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金個人捐贈款票據如何開
當然是當地的稅務部門申請,至於是否免稅要看基金會的性質和當地稅務的認定
按照稅法規定,非公募捐是要交稅的,應該給你開正式發票。發票由基金會向稅務部門取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
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 關於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部分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比例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⑵ 慈善基金會對外捐贈取得什麼票據
需列印贈送清單,如果針對農民的 ,最好有基層政府機構鑒收蓋章,再由受捐農民簽名並記錄身份證號碼備查
⑶ 捐贈保險給慈善機構,對方能否開收據
捐贈票據對慈善組織、捐贈人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捐贈票據是慈善 組織接受用於慈善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就捐贈人而言,捐贈票據是進 行慈善捐贈的法定憑證,也是申請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就慈善組織而 言,其開具捐贈票據需要符合法定條件並依法進行。
在實踐中,不少慈善 組織一度出現過捐贈票據的「一票難求」問題。為此,財政部先後下發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號)、《關於中 央公益性單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 〔2010〕122號)、《關於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 據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7號)等通知文件。
從《慈善法》出發, 結合相關文件,慈善組織開具捐贈票據的要求如下:
首先,慈善組織需按照《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 定,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凡是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 並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均可依法申領。
首次申領時,應先行申請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提交申請函、民 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單位章 程,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財政部門依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慈善組織提供的申請材料 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予以核准,辦理 《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發放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再次申領時,應當 出示《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提交前次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情況, 包括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 內容。財政部門對上述內容審核合格後,核銷其票據存根,並繼續發放公 益事業捐贈票據。
其次,接受捐贈以開具捐贈票據為原則。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的,應當 開具捐贈票據。慈善組織接受貨幣(包括外幣)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 金額填開捐贈票據;慈善組織接受非貨幣性捐贈時,應按其公允價值填開 捐贈票據。捐贈票據需要載明的內容要素包括: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 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
對於已開具的捐贈票 據存根,慈善組織應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
此外還有免於開具慈善捐贈票據的情形,是開具票據原則的例外。 一是捐贈人要求匿名的;二是捐贈人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對與上述無 需開具捐贈票據的情形,慈善組織應做好記錄。
⑷ 企業捐贈可以享受減稅政策嗎
2011年7月1日起,全新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我國的捐贈開始逐漸步入規范的操作流程。隨著我國高收入人群的增多,也有越來越多的公民和企業參與到慈善捐贈的事業中來,但是在實際捐贈的過程中,有相當多的個人或企業對捐贈涉及的法律模糊不清,導致自身應得利益的受損或無意中觸犯了法律。
因此,本文將就個人或企業參與慈善捐贈事業中經常遇到或忽略的問題逐一進行分析,使讀者能夠在投入捐贈事業中也切實維護自身的權益。
一、捐贈者
(一)捐贈之後應索取相應票據
2011年7月1日新實施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下列按照自願和無償原則依法接受捐贈的行為,應當開具捐贈票據: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應捐贈人要求接受的捐贈;
(二)公益性事業單位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三)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四)其他公益性組織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五)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通過對上述條文的解讀,不難得出以下兩點結論:
1、個人或企業進行慈善捐贈,應當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其他公益性組織捐贈。如果向這些部門以外的慈善機構捐款,則不能得到相對應的捐贈票據。
