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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基金會救助站

發布時間:2021-08-23 23:59:59

❶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下設部門有哪些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基金會秘書處日常政務,承擔文秘、檔案和機要工作;負責與基金會理事的聯絡;協調、管理基金會信息網路系統;負責掌握國內外基金會及其他公益組織的動態,並負責相關的聯絡工作。

項目策劃部

通過策劃、組織實施有關項目,籌集資金或使基金增值;合理有效利用基金,開展資助殘疾人事業和為殘疾人服務的公益項目或活動。

宣傳聯絡部

負責制定基金會宣傳工作計劃;做好有關籌集基金大型會議、活動的宣傳策劃、對外聯絡工作;做好有關項目的策劃與組織協調工作;做好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宣傳聯絡工作;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資產管理部

負責接受海內外社會各界向中國殘疾人事業捐贈的款物,管理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資產,承擔基金會的基金增值工作。

行政處

負責基金會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後勤服務、保障工作;承擔基金會財務和人事工作;管理基金會固定資產和物資。

❷ 救助站怎麼救助

根據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楷體)

新《辦法》要求對求助者的身份進行甄別,這成為市救助站每天都要面對的最為首要也是最復雜的難題。

據市救助站工作人員介紹,按照規定,要詢問求助者的姓名、年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身份證、近親屬等一系列詳細資料,而後根據每個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

難題二:求助者口述難辨真假

據了解,自實施新《辦法》以後,來市救助站尋求幫助的求助者共有1191人,在市救助站的努力下,其中的1089人獲得了救助,但工作人員為此付出了大量心血。

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大量信息均是來自於求助者本人的口述,很多情況難以得到核實。例如,有些求助人員刻意編造虛假姓名,有意隱匿真實情況;還有不少求助人員家庭住址多處於外省偏遠山區,導致救助人員無從查考,這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甄別救助對象的難度。

市救助站的一位工作人員給記者舉了一個例子。前不久,一位自稱江西某地的打工者到站里求助,想要一張返鄉車票,救助站對其提供的情況進行核實。然而,電話打到當地派出所,派出所的回復是查無此人。此外當地派出所還聲稱,前一段時間,北京救助站也曾經查詢過該人情況。救助站立刻重新詢問打工者,打工者又報了安徽省的一個地名。救助站再次對此進行核實,當地派出所亦稱查無此人。

救助站工作人員認為事有蹊蹺,便對該打工者進行了說服教育,最後打工者說了實話。原來他是安徽省某地人,去北京打工後遲遲沒有找到工作,他便去北京市救助站求助,從那裡拿到了一張火車票。但他不慎將票丟失,於是就通過扒火車到了天津。到了天津,他想以同樣的方式再拿一張火車票。

救助站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類情況他們經常會遇到,有時為了核實一個情況,工作人員要打十多個電話,但即便這樣也未必能夠徹底核實。

難題三:如何杜絕重復救助和騙助

由於核實求助對象的口述情況存在一定困難,因而容易出現一些重復救助或騙助的現象。據介紹,在前不久的一次街頭引導工作中(註:引導工作指救助站工作人員來到街頭,主動向流浪人員或乞討人員講解救助站的性質和情況,如有人願意接受救助,工作人員便將其送回救助站),救助站的工作人員意外發現,在11名被引導的求助者中,竟有4張熟悉的面孔。

面對這一現象,楊建勛頗感無奈,但他也有自己深入的思考。

「救助站不是養懶漢的地方,我們要杜絕重復救助或騙助現象的發生,一方面要求救助站工作人員具備高度責任心和豐富的經驗,另一方面需要在全國建立一個計算機網路平台,只要工作人員上網一查,就可以獲知全國各地的相關信息,既及時快捷,又不易出錯,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重復救助和騙助的問題。」楊建勛如是說。

難題四:痴呆老人難以安置

3月18日,記者在市救助站采訪時,恰好看到一名似乎有些老年痴呆的老者被送到救助站求助。面對這一情況,楊建勛有些無可奈何:「如何妥善安置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殘疾人這些特殊人群是救助站目前最為頭痛的難題。」

據介紹,不久前,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劉大娘與家人失散,後被民警送到救助站。為了幫助老人找到家,工作人員想盡了辦法,但老人一直無法說清自己的基本情況。正在救助站一籌莫展中,幸好老人的家人及時找到救助站,將劉大娘接走。

