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長治市林業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林業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林業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全市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全民義務植樹、林木種苗、經濟林、重點林業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
(四)負責對市、縣(市、區)國有林場、國有苗圃、集體林場、家庭林場、基層林業工作站實行宏觀指導。
(五)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動態監測及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全市林木憑證採伐加工,經營與運輸;組織指導全市林地林權管理並依法對林地的徵用、佔用進行初審和審核報批;調處林權爭議,監督檢查補償費用的徵收和林地的開發利用。
(六)負責全市陸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管理全市森林病蟲害測報、檢疫、防治工作。
(七)負責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森林火災的重大案件。
(八)規劃指導全市林業產業開發與建設;指導全市森林景觀為主的風景名勝區建設,宏觀管理森林旅遊業。
(九)負責全市林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報批;指導和監督全市林業系統財務工作,負責全市林業基金的籌集和管理使用。
(十)負責制定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研項目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利用。
(十一)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科技教育,宣傳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的建設和科技人員的宏觀管理。
(十二)承擔市綠化委員會和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火及義務綠化,負責市政府綠化費徵收辦法的具體實施。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② 林業局的地方林業廳
省林業廳一般設11個內設機構 :
(一)辦公室(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協調應急、維穩、宣傳、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和計劃生育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性政策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規范性文件審核;承擔林業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及法律咨詢工作;監督林業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開展林業普法教育。
(三)計劃財務處。
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建立和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參與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編制政策性森林保險、林業專項貸款計劃;監督管理省級林業國有資產、林業基金和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負責林業統計、項目績效評價和內部審計;指導森林資源資產流轉工作。
(四)營林處(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工作;組織、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工作,指導、監督林木種苗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指導城市林業的建設;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林政處。
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估,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採伐、運輸管理,承擔出省木材運輸證的核發工作;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承擔征佔用林地的審核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和木材檢查機構的建設與管理。
(六)林業改革發展處。
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發展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林地林木權屬及其流轉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維護管理。
(七)產業處。
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林木種苗、木本花卉、林產品經營加工和森林公園、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建設、管理;組織協調用材林、經濟林基地建設以及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工作。
(八)森林防火辦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撲火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較大以上森林火災撲救工作,配合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九)林權爭議調處處(省人民政府山林權屬爭議調處辦公室)。
擬訂林地、林木權屬爭議調處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負責跨省、跨市以及重大林權爭議案件調查調解並提出處理意見。
(十)科技與交流合作處。
擬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林業標准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林業知識產權保護、林業科技體系建等工作;開展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人事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社會保障、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擬訂林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開展林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各地林業工作政策規定,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擬定各地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和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森林資源管理;組織指導林業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質量監督檢驗及林業良種的審核、申報;協調、指導各地山區綜合開發。
(四)組織指導各地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及統計;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組織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造冊、確權發證和林權變更登記,調處林權糾紛;辦理徵用、佔用林地的審核、申報和審批;指導、監督和管理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林政稽查;負責育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徵收、森林生態補償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
(五)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及調整各地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各地政府批准後發布;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有關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組織、指導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珍稀樹種及其產品的出口的審核、申報。
(六)組織指導、監督林業行政執法,查處非法佔用林地、盜伐林木和非法獵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它涉林案件;做好森林公安、林政管理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及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七)指導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苗圃設立、變更事項的審查和申報;負責森林公園的規劃、審核、申報。
(八)負責林業基本建設和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管理林業資金;籌集和管理林業基金,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組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
(九)制定各地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林業科學 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負責林業科研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制定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組織、協調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林業引進國外智力、引用外資項目和外事工作。
(十一)負責各地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指導、協調跨區域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組織開展綠化評估工作。
(十二)負責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查處森林火災案件,發布森林火災信息。 (一)貫徹執行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政策、法規,指導全市林業經濟體制改革。
(二)擬定全市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全市農田林網、通道綠化的規劃設計及施工;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及基層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組織、指導林木良種的培育、審定、檢疫、檢驗工作。