2、個人或企業向上述所列的這些部門或機構捐款的,有權利獲得對應的發票,上述組織或機構不得推脫。
捐贈憑據作為證明個人或企業有捐贈行為和確定捐贈數額的最重要依據,憑此依據,無論是捐贈的個人或是企業,都能在法定的范圍內享受到一定的稅收優惠,因此捐贈者應當予以充分重視。通過向指定的慈善機構捐款後及時索取捐贈票據,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二)捐贈部分可退、減、免所得稅
在生活中,由於公眾對法律不甚了解,人們往往捐了款,還為這部分捐款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了無謂的支出。其實,法律有明文規定,個人在進行捐款後,可以申請對於捐款金額部分免除或者退回個人所得稅,這一點往往被廣大群眾所忽略。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款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綜上來看,個人在捐款並索取相應的捐款票據憑證之後,可以申請要求辦理退稅或免稅手續。
另一方面,企業與個人相同,在捐款後,也可以得到相應的退稅、減稅、免稅。但是由於企業一般有專人負責賬目的管理,因此相對於個人來說,企業較少存在捐贈後遺漏申請退稅、減稅的情形。
(三)捐贈款退、減、免所得稅限額
1、個人捐贈免所得稅部分限額——30%
在前面提到的捐款可退稅,並不是指捐款的全部數額都能夠退稅,而是有一定的限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如果個人捐贈的數額小於應納稅所得額的30%,則這部分捐款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如果捐贈的錢款數額超過了應納稅所得額的30%,超過的部分仍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來說,若張先生個人月收入為6000元,新的個稅起征點為3500元,則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3500=2500元,據此可以得出免稅部分的捐款數額為2500×30%=750元。如果張先生該月捐款少於750元,則他可以申請對捐款部分免稅;如果張先生的捐款超過750元,則超過的部分仍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張先生只能夠申請減免750元所對應的個人所得稅。
對於一般情況下的個人捐贈,適用前面所說到的30%的免稅限額。但是對於個人向特殊的機構捐贈的,可以不受30%的限制,而是對於全部的捐贈實行全額免稅。這些捐贈包括:
向老年活動機構、教育事業的捐贈;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
對於向上述機構進行捐贈的,無論捐贈的數額是否超過了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30%,都可以全額免收個人所得稅。就拿前面提到的例子來說,如果張先生的捐款是向上述特殊機構捐贈的,那麼即使張先生捐贈超過750元,超過部分的捐贈仍然可以享受免稅的待遇。
2、企業捐贈免所得稅部分限額——12%
企業捐贈錢款,同樣也受到捐贈數額部分免稅的限制,只是在稅率與計算方式上與個人捐贈有所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的年度利潤,即企業在一年度中總的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及其他各項稅費、折舊後的資產余額。若企業捐贈的數額小於年度利潤總額的12%,則捐贈部分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可免交這部分捐贈額25%的企業所得稅。若企業捐贈數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則超過部分仍然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照20%繳納。
舉例來說,一企業年利潤為1000萬,則該企業若捐款少於120萬,則可以免交這120萬所對應的企業所得稅。若該企業捐款超過120萬,則超過的部分需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該企業為非居民企業,則超過的部分按照20%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相較於個人向特殊機構捐贈可享受全額免徵所得稅的情況,企業在這方面並不享有如此待遇。即便企業向特殊的機構捐贈,仍然會受到年度總利潤12%的限制。對於企業來說,並不存在捐贈全額免所得稅的情形。
(四)捐物只可免所得稅,不免增值稅、營業稅等經營類稅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本文之前提到的退、減、免稅,只是針對個人或者企業在捐贈之後可以免除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若個體工商戶或企業捐贈物品的,所捐贈的物品視作為一般銷售的物品,在計算增值稅或營業稅時,這部分物品仍然需要按照對應稅率計算增值稅或營業稅,並不能因為捐贈而像所得稅那般進行減免。
(五)申請退、減、免所得稅手續
1、個人捐贈申請退、減、免個人所得稅手續
個人在捐贈後申請退、減、免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方法:
第一,個人在取得捐款票據後,直接將捐款票據交給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有義務在計算捐款人個人所得稅前按照法律規定扣除相應的捐款金額,並且將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在下一次工資、獎金中扣除,或者直接將捐款對應的免稅金額退給捐贈人。
第二,若個人不向單位申請退、減、免個人所得稅的,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減免稅申請表》,並遞交證明捐贈的捐贈憑據,經過稅務機關審核後,會在個人下一次工資、獎金的個人所得稅中扣除,或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將應退稅額退還給捐贈人。
2、企業捐贈申請退、減、免企業所得稅手續
由於企業需要進行審計,因此並不需要像個人對所在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退、減、免稅的申請。
企業在捐贈並取得相應的捐贈憑據後,在每期賬目製作中,在當期的「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全額列明相關的捐贈明細,做相關的賬務處理。稅務機關會在對企業的審核過程中將捐贈所對應的企業所得稅進行扣除計算。
二、受捐贈者
(一)受捐贈者的主體資格
1、個人接受捐贈
