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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能從事

發布時間:2021-08-24 10:32:34

Ⅰ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運作中不得從事哪些行為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運作基金資產時,不得將本基金投資於其他基金;不得使用不屬於基金名義下的資金買賣證券;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證券承銷或者以管理人自有資金從事除債券以外的其他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基金投資;不得從事證券信貸業務;不得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擔保、資金拆借或者貸款;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不得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不得從事可能使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與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Ⅱ 基金從業人員能否從事投資活動

1、 ?隨著股指期貨的上市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就基金從業人員能否投資股指期貨的問題向我們進行法律咨詢。鑒於目前法律法規關於基金從業人員的投資活動尚無明確的統一規定,實踐中亦見仁見智。因此,我們現對基金從業人員投資活動的相關規定進行整理並加以分析,以期在實踐中起到一定指導意義。(1) 明文允許基金從業人員投資的領域1)開放式基金《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宜的通知》(2007.06.13)(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三、基金從業人員購買開放式基金的,鼓勵通過定期定額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持有開放式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6 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投資開放式基金,但持有期限至少6 個月。2)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23 條第1 款:「公司應當建立有關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股權投資及其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建立相關申報、登記、審查、管理、處置制度,防止因投資管理人員的股權投資行為影響基金的正常投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上述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人員可以進行股權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方式,但基金管理公司應對此建立相關制度,以防止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和基金投資者利益發生沖突。從《指導意見》的立法目來看,我們認為,在加強對個人利益沖突進行管理的前提下,投資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基金從業人員也可以進行股權投資。(2) 明文禁止基金從業人員投資的領域1)股票《指導意見》第23 條第3 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與員工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交易應當避免利益沖突。」根據上述規定,基金公司員工(包括基金從業人員)均不得投資股票。2)封閉式基金《通知》規定:「三、基金從業人員購買開放式基金的,鼓勵通過定期定額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持有開放式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6 個月。基金從業人員不得投資封閉式基金。」根據上述規定,基金從業人員不能投資封閉式基金。3)資產管理計劃《關於「一對多」專戶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說明》規定:「 8、問:基金從業人員是否可以投資資產管理計劃? 答:暫不可以,待相關規定明確後再予以考慮。」根據上述規定,基金從業人員不能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3) 尚無明文規范基金從業人員投資的領域1)黃金、商品期貨目前基金產品不投資黃金和商品期貨,基金從業人員從事黃金、商品期貨交易時,不會與基金投資者利益發生沖突,因此我們比較傾向認為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投資黃金和商品期貨。2)銀行理財產品由於銀行理財產品通常情況下為結構性理財產品,由銀行設計產品後發售,基金管理公司不負責投資決策,從而與基金從業人員產生利益沖突的可能性較小,因此我們傾向認為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投資銀行理財產品。3)信託產品(i)信託產品由委託人(基金從業人員)進行投資決策,特別是信託產品可以投資於股票時,可能產生利益沖突並且損害基金投資者利益,因此我們比較傾向認為基金從業人員不能投資此類產品;(ii)信託產品由受託人(信託公司)進行投資決策時,由於信託公司獨立於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從業人員,通常情況下不會產生利益沖突,因此我們比較傾向認為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投資此類產品。4)金融期貨《指導意見》第23 條第2 款規定:「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的禮金、旅遊服務等各種形式的利益。投資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對可能產生個人利益沖突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根據有價證券的分類(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性質),有價證券分為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類三大類,其他證券又包括基金證券、證券衍生品(金融期貨、可轉換證券、權證等)。據此,證券投資活動包括股指期貨、可轉換證券、權證等。對於投資管理人員而言,(i)根據上述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為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但我們也注意到,上述規定只是禁止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為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並沒有禁止投資管理人員進行任何證券投資活動。(ii)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投資管理人員不得投資股票,不得從事與基金、基金投資者利益相沖突的行為。在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投資管理人員也應遵循防止利益沖突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對投資管理人員投資股指期貨行為進行限制,並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在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不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投資管理人員也不能利用基金產品所投資的現貨為自己或他人謀取股指期貨交易的利益。因此,我們比較傾向對投資管理人員投資股指期貨從嚴把握,不允許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對於非投資管理人員的其他基金從業人員而言,目前尚無沒有明文禁止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在基金管理公司也沒有禁止時,則可以投資股指期貨。5)可轉債對於投資管理人員而言,我們傾向認為其不得從事可轉債投資,理由同金融期貨。對於非投資管理人員的其他基金從業人員,目前尚無沒有明文禁止;在基金管理公司也沒有禁止時,則可以投資可轉債。但需要注意,由於可轉債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為股票,由於非投資管理人員的其他基金從業人員不能投資股票,因此,我們認為,這些人員在投資可轉債轉時,不能將其持有的可轉債轉換為股票。6)權證對於投資管理人員,我們比較傾向其不得從事權證投資,理由同金融期貨。對於非投資管理人員的其他基金從業人員,目前尚無沒有明文禁止;在基金管理公司也沒有禁止時,則可以投資權證;但需要注意,權證行權若採用證券給付方式結算的,在行權時投資者需購入或給付一定的股票。由於非投資管理人員的其他基金從業人員不能投資股票,因此,我們認為,若權證採用證券給付方式結算的,上述人員是不能其對投資的權證進行行權的。7)境外證券投資曾有基金管理公司詢問《指導意見》是否規范基金從業人員的境外證券投資活動。我們認為:(i) 中國法律法規主要是調整中國境內(主要是大陸地區)的法律關系,因此該法規沒有域外效力;(ii) 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有QDII 基金,盡管目前規定尚無明文禁止投資管理人員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活動,基金管理公司仍應處理好利益沖突問題(產生利益沖突的可能性或許非常小);(iii) 中國境內個人進行境外投資證券,在目前外匯管制情況下,需要通過一些QDII 產品(包括銀行的QDII 產品)間接投資,尤其是在投資銀行等機構QDII 產品時,我們認為通常情況下不存在利益沖突,因此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投資境外證券;(iv) 如果境內個人在境外有合法收入,其可以在境外直接投資證券、不受外匯管制,而對於這部分投資,有關監管部門在實踐中也確實難以監管。綜上,關於基金從業人員的投資活動,目前法律法規明文禁止投資股票、封閉式基金、專戶,允許進行開放式基金、股權投資;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是否能投資目前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我們認為主要從防止利益輸送、利益沖突的原則出發,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決定是否允許基金從業人員投資這些產品。

