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做好教育扶貧工作的兩個責任中誰是第一責任人
一、 細化分解內容,明確落實「兩個責任」的分工定位
明晰黨委的主體責任。黨委的主體責任是由多個層面構成的責任體系,必須按照分層定責和結合實際的原則將基層黨委主體責任分解落實到各個層面,細化基層黨委班子、黨委第一責任人以及班子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具體職責,科學劃分各責任主體之間的責任界限,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保障機制,切實做到「一崗雙責」。
明晰紀委的監督責任。要按照聚焦中心任務突出主業主責的要求,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紀委監督責任的履行,按照紀委「三轉」的要求,要著重明確、細化「檢查,督導、糾錯、考評、追責、懲戒」等環節上所應負的責任,創新監督方式,完善紀委對同級黨委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履行黨風廉政璋設責任制的監督機制,探索對紀委監督責任的再監督機制,不斷提高紀委監督責任履行的規范性和公信力。
二、健全工作機制,把握落實「兩個責任」的具體抓手
完善領導機制。要完善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有效防控廉政風險、協調推進重點任務等工作機制,逐項分解夯實責任,促進黨委班子、主要領導和班子其他成員嚴格履行自身責任。
建立定期匯報制度。應組織基層單位定期召開匯報交流會,年底向紀委全會述責述廉,重點匯報「兩個責任」完成情況,交流好的經驗和做法,探討存在的問題和解決的辦法。
完善巡查督導制度。加強和改進監督的形式、途徑、方式,深入了解基層反腐倡廉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及「兩個責任」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實際困難,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
優化考評機制。要積極探索建立「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群眾參與」的常態化、立體式考評模式,堅持把基層履行「兩個責任」的情況作為日常巡視的重要內容,定期選取一些權力較集中、資金較為密集、信訪問題較多、腐敗案件多發的重點地區和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同時引入第三方評議機制。注重考核結果的運用,把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三、加大追究力度,強化落實「兩個責任」的倒逼機制
完善責任追究辦法。既要強化問題倒逼的原則和標准,又要理順責任追究關系,要准確區別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責任與領導責任,前任領導責任與現任領導責任等界限,用好「簽字背書」和「一案雙查」,形成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
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黨委和紀委的「失責」行為、對各級組織和領導千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要嚴肅追究責任,實施責任追究倒查機制,出了問題從嚴從快處理,實行層層追究,杜絕以經濟處罰為由逃避執紀,或以集體決策失誤為由逃避個人責任,形成良性的責任導向,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
2. 教師如何做好教育扶貧工作
就是如果要做好教育扶貧工作,那麼嗯,一定是從學校的實際出發
3. 教育扶貧求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騙子來滴。
我的答案怎麼樣?
4. 幫扶資金發放使用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幫扶資金)管理,確保幫扶資金使用安全,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46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以下簡稱幫扶中心)用於幫扶困難職工(含困難農民工,下同)的資金。
第二章 幫扶資金的來源、使用范圍和幫扶對象
第三條 幫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財政撥付幫扶中心的專項資金;
(二)各級地方財政配套的專項用於幫扶中心開展幫扶工作的資金;
(三)各級工會從本級留成經費中安排的幫扶資金;
(四)接受社會各界捐助的幫扶資金;
(五)設立幫扶資金專戶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來源。
第四條 幫扶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中央財政撥付幫扶中心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各級幫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節期間送溫暖活動中,對困難職工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方面幫扶。
(二)各級地方財政配套的專項幫扶資金、各級工會從本級留成經費中安排的幫扶資金、社會各界捐助的幫扶資金等項資金,除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使用范圍外,可以按照地方財政、工會的有關制度、政策規定及捐款單位(人)的意願,確定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 幫扶資金幫扶對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經政府救助後生活仍然困難的職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但由於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災難等原因,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困難職工。
(三)因各類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困難職工。
(四)因勞動經濟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難職工。
第三章 幫扶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 各級工會幫扶中心的幫扶資金使用發放,要堅持依檔幫扶、因困施助的原則,建立健全並動態化管理困難職工檔案,根據本地區困難職工群體的數量、分布、成因及困難程度,制定幫扶措施,確定幫扶標准。
第七條 幫扶資金納入縣以上各級工會預算、決算統一管理,執行全國總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省級工會每年按照全國總工會下發的年度預算、決算編報通知要求,編制幫扶資金收支預算、決算,上報全國總工會。
第八條 幫扶資金按照《工會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九條 幫扶資金分配方案由同級工會領導班子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條 幫扶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不得改變資金用途,不得擴大開支范圍。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根據預算於當年使用,不得結轉下年。地方財政配套幫扶資金,根據當地財政批復執行。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要按照財政部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幫扶資金使用、發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監督審計制度,完善資金支出審批程序和報帳手續,嚴格審核,規范使用和發放。
第十二條 幫扶資金的發放使用,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做到賬賬、賬款、賬物相符。
