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元月1日起新實施的《保險法》將作為保險四大原則之首的誠信原則被明白無誤地寫進了法律。在新增的6條規定中,有3條與誠信有關。「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保險經營的宗旨寫進了第一章「總則」中,「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更是切中要害,「保險公司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也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下面就誠信原則對保險公司的持續穩健發展的重要作用加以論述:
一、誠信對保險公司持續穩健發展的重要作用
誠信是維護市場秩序的必要條件。信譽、信用、信義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企業要講誠信這不僅是社會的要求,也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企業與社會之間有一種根源源於誠信原則的承諾,不遵循這種承諾的企業,可以矇混一時,但不可能長久生存下去。保險公司的經營特點決定了在其發展中,誠信尤其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是保險公司的立業之本和持續穩健發展的基礎。
(一)誠信是保險公司行為規范的重要方面。誠信即忠誠老實,遵守信用是人們行為的一種規范,也是協調人際關系的基本要求。做保險首先要學會做誠實守信的人,因此可以說,保險企業行為規范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誠信。《保險法》明確規定從事保險活動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公司推行誠信原則的關鍵是用誠信價值觀凝聚全體員工,用誠信服務規范約束全體員工,使員工的思維與行動成為體現公司價值觀和目標的有機統一體。集體目標的實現來自於每個個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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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努力,個體理性是集體理性的必要條件,保險公司的良好信譽必須建立在全體員工誠實守信的基礎之上。
(二)誠信是保險公司展業的基本准則,發展業務要以誠信為前提,對客戶要真誠相待,要為客戶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詢服務,設計最合適的保險方案,核保理賠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的規定,及時、准確、高效地完成。因此,從本質上來講,保險公司經營的是一種信任關系,以誠信為本是其生存發展的內在需要,加強誠信建設,提高公司的誠信度,營造良好的誠信氛圍是提高保險公司競爭力的重要任務。
(三)誠信是保險合同的基礎,是保險公司維護信譽的基本要求。保險從其含義來講是一種通過合同方式來處理風險的經濟補償制度,它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一中契約行為,是一個關於未來的承諾,它為保戶安排了一個可以理性預測和確定的未來,保險合同的確定來自於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的共同價值的認可,由於有關實際價值的信息是不對稱的,為了保證保險合同的有效公平,雙方必須堅持一種基於誠信的協商與合作態度。營銷員要向投保人正確地解釋條款,而不能誤導客戶,客戶也要如實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這是確保能夠順利履行的基礎。
(四)誠信是保險公司品牌管理的核心。市場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土壤,擴大市場份額,培育和開發有潛力的未來市場,都離不開品牌建設。不論哪一家保險公司,要想獲得穩定長久的發展,都必須加倍珍惜,維護自己的品牌。入世以後,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不僅將與國內保險公司競爭優質保源,爭奪保險人才,更重要的是他們還將通過其優良的品牌、先進的技術以及優質的服務贏得客戶的信任。保險經營的最高增界是要在社會公眾中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以此實現自身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而品牌管理的核心是堅持誠信,保險公司唯有誠信才能贏得客戶的忠誠。
二、《保險法》對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的相關規定
新的《保險法》為體現誠信原則的重要性不僅加大了對保險人的監管、監督力度,同時也對投保人的行為進行了約束,投保人一旦違背誠信原則進行「騙保」,保險欺詐,不但得不到保險金,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通過幾個實例來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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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進行保險欺詐造成的後果及危害,從而進一步說明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重要性。
(一)故意不如實告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具體來講,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就有殘疾,疾病或不適症狀或正在服葯治療,或者其具有一定的職業類別,業余愛好,生活習慣、家族病史等重要情況,這些情況是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附加條件承保,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告知保險人,而保險代理人為促成業務明知有隱情卻不促其如實告知,而是與當事人互相勾結,待簽訂保險合同一段時間後即以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為由申請理賠。例如:2002年4月5日,長春某保險公司接到報案,稱被保險人陳某於2002年3月29日在家中死亡,申請死亡保險金37.5萬元。因為案件涉及金額較大,該保險公司非常重視。理賠人員仔細審閱理賠材料,廣泛調查,搜集證據,並請司法機關介入後,終於使這起涉案金額近50萬元的帶病投保騙賠案件告破。保險公司業務員與投保人及其親屬相互串通,故意偽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財務狀況,隱瞞被保險人身患癌症的重要事實,採用代簽名、代繳保費的方式來騙取保險金。
(二)故意製造保險事故。《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有相關條款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具體表現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違背社會道德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然後惡意製造保險事故,以騙取保險金。由於此類保險欺詐行為往往與違法犯罪聯系在一起,因此盡管此類案件較少,但其所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卻最嚴重。1997年9月3日,劉某為其開計程車的妻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終身還本保險,保險期限一年,受益人為劉某本人。根據條款規定,如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身故,保險公司將給付6萬元的保險金。1997年12月14日上午,劉某因瑣事與妻子爭吵,早有殺妻之念的他,將妻子活活掐死,並用剪刀在其右胸部刺了一刀後,偽造現場故意翻箱倒櫃,將妻子身上的金銀首飾取下藏起來後,溜出家門。原本劉某希望鄰居發現後代他向警方報案的。