個人作為接受捐贈的主體,或者以個人的名義成立慈善組織,需要經過當地的慈善管理部門或民間組織管理部門審批,一般來說,上述管理部門隸屬於民政部門的下屬機構。經過審批後,個人接受捐贈,是最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做法,不存在法律風險。
若未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法律並沒有禁止個人接受捐贈,也沒有相應法律、法規對這一情況進行規制,因此個人未經審批接受捐贈的行為處於法律的空白地帶。在這樣的情形下,一般可以認為這是接受捐贈者接受不特定群體的贈與,從贈與合同的角度來看,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樣未經過審批的公開募集資金,若資金量較小,則存在的法律風險非常輕微;但若以虛構事實、許諾回報等方式吸納他人捐贈的,且涉及金額過大的話,則很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導致經濟犯罪。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得出,一般來說,個人接受捐款可以通過贈與合同的方式進行。但接受捐贈的個人不得虛構接受捐款的理由,此外,也不得以許諾回報等方式引誘他人進行捐贈,否則,極有可能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企業接受捐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有資格接受捐贈的單位或者團體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
除上述兩者之外,其他企業或者單位雖也有權接受捐贈,但是在接受捐贈之後,應當將接受到的錢款或者物品全額計入企業或者單位的收入。因此,從實質意義上來說,這並不能夠作為企業或單位接受到的捐贈,而是視作為企業或單位的收入部分。
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有明確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八)接受捐贈收入。
(二)接受捐贈後再交易也需交稅
無論是個人或企業,在接受捐贈後,如果將接受的捐贈物進一步出售或轉讓的,個人或企業需要對出售或轉讓所得的收入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對應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如果涉及到經營行為的,還需要繳納對應的增值稅或營業稅。
另外,如果個人或企業需要將接受到的捐贈物再另行出售或轉讓,則需要繳納較高的所得稅以及增值稅或營業稅。這是因為,個人或企業在接受捐贈時,所收到的物品是不存在成本的,所以,在計算相應稅額的時候,沒有成本進行抵充。若個人或企業需要將收到的捐贈物再行出售或轉讓的,需要考量在後手轉讓時的高額稅收。
隨著公民慈善意識的提升和經濟收入的增加,參與到慈善事業中的群眾數量每年呈上升趨勢,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困難群體獲得了經濟幫助。這對於整個社會是具有積極促進作用的。
無論是捐贈者還是接受捐贈者,都需要了解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這將有利於我國捐贈事業健康發展,使得該項有意義的社會事業長久發展。
⑸ 公益性捐贈要取得什麼票據才能按規定稅前扣除
公益性捐贈要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五條 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名單予以辦理,即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位於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5)基金會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⑹ 捐贈完全免稅的項目有
2011年7月1日起,全新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我國的捐贈開始逐漸步入規范的操作流程。隨著我國高收入人群的增多,也有越來越多的公民和企業參與到慈善捐贈的事業中來,但是在實際捐贈的過程中,有相當多的個人或企業對捐贈涉及的法律模糊不清,導致自身應得利益的受損或無意中觸犯了法律。
因此,本文將就個人或企業參與慈善捐贈事業中經常遇到或忽略的問題逐一進行分析,使讀者能夠在投入捐贈事業中也切實維護自身的權益。
一、捐贈者
(一)捐贈之後應索取相應票據
2011年7月1日新實施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下列按照自願和無償原則依法接受捐贈的行為,應當開具捐贈票據: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應捐贈人要求接受的捐贈;
(二)公益性事業單位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三)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四)其他公益性組織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五)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通過對上述條文的解讀,不難得出以下兩點結論:
1、個人或企業進行慈善捐贈,應當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其他公益性組織捐贈。如果向這些部門以外的慈善機構捐款,則不能得到相對應的捐贈票據。
2、個人或企業向上述所列的這些部門或機構捐款的,有權利獲得對應的發票,上述組織或機構不得推脫。
捐贈憑據作為證明個人或企業有捐贈行為和確定捐贈數額的最重要依據,憑此依據,無論是捐贈的個人或是企業,都能在法定的范圍內享受到一定的稅收優惠,因此捐贈者應當予以充分重視。通過向指定的慈善機構捐款後及時索取捐贈票據,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二)捐贈部分可退、減、免所得稅
在生活中,由於公眾對法律不甚了解,人們往往捐了款,還為這部分捐款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了無謂的支出。其實,法律有明文規定,個人在進行捐款後,可以申請對於捐款金額部分免除或者退回個人所得稅,這一點往往被廣大群眾所忽略。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款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綜上來看,個人在捐款並索取相應的捐款票據憑證之後,可以申請要求辦理退稅或免稅手續。
另一方面,企業與個人相同,在捐款後,也可以得到相應的退稅、減稅、免稅。但是由於企業一般有專人負責賬目的管理,因此相對於個人來說,企業較少存在捐贈後遺漏申請退稅、減稅的情形。
