才選拔、引進和培養工作;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五)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組織我市重點智力引進項目和成果的鑒定推廣;管理來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
(六)負責軍隊轉業軍官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軍官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全面完成年度軍轉安置任務;負責轉業軍官教育培訓工作;協調全市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
(七)負責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工作。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准;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決算草案;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完善應對預案,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八)負責公務員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勵、任免、培訓、交流、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參與組織實施政府績效評估工作。
(九)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貫徹落實離退休政策。
(十)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勞資關系調處工作。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關系和勞動監察等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打擊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統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工作。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類法規;負責全系統法制宣傳工作;對非工傷類行政復議工作及行政訴訟做好答復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網路;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相關統計信息。
(十四)指導各鎮(街道、辦事處)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職能部門和市有關部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指導市相關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江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考鏈接:http://ke..com/view/9859414.htm
㈢ 江陰養老保險查詢個人賬戶
社保個人參保信息可以通過如下途徑查詢:
1、持身份證到當地社保機構直接查詢個人參保信息;
2、上班時間撥打12333電話咨詢查詢;
3、通過江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址憑身份證號、社保賬號、密碼等進行查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江陰社保自己交去哪交
在江陰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長江路188號3樓)或各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辦理。
辦理流程:
1、本人申請。申請人攜帶個人申請材料提出申請;
2、受理審核。受理並審核個人申請材料,審核通過的列印相關業務表單,每月15日、次月1日(節假日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生成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費銀行代扣數據。
服務對象:
1、具有本市戶籍,未被單位錄用的就業年齡段人員;
2、持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僱主(無僱工);
3、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外市戶籍人員在江陰養老保險繳費10年以上),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女性至少繳費至55周歲);
4、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職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人員,可申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
(4)江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申請材料:
1、具有本市戶籍未被單位錄用的就業年齡段人員需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江陰市民卡)原件,初次參加社會保險人員需提供個人戶口簿復印件(戶主及本人頁)、身份證復印件;
2、持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僱主(無僱工)需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障卡(江陰市民卡)原件;
3、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需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江陰市民卡)原件、個人檔案,填寫《江陰市社會保險延長繳費人員申請表》(經江陰市社保中心批准同意後受理);
4、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職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人員,填寫《江陰市機關事業離職人員養老保險接續繳費申請表》,提供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手冊、人事檔案、戶口簿、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江陰市民卡)原件。
㈤ 江陰個人社保查詢個人賬戶
您好!登錄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網站,輸入您的身份證號碼和社會保險編號,就可以查詢您的個人賬戶明細。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㈥ 江陰2014年的社保繳費基數是多少還是2025元嗎江陰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查詢電話是多少
7月18日,江陰市社保中心透露,根據市人保局《關於公布2013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要求,江陰對2013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進行了調整,新調整的有關基數將從7月1日起正式執行。
據了解,2012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51279元,根據這一數字,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人員,計算基礎養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273元,計算最低繳費系數使用的月繳費基準數為2564元。
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下同)參保單位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的上限為12880元,下限為2025元。上限按年度內累計月平均計算。2013年度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一檔為2025元、二檔為3832元、三檔為4273元、四檔為12880元。
據悉,社保繳費工資的上限和下限,跟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掛鉤。 繳費基數的上調,意味著今後參保人每月至少要繳的參保費及社保待遇也將相應提高。
㈦ 在江陰把社保提取出來,要哪些條件嗎(不是轉移)
其實也沒多少錢啊....你何必提前拿呢...