楊建勛表示,找到劉大娘的家人可以說十分僥幸。實際上,被送到市救助站的走失老人大多是老年痴呆症患者,他們無法提供明確的個人資料,查找親屬十分困難。此外,還有一些居住在貧困地區的孤寡老人,他們一般沒有直系親屬,即使查到家庭地址也無人將其接走。市救助站能做的只能是給當地政府發函,請當地政府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如果發函也解決不了問題,市救助站就只能派人護送老人回家了。但市救助站畢竟人力、財力有限,這對市救助站來說是個不小的壓力。

難題五:救助特殊人群左右兩難

記者翻看了天津市救助站求助受理情況的登記冊,發現青壯年受助者大多隻需救助站提供一天的食宿或一張車票,便可安全離去,救助成功率幾乎是百分之百。而對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救助相對要難得多。這些特殊人群往往查找容易送出難,「出口」十分不暢,如此長期下去,市救助站的壓力十分巨大。據粗略統計,天津市救助站西青分站目前滯留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在50至60名左右。

此外,按照規定,救助站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然而據報道,某市救助管理站里的一些屬於特殊人群的受助者,有的受助時間已達兩個月以上。盡管按照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但所謂「特殊情況」對那些特殊人群來說就是一種「普遍情況」。長此以往,將會有越來越多這樣的受助者長期滯留在救助站內。這種情況不僅將使救助站難以承受,同時也有悖於救助的「臨時性」規定。

難題六:如何救助「職業乞丐」

記者前去采訪的當天下午,救助站的工作人員還要和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一起,到流浪乞討人員比較集中的地方進行引導。

「可能不會有什麼收獲,」楊建勛表示,「目前街上有一些『職業乞丐』,對於他們我們雖有心救助,但卻鮮有人領情。」

據介紹,不久前,塘沽救助管理站流動救助車發現一名身穿學生服裝的女孩低頭跪在路邊,在她身前擺放著一張寫有悲慘身世的「求助信」和「休學證明」,信上說這位女孩16歲。

救助站工作人員隨後將其接回救助站,但面對眾人的問話,女孩始終緘默不語。經過耐心的說服工作,女孩終於開口道出實情。原來她今年已經22歲了,已婚並育有一個4歲的孩子,因與丈夫發生口角,遂離家在外閑逛。後來她花了30元錢,購買了一套「求助信」和「休學證明」,然後就到天津「賺錢」來了。女孩拒絕了救助站送她回家的幫助。

他們為何拒絕救助?

據市救助站工作人員介紹,街頭乞丐應當是救助的重點人群,但那些「職業乞丐」往往都不願到救助站來,究其原因主要有三點。

首先,「職業乞丐」每天都有一定的「收入」,有人甚至「收入不菲」,他們當然不願放棄這個財源而被救助回家。

其次,很多「職業乞丐」早已經習慣流浪乞討的自由生活,因此他們寧可街頭乞討,也不願進救助站。

第三,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為應急性的臨時救助,但這些臨時救助不能解決那些流浪乞討人員的根本問題。因為一些「職業乞丐」的家鄉比較貧困,這些乞討人員即使被助返鄉,也可能會為了謀生再次出來乞討。所以這些乞討人員認為,與其這樣折騰,還不如乾脆拒絕救助,一直在街頭乞討。

事實上,像天津救助管理站遇到的尷尬,其他城市的救助站也或多或少地遇到了。有關專家指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是一項巨大的社會工程,僅有救助站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應該受到全社會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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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殘疾人救助中心電話是多少

我是一級殘疾眼睛雙目失明已經有50年了, 以前我不是領著低保嗎?可是現在他們說要取消我的低保。叫我怎麼生活呢?你說我應該咋辦?