(三)捐贈款退、減、免所得稅限額
1、個人捐贈免所得稅部分限額——30%
在前面提到的捐款可退稅,並不是指捐款的全部數額都能夠退稅,而是有一定的限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如果個人捐贈的數額小於應納稅所得額的30%,則這部分捐款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如果捐贈的錢款數額超過了應納稅所得額的30%,超過的部分仍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來說,若張先生個人月收入為6000元,新的個稅起征點為3500元,則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3500=2500元,據此可以得出免稅部分的捐款數額為2500×30%=750元。如果張先生該月捐款少於750元,則他可以申請對捐款部分免稅;如果張先生的捐款超過750元,則超過的部分仍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張先生只能夠申請減免750元所對應的個人所得稅。
對於一般情況下的個人捐贈,適用前面所說到的30%的免稅限額。但是對於個人向特殊的機構捐贈的,可以不受30%的限制,而是對於全部的捐贈實行全額免稅。這些捐贈包括:
向老年活動機構、教育事業的捐贈;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
對於向上述機構進行捐贈的,無論捐贈的數額是否超過了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30%,都可以全額免收個人所得稅。就拿前面提到的例子來說,如果張先生的捐款是向上述特殊機構捐贈的,那麼即使張先生捐贈超過750元,超過部分的捐贈仍然可以享受免稅的待遇。
2、企業捐贈免所得稅部分限額——12%
企業捐贈錢款,同樣也受到捐贈數額部分免稅的限制,只是在稅率與計算方式上與個人捐贈有所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的年度利潤,即企業在一年度中總的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及其他各項稅費、折舊後的資產余額。若企業捐贈的數額小於年度利潤總額的12%,則捐贈部分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可免交這部分捐贈額25%的企業所得稅。若企業捐贈數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則超過部分仍然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照20%繳納。
舉例來說,一企業年利潤為1000萬,則該企業若捐款少於120萬,則可以免交這120萬所對應的企業所得稅。若該企業捐款超過120萬,則超過的部分需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該企業為非居民企業,則超過的部分按照20%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相較於個人向特殊機構捐贈可享受全額免徵所得稅的情況,企業在這方面並不享有如此待遇。即便企業向特殊的機構捐贈,仍然會受到年度總利潤12%的限制。對於企業來說,並不存在捐贈全額免所得稅的情形。
(四)捐物只可免所得稅,不免增值稅、營業稅等經營類稅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本文之前提到的退、減、免稅,只是針對個人或者企業在捐贈之後可以免除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若個體工商戶或企業捐贈物品的,所捐贈的物品視作為一般銷售的物品,在計算增值稅或營業稅時,這部分物品仍然需要按照對應稅率計算增值稅或營業稅,並不能因為捐贈而像所得稅那般進行減免。
(五)申請退、減、免所得稅手續
1、個人捐贈申請退、減、免個人所得稅手續
個人在捐贈後申請退、減、免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方法:
第一,個人在取得捐款票據後,直接將捐款票據交給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有義務在計算捐款人個人所得稅前按照法律規定扣除相應的捐款金額,並且將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在下一次工資、獎金中扣除,或者直接將捐款對應的免稅金額退給捐贈人。
第二,若個人不向單位申請退、減、免個人所得稅的,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減免稅申請表》,並遞交證明捐贈的捐贈憑據,經過稅務機關審核後,會在個人下一次工資、獎金的個人所得稅中扣除,或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將應退稅額退還給捐贈人。
2、企業捐贈申請退、減、免企業所得稅手續
由於企業需要進行審計,因此並不需要像個人對所在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退、減、免稅的申請。
企業在捐贈並取得相應的捐贈憑據後,在每期賬目製作中,在當期的「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全額列明相關的捐贈明細,做相關的賬務處理。稅務機關會在對企業的審核過程中將捐贈所對應的企業所得稅進行扣除計算。
二、受捐贈者
(一)受捐贈者的主體資格
1、個人接受捐贈
個人作為接受捐贈的主體,或者以個人的名義成立慈善組織,需要經過當地的慈善管理部門或民間組織管理部門審批,一般來說,上述管理部門隸屬於民政部門的下屬機構。經過審批後,個人接受捐贈,是最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做法,不存在法律風險。
若未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法律並沒有禁止個人接受捐贈,也沒有相應法律、法規對這一情況進行規制,因此個人未經審批接受捐贈的行為處於法律的空白地帶。在這樣的情形下,一般可以認為這是接受捐贈者接受不特定群體的贈與,從贈與合同的角度來看,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樣未經過審批的公開募集資金,若資金量較小,則存在的法律風險非常輕微;但若以虛構事實、許諾回報等方式吸納他人捐贈的,且涉及金額過大的話,則很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導致經濟犯罪。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得出,一般來說,個人接受捐款可以通過贈與合同的方式進行。但接受捐贈的個人不得虛構接受捐款的理由,此外,也不得以許諾回報等方式引誘他人進行捐贈,否則,極有可能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企業接受捐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有資格接受捐贈的單位或者團體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