(四)組織、指導對全市森林資源(含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的管理;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省政府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市政府批準的林地徵用、佔用進行初審;負責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指導全市林地調查、定級、評估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打擊違犯《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指導全市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承擔全市獵槍彈具的管理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指導國家級獼猴自然保護區及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市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救護、繁殖、馴養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市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管國有林業資產。
(八)組織、指導全市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葯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
(九)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科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指導全市林業隊伍建設。
(十)指導和宏觀管理全市木材生產、林果產品加工、森林旅遊、木本葯材等林業產業。
(十一)指導全市經濟林的規劃設計、施工、新品種的引進、示範、推廣及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1.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審批;
2.林區野外用火許可證的審批;
3.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
4.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核准;
5.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核准;
6.木材運輸許可證的核准;
7.出省木材運輸許可證的核發;
8.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的核准;
9.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核准證;
10.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11.陸生野生動物或產品出縣境運輸許可;
12.木材經營加工核准;
13.森林植物檢疫證的核准;
14.森林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的核准;
15.營利性防沙治沙治理許可;
16.設立觀賞野生動物的旅遊景點、舉辦陸生野生動物展覽表演審核。
③ 九江市林業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內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督查、信訪、政務公開、綜治、提案、計劃生育等工作;指導全市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
(二)造林經營科
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以及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經營;組織指導、監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流通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指導全市國有(民營)林場、森林苗圃、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承辦對內、對外林業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市林業系統的涉外工作。
(三)林政資源保護管理科(調解處理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
組織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組織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木竹的憑證採伐與運輸;負責木竹經營(含加工)許可的審批及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林地征、佔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依法承辦全市林地征、佔用的初審;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疫源疫病監測;指導全市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和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全市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承辦市內跨縣(市、區)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協調跨市山林權屬爭議案件處理。
(四)計劃財務科
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承辦全市林業基本建設和財政投資項目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全市林業基金的徵收管理;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林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管市級林業國有資產;指導全市林業會計工作;負責林業統計工作,指導林業利用外資工作。
(五)人事科教科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工作;擬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指導林業專業隊伍建設;負責在職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林業實用技術的應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廣;組織實施林業科技攻關和成果應用;承擔全市林業標准化、林業技術監督、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六)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服務科)
提出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建議;組織擬訂相關地方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執行;指導、協調全市林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協調督促重大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和聽證相關工作;管理林業行政許可工作。
九江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承辦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公民義務植樹和綠化工作;負責組織綠化費的徵收;監督管理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指導管理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設。
九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副處級)。承辦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滅火工作;承擔森林火險預警監測,發布森林火險預報和森林火災信息;組織、指導、協調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協調地方、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委(監察室)。為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增掛市紀委派駐市林業局紀工委牌子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
④ 建築企業到當地預交增值稅兩個點,水利基金稅是按預交兩個點以後算還是按繳完十一個點的金額算
按繳完十一個點的金額算。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提和交納。
徵收標准: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徵收。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徵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繳款義務人在省內取得的建築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產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向建築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補征。
(4)長治市林業建設基金徵收管理站擴展閱讀:
應交稅費
(1)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和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等。
小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應按照應交的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應交增值稅還應當分別「進項稅額」「銷頊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
設置專欄。
小規模納稅人只需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中設置上述專欄。
(3)應交稅費的主要賬務處理。
應交增值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A.小企業采購物資等,按照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或「在途物資」「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物資發生退貨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⑤ 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下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擬定全局工作制度並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秘、機關財務、接待、車輛、保密、保衛、信息報送等日常工作。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制定全局財務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管理市人才引進與開發專項資金;對所屬單位財務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編制人事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負責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局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牽頭組織有關政策和綜合性問題調查研究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監督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承擔相關政策法規的培訓、咨詢服務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規劃統計科(社保基金科)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局屬有關單位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年度計劃執行情況;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審計科)