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不得從事哪些行為

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根據投資風險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Ⅳ 個人在讀開放大學能不能做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需由合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基金管理人

要做私募基金內部高級管理人員,需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一個是通過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一個是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或基金業協會承認的其他情況

Ⅳ 當下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對管理人有什麼要求

一、向證監局報告
新登記完成的私募管理人,自登記完成10個工作日內,要主動與注冊地所屬地方證監局取得聯系。
二、辦公場地要求
工商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
三、高管要求
■ 證券類私募管理人,高管人員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非證券類私募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 進行高管人員變更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2.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於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機構兼職的高管人員任職情況;
5.對於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四、員工人數
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於5人,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五、沖突業務
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的申請機構,因上述業務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為防範風險,協會對從事沖突業務的機構將不予登記。
六、嚴禁股權代持
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股權要求
■ 申請機構應確保股權架構簡明清晰,不應出現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協會將加大股權穿透核查力度,並重點關注其合法合規性。
■ 對於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如申請機構存在為規避出資人相關規定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的情形,協會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審慎核查。
■ 申請機構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八、關聯方
■ 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請機構應在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展業並完成首隻私募基金備案後,再提交申請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
■ 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存在已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但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請機構應先辦理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 同一實際控制人項下再有新申請機構的,申請機構的第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書面承諾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後,繼續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實際控制不少於三年。
九、中止辦理情形
申請機構出現下列兩項及以上情形的,協會將中止辦理該類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6個月:
(一)申請機構名稱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業,與知名機構重名或名稱相近的,名稱帶有「集團」、「金控」等存在誤導投資者字樣的;
(二)申請機構辦公場所不穩定或者不獨立的;
(三)申請機構展業計劃不具備可行性的;
(四)申請機構不符合專業化經營要求,偏離私募基金主業的;
(五)申請機構存在大額未清償負債,或負債超過凈資產50%的;
(六)申請機構股權代持或股權結構不清晰的;
(七)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系不穩定的;
(八)申請機構通過構架安排規避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請機構員工、高管人員掛靠,或者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請機構在協會反饋意見後6個月內未補充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的;
(十一)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不予登記情形
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且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一)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完成登記後應特別知悉事項
■ 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 自2016年2月5日起,協會暫不辦理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同時暫不受理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十二、重大事項變更
■ 私募管理人進行需提交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首次提交後6個月內仍未辦理通過或退回補正次數超過5次的,協會將暫停申請機構新增產品備案直至辦理通過。
■ 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內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均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提交針對發生變更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對於此類重大事項變更,協會將視為新申請登記機構進行核查,並對變更緣由加大核查力度。
■ 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員離職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內完成聘任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的高管人員。

Ⅵ 哪些人員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Ⅶ 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的人有哪些

為了規范基金管理市場,保護基金所有人的權益,我國法律規定了,擔任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並非所有人都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如果您想知道更多關於基金管理人的知識,小編為您推薦:契約型基金法律關系的主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風險有哪些?如何防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風險?

Ⅷ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九種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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