除上述兩者之外,其他企業或者單位雖也有權接受捐贈,但是在接受捐贈之後,應當將接受到的錢款或者物品全額計入企業或者單位的收入。因此,從實質意義上來說,這並不能夠作為企業或單位接受到的捐贈,而是視作為企業或單位的收入部分。
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有明確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八)接受捐贈收入。
(二)接受捐贈後再交易也需交稅
無論是個人或企業,在接受捐贈後,如果將接受的捐贈物進一步出售或轉讓的,個人或企業需要對出售或轉讓所得的收入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對應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如果涉及到經營行為的,還需要繳納對應的增值稅或營業稅。
另外,如果個人或企業需要將接受到的捐贈物再另行出售或轉讓,則需要繳納較高的所得稅以及增值稅或營業稅。這是因為,個人或企業在接受捐贈時,所收到的物品是不存在成本的,所以,在計算相應稅額的時候,沒有成本進行抵充。若個人或企業需要將收到的捐贈物再行出售或轉讓的,需要考量在後手轉讓時的高額稅收。
隨著公民慈善意識的提升和經濟收入的增加,參與到慈善事業中的群眾數量每年呈上升趨勢,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困難群體獲得了經濟幫助。這對於整個社會是具有積極促進作用的。
無論是捐贈者還是接受捐贈者,都需要了解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這將有利於我國捐贈事業健康發展,使得該項有意義的社會事業長久發展。
⑺ 捐贈發票的開票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捐贈收據(資金)》的開票范圍為:各行政事業單位(含社會團體)接受國內外社會各界無償捐贈的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資金時,開具的票據。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資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捐贈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公益性捐贈屬於稅法中的「無償贈送他人」的范圍,按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
(7)基金會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專用發票填開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以下時間要求開具:
(1)採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採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⑻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什麼部門統一監制的捐贈票據
捐贈票據對慈善組織、捐贈人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捐贈票據是慈善 組織接受用於慈善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就捐贈人而言,捐贈票據是進 行慈善捐贈的法定憑證,也是申請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就慈善組織而 言,其開具捐贈票據需要符合法定條件並依法進行。
根據《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七條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對於已開具的捐贈票 據存根,慈善組織應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
此外還有免於開具慈善捐贈票據的情形,是開具票據原則的例外。 一是捐贈人要求匿名的;二是捐贈人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對與上述無 需開具捐贈票據的情形,慈善組織應做好記錄。
⑼ 非營利組織去哪裡領取捐贈發票 需要什麼資料
去同級財政部門領
一、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並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按照《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可以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實行憑證領用(購)、分次限量、核舊領(購)新的申領制度。
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應按規定程序先行申請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提交申請函、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單位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組織開展公益事業的具體內容),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財政部門依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公益性社會組織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予以核准,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發放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公益性社會組織再次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提交前次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情況,包括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財政部門對上述內容審核合格後,核銷其票據存根,並繼續發放公益事業捐贈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