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管理 > 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26 02:04:32

1. 基金管理公司的政策法規

第一條為維護企業年金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根據勞動法、信託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年金基金的受託管理、賬戶管理、託管、投資管理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託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者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合同。
受託人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賬戶管理人)、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人)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人)分別簽訂委託管理合同。
第四條受託人應當將受託管理合同和委託管理合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一個企業年金計劃應當僅有一個受託人、一個賬戶管理人和一個託管人,可以根據資產規模大小選擇適量的投資管理人。
第六條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的,該企業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與其他投資管理人的總經理和企業年金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託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者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者投資管理人。
第七條法人受託機構兼任投資管理人時,應當建立風險控制制度,確保各項業務管理之間的獨立性;設立獨立的受託業務和投資業務部門,辦公區域、運營管理流程和業務制度應當嚴格分離;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受託業務和投資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託機構對待各投資管理人應當執行統一的標准和流程,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八條企業年金基金繳費必須歸集到受託財產託管賬戶,並在45日內劃入投資資產託管賬戶。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第九條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十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不同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一條非因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有關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託機構)或者企業年金理事會。
第十五條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應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確定,選擇法人受託機構作為受託人,或者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
第十六條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理事會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企業年金理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方聘任。
理事任期由企業年金理事會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誠實守信,無犯罪記錄;
(三)具有從事法律、金融、會計、社會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
(四)具有決策能力;
(五)無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情形。
第十九條企業年金理事會依法獨立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基金事務,不受企業方的干預,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不得從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提取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企業年金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
理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理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理事應當對企業年金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或者理事會章程,致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遭受損失的,理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以免除責任。
企業年金理事會對外簽訂合同,應當由全體理事簽字。
第二十二條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受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
(二)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戰略資產配置策略;
(三)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四)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並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履行方式;
(五)接受委託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六)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企業年金計劃並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託機構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委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年金理事會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企業年金理事會職責終止,由委託人選擇法人受託機構擔任受託人。企業年金理事會有第(一)、(三)至(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重新組成,或者由委託人選擇法人受託機構擔任受託人。
第二十六條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應當在45日內委任新的受託人。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資料,在45日內辦理完畢受託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託人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賬戶管理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
第二十八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信息管理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二)記錄企業、職工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
(三)定期與託管人核對繳費數據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財產變化狀況,及時將核對結果提交受託人;
(四)計算企業年金待遇;
(五)向企業和受益人提供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向受益人提供年度
權益報告;
(六)定期向受託人提交賬戶管理數據等信息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檔案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45日內確定新的賬戶管理人。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料,在45日內辦理完畢賬戶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賬戶管理人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託管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
第三十三條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設有專門的資產託管部門;
(五)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六)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七)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八)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九)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十)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四)根據受託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
(七)根據受託人指令,向受益人發放企業年金待遇;
(八)定期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
(九)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並定期向受託人報告投資監督情況;
(十)定期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情況的報告;
(十一)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十二)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託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託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45日內確定新的託管人。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託管資料,在45日內辦理完畢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託管人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
第三十八條禁止託管人有下列行為:
(一)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二)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託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
(三)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計劃、不同企業年金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混合管理;
(四)侵佔、挪用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第四十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 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養老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信託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一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 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 定期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五) 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六)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託人報告:
(一) 企業年金基金單位凈值大幅度波動的;
(二) 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受到重大影響的有關事項;
(三)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 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 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 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 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 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45日內確定新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在45日內辦理完畢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
第四十五條 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
(一)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 不公平對待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三) 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四) 侵佔、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 承諾、變相承諾保本或者保證收益;
(六) 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企業年金計劃委託人、受益人或者相關管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2.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 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 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 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 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 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三十三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三十七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第四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並處以警告。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或者報送解決方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四章 託管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託管人,是指受託人委託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
單個企業年金計劃託管人由一家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擔任。
第二十六條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四)根據受託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根據投資管理人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
(七)及時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八)定期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
(九)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報告;
(十)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至少15年;
(十一)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託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託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託管人。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託管資料,及時辦理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一條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禁止託管人有下列行為:
(一)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二)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託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
(三)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混合管理;
(四)挪用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4. 什麼是基金託管為什麼要基金託管基金託管手續費多少