但他在外轉了一圈回來後,家中仍無半點動靜,無奈之下,劉某隻好自己報案。警方經過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後,認為劉某有作案的嫌疑。為進一步取證,警方欲擒故縱,故意將已置留2天的劉某放回,發現劉某回家後的第一件事就是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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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其妻子的6萬元身故保險金。後經公安機關的審訊和進一步調查取證,一樁殘忍的殺妻騙賠案終於告破。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發票。《保險法》規定,保險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假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具體表現在,被保險人出險後為了騙取保險金,一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採取各種手段,從有權部門開具虛假的證明或發票。而一些有權部門往往因為各種社會關系或是接受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好處,或者認為「反正不要我掏腰包」,便不顧原則,玩忽職守,為保險欺詐大開方便之門。如在為被保險人進行傷殘鑒定時,有意誇大傷殘等級,被保險人明明是因自殺或疾病身故,卻應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要求開出意外身故的證明。證明被保險人原有的殘疾是由保險事故造成的,虛開醫療費用發票等等,還有一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騙取醫療補貼或醫療費用保險金,故意小病大養,呆在醫院不出來,或以住院為名行掛床治療之實,或以保險事故為名治療不屬保險責任范圍的疾病等,有的乾脆挺而走險製造假證明、假發票。下面一起「騙保」案就屬於這一類型。周某,男,某國稅局職工,2002年初參加城鎮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2003年1月19日周向該縣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處提出理賠申請,稱其在2002年共住院7次,發生費用總額153146.22元。根據保險條款及協議規定,保險公司應在醫保統籌基金支付21000元後支付大額醫療費用108778元。經理賠部門人員審核,發現理賠材料中有3張醫療費用發票為手開發票,涉及金額140209.8元。理賠人員前往該醫院調查,證實這3張發票均為自製的假發票,因為該醫院實行電子化管理,根本沒有手寫發票。
三、只有做好保險欺詐的有效防範才能將誠信原則落到實處
以上的幾個保險欺詐、保險騙保案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險人及社會方面的原因。中國的民族保險業要想持續穩健的發展,就必須將誠信原則落實到每一筆保險業務中,並且需要全社會都要共同關注。因此,保險公司在發展業務的同時還要有效地防範保險欺詐,保險騙保。如果忽視了這種現象,將會給保險公司帶來許多負面影響,讓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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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者對保險公司產生誤解,產生投保容易,理賠難的看法,對保險業的發展將非常不利,所以我認為將誠信原則落實到保險經營活動的每一項工作中,還應該做好有效防範保險欺詐、保險騙保、保險業應從以下方面來防範風險,才能確保保戶利益,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才能夠做大做強。
(一)從保險公司內部著手
1、要完善保險條款,減少保險欺詐發生的可能性。盡管保險條款是由保險人單方面預先制定的,但是保險合同簽定後,保險條款就轉化為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投保人和保險人均具有約束力。因此,保險人在擬定保險條款時,必須用詞准確、規范、明確具體說明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目前我國的許多保險條款均沒有明確列明保險欺詐、保險騙保除外責任,僅僅是在除外責任中籠統地規定對於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顯然沒有包含保險欺詐的全部內容。為了更好地防止保險欺詐的發生,應該明確保險條款,完善保險合同的內容在除外責任中應列明欺詐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減少保險欺詐的發生。
2、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建立科學的理賠程序和規范理賠制度。必須按承保和理賠分離的原則,建立專門的、高水平的理賠制度。現場查勘,必須嚴格認真,以弄清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對保險金請求人所提交的有關證明,要仔細審查是否齊全、屬實。要建立健全核賠制度,對理賠實行監督。具體地說,保險公司的各級理賠人員,都必須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進行理賠。每一起理賠都必須經過主管領導或上級公司的審批,必要時還應經過專家論證。保險公司還要建立規范的理賠制度,實行接案人、定損人、理算人、審核人、審批人分離的制度和現場查勘雙人制。做到人人把關,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嚴格防範,以確保理賠質量。同時理賠工作應嚴格按審查程序步步深入,並建立事故查勘報告檔案,以備復核和總結經驗教訓。在理賠工作中,若發現以賠謀私或內外勾結欺詐的,必須嚴肅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把好理賠關,有效地制止和杜絕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
3、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監控機制,嚴格管理,謹防疏漏。保險公司內部要建立承保核審制度,對所承攬業務的風險要按程序進行反復識別,評詁和篩選。以便有效控制風險。對承保審核人員要有相應的資格認定,評聘制度,只有具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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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專業知識,強烈的工作責任心,且富有實踐經驗的人,才能充當核保人。除此之外,還需建立承保核保檔案和審核人員的崗位責任考評制度,以完善的管理確保承保質量。
(二)從保險公司外部環境著手
1、加大《保險法》的宣傳力度。嚴厲打擊保險欺詐行為。首先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和宣傳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領會其有關保險欺詐規定的精神實質,並積極向社會各界宣傳,使公眾對參加保險有正確的認識,自覺地防止各種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要讓公眾知道,反保險欺詐不僅將使保險公司得益,廣大被保險人也將從中受惠。同時應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可考慮設立專項獎勵基金,公開舉報電話,利用知情人的求財心理,獲取社會面的反欺詐情報。實踐證明群眾的舉報對保險欺詐案的偵破非常有效,其次,保險人要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與保險欺詐行為作斗爭。當保險欺詐行為發生後,保險人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揭發、檢舉、督促他們對欺詐者予以行政或刑事處罰,決不能因為怕失去保戶而姑息遷就,最後,司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要正確處理好每一個案件,不僅需要辦案的司法人員有扎實的法律功底,還要有全面的保險知識,因此,必須切實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以利於及時發現和查處保險欺詐行為,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2、借鑒歐美國家成功經驗,成立全國或地區性的反保險欺詐組織。歐美國家保險同業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成立了許多反保險欺詐的聯合組織,開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可以借鑒。聯系我國現狀,可考慮在保監會的政策引導下,由保險行業協會牽頭組織,各保險公司參與,公安、檢察機關配合,聯絡各保險中介組織,共同出資成立全國或地區性的類似「保險欺詐調查協會」的組織,要制定工作章程,規定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統一行動綱領,從立體層面開展綜合治理。