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中若干業務的經辦規程(錫社保[2008]14號)
為完善我市養老保險經辦業務操作規程,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政府第36號令)和市政府《關於貫徹<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意見》(錫政發[2008]10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業務操作規程。
一、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一轉入對象
1、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上,且與我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靈活就業,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2、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符合我市人才引進規定,經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准調動,或戶籍已遷入我市並實際居住,與我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靈活就業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二申請轉入時需攜帶的證件資料
1、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2、在本統籌區參保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和《社會保障卡》。
三辦理流程
1、轉入申請手續。個人填寫《無錫市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收函》,接收單位(含中介代理機構)同意蓋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確認符合轉入條件,簽注意見並加蓋印章,提供養老基金轉入銀行帳號。由本人持《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收函》,到轉出地辦理轉移手續。
2、審核轉入基金。省內轉入人員憑加蓋「基金轉移財務專用章」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省外(含省內蘇州工業園區、省農村信用社、省農墾、省監獄)轉入人員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先由社保中心財務部門辦理基金到帳錄入手續,再由業務經辦部門審核轉入基金數額。
3、審核轉入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信息和個人賬戶儲存額。
(1)企業轉入企業
根據《無錫市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收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審核錄入轉出地轉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個人繳費部分儲存額、單位劃轉部分儲存額;確認並錄入個人賬戶建賬起始年月和1992年1月至轉出年月的歷年繳費工資和繳費月數。
①推算建賬前個人賬戶推算儲存額。轉入人員有視同繳費年限、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從事特殊工種年限的,由接收單位攜帶個人檔案,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社保中心根據確認的視同和實際繳費年限,推算建賬前個人賬戶儲存額。
②被征地人員大市內轉入,錄入繳費基數和月數,然後根據「被征地人員繳費年限審核表」辦理異地征地接續手續,推算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列印《個人賬戶儲存額清單》給轉入人員。
③個人賬戶儲存額從辦理轉入手續的當月起記息。
⑵企業轉入機關事業
按上述企業轉企業辦法審核轉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轉入基金,轉入的個人賬戶封存。錄入轉入前繳費基數、繳費月數等,《手冊》交由職工本人保管。
⑶機關事業轉入企業
①從轉入企業起建立個人賬戶。
②錄入繳費基數、繳費月數。
③轉入單位持個人檔案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轉入前繳費年限,社保中心根據審核的視同和實際繳費年限,推算建賬前個人賬戶儲存額。
④機關工作人員(含參照、依照公務員)調入企業或軍隊軍官、文職幹部轉入企業實行個人賬戶補貼的人員,其個人賬戶補貼按轉入人員類別(機關或軍隊人員)單獨記載,同企業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利率不間斷計息。
⑷機關事業轉入機關事業
錄入繳費基數、繳費月數等轉入信息,《手冊》交由職工本人保管。
4、社保中心經辦部門確認轉入養老保險關系、辦畢轉入手續後,在《手冊》上記載接續時間,加蓋「養老保險關系接續章」,留存一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另一份交本人粘貼在手冊上。
二、養老保險關系轉出
一轉移對象
在停止繳費狀態且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市本級各類參加養老保險人員。
二需攜帶的證件資料
1、接收地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關系接收函(如需轉移基金的應註明接收地社保機構名稱、賬號、開戶銀行)。
2、參保人員在本統籌區的《手冊》和《社會保障卡》。
3、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三業務辦理