第四章 幫扶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保障、財務和經審部門要加強對幫扶資金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發現違紀違規行為,對有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核減或取消幫扶資金分配額度,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經費審查監督部門要把對幫扶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納入審計范圍。同時,要接受國家和地方審計部門審計監督,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全國總工會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中央財政撥付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總工辦發[2006]34號)自行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5. 如何抓好扶貧資金監管,讓資金發揮最大效益成為
為進一步加強涉農資金管理整合涉農資金推進扶貧開發工作,提高涉農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形成涉農資金統籌使用的長效機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大力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提高涉農資金管理水平
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分散重復現象仍較突出,影響了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既是提高涉農資金安全、規范運行的迫切需要,又是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舉措,也是發展現代農業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客觀要求。同時,有利於規范涉農資金投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利於促進政府及其部門轉變職能,克服「缺位」和「越位」現象;有利於集中力量辦大事,提高涉農資金的整體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解放思想、積極探索;鞏固成果、擴大范圍;明確分工、協調配合;上下聯動、全面推進;強化監管、規范運行」的原則,把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作為重點工作抓實、抓好。著力建立健全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的長效機制,力爭通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實現涉農資金的管理理念明顯轉變,涉農資金的統籌安排明顯科學,涉農資金的管理水平明顯提升,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明顯提高。
二、全面清理涉農資金,明確整合和統籌安排重點
(一)全面清理涉農資金。一是要從預算編制環節入手,對現有涉農資金進行全面清理,特別是要對涉農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來源渠道、投入規模、執行期限,支持對象,支出用途和使用管理方式等進行認真梳理,摸清情況。二是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對性質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農專項資金進行歸並,或按照資金用途重新進行分類:對不符合公共財政支持方向或已經完成目標任務的涉農資金,要予以取消或轉變用途。對歸並或重新分類的涉農資金,要進一步明確支持對象、扶持環節、投入重點、補助標准等。三是要嚴格控制新設立涉農專項資金。新設立的專項資金應符合一定時期內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特定目標的需要,並向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重點領域以及關鍵環節、薄弱環節傾斜。同時,要明確專項資金起止時間。四是要積極推進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的統籌安排。進一步將具備條件的中央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時轉為地方專款管理。對事權在地方的項目,原則上不列入中央部門預算。五是積極推進財部門內部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其基本原則和方法是:(1)按照部門預算歸口管理要求整合歸並資金。(2)區分支持領域,明確管理部門。(3)存量保持不變,增量規范安排使用。(4)強化溝通協調,統籌安排使用。
(二)明確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重點。現階段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的重點是支持農業生產類資金,包括用於農田水利、土地整理、農業科技推廣示範、農民培訓等方面的資金。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突出重點,集中力量推進支持農業生產類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同時,要進一步改進農民補貼類資金的管理,強化整合,逐步增加農作物良種補貼、農機購置補貼規模。對支持農村社會事業發展類的涉農資金、如教育、社保、醫療、衛生等資金,具備條件的,也要在內部適當進行整合和統籌安排。
三、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充分發揮涉農部門作用
(一)財政部門要建立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聯席會議制度。對由財政部門內不同業務部門分別管理的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專項資金,通過聯席會議通報情況,協商整合和統籌安排使用,避免重復交叉或相互脫節。
(二)財政部門要加強與涉農部門的溝通,建立涉農資金使用安排信息通報制度。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涉農部門統籌安排涉農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集中投入、各負其責、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與各部門共同協調提出涉農資金統籌使用管理的意見,發揮部門的作用。中央涉農部門在安排和下達項目資金時,應將資金撥付文件抄送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
(三)建立健全地方各級政府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機制。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需要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地方各級財政、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開展工作,爭取政府的支持和重視,建立地方黨政領導掛帥、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參加的組織協調機制。具備條件的地方,要在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建立涉農資金統籌安排的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領導小組、建立涉農資金統籌安排的決策協商和徵求意見制度等多種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協調配合、良性互動的溝通協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