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誰知道上市公司要怎麼進行盈餘管理
盈餘一、盈餘管理的涵義
盈餘管理是目前國外經濟學和會計學廣泛研究的課題。對盈餘管理的概念會計學界存在著諸多不同意見。從以下兩個權威性的定義可以看出盈餘管理的基本涵義。一是美國會計學家斯考特(William·K·Scott)認為,盈餘管理是指"在GAAP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會計政策的選擇使經營者自身利益或企業市場價值達到最大化的行為"。另一是美國會計學家凱瑟琳·雪珀(KathehneSchipPer)認為,盈餘管理實際上是企業管理人員通過有目的地控制對外財務報告過程,以獲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根據以上兩個權威性的定義,可以看出,盈餘管理主要具備這樣一些涵義:第一,盈餘管理的主體是企業管理當局,它包括經理人員和董事會。盡管經理人員和董事會進行盈餘管理的動機並不完全一致,但他們對企業會計政策和對外報告盈餘都有重大影響,企業盈餘信息的披露由他們各自作用的合力所決定。第二,盈餘管理的客體是企業對外報告的盈餘信息(即會計收益)。在雪珀的定義中,盈餘管理不僅僅指對會計收益的調整和控制,而且包括對其他會計信息的披露的管理,但是對會計收益以外的財務數據的操縱並不具有普遍的意義,它所具有的經濟後果相對而言要小得多。如果將其納入盈餘管理的范疇反而會影響對盈餘管理本質的把握。第三,盈餘管理的方法是在GAAP允許的范圍內綜合運用會計和非會計手段來實現對會計收益的控制和調整,它主要包括會計政策的選用,應計項目的管理,交易時間的改變,交易的創造等。第四,盈餘管理的目的是盈餘管理主體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中又包括管理人員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董事會成員所代表的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綜上所述,盈餘管理就是企業管理當局在遵循GAAP(或會計准則)的基礎上,通過對企業對外報告的會計收益信息進行控制或調整,以達到主體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
二、盈餘管理的目的
對盈餘管理目的的剖析可以從盈餘管理的終極目的與其具體目的兩個層次來了解。
1.盈餘管理的終極目的
毫無疑問,企業盈餘管理的終極目的是十分明確的,即獲取私人利益。一般認為,通過盈餘管理獲取私人利益的主體是掌握企業管理權的高級雇員,包括總經理、部門經理和其他高級主管。現代意義上的公司制企業是以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為基礎的,公司的大股東可能並不參與日常經營管理,真正掌握管理權的往往是公司的高級雇員。由於管理者與股東的目標並不完全一致,他們都有各自的小算盤。因此,委託--代理關系一經建立,"道德風險"、"信任危機"等問題也將隨之產生。為使二者的目標趨於一致,委託方(股東)通常採用業績--報酬激勵的方式來促使管理者盡最大努力工作。
管理激勵機制產生了雙重效應。一方面,它使管理者的管理活動迅速向股東的目標靠攏;另一方面,它又使管理者更積極地謀求任期內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包括報酬最大化、更多晉升機會等。為此,管理者就有動因採用盈餘管理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如果凈利潤低於獎金方案的下限,管理者就有可能進一步降低凈利潤。這樣,下一年度得到獎金的概率就會增加。相反,如果凈利潤高於獎金方案的上限,管理者在計算報告利潤時就會盡量去除超過上限的部分,因為這部分利潤得不到獎金。只有當凈利潤在獎金方案的上限和下限之間時,管理這才會有增加報告利潤的動機。此外,管理者在卸任之前通常會選擇有利的會計政策調增報告利潤,以獲取最後一次高額獎金。同樣,業績較差的企業管理者在任期將到時,為防止或推遲被解僱,也會利用盈餘管理來粉飾真實業績。但是,一旦管理者的變動得到確定,管理者便可能降低當期利潤,以增加未來盈利的可能性。在實行承包制的企業中,管理者進行盈餘管理以達到獲取個人利益的目的的可能性更大。