基金託管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資產,監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獨立開設基金資產賬戶,依據管理人的指令進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資產,在有關制度和基金契約規定的范圍內對基金業務運作進行監督,並收取一定的託管費。
1,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規范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目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無序和惡性競爭的狀況,嚴重製約了其本身的正常、有序發展。
隨著商業銀行經營機制的轉變和市場意識的增強,中間業務已經成為各商業銀行競爭的重要領域,各行為了占市場、爭存款、拉貸款、上規模等閑素.紛紛採取少收費或不收費策略,有的行甚至採取無償為客戶提供營業場所、配備計算機、安排就業等倒貼方式,如利率非市場化,導致銀企雙方的「尋租」和不正當競爭等;但更為重要的是,銀行主觀上存在著想籍此以增加表內業務的思想,「堤外損失堤內補」。這就造成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目前這種無序狀況。這種狀況的突出表現就是中間業務少收費、低於成本收費甚至不收費。開放式基金的推出,商業銀行不僅可發展託管業務,而且可辦理代理發行、銷售、贖回、轉託管及過戶等業務。
基金發展、壯大,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等金融市場的發展完善,因而有其必然性。其規范、有序的發展,也促使商業銀行在代理、託管過程中,適應市場需求,進行有序競爭和發展。基金託管業務,對中資商業銀行來說,雖然是一項新興的中間業務,但其法律、法規相對比較完善,是少有的從一出生起就伴隨有相應成熟法律、法規出台的新業務品種之一。
相繼出台的《開放式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等相關政策文件,對與開放式基金代理有關的業務類型、范圍領域、收費標准等作了詳細規定。使這項新業務一出現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了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一改以往商業銀行其它中間業務新品種一推出就面臨惡性競爭的無序狀況。這對於建立銀行中間業務經營的良好習慣、調整其經營行為和模式,具有重要意義。
2.代理開放式基金,培養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經營人才。中間業務尤其是與資本運作、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等聯系緊密、密切相關的新興中間業務,對中資商業銀行來說,是一塊全新的領域,發展空間較大。但任何業務的開展,不可避免地都會面臨競爭。利潤較高、競爭較為平淡的與資本管理相關的中間業務需要較高的操作技巧、理論背景和高深的專業技能。
新型中間業務經營人才的缺乏,是制約我國新型中間業務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熟悉金融市場結構、通曉資本市場運作、掌握商業銀行經營技能的人才,對商業銀行發展新型中間業務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國銀行界目前最缺的就是這方面的經營人才。基金託管,商業銀行在代理基金的各項業務過程中,需要切實了解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等各方面的情況,結合自身的經營,加以綜合分析。
基金託管過程中,各項代理業務的操作、運行,客觀上為商業銀行適應新型中間業務的發展培養了人才,鍛煉了經營隊伍,促進了商業銀行經營能力的提高。基金託管作為一項新的中間業務,銀行經營人員需要調整思路,在組織機構設置及部門協調上,充分考慮、綜合協調,這對其從業人員來說,既是一種考驗,又是一個難得的鍛煉機會。
3.代理基金業務,豐富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內容,有利於商業銀行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我國商業銀行傳統的中間業務基本上集中在匯兌、結算、代收代付等與存款賬戶有關的方面,承兌、保函則鑒於風險防範和市場環境與基礎的欠缺等原因,近期內不可能有一個大的發展。相對來說,基金的託管業務,是一項飆險相對較小、利潤相對較高的新興中間業務。基金託管過程中,牽涉到客戶的咨詢、申購與贖回的交易、轉託管、過戶等,商業銀行在這一過程中,必須充分了解金融市場狀況,把握經濟命脈。
基金託管還為商業銀行進軍和服務資本市場提供了一條新途徑。代理基金業務,還增加了銀行與傳統客戶間聯系的渠道,可以「有利於商業銀行更好地為客戶進行投資理財等方面的服務。

5.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發起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四)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還必須在人才和技術設施上能夠保證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資者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名單及協議;
(三)基金契約和託管協議;
(四)招募說明書;
(五)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作為發起人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起人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募集方案;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基金契約、託管協議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由中國證監會規定。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續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
(一)年收益率高於全國基金平均收益率;
(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基金持有人大會和基金託管人同意擴募或者續期;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基金擴募或者續期,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封閉式基金的募集期限為3個月,自該基金批准之日起計算。封閉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的,該基金方可成立。
封閉式基金募集期滿時,其所募集的資金少於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的,該基金不得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少於2億元的,該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發起人必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須在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開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場所申購、贖回。
封閉式基金成立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請。基金上市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6. 證券法規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持有股份」,這種做法有什麼好處