3、加強保險行業與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的聯合,發揮各自特長。在目前條件下,合作的方式應該是多層次、全方位的,既包括高層合作,也包括基層單位間的相互合作,可以是個案合作,也可以成立相應聯絡機構。合作內容可包括,編輯保險欺詐案例,交流和傳授保險欺詐案的偵破方法,以及在保險欺詐案發生時,聯合協同破案等。
四、如何打造誠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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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的論述可以看出,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確很重要,但是面對入世後「洋保險」的進入,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應該怎麼做才能立於不敗之地呢?也就是說應如何打造中國的誠信保險呢!除了上面談到的有效防範保險欺詐外,我認為還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強保險理念。保險行為是以合同為紐帶,以信用為保障的資源配置機制,保險人要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礎,把誠信作為一種與資金、設備同等重要的「資本」,通過市場的優化配置來參與競爭,與被保險人建立起相互信任、共守承諾的良好關系。
(二)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由於中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在發展中缺乏與之相適應的制約和規范機制,一些代理人受到利益驅動,做出了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這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聲譽。因此,在整頓、規范保險市場時,各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特別是一線展業人員在展業技巧、服務手段、道德修養等方面的培訓。同時,要對代理人、經紀人嚴把「進入」關。通過必要的培訓,考核和行政、經濟手段,使其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水準。積極履行職責,為保險公司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提高服務水平。保險業服務水平的提高,不僅有賴於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先進的硬體設施,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每個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技能,增強服務意識,使服務理念滲透到保險業務的每一項工作之中。
(四)完善市場規則。新修訂的《保險法》將保險業的誠信原則提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位置,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分別增加了在誠信方面的具體要求,還增加了保險公司在保險委託代理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大了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些規定對規范保險人的經營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使保險公司必須更注重對員工的誠信教育。
(五)延伸誠信管理體系。保險人在打造保險誠信品牌的過程中,要建立起職責分明的內部管理體系。市場銷售、財務、業務部門都是這一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人要認真執行保險誠信監管的各項規定,負責對投保人和展業人員進行評估建立起客戶信用管理檔案和誠信管理系統,制定保險業的誠信規則。監督業務部門的操作流程,對理賠案件進行回訪跟蹤。
(六)建立真實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真實而完整的信息披露既有利於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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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身發展和壯大,也有利於政府管理部門實施有效監管,增加行業透明度。因此,保險人有責任和義務向上級監管部門與社會公眾提供內容真實、材料翔實的信息,政府監管部門則要對這些信息進行分類把關,制定相應對策,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七)加大保險監管的制裁職能。保險監管機構不僅要對保險人進行日常業務監管,而且還要制定一套對保險信用進行監管的方案,通過對信息採集,對保險人的信譽度進行綜合測評,對信用較差的保險人加以行政、經濟制裁,對信用較好的保險人則予以適當獎勵,並定期向公眾披露保險人信譽度的測評情況
總之,通過以上的論述及對幾個案例的分析、論證,充分說明了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無論對保險公司的長遠發展來講,還是對維護廣大保戶的切身利益來看都頗為重要。因此,誠信建設是保險業的基本原則。正如《保險法》所規定的那樣。「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保險這一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但是,如果沒有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信任,保險業就不會發展壯大,詐保、騙保就會防不勝防,整個保險業就會失去發展的環境,存在的空間。而時代需要保險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強烈呼喚誠信回歸。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保險誠信體制,打造保險業的誠信品牌,保險公司才能持續穩健發展,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才能夠做大做強。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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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險營銷員到底該做什麼