管理者報酬與會計利潤掛鉤的制度原本是用來消除股東與企業管理者之間的"信任危機",但實施的結果卻是事與願違,非但沒有消除危機,反而加深了危機。最終的結果是管理者通過盈餘管理獲取了巨大的私人利益,而股東、底層雇員卻成了名副其實的受害者。
2.盈餘管理的具體目的
管理當局為了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最終目的,在實施盈餘管理過程中又會有一些具體目的。與其終極目的不同的是,盈餘管理的具體目的一般是以促進企業發展為中介,以達到公司規模擴張之後管理者報酬的增加、在職消費層次的提高以及政治前途的發展等終極目的的實現。盈餘管理的具體目的一般表現為四個方面:
一是籌資目的。我國上市公司盈餘管理的直接目的就是籌資,當公司首次發行股票時。《公司法》對企業有嚴格的規定,如必須在近三年內連續盈利,才能申請上市。為達到目的,企業便採用盈餘管理,進行財務包裝,合規合法地"騙"得上市資格。同時,經過盈餘粉飾的報表還有助於企業獲得較高的股票定價。再如上市公司准備配股的時候。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文件規定,公司"最近三年內凈資產收益率每年都必須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略低於9%"。為了達到配股及格線,上司公司便會積極利用盈餘管理調整凈資產收益率以達到配股的目的。
二是避稅目的。公司盈餘管理的避稅目的是十分明顯的。"合理避稅"之所以成為可能,一方面是由於我國的稅法體系還不十分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頗多;另一方面是由於公司管理者在會計政策和會計方法的選用上有較大的靈活性。比如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同時又規定了兩檔照顧性稅率,對企業管理者而言,稅法的規定便為其開展盈餘管理提供了彈性空間。管理者會通過選用適當的會計政策和方法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有資格按照顧性稅率繳納所得稅。
三是獲取政治成本的目的。政治成本是指某些企業面臨著與會計數據明顯正相關的嚴格管制和監控,一旦財務成果高於或低於一定的界限,企業就會招致嚴厲的政策限制,從而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為了避免發生政治成本,管理者通常會設法降低報告盈餘,以非壟斷等形象出現在社會公眾面前。如微軟公司就曾通過遞延確認實際所得收入來下調盈利,以逃避美國反壟斷機構的指控。
四是規避債務契約約束的目的。債權人與企業簽訂債務契約是為了限制管理者用債權人的資產為企業獲利但卻有損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包含一些保證條款以保護債權人利益,如不能過度發放股利、不進行超額貸款、計提一定比例的償債准備金等等。有些商業銀行甚至規定不得向虧損企業貸款。這些都使得企業不敢輕易違反有關條款,否則會招致很高的違約成本。如果企業的財務狀況接近於違反債務契約,管理者就有可能調增報告利潤,以減少違約風險。盈餘管理就成為企業減少違約風險的一個工具。
三、盈餘管理的表現形式與防範
1.盈餘管理的表現形式
一是多種形式的"利潤儲存器"。有些企業用不切實際的假設去估計諸如退貨、貸款損失、保修費用等或有事項的准備,這樣,企業就可在業績良好時多計提准備,在業績不佳時少計提准備,以調節利潤。
二是操縱收入的確認時間。如為了虛增利潤,在銷售完成之前、貨物起運之前,或在客戶還有權取消定貨或推遲購貨之前,就確認收入。當為了少計利潤時就做相反的操作。
三是濫用重要性原則。重要性原則認為,對微不足道的項目則不值得對其進行精確計量和報告。有些企業以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為借口,編造會計數據,從而達到粉飾財務業績的目的。
