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會的結構是怎樣的
基金會組成
基金會組織結構
基金會的組織結構由治理決策機構理事會和執行團隊秘書處兩個部分組成。理事會承擔決策職能,通過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的定期理事會會議,對基金會戰略規劃、年度計劃、預算等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和審批。理事會下設項目審核委員會,項目審核委員會由理事及外部專家等組成,對理事會匯報,負責基金會項目的審批和質量監控。理事會秘書由秘書處工作人員兼任,負責理事會的會議記錄、紀要、文件的起草、記錄和保管等及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監事的聯絡工作等。秘書處為基金會的執行機構,負責人為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行政、項目、財務、人力資源和公關等職能部門。
『貳』 成立一個家族內部的基金會需要什麼條件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叄』 中國社會福利教育基金會的組織機構
辦公室
負責基金會日常行政事務,承擔人事文秘、檔案機要工作,負責與理事的聯絡,承擔基金會信息網路工作。
項目部
策劃和組織實施公益項目,募集資金和合理有效使用資金,開展扶持社會福利教育事業和救助社會弱勢群體的公益項目。
宣傳活動部
負責制定基金會宣傳工作計劃,做好有關籌集基金大型會議、活動的宣傳策劃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對外交流合作的宣傳聯絡工作,承擔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
民政部管理幹部學院(簡稱民政學院)前身是1959年成立的內務部幹部學校。1983年12月經民政部批准,教育部備案正式成立民政部管理幹部學院。1995年,民政部成立民政部培訓中心,與學院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1997年9月,中國假肢矯形技術中等專業學校並入學院。2007年4月,民政部成立民政部社會工作研究中心,具體工作由學院負責。2007年7月,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民政部管理幹部學院的基礎上組建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開展學歷教育。目前學院一方面作為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面向全國招生,另一方面承擔民政系統幹部職工在職培訓任務。
『肆』 海峽兩岸和諧發展基金會的組織架構
海峽兩岸和諧發展基金會組織架構:
理 事 長:任安利
副理事長:嚴曉蒸、聶台生、張宇、何文明、劉延軍
秘 書 長:劉延軍
『伍』 浙江敦和慈善基金會的組織架構
敦和基金會由治理決策機構理事會和執行團隊秘書處兩部分組成。理事會承擔決策職能,秘書處為基金會的執行機構,下設項目、研發、傳播和綜合等職能部門。
『陸』 公司內部組織架構如何設置
一般根據企業規模或者企業盈利模式有所不同。
一般微型企業(創業階段),領導領著銷售跑單子,有個會計兼行政後勤,就成,等於說兩個部門、行政和銷售(不找客戶,也可做售後)。
看具體情況吧、
『柒』 企業的內部組織架構有哪些主要形式
直線制直線制是一種最早也是最簡單的組織形式。它的特點是企業各級行政單位從上到下實行垂直領導,下屬部門只接受一個上級的指令,各級主管負責人對所屬單位的一切問題負責。廠部不另設職能機構(可設職能人員協助主管人工作),一切管理職能基本上都由行政主管自己執行。直線制組織結構的優點是:結構比較簡單,責任分明,命令統一。缺點是:它要求行政負責人通曉多種知識和技能,親自處理各種業務。這在業務比較復雜、企業規模比較大的情況下,把所有管理職能都集中到最高主管一人身上,顯然是難以勝任的。因此,直線制只適用於規模較小,生產技術比較簡單的企業,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比較復雜的企業並不適宜。
職能制職能制組織結構,是各級行政單位除主管負責人外,還相應地設立一些職能機構。如在廠長下面設立職能機構和人員,協助廠長從事職能管理工作。這種結構要求行政主管把相應的管理職責和權力交給相關的職能機構,各職能機構就有權在自己業務范圍內向下級行政單位發號施令。因此,下級行政負責人除了接受上級行政主管人指揮外,還必須接受上級各職能機構的領導。
職能制的優點是能適應現代化工業企業生產技術比較復雜,管理工作比較精細的特點;能充分發揮職能機構的專業管理作用,減輕直線領導人員的工作負擔.但缺點也很明顯:它妨礙了必要的集中領導和統一指揮,形成了多頭領導;不利於建立和健全各級行政負責人和職能科室的責任制,在中間管理層往往會出現有功大家搶,有過大家推的現象;另外,在上級行政領導和職能機構的指導和命令發生矛盾時,下級就無所適從,影響工作的正常進行,容易造成紀律鬆弛,生產管理秩序混亂。由於這種組織結構形式的明顯的缺陷,現代企業一般都不採用職能制。
直線-職能制直線-職能制,也叫生產區域制,或直線參謀制。它是在直線制和職能制的基礎上,取長補短,吸取這兩種形式的優點而建立起來的。我們絕大多數企業都採用這種組織結構形式。這種組織結構形式是把企業管理機構和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是直線領導機構和人員,按命令統一原則對各級組織行使指揮權;另一類是職能機構和人員,按專業化原則,從事組織的各項職能管理工作。直線領導機構和人員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有一定的決定權和對所屬下級的指揮權,並對自己部門的工作負全部責任。而職能機構和人員,則是直線指揮人員的參謀,不能對直接部門發號施令,只能進行業務指導。