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人們會自己主動到商店去購買實物商品,但一般很少主動去購買保險。可是,任何一種產品在完成「生產」階段之後,都要進入銷售階段,最終到達消費者的手中,這才算是一個生產過程的完成。如果保險產品開發出來以後沒有到達消費者手中,這個生產過程可以說是沒有完成的。那麼,怎樣才能做到這一點呢?這就需要保險人自己通過各種途徑將產品「送」到消費者手中,使得消費者對未來「避害」產品的需求得以提前實現。保險產品的這種特點會要求營銷員要「不厭其煩」地向消費者作出解釋說明等。當然,這堅韌不應當被表現為「死纏爛打」,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會讓人反感,由此反而失掉營銷的市場。 營銷員應當以專業素養來營銷。有些人認為,保險營銷是一項很簡單的工作,似乎只要「敢於開口」或者「能言善辯」即行。實際上,保險產品的復雜性決定了一個優秀的壽險營銷員應當是具有深厚的專業素養的專業銷售人員。這個專業素養不僅僅體現在其銷售產品本身的內容上,更重要的是圍繞所銷售產品的相關知識上,例如保險、風險管理、金融、人口、宏觀經濟方面甚至心理學領域的知識。 營銷員應當以激情來營銷。有個道理是這樣講的:如果你連自己都說服不了的事情,是很難說服別人的;如果你連自己都不相信的事情,是很難讓別人相信的;如果你連自己都沒有激情的事情,是很難讓別人具有激情的。一言以蔽之,只有在你把這件事情作為一項事業,而不是僅僅作為「謀生手段」的時候,你才會擁有激情。保險營銷員在營銷的時候,一定是在闡釋你自己信奉的東西,一定要是自己發自內心的真情表述,只有這樣,才能真誠地打動你的客戶。 10年前,我說過這樣一句話: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成也營銷員,敗也營銷員」。我為什麼會這樣說呢?因為一方面,當時中國的保險市場還是一個非常弱小、落後的市場,為了獲得快速發展,搶占和擴大市場份額,各公司都在廣募營銷員,以實施我稱之為的「數量擴張型」的發展戰略;另一方面,中國的老百姓大都不了解保險,而保險的特性又決定了它在很大情況下是通過中介的方式——代理或者經紀——來銷售出去的。在這種背景下,由於一些營銷人員缺乏職業道德,業務素質低,為拉保戶可以說不擇手段,敗壞了保險營銷員的整體形象,更加重了消費者對保險的疑慮。10年過去了,中國保險業有了長足的發展,市場結構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然而,「保險是賣出的」的現狀並沒有改變。而與此同時,專業代理經紀公司也需要一個成長周期,在這種情況下,營銷員在中國的保險市場上仍然要扮演重要的角色,但無庸置疑,許多營銷員還並不能完全勝任這個角色。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看我認為,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壽講師在行動」的「示範效應」具有深遠的戰略意義
❸ 保險個代營銷員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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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公司的風險管理,建立規范、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提高風險防範能力,保證公司安全、穩健運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公司為實現以下目標提供合理保證:(一)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並可承受的范圍內;(二)實現公司內外部信息溝通的真實、可靠;(三)確保法律法規的遵循;(四)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五)確保公司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後的危機處理計劃,使其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第三條公司風險是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公司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第四條按照公司目標的不同對風險進行分類,公司風險分為:戰略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一)戰略風險:沒有制定或制定的戰略決策不正確,影響戰略目標實現的負面因素。(二)經營風險:經營決策的不當,妨礙或影響經營目標實現的因素。(三)財務風險:包括財務報告失真風險、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和舞弊風險。1、財務報告失真風險。沒有完全按照相關會計准則的規定組織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沒有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導致財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2、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沒有建立或實施相關資產管理制度,導致公司的資產如設備、存貨、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的使用價值和變現能力的降低或消失。3、舞弊風險。以故意的行為獲得不公平或非正當的收益。(四)法律風險:沒有全面、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有關文件的規定,影響合規性目標實現的因素。第五條按風險能否為公司帶來盈利機會,風險可分為純粹風險和機會風險。2第六條按照風險的影響程度,風險可分為一般風險和重要風險。第七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二章風險管理及職責分工第八條公司各部門為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審計部和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風險管理第二道防線;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為風險管理第三道防線。第九條公司各部門在風險、控制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一)公司各部門按照公司內控部門制定的風險評估的總體方案,根據業務分工,配合內控項目組識別、分析相關業務流程的風險,確定風險反應方案。(二)根據識別的風險和確定的風險反應方案,按照公司確定的控制設計方法和描述工具,設計並記錄相關控制,根據風險管理的要求,修改完善控制設計。包括:建立控制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方法和工具描述業務流程,編制風險控制文檔和程序文件等。(三)組織控制制度的實施,監督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發現、收集、分析控制缺陷,提出控制缺陷改進意見並予以實施。對於重大缺陷和實質性漏洞,除向部門分管領導匯報情況外,還應向公司董事會反饋情況,以便公司監控內部控制體系的運行情況。(四)配合審計部等部門對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第十條控股子公司的風險管理和職責分工的設置,分別參照上述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製定。第三章風險管理初始信息的收集第十一條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公司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應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部門及控股子公司。第十二條在戰略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戰略風險失控導致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並收集與公司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技術環境、市場需求、競爭狀況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重點關注公司發展戰略和規劃、投融資計劃、年度經營目標、經營戰略,以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第十三條在財務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案例,收集與公司獲利能力、資產營運能力、償債能力、發展能力指標的重要信息,重點關注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第十四條在經營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忽視市場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收集與公司產品結構、市場需求、競爭對手、主要客戶和供應商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對現有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操作運行情況的進行監管、運行評價及3持續改進,分析公司風險管理的現狀和能力。