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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協會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23 21:16:36

保險行業協會印章管理規定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
1、公司的印章由公司辦公室管理,財務章由財務管理,用章部門需填寫用章審批表。
2、用章分行政用章和業務用章,業務用章由業務總稽核、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非業務用章,由主管總經理簽批;特殊情況用章需報總經理簽批。
3、用章時,嚴格進行登記記錄,申請人要在用印登記簿上進行登記,登記項目有時間、編號、用印部門、內容、用印次數、經辦人姓名、蓋印人姓名等。
二、印章的管理
1、公章由各公司業務稽核部負責管理,財務章、法人名章由財務部負責管理。
2、各種印章均需專門加鎖,置於櫃里。對於重要印章,存放保險櫃里。
3、節假日時,應將印章封存。按照有關規定,正式印章、專用印章、鋼印、名章等,要指定專人保管,以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和正常使用。
4、由於機構變動,或其它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應按規定和要求,認真負責地做好停用的善後工作。
5、印章因保管原因出現丟失等情況,對責任人應進行處罰。
6、分公司的印章管理由分公司經理負責,分公司的印章印樣必須報總部留存,不準私刻任何形式其他印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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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㈢ 保險行業協會議事規則

擅自設立保險公司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什麼是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是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企業。我國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
2、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組織及行為的基本規則。根據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章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法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批准。其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出資人名稱;出資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等。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公司,其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訂,並經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等。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本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即人民幣二億元。
(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是指正副董事長、執行董事、正副總經理等人員。保險公司的業務具有專業性,需要有專業人員進行管理,以保證保險公司的業務正常運轉,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本條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提出了資格要求,規定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人員才能擔任。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是保險公司有序運轉的前提之一,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組織機構,制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同時,本條還對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遵循的原則作了規定,即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這就要求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不僅要依照本法關於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進行審查,而且還要從宏觀上保證我國保險市場的正常發展,使保險業的發展與我國經濟的發展相適應。
3、擅自設立保險公司法律責任是什麼?
(1)行政責任。對於違反保險法,擅自設立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活動,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
(2)刑事責任。對於違反保險法,擅自設立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活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並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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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們的權益,我們一起來看看購買人壽保險後要注意哪些事項?
①要再次認真閱讀保單條款,確信自己能夠理解。要注意檢查收到的保險合同是否完整,除了保險單外,通常還包括保險條款,現金價值表,客戶保障聲明書,繳費憑證,費率表等文件。
②妥善保存保險單:將保險單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並記下公司名稱,險種名稱,保單號碼及保險金額。如有遺失或損毀,可申請掛失、補發。保險單是您購買了壽險的主要憑證,在您向壽險公司索賠,申請變更合同內容或其他服務時,必須要提交保險單。
③將投保情況告訴受益人。
④要按時交納續期保費。
⑤要遵守通知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或住址變更時,要及時通知壽險公司。
⑥不要輕易退保:如果遇到中途繳費困難,可以優先考慮其他辦法。
⑦定期檢視保單:根據您的保險需求,支付能力以及通貨膨脹等因素,定期檢查購買後壽險產品是否仍然符當前需要,必要時應考慮增加或減少保額。
⑧了解投訴途徑:如果遇有不滿意的地方,可視情況分別向壽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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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監會機構管理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於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保險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行業規劃;起草保險業的法律、法規;制定保險業的規章
(二)依法對全國保險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三)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行等保險保險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機構;審批境內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保險保險機構的破產、清算。
(四)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五)制定主要保險險種的基本條款和費率,對保險公司上報的其他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核備案。
(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擬定商業保險公司的財務會計實施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狀況;負責保險保障基金和保證金的管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制定保險資金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八)依法對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非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九)依法監管再保險業務。
(十)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十一)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態勢,負責保險統計,發布保險信息。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評估、鑒定、咨詢機構從事與保險相關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有關業務活動。
(十三)集中統一管理保險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四)受理有關保險業的信訪和投訴。
(十五)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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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會費管理辦法

解析:《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
6602管理費用
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企業(商品流通)管理費用不多的,可不設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內容可並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
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企業參加行業協會支付的協會會費屬於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費用,該費用應入「管理費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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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IAC」)。
第二條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范圍
第六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自律規則,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行業的質量標准、技術規范、服務標准和行規行約;
(三)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探索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
(四)開展會員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自律規則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行業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按章程、自律公約和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懲罰,涉嫌違法的可提請監管部門或其他執法部門予以處理;
(五)其他與行業自律有關的事項。
第七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參與決策論證。代錶行業參與同行業改革發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相關建議;
(二)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與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行業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當會員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
(四)指導建立行業保險糾紛調解機制,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協調溝通機制的構建與維護;
(五)接受和辦理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六)其他與行業維權有關的事項。
第八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主動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風險與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從業人員之間的關系,調處矛盾,營造健康和諧的行業氛圍;
(三)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構建行業教育培訓體系,開展從業人員資格認證管理和培訓工作;
(五)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數據、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六)其他與行業服務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交流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促進業內交流。經批准,依照相關規定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根據授權,匯總保險市場信息,提供行業數據服務,實現信息共享;
(二)加強與其他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與協調,促進行業對外交流;
(三)搭建國際交流平台,積極參加國際保險組織,引導行業拓寬國際視野,拓展對外合作領域和空間;
(四)組織參加國際會議和有關活動,服務行業走出去,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
(五)其他與行業交流有關的事項。
第十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宣傳職責:
(一)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宣傳和咨詢活動;
(二)組織落實「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推動行業文化建設;
(三)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四)普及保險知識,利用多種載體開展保險公眾宣傳;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先進典型,樹立行業正氣,營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與行業宣傳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一節會籍
第十一條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公司)、再保險公司以及在華外資保險機構,按照《保險法》有關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依法設立並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在成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三)依法設立並經中國保監會許可從事保險業務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保險中介服務集團等保險中介服務機構,可在成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四)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保險行業協會,可在設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五)依法設立,為保險行業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風險管理的機構以及與保險行業相關的服務機構,可在成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六)協會個人會員由中國保監會推薦。
第十二條協會的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依法從事與保險相關的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會員代表發生變更時應在三個月內向協會書面報告,履行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經協會審查同意後頒發會員證書,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並、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除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可自願退會。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應當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收回會員證書;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協會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收回會員證書。
第二節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監督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自律公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期足額繳納會費;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上一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產生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六)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七)授權分支機構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聘任主要負責人;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九)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一)執行中國保監會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二)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除第二、六、八項外的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會長人選可以是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的人員,也可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會長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十三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常務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主持協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
(六)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的基本條件;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六)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
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提前改選並須進行離任審計。
兼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三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由常務理事會指定人員或提前改選。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不得被任何單位、個人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范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行業平均工資待遇水平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保監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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