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募基金的資金是怎樣管理的管理辦法與相關規定
參見《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詳見下面網路的鏈接
http://ke..com/view/435118.htm
Ⅱ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您好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包含以下幾大方面:
1、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交易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實行
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投資組合享有公平的交
易執行機會。
2、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
員會負責制定投資原則並審定資產配置比例;
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
范圍內,負責確定與實施投資策略、建立和調整投資組合並下達投資指令,對於
超過投資許可權的操作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交易部負責交易執行。
3、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規或公司規定設置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的預警線,交易系
統在投資比例達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數值時自動預警。
4、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禁止投資受限制的證券並禁
止從事受限制的行為。
5、多重監控和反饋。交易管理部對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
中的監控;監察稽核部門進行事後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
並督促調整。希望可以幫到您 謝謝
Ⅲ 企業董事會基金管理辦法
公司董事會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董事會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基金在公司經營管理工作中的調節激勵作用,依照基金設立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以5%的比例從公司當年的銷售收入總額中提取。
第三條 基金主要用於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的、在經營管理上具有高精尖技術的、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卓著的等人員的津貼性補助或獎勵。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四條 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公司財務部和公司董事會秘書處共同管理。
第五條 財務部負責:(1)基金的收支等帳務往來及處理;(2)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基金的收支情況;(3)對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預算統計。
第六條
秘書處負責:(1)有關基金使用材料的匯總整理、送審、傳閱、歸檔;(2)有關基金收支方面的報告草擬;(3)有關基金使用方面的材料的擬定印發;(4)有關基金方面的規章制度的制訂以及執行情況的監督。(5)董事會對有關基金方面的決議精神的落實貫徹。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七條 津貼部分
津貼分為一等技術津貼(每月2000元)、二等技術津貼(每月1000元)、管理津貼(每月500元)、人才津貼(每月500—2000元)。
1、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一等技術津貼:
(1)具備與公司現在或未來發展相關的高精尖技術且工作業績優良,具有較高的敬業精神;
(2)對公司產品或技術有著重大革新、發明且能夠帶來明顯經濟效益的。
2、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二等技術津貼:
具備與公司現在或未來發展相關的先進技術且工作業績良好,有著較高的敬業精神。
3、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管理津貼:
管理業績十分突出,具有較高的敬業精神,業績考核全年在95分以上的部門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員。
4、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人才津貼:
(1)具有與公司業務相關的高精尖技術的高級人才;
(2)具有高級管理技能的高級管理人才;
(3)具有高級市場營銷技能的高級市場銷售人才。
人才補貼主要為符合上述條件的外部人才引進而設立的。
第八條 獎勵部分
凡符合下列條件者,獎勵基金2000—5000元:
1、在公司經營管理上取得突出成績的;
2、對公司有著突出貢獻的;
3、公司經營目標超額完成30%以上的,除按責任書給予的應有提成外;
4、公司總經理在任期內工作出色,經營有方或能夠連續盈利或扭虧為盈;
5、在任期內表現出色、業績突出的總經理辦公會成員;
6、董事會認為其他需要獎勵的。
第九條 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司董事會對基金擁有使用處理權。
2、基金的具體使用程序:
(1)對於符合享受津貼待遇的人員,應由總經理辦公會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董事會推薦,報告中必須載明該人員所享受的津貼種類、標准以及理由,並附相關材料。
(2)對於符合受獎標準的人員,應由公司總經理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董事會提出獎勵的建議,並附相關實際材料。
(3)公司董事會秘書處接到推薦材料,應先以「董事會會議簽單」的形式送董事長審閱後送董事會成員會簽。
(4)董事會全體成員會簽通過後,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報董事長審批後發文執行。
(5)對於基金用於3000以上獎勵或超出津貼最高額度以外的特殊津貼補助,應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全體成員研究決定。研究通過後,以董事會議紀要形式,報董事長審批後發文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對於總經理的獎勵,由董事長推薦,董事會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基金除用於津貼補助和獎勵外,如用作其他用途,則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成員共同研究通過,如通過,則以董事會議紀要的形式行文執行。
第十二條 基金的發放為封閉式發放。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獎勵部分同公司《科技成果獎勵辦法》不發生任何關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有關津貼補助與獎勵可同時獲得。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Ⅳ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八章
基金合同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六十五條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第六十六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四)本法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
第六十九條 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Ⅳ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十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
第二百零四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二百零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百零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 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 件。
第二百零七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 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 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 規定的條 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 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第二百零九條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二百零十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二百零十一條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二百零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 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二百零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 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二百零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Ⅵ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Ⅶ 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辦法
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司長昨日表示,由發改委起草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形成草案,准備近期上報國務院,《辦法》將規范和促進我國股權投資的發展。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主辦的「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上作上述表示的。《辦法》完成向若幹部門的徵求意見後,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對象資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資質、管理規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識。而國務院對該《辦法》高度關注,多次詢問進展,國家發改委將會加快上報,爭取盡早出台。 徐林還表示,當前非常適合股權投資企業快速發展。中國正在應對全球經濟衰退帶來的影響,政府除了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方面採取各項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關注股權投資基金等一些融資工具的發展,盡量滿足企業的股權融資需求。同時,也正是在市場不景氣的時候,企業兼並調整往往比較頻繁,股權投資也會有更多的發展機會。因此,當前加快中國股權投資行業的制度建設,對於擺脫經濟衰退的壓力,促進經濟盡快走向持續復甦的道路,具有特別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