1、轉移人員轉移前存在欠費或應繳未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先到社保中心辦理補繳欠費手續,確認繳費記錄和手續是否齊全。
2、各類人員轉移手續辦理
⑴企業單位職工,列印《無錫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以下簡稱「轉移表」)一式四份並交個人簽字確認。跨統籌區(江陰、宜興與市區間轉移不轉基金)的應轉移基金為: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
⑵事業單位人員,列印《無錫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省內只轉關系,不轉基金;省外轉移基金為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⑶機關人員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轉移時列印《無錫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證明》一式三份並交個人簽字確認,不轉移基金。
⑷特殊人員轉移
①事業轉制為企業或由事業調入企業的人員,其在事業單位繳費部分,按事業單位人員轉移辦法辦理基金轉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已退還本人的不轉移基金;企業繳費部分按企業辦法辦理基金轉移。
②原郊區人員轉移
原郊區農村養老統籌納入市本級養老保險范圍的參保人員,應轉移建立個人賬戶(一般為2003年7月)後的全部儲存額以及建立個人賬戶前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間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和1998年1月至2003年6月期間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計算的累計本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計算。
⑸征地安置人員轉移
①按錫政發[2002]343號、[2004]103號文件實施社會保障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應轉移其征地後實際建立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本息和按規定推算建立個人賬戶後的金額;轉移征地前折算年限金額按下列辦法計算:
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1998年1月至2006年6月、2006年7月至征地當月,轉移基金分別為對應年度所適用的省市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個人繳費比例、11%、 8%;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從征地起往前推算記載的折算年限起始時間早於1996年1月的,從1996年1月計算轉移金額,晚於1996年1月的,按實際推算記載的起始年限轉移金額。大市范圍內只轉關系不轉基金。
②轉移時繳費基數按下列辦法記載。
1992年1月後有實際繳費記錄的按實記載;無實際繳費記錄的按對應年度適用的省市職工平均工資記載。
四基金財務處理
企業人員(不含蘇州工業園區、省農村信用社、省農墾、省監獄)省內基金轉移的,由社保中心財務部門在《轉移表》上加蓋「基金轉移財務專用章」,每季末按省規定統一結算應轉出基金。其他人員基金轉移按轉入地基金賬戶辦理基金財務結算。
五醫療保險關系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銜接
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在《手冊》上加蓋「已辦理轉移」章,然後本人憑《轉移表》到醫療保險窗口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
三、補繳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應當提供的相關材料
1、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補繳情形,屬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已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農村合同制工人除外)。
(1)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繳,憑歷年發放工資原始記錄,用工手續等資料。其中補繳2007年底前的,應提供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和錄用手續;補繳2008年1年1月後的,憑用工備案和勞動合同。
(2)行政或司法確認補繳,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處理決定、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調解和裁決文書以及人民法院的調解和判決文書和相應的歷年發放工資原始記錄。
2、實行基本養老保險或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參軍服役期間和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除外)的補繳,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書。
二補繳溯及最早時間
1、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追溯時間按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勞動爭議處理中社會保險追訴有關事宜的會議紀要》(錫勞社會紀[2004]2號)執行。