直線-職能制的優點是:既保證了企業管理體系的集中統一,又可以在各級行政負責人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各專業管理機構的作用。其缺點是:職能部門之間的協作和配合性較差,職能部門的許多工作要直接向上層領導報告請示才能處理,這一方面加重了上層領導的工作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辦事效率低。為了克服這些缺點,可以設立各種綜合委員會,或建立各種會議制度,以協調各方面的工作,起到溝通作用,幫助高層領導出謀劃策。
事業部制事業部制最早是由美國通用汽車公司總裁斯隆於1924年提出的,故有「斯隆模型」之稱,也叫「聯邦分權化」,是一種高度(層)集權下的分權管理體制。它適用於規模龐大,品種繁多,技術復雜的大型企業,是國外較大的聯合公司所採用的一種組織形式,近幾年我國一些大型企業集團或公司也引進了這種組織結構形式。?事業部制是分級管理、分級核算、自負盈虧的一種形式,即一個公司按地區或按產品類別分成若干個事業部,從產品的設計,原料采購,成本核算,產品製造,一直到產品銷售,均由事業部及所屬工廠負責,實行單獨核算,獨立經營,公司總部只保留人事決策,預算控制和監督大權,並通過利潤等指標對事業部進行控制。也有的事業部只負責指揮和組織生產,不負責采購和銷售,實行生產和供銷分立,但這種事業部正在被產品事業部所取代。還有的事業部則按區域來劃分。
『捌』 中國愛心基金會的組織機構
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最高議事和決策機構。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規定開展活動及工作;
(二) 通過、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會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四) 審核資產管理和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五) 決定理事、理事會副會長、理事會會長和秘書長報酬;
(六) 決定本會發展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表決獲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會議,可委託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表決權。特別事項需要理事會決定而又不宜或難以召開理事會會議時,可採取理事書面表決辦法,根據表決結果所形成的決議與理事會會議決議同效。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本會設理事會會長一名,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人選;
(四)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會設理事會副會長若干名。理事會副會長由理事會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會議選舉產生。本會秘書長由理事會會長提名,在理事會會議上通過出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會長批准出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全面主持執行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決定聘用機構一般工作人員;
(四) 處理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相關事務。
本會實行會員制,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設立駐中國內地代表處,其負責人由秘書長兼任。本會可對為中華愛心促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分別委以名譽會長、顧問等屆內或終身職務。
『玖』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的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1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四)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理事候選人;
(三)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義務:
(一)履行本基金會宗旨;
(二)為推動社會救助事業盡力工作;
(三)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四)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完成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募集活動或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本條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1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