四是巨額沖銷。有些企業為了保證未來盈利水平,採取巨額沖銷的手法。例如,在企業重組過程中誇大重組費用,以隱瞞利潤。而當重組企業未來盈利不足時,這些虛列的費用,即隱瞞的利潤,就會變成重組企業的收入。有些兼並公司,尤其是那些通過發行股票實施兼並的公司,在兼並時確認一大筆研究開發費用,或預提大量經營費用,形成巨額准備。在適當的時候就可以調節利潤。
2.盈餘管理的防範措施
一是完善會計規范。首先要求公司在改變會計方法和原則時,應盡可能詳細地披露其改變對利潤的影響,包括增加財務報表附表,詳細列示所有調整項目。其次堅決反對以重要性為借口,為故意虛報業績開脫責任。再次對收入確認提出嚴格要求,特別要避免收入的提前確認。
二是加強審計監控。注冊會計師行業應明確對被兼並公司研究開發費的審計原則,對公司兼並中有關巨額沖銷、資產重組以及收入確認等事項的規則應加以補充、完善。外部審計師必須把信息的完整性放在首位,不允許以追求效率而忽視效果的審計方法取代完整的審計程序。
三是加大監管力度。監管機構應將那些重組過程中預提費用、進行巨額沖銷的公司,列入重點核查范圍。發現問題應進行嚴厲的處理,加大懲罰力度。
② 盈餘管理和企業的盈利有什麼關系嗎
盈餘管理就是企業管理當局在遵循會計准則的基礎上,通過對企業對外報告的會計收益信息進行控制或調整,以達到主體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
從一個足夠長的時段(最長也就是企業的整個生命期)來看,盈餘管理並不增加或減少企業實際的盈利,但會改變企業實際盈利在不同的會計期間的反映和分布。換句話說,盈餘管理影響的是會計數據尤其是會計中的報告盈利,而不是企業的實際盈利。會計方法的選擇、會計方法的運用和會計估計的變動、會計方法的運用時點、交易事項發生時點的控制都是典型的盈餘管理手段。
③ 企業為什麼要進行盈餘管理以及盈餘管理的方式
一、企業為什麼進行盈餘管理:
1、資本市場需要
由於會計信息被廣泛地應用來進行股票估價,盈餘信息則是其中最重要的信息,因而促使管理當局操縱盈利以試圖影響短期股價業績。通過盈餘管理可以顯示出一個穩定增長的每股盈利額,以此刺激投資者對股票的需求,抬高股票價格,從而在急需追加資本時創造出一個有利於股票發行的氣氛。另外,為了獲得上市、配股、增資擴股及發行債券資格,避免ST、PT等,企業也會有較強烈的動機進行盈餘管理。如蔣義宏教授對部分上市公司的盈餘管理行為進行案例研究後認為,上市公司財務包裝的利益動機主要有三點:在發行市盈率受到限制時為提高發行價格;為獲得配股資格;為避免連續3年虧損公司股票被摘牌。有經驗研究表明,我國存在明顯的10%現象,即在ROE10%這一臨界點和損益臨界點左右時盈餘管理的動機最強烈。
2、契約原因
會計數據是被用來監控和規范公司與其他眾多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契約。報酬契約用來協調管理當局和外部利害關系人的動力,貸款契約是用來限制管理當局以犧牲貸款人利益為代價而使股東獲益的行為。這些契約產生了管理當局進行盈餘管理的動機,因為對報酬委員會和信貸者而言,要識別(undo)盈餘管理的代價甚大,這體現了實證會計中的分紅計劃假設和債務契約假設。分紅計劃假設的含義是指,「若其他條件保持不變,實施分紅計劃的企業,其管理人員更有可能把報告盈利由未來期間提前至本期確認」。因為現在的報酬計劃有較大部分是以會計盈餘為基礎的,如果報酬委員會使用某一特定公式制定紅利計劃而不參照會計程序的變動對紅利做出調整,則紅利的存在會驅使管理人員通過程序變動在某些年份提高盈利,而在其他年份降低盈利。至於是提高還是降低,取決於實際盈利是低於目標、介於目標與上限之間,還是高於上限。債務契約假設(又叫負債權益比率假設)是指「假定其他條件不變,企業的負債權益比率愈高,企業的經理人員便愈有可能選擇將報告盈利從未來期間轉移至當期的會計程序」。企業與債權人往往簽定有契約對企業進行限制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對分發股利的限制、對增加債務的限制、對營運資本的保持等,而負債權益比率是考核企業償債能力的一個重要指標。管理當局為了能獲取貸款,在其財務報告數字接近限制性條款時,便有動機進行盈餘管理,以使負債權益比率等在限定的范圍內。
3、政治成本動機或稱管制動機