2、醫療保險費補繳。市區最早從2002年1月1日起補繳,其中錫山區和惠山區醫療保險的補繳最早起始時間分別為 2004年1月1日和2002年10月1日;失業保險隨養老保險一並補繳。工傷保險不受理個人補繳,生育保險不受理補繳。
三補繳基數、比例、利息
1、補繳基數。按照本人實際工資性收入確定。本人實際工資收入低於社會保險繳費基準數60%或高於300%的,按基準數60%或300%確定補繳基數。2007年8月底前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按補繳所屬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準數確定補繳基數。
2、補繳比例為歷年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見附件一)。
3、補繳養老保險利息
1995年底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補繳利息;1996年1月後至上一業務年度末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利率補繳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從補繳所屬年度起按規定利率計息。
4、醫療保險只補繳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不補繳,補繳後計算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記入個人醫療賬戶,不報銷補繳期間的醫療保險費。
四補繳受理
單位或個人填寫「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並攜帶相關資料,經社保中心申報部門初審,符合補繳條件的,留存「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和相關補繳材料,列印「補繳社會保險費確認表」(以下簡稱補繳確認表)一式二份,社保中心財務部門憑「補繳確認表」收費並蓋章(一份留存財務,一份由申報部門留存),申報部門憑「補繳確認表」在《手冊》上記載繳費基數。
五滯納金收取
按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六單位職工整體補繳和社會保險稽核補繳按原規定執行。
四、參保人員延長繳費
一延長繳費對象
本省戶籍的下列人員可以延長繳費。
1、2006年7月1日後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中按規定50周歲退休的女性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
2、1998年6月底前參加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
二延長繳費辦理
1、從到齡的次月起社保系統暫停繳費;需延長繳費人員,應在到齡當月提出申請。從申請次月起延長繳費。
2、延長繳費人員填寫「延長繳費申請表」一式二份(見附件二),社保中心靈活就業窗口受理初審,綜合業務窗口復核並辦理延長繳費信息設置,靈活就業參保窗口辦理具體延長繳費手續。延長繳費申請表一份由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窗口留存,一份由本人留存。
3、延長繳費人員可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參保辦法、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按靈活就業人員規定辦理。
三退休手續辦理
1、延長繳費人員繳費滿規定年限後,應及時向戶口所在地或暫住地勞動保障所提出退休申請,到市社保中心靈活就業窗口辦理停止繳費。勞動保障所經辦人員攜帶相關材料,到社保中心退休待遇核定窗口辦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續,以申請當月為退休時間。在本統籌區無暫住證的外地戶籍人員,由本人到市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2、本省外市人員1992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並參保或已進行繳費年限審核的(1992年後存在視同繳費年限),由本人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養老保險手冊、繳費年限審核表等到社保中心退休待遇核定窗口辦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續,以申請當月為退休時間。
3、延長繳費人員在延長繳費期間被征地,征地審核後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最低年限的,且批准征地時間早於征地繳費年限審核時間的,從最後繳費月的當月為退休時間。
五、一人有兩份以上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代碼)的合並操作
一手續辦理
由本人或申報單位,退休人員由本人或申辦退休的單位(已移交社區的由社區所在地勞動保障所)填寫「養老保險關系合並、終止、保留申請表」(以下簡稱「養老關系合並申請表」,表式另擬),社保中心受理部門審核確認,列印《養老保險關系合並、終止、保留確認表》(以下簡稱「養老關系合並表」,表式另擬)並蓋章,辦理合並、保留、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收回被合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社會保障卡》、《手冊》、《退休證》、《養老保險待遇審核(確認)表》,在被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手冊》或《退休證》上加蓋「養老保險關系合並」章。
一人有兩份以上養老保險關系是指:同為參保狀態;兼有參保和退休狀態;同為退休狀態。具體操作如下:
1、同為參保狀態
⑴由社保中心最後申報月的申報部門受理,審核確認養老保險關系情況,並在「養老關系合並申請表」上蓋章。
⑵綜合業務窗口辦理合並和退費操作。選擇合並的,列印「養老關系合並表」並交由本人簽字;選擇終止的,申請人持「養老關系合並表」到社保中心申報部門辦理停止繳費手續。合並或終止關系後按規定需退費的,按社保中心內部審批規定審核後,本人持「養老關系合並表」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手續。