❹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哪些救助職責和義務 (1)

1、 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詢問與求助需求有關的情況 ,包括 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並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隨身物品的情況;2、 告知救助對象的范圍和實施救助的內容,對其個人情況予以登記。3、 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對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不予救助。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 (二)、進一步查明、 核實受助人員 基本 情況 ,並著手 製作受助人員檔案, 將 其 入站、離站、獲得救助等情況如實記載,妥善保管。 對 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受助人員,終止救助。(三)、履行基本救助義務。1、基本生活保障義務。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2、基本健康保障義務。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發現受助人員在站內患傳染病或者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救助站應當送當地具有傳染病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治療,並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採取必要的消毒隔離措施。3、人身及財產安全保障義務。1) 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 。要確保 站內的受助人員 不能受到來自站外人員、站內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受助人員的人身侵犯;要安排 受助人員按性別分室住宿, 女性受助人員 要 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受助人 員中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未 經救助站同意 不得 離開救助站 。其他 受助人員 離開 救助站 應事先告知,不辭而別 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應當終止救助。 2) 保障受助人員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 。要為 受助人員保管 好 隨身攜帶的物品( 生活必需品除外) ,待 其 離站時歸還。4 、為受助人員回家提供便利。1) 幫助 受助人員 與其親 屬 或者所在單位和 有關組織 取得聯系。這里的親屬是指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是指 受助人員 工作單位, 有關組織 是指其 住所地 或者 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公安、民政部門。2)、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的 受助人員,應勸導其 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 ;對 已經 給予 救助或者救助期滿,無正當理由不願離站的受助人員,終止救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要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於特別 受助人員 ,包括老人、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 人員 和未成年人等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或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的 受助人 員,救助站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特殊對待。 3)、對 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 應當 為其提供乘車憑證。 對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的一般 受助人員 ,救助站應同時 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對於特別 受助人員,救助站 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特殊對待。

❺ 我是河南商丘的,請問殘疾人救助站怎麼聯系

城管

❻ 殘疾人少年慈善機構有哪些

北京地球村
中華慈善總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
李嘉誠基金會
玉米愛心基金
宋慶齡基金會
中國紅十字會
中華慈善總會在線捐助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❼ 我是殘疾人 能得到救助嗎