其理論依據在於政治成本假設。所謂政治成本假設,也叫規模假設,是指「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規模越大,它的管理人員就愈有可能選擇那些能夠將當期盈利延續到下期的會計程序」,這是由於大企業的政治成本高於小企業。所得稅是企業所承擔的政治成本要素之一,企業規模愈大,所得稅稅率往往愈高,即使稅率不變,高盈利企業的稅基高也要交更多的稅。因此,為避免高額所得稅,管理人員有進行盈餘管理降低本期盈利的動機。此外,政府行業管制、收費管制、反壟斷都會誘使企業管理當局進行盈餘管理以降低政治成本,避免制裁,尋求政府的幫助或保護。如Jones發現美國國內企業為了減少國外同行的競爭,取得進口救濟(importrelief),往往在國際貿易委員會進行進口救濟調查時通過盈餘管理低報利潤,以顯示受到了進口的傷害。在我國,一些盈利企業為了少交稅,更是不擇手段地低報利潤。
二、 企業盈餘管理的方式:
(1)利用會計政策選擇和會計變更。前文已述,根據分紅假設和債務契約假設,管理人員有選用增加當期盈利的會計程序的動機;根據規模假設,則有選用減少當期報告盈利的會計程序的動機。對於一份報告如何同時滿足三方面要求,管理人員必須進行權衡。一般說來,若某企業存在以盈利為基礎的分紅計劃或其負債權益比率較高,則更有可能選用高報盈利的會計程序;企業規模越大則越有可能選用低報盈利的會計程序。我國許多上市公司為了虛報利潤,往往選擇那些可提高當期盈餘的方法。會計方法變更除由於會計准則變遷、採用新方法更能公允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等正當理由外,其目的往往是為了操縱利潤。
(2)通過改變交易時間來調節利潤。指通過提前確認營業收入、推遲確認本期費用來提高當期盈餘;或反之,推遲確認收入、提前確認費用以降低當期盈餘。如隨著計算機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IBM將發出商品作為銷售,以支撐日益下滑的收入。
(3)改變應計項目的金額,如亂提亂攤費用、利用或有事項、一次沖銷大量重組費用等來調節利潤。
(4)虛構交易或虛增資產。如在年底虛構未發生的銷售、退貨交易,利用資產評估虛增資產等。
(5)利用關聯方交易。企業與關聯方之間採用高於或低於正常交易價格進行交易以實現提高或減少企業收入的目的。為了達到取得配股資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實現預定的盈利指標,以及其他經濟的和政治的原因,每到年末,關聯交易便大大增加。
(6)利用資產重組,以達到美化報表的目的。
④ 總資產收益率與盈餘管理為什麼負向變動
總資產收益率,即資產投資總成本收益率與盈餘管理在核算上是負向的變動。
⑤ 盈餘管理會影響哪些財務指標
盈餘管理是一個中性詞,本身並無好與壞之分。盈餘管理可以看作是一把雙刃劍,對於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以及企業發展來說,都具有兩面性。
(一)盈餘管理的積極影響。盈餘管理有其不可否認的積極影響,是財務主管必須掌握的一項重要技能。
1、適度的盈餘管理可以減少契約成本。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存在盈餘管理,不僅會降低契約成本(債務契約),而且能較好地克服合同的不完備性和剛性,保護企業及經營者的利益。
2、適度的盈餘管理是傳遞內部信息的一種手段。從有效市場的角度考慮,管理當局的盈餘管理行為將傳遞出企業的內部信息,從而使會計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市場更加有效。
3、適度的盈餘管理有助於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增強投資者對企業的信心。企業管理人員實施利潤平滑和利潤最大化手段進行盈餘管理,可以向外界傳遞出一種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信息,從而提升企業形象,減少因資本市場激烈波動對投資者決策行為的影響,增強投資者對企業的信心。
(二)盈餘管理的消極影響。在會計准則允許范圍之內的盈餘管理是合法的,但當盈餘管理超過一個合理的度時,會有消極影響。