第十五條在法律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收集與公司法律環境、員工道德、重大協議合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等方面的信息。第十六條公司對收集的初始信息應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組合,以便進行風險評估。第四章風險評估第十七條公司風險評估主要經過確立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目標制定、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對策等五個基本程序來進行。第十八條確立公司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是公司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一)公司風險管理理念是公司如何認知整個經營過程(從戰略制定和實施到公司日常活動)中的風險為特徵的公司共有的信念和態度。公司實行穩健的風險管理理念,對於高風險投資項目採取謹慎介入的態度。(二)風險接受程度是指公司在追求目標實現過程中願意接受的風險程度。一般來講,公司可將風險接受程度分為三類:「高」、「中」或「低」。公司從定性角度考慮風險接受程度,整體上講,公司把風險接受程度確定為「低」類,即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採取謹慎的風險管理態度,可以接受較低程度的風險發生。公司的風險接受程度選擇也與公司的風險管理理念保持一致。第十九條目標制定是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對策的前提。公司必須首先制定目標,在此之後,才能識別和評估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並且採取必要的行動對這些風險實施控制。公司目標包括戰略目標、經營目標、合規性目標和財務報告目標四個方面。目標確定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戰略發展計劃,符合深交所和監管機構的規定。第二十條風險識別就是識別可能阻礙實現公司目標、阻礙公司創造價值或侵蝕現有價值的因素。公司可以採取問卷調查、小組討論、專家咨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訪談法等識別風險。公司應當准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以便確定相應的風險承受度。(一)公司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1、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4力資源因素。2、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3、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4、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5、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保護等安全環保因素。6、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二)公司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1、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2、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3、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4、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5、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6、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第二十一條風險分析主要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對公司目標的影響程度兩個角度,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控制的風險。風險分析方法一般採用定性和定量方法組合而成。在風險分析不適宜採取定量分析的情況下,或者用於定量分析所需要的足夠可信的數據無法獲得,或者獲取成本很高時,公司通常使用定性分析法。公司對風險進行分析,確認哪些風險應當引起重視、哪些風險予以一般關注,對於需要重視的風險,再進一步劃分,分別確認為「重要風險」與「一般風險」,從而為風險對策奠定基礎。風險的重要程度的判斷主要根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來確定:(一)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屬於「極小可能發生」的,該風險就可不被關注;(二)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高於或等於「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度小,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一般風險;(三)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等於或高於「風險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度大,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重要風險。公司進行風險分析,應當充分吸收專業人員,組成風險分析團隊,按照嚴格規范的程序開展工作,以確保風險分析結果的准確性。第二十二條風險對策。公司應該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發生的原因以及承受度,權衡分險與收益,選擇風險應對方案:規避風險、接受風險、減少風險或分擔風險。5(一)規避風險:指公司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業務活動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對策。如停止向一個新的地理區域市場擴大業務,或者出售公司的一個分支。(二)減少風險:指公司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准備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對策。(三)分擔風險:指公司准備藉助他人力量,採取業務分包、購買保險等方式和適當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對策。(四)接受風險:指公司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不準備採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策略。