可以保證投資者財產安全。
基金託管人是投資人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並由專門的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7.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七條 受託擔任產業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可以擔任產業基金託管人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性託管機構;
(二)經營作風穩健,經營行為規范,在提出申請前三年保持良好財務狀況,未受過主管機關或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三)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並具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設有資產評估部門並具有項目監督能力;
(五)具備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二十八條 產業基金託管人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所託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二)執行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執行並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會報告;對已經造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投資行為,應及時向管理機關報告;
(四)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五)出具基金業績報告,陳述基金託管情況;並向基金公司董事會和管理機關報告;
(六)託管協議、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須將所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嚴格分開,對不同基金分別設置帳戶,實行分帳管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管理機關核准,基金託管人須退任:
(一)基金託管人清算、破產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託管資產;
(二)基金公司董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託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東利益;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要求更換基金託管人;
(四)管理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託管職責的。
第三十一條 基金託管人因前條所外情況需退任時,基金公司董事會應提出新任基金託管人名單。新任基金託管人經管理機關認可後,原任基金託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基金無新任基金託管人接任的,該基金應當終止。

8.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

關於私募基金:
目前,國際上開展私募基金的機構很多,包括私人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特別是隨著國際上金融混業趨勢的發展,幾乎所有國際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該業務已經發展成為國際上金融服務業中的核心業務之一。
我國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成為兩大類:一類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投資計劃和管理自有資金的投資公司;另一類是沒有官方背景,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這類私募基金通常以委託理財的形式為投資者提供集合理財服務,其業務的合法性不明確。媒體和市場討論私募基金合法化問題時,主要指後一類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

幾個私募基金方面的網站:
http://www.smztc.com/news.asp?classcode=207
http://www.smzx66.com/News.asp?Type=8

9.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加快發展,規范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登記、設立、運作和監管,保護投資者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股權投資基金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發改辦財金[2008]100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專項用於對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的集合。該基金應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的,並由投資者按照其出資份額分享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的基金。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是指接受股權投資基金委託,規范管理運營股權投資基金的公司(企業)。
第三條 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包括x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制和信託制。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包括公司制和合夥制。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發起設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募集總額不超過50億元人民幣(含50億元)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經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批准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是負責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發展、備案和監管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在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家發改委的指導。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積極支持已在天津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備案。
第二章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注冊登記
第四條 設立公司制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注冊登記機關。
第五條 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人民幣。注冊資本允許分期繳付,股權投資基金首期繳付不少於1000萬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繳付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執行。
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七條 股權投資基金的經營范圍核准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經營范圍核准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第八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第九條 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在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三章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發展備案管理與投資運作
第十條 符合備案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注冊登記後,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股權投資基金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發改辦財金[2008]1006號)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二)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最近2年持續保持盈利的財務狀況,未受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三)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契約制和信託制基金)的注冊資本(協議募集資金總額)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實收資本(首期認繳額)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收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單個投資者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經濟管理經驗。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五)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六)有符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分別承擔基金的管理責任和託管責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基金託管人具有明確可行的基金託管計劃。
(七)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基金發起人協議(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夥協議)、章程、管理協議、託管協議等規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四)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納出資額的證明文件。
(五)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備案申請書、基本情況表、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一式三份並加蓋公章,審核通過後須提交其電子文檔。
(九)基金管理計劃書和基金託管計劃書。
(十)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受理備案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並向其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經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支持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備案:
(一)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都在天津濱海新區登記注冊。
(二)金融機構認購(承諾認購)金額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1/3。
(三)國家發改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並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企業)章程(協議)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減資本。
(三)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人、託管人變更。
(四)重大投資事項。
(五)清算與結業。
第十六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對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和託管銀行提交的財務報告、業務報告與託管報告等進行年度審查。在必要時,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審查。
對未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
第十七條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組織架構、內控制度、風險管理程序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基金資產安全,原則上要求股權投資基金委託經銀監會認可的商業銀行託管基金資產。
基金未投資於企業的資金,只能存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證券。
第十九條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進行自律管理,並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一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及時分析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發展情況,根據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閱讀全文

與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