國國家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實施辦法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殘聯等不斷加大對殘疾人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力度。各級人民法院針對貧困殘疾人以及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社會福利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進行司法救助。各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依法嚴厲打擊各種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機構積極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3102個律師事務所接受各級殘聯的指定和委託,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2270個縣級以上殘聯建立了專門的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無償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 「十一五」期間,為切實維護和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批轉的《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專門制定了《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為保證「十一五」期間殘疾人法律救助任務的順利完成,制定本辦法,供各地開展工作時參考。一、任務目標(一)建立省、市、縣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二)建立以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為主導,以其它行政機關、殘聯和社會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為補充的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二、主要措施殘疾人法律救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為殘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等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和幫助,以及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高等院校等通過多種形式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和幫助。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內容十分廣泛,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部門分工合作,既要各司其職,又要相互配合,共同開展工作。同時,要充分重視社會團體、民間組織、高等院校等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所發揮的積極作用。(一)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是研究、制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計劃,督促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開展,解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重大問題的綜合性協調機制。 1.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建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部門組成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作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的載體和組織形式,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本地區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2.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的職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制定本地區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計劃。(2)督促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本地區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3)針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和解決。(4)總結、推廣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經驗。 3.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的工作要求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工作要求主要是:(1)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本年度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總結,對次年度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部署。(2)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時協調解決。(3)適時開展本地區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調研,解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二)重大典型案件查處通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法律法規,廣大殘疾人的各項合法權益得到了切實維護和保障。然而,由於多種原因,社會上歧視殘疾人,侵害殘疾人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於下列案件:(1)侵害殘疾人群體利益的;(2)嚴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3)案件的處理對於保障殘疾人權益有典型示範作用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部門要依法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開展工作;殘聯作為殘疾人的代表組織,要充分履行維權職能,盡早介入,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全面保障殘疾人的各項權益。(三)人民法院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1.司法救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可以獲得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享受相關訴訟費用的減免;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不斷降低司法救助的條件,擴大司法救助受援對象的范圍,使更多貧困殘疾人能夠享受司法救助方面的優惠。 2.其他法律救助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殘疾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於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語言殘疾人,人民法院根據殘疾人需求和案件的需要,提供盲文、手語等無障礙服務。(四)司法行政等部門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1. 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按照《關於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司法鑒定機構等積極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法律服務,並根據殘疾人的經濟狀況減免相關費用,殘疾人可以享受優先、優質、優惠的無障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等法規、政策要求,將殘疾人列為重點援助對象,確保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法律援助,而且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擴大殘疾人的受援范圍,降低法律援助條件,使更多殘疾人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務。 2.司法鑒定等費用的減免按照《關於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 ,司法、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建設、衛生、工商、檔案等部門不斷增加財政投入,簡化相關手續,減免殘疾人相關費用;各鑒定機構對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項的鑒定給予減免的優惠; 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對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司法鑒定的,緩收或免收鑒定費;其他非財政撥款的鑒定機構對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人身傷殘鑒定、親子鑒定、筆跡鑒定以及財產評估等,受援人交納鑒定費用確有困難的,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相關費用。 3.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和殘聯聯合建立了2270個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為貧困殘疾人提供了大量法律援助服務。對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資金投入應當不斷加大,確保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正常開展。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對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業務指導,不斷提高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業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應當確保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能夠切實享受法律援助服務;同時,要不斷降低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條件,擴大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努力使更多的殘疾人享受法律援助服務。對於不能直接辦理案件的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要積極做好案件轉介工作,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暢通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渠道。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五)殘聯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1.殘聯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求各級殘聯應當充分認識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對殘疾人權益保障的重要意義,充分調查、了解本地殘疾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和實際情況,通過多種途徑開展殘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要定期召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會議,總結本年度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部署下年度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保障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能夠獲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關費用的減免,並且通過多種途徑使更多的殘疾人享受更多的優惠和扶助。要積極籌措資金、吸納法律專業人才,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開展專業化的法律救助服務。 2.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擴大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能力和范圍,對需要法律幫助和服務的殘疾人在咨詢、文書代寫、調解、代理等方面給予無償幫助。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一般應當有法律專業人員、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經費保障。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值班制度,並向殘疾人公開。鼓勵通過法律咨詢熱線、網上答疑等多種形式為殘疾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對承辦的案件應當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的辦案程序是:(1)對於符合本地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案件轉介到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有辦案能力的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2)對不符合本地法律援助條件、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能夠單獨辦理的案件,按照程序辦理;(3)其他案件可以轉介到殘聯指定或者委託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 3.支持訴訟和公益訴訟對於嚴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殘聯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支持受侵害殘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訴訟的內容主要包括:(1)為受侵害殘疾人提供精神和物質上的幫助;(2)幫助受侵害殘疾人獲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3)向法院遞交支持起訴意見書;(4)其他幫助。對於侵害殘疾人群體利益的案件,特別是行政案件,可以嘗試按照公益訴訟模式,代表殘疾人群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參加訴訟。(六)其他機構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應當充分認識到社會團體、民間組織、高等院校等社會資源對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積極作用,鼓勵和支持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多種形式的創新和嘗試,通過政策指導、項目支持、建立專項基金等多種途徑廣泛吸納、利用社會資金和優秀人才致力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三、檢查與評估(一)檢查 1.檢查內容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是否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是否能夠正常開展工作,其中包括政策出台情況、重大案件處理情況、經驗總結推廣情況等;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職能部門的工作開展情況;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和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辦理情況;相關工作檔案和統計情況等。 2.檢查方式檢查包括政府、殘聯及殘聯維權部門的不定期檢查、抽查、年度檢查、「十一五」中期檢查和終期檢查。(二)評估檢查部門將根據檢查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相應整改意見和建議,總結成功經驗並進行推廣學習。四、經費各級政府要將殘疾人法律救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吸納社會資源,爭取相關項目經費,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央經費主要用於研究制定殘疾人法律救助政策、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導、根據實際情況對地方殘疾人法律救助辦案經費進行適當補貼等。地方經費主要用於本地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訓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

❽ 救助站工作職責與職能簡介,救助站不救助哪些人

救助站是指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站。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摘要)
國務院令第381號
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
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
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六條(部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摘要)
民政部[2003]24號
第二條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第三條
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第六條
受助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救助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該受助人員離站時歸還。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員的作息、衛生、學習等制度。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家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系,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一條
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後准予搭乘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可以查明其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條
對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因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
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七條
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願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八條
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第十九條
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對受助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受助人員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或者發現受助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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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第三條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10)殘疾基金會救助站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十條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家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系,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一條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後准予搭乘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可以查明其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條對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因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七條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願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八條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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