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受理控訴舉報,組織查處有關案件;承擔內部審計工作,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負責局屬單位預算執行審計監督和單位負責人離任審計。
(六)就業促進科
擬定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勞動者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的就業政策;參與擬訂全市專項就業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規劃和預測工作;擬訂我市人才引進和項目經費資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規范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職業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審批、管理和職業中介機構進入我市人力資源市場的准入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負責集體合同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准、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以及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擬訂人員的調配政策,承辦市直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市級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
(七)培訓開發科
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及評選表彰工作;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制定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准;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技師、高級技師評聘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八)軍官轉業安置科
擬定全市轉業軍官安置、培訓計劃,承辦市直機關轉業軍官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擬定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市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組的具體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推行專業技術職(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設置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中、初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崗位培訓設置方案和崗位聘用的核准備案;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幹部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指導承辦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組織指導市直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獎懲、任免、辭職、辭退等事宜。
(十一)公務員管理科(局)
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擬定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職務任免、競爭上崗、培訓教育、交流迴避、考核獎懲、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行政機關新錄用公務員的定級、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的具體事宜;承辦市政府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事項;審核和辦理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人員的具體事宜;擬定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和作風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公務員法制宣傳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科
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特殊貢獻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和省以上駐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及離退休費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的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科
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擬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縣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制度;審核企業、事業職工退休、離退休人員調整和增加待遇、新增遺屬享受困難補助;落實城鎮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
(十四)失業保險科
擬定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並實施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失業保險標准調整機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定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審核市屬破產企業安置方案。
(十五)醫療(生育)保險科
擬定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組織調整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組織實施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屬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管理工作。承辦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相關工作。承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相關工作。
(十六)工傷保險科
擬定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組織調整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實施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實施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組織實施協議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
(十七)農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科
擬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支付、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審核、備案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
(十八)信訪仲裁科
擬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及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勞動、人事仲裁員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指導仲裁員、調解員隊伍建設。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人員的培訓;負責信訪事項的受理、協調、交辦、轉送、督辦等工作;研究處理重要信訪案件和集體上訪事件;負責有關信訪信息的報送、統計等工作。
(十九)勞動監察科
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則和勞動保障監察年度計劃;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和培訓工作。
(二十)農民工工作科
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
⑥ 煤炭的徵收范圍是哪些
根據國家財政部、發改委、工商總局《關於停止徵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臨政發號文件的煤炭稅費徵收項目中的工商管理費項目。
二、調低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標准,將原來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標准35元/噸煤調至10元/噸煤。
三、調整後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合並到煤炭稅費統一徵收。調整後的煤炭稅費徵收項目暫定為七稅八費四代征。
七種稅收項目:增值稅(預征)、營業稅(預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個人所得稅、耕地佔用稅;八項規費項目:礦產資源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企業達標排污費、防洪保安資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土地復墾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四項代征項目:煤礦安全技術服務費、鄉鎮煤礦維簡費、工傷保險費、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調整後的煤炭稅費徵收標准為70元/噸煤。
四、嚴格征管辦法。
煤炭稅費按照「源頭控制,煤礦購票,過磅徵收,據實驗證」的原則,實行過磅徵收。具體操作辦法仍按臨政發號文件執行。
五、這次煤炭稅費徵收項目和標準的調整,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各部門要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強化協調,互相支持和配合,特別是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有關鄉鎮更要顧全大局,扎實做好各自的工作,促進我縣礦產品稅費據實徵收工作順利進行。
六、調整後的煤炭稅費徵收項目和標准,自2011年12月13日起執行
⑦ 一般納稅人,水利建設基金按營業收入徵收,請問,營業收入是當年的,還是上年的
水利建設基金是按銷售收入徵收的,就是按每月銷售或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一計算繳納。
與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一起申報繳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當地上年工資總額的平均數為基數計算依據。
⑧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費能從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中列支嗎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林業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發生的相關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中列支。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發生的相關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