公司在確定具體的風險應對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1、風險應對方案對風險可能性和風險程度的影響,風險應對方案是否與公司的風險容忍度一致;2、對方案的成本與收益比較;3、對方案中可能的機遇與相關的風險進行比較;4、充分考慮多種風險應對方案的組合;5、合理分析、准確掌握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員工的風險偏好,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避免因個人風險偏好給企業經營帶來重大損失;6、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第五章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風險應對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險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所需的組織領導,所涉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所需的條件、手段等資源,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後所採取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風險管理工具。第二十四條根據經營戰略與風險策略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則,公司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式控制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第二十五條公司制定合理、有效的內控措施,包括以下內容:(一)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對象、條件、6范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作出風險性決定;(二)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與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三)建立內控批准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準的程序、條件、范圍和額度、必備文件以及有權批準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四)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五)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准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六)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公司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行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七)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確風險預警標准,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規范處置程序,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八)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公司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形成由公司決策層主導、公司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公司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九)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授權批准、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崗位可設置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員對其應採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按照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的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第六章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第二十七條公司建立貫穿於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准確、完整,為風險管理監督與改進奠定基礎。第二十八條公司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並改進,其檢查、檢驗報告應及時報送公司風險管理職能部門。第二十九條公司審計部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能否按照有關7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督評價,監督評價報告應直接報送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此項工作也可結合年度審計、任期審計、離任審計或專項審計工作一並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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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保險銷售人員管理崗工作總結
1、工作情況概述、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和取得的成績
2、存在的問題
3、努力方向
❺ 現行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最核心的精髓是什麼
一。全行業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一思想認識,增強守法意識
二、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遵守法律。
三、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切實承擔起本公司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改革責任。
四、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體制需要進一步的改革。
五、鼓勵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積極探索,要加強創新精神。
六、鼓勵保險公司投資設立專屬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銷售公司。
七、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
八、全行業要把保險營銷隊伍穩定問題擺在改革工作的突出位置,逐步推進各項改革進程。
全行業要注意研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化解改革阻力,推動改革進程。要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
這是我摘抄下來的,希望可以幫的到樓主的忙,謝謝,希望樓主採納!
❻ 我國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是什麼
是保險代理人制度。保險代理人在整個保險行業的食物鏈中,處於行業的最底層。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是不平等的代理關系:你不是我的員工,所以我可以不給你工資,社保、展業費用,不承擔僱主的任何義務。但是你必須接受我的管理,所以你必須接受考勤、培訓、管理和考核。如果不高興,我可以隨時開除你(當然我的說法會很文雅,不是開除而是解除代理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