2、兼有參保和退休狀態
⑴由社保中心最後申報月的申報部門受理,審核確認養老保險關系情況,在「養老關系合並申請表」上蓋章並交由退管窗口,退管窗口確認養老待遇享受情況並蓋章。
⑵綜合業務窗口辦理合並和退費操作。本人選擇保留在職的,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合並計入操作,列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選擇保留退休的,辦理退回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操作;保留在職或退休後按規定需退費的,按上述「同為參保狀態」的規程辦理退費手續。
3、同為退休狀態
⑴由社保中心退管窗口受理,並在「養老關系合並申請表」上蓋章。列印「養老關系合並表」,本人選擇停發的份額並簽字確認。
⑵綜合業務窗口按上述「同為參保狀態」的規程辦理退回個人賬戶余額手續。
4、「養老關系合並表」一式二份(需退費的一式三份),一份由綜合業務窗口留存,一份由本人粘貼在留存的《手冊》上,有退費的財務部門留存一份;「養老關系合並申請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受理部門留存,一份由綜合業務窗口留存(兩份同為退休的由退管窗口留存)。
5、被合並養老關系有視同繳費年限或征地折算年限的,其視同繳費年限或征地折算年限並入到保留的養老保險關系中,重新推算個人賬戶儲存額。
二個人代碼重復取捨規則
1、兼有繳費狀態和停止繳費狀態的,保留繳費狀態的個人代碼。
2、同屬繳費狀態的,保留參加醫療保險的個人代碼。
3、均參加醫療保險,則保留最近一次繳費的個人代碼。
4、兼有企業和機關事業的,保留實際工作單位繳費的個人代碼。
三一人兩個以上個人社保代碼的合並操作
1、一人兩個以上個人社保代碼的合並由社保中心綜合業務窗口受理。
2、一人兩個代碼中同一年月無重復繳費的,確定保留號碼,在社保操作系統「人員合並」模塊中直接進行合並操作。系統保留合並前情況備查;同年月有重復繳費的,列印「社會保險關系合並表」一式二份並由本人簽字確認,系統留存合並操作前的繳費情況備查。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外的其他險種重復繳費基數不疊加。
3、申請人持「社會保險關系合並申請表」和〈社會保障卡〉到社保中心醫療保險窗口辦理疊加醫療保險賬戶手續,醫療保險窗口收回被合並的〈社會保障卡〉。
4、信息中心〈社會保障卡〉卡窗口憑「合並申請表」,根據保留的社保代碼重寫《社會保障卡》,對被並個人代碼作廢除操作。
四需攜帶或提供的資料
《居民身份證原件》、《手冊》、《社會保障卡》,已退休的,還應攜帶《退休證》和《養老保險待遇(確認)審核表》。
六、破關撤改單位內退、協保、續保人員(以下簡稱「分流人員」)繳費辦法
一社會保險費基數
本規程下發後破關撤改單位分流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執行按我市「十一五」規劃和近幾年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並結合我市實際測算的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28%,醫療保險11.2%,失業保險3%。各類人員繳費標准見附件三。
二繳費方式和繳費主體
1、繳費主體按業務年度向社保中心申報繳費。上半年辦理破關撤改分流手續的,繳至當年度6月底,下半年辦理的,繳至次年的6月底;以後每年7月份繳納下一年度社保費。
2、繳費主體為破關撤改單位的上級管理單位或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具體操作為:社保中心按繳費標准計算列印「繳費結算表」給破關撤改單位,破關撤改單位根據「繳費結算表」中應繳社保費總額,繳至上級管理單位或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由上級管理單位或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向社保中心申報繳費。
三經費落實
對實施破關撤改的市屬國有(集體)企業,其上級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專門賬戶,落實應繳社會保險費用,實行專款專用,在市國有資產部門出具資金到位手續的前提下,方可辦理內退、協保、續保人員社保分流操作。區屬集體以上企業,必須在區財政部門或上級管理單位實行擔保的前提下,才可按上述辦法處理。
七、繳費基數疊加操作
一適用范圍
社會保險費已一次性繳至退休年齡的破關撤改單位中的內退、協保和續保人員(以下簡稱「分流人員」),重新就業後,繳費工資合並計算
二業務操作
1、人員管理和申報
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憑勞動(務)關系材料,到社保中心辦理「分流人員」增減變動和申報繳費。
2、基數疊加和封頂保底辦法
⑴分流人員繳費工資與現工作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疊加後按正常參保人員封頂辦法處理。
⑵超過封頂部分的個人繳費額,由現用工單位填寫「社會保險費退收申請表」,經社保中心申報部門審核蓋章後退回本人。具體退費操作參照「兩份以上養老保險關系退費辦法」辦理。
3、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基數疊加的處理
⑴養老保險基數疊加,個人賬戶儲存額累加,並按實際到帳時間分別記息。
⑵個人醫療賬戶按疊加的繳費基數計算個人醫療賬戶資金。
⑶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不疊加。「分流人員」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⑷工傷和生育保險基數不疊加,分流人員工傷和生育待遇,按個人發生工傷、生育所在單位的繳費基數作為待遇計算依據。
20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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