1、盈餘管理在我國的濫用造成嚴重的會計信息失真。盈餘管理往往使報表上披露的會計信息缺乏充分性和全面性,甚至缺乏客觀真實性,從而使整個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在我國,盈餘管理的濫用已成為會計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
2、對資源配置產生不利影響。管理當局通過盈餘管理向投資者和債權人傳遞不真實的盈餘信息,將誤導其決策,使決策者產生「不利選擇」行為,使社會資源得不到有效配置,損害了整個社會的效率。
3、對企業的長遠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盈餘管理的濫用,短期可能給企業帶來一些好處,但對企業的長遠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盈餘管理將破壞投資者對收益質量的判斷,導致市場價值下降。
⑥ 負債融資成本低風險高的原因
因為有這個爆倉的說法的啊,所以就會這樣的啊
⑦ 盈餘管理(完全成本法)在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下的優缺點
完全成本法缺點:1、固定製造費用可以吸收存貨、導致企業盲目生產以降低成本。造成產品積壓。
2、在有存貨的情況下業績與當期利潤有可能不相符,有可能銷量大的情況下利潤卻下降了,還是因為存貨能吸收固定製造費用
3、以上兩點都是和變動成本法進行比較的。和作業成本法進行比較的話分配固定製造費用標准單一,主觀性較強。沒有真實反映產品成品,不便於企業正確決策
優點:缺點很多優點我覺得就只有一個,便於會計賬簿的記錄和對外財務報表是以完全成本法為基礎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更希望你採納,謝謝!!!
⑧ 債務重組准則與盈餘管理的關系
關於債務重組准則的幾個問題
一、公允價值的可操作性問題
《國際會計准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一項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自願的雙方交換一項資產或清償一項債務所使用的金額 」。我國准則將其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這與國際會計准則的定義基本上相同。以公允價值為確認與計量標准體現了一定時間上資產或負債的實際價值。筆者認為它是歷史成本原則的一種有限延伸,體現了現代會計理論面對復雜多變的市場經濟環境,對歷史成本原則的一種否定,資產或債務的價值應該體現在其預期的現金流人和流出上。歷史成本只能告訴人們在取得資產或形成債務時花費的成本,而不代表其本身的價值,但在可計量性條件制約下,目前還沒有一種完全基本預期(未來)的計量屬性,因此,公允價值只是一種權宜之計和暫時性的計量屬性。它的多種表現形式,如可實現凈值、重置成本、現行市場價格等,以及判斷時很強的人為主觀性,勢必給會計帶來很大困難。我國的市場經濟還處於起步階段,會計職業隊伍的業務素質和專業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使用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必然存在一定的難度,會計人員很難把握。而且,准則中在對待債務價值方面貼現問題的處理上,也與公允價值自身的定義要求不相一致。本准則的內容中,並沒有考慮折現因素。而對於本身及其類似資產均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非現金資產,其公允價值應以適當的折現率貼現計算現值。總之,可以合理的預計,在准則實施過程中,對公允價值的把握與實際操作必定存在很大問題。
二、謹慎原則的應用問題
准則的制定,在處理或有收益和或有支出時,使用了謹慎性原則,但在關於固定資產抵債的會計處理時,一味的以公允價值為計價基礎,卻又違背了謹慎原則在會計上的一個具體應用-成本與市價孰低,對此,筆者認為准則應作如下改進:
固定資產抵債時必須考慮債務人的固定資產原值、凈值、公允價值、折舊與債權人的有關債權帳面價值,以及公允價值與凈值的差額、公允價值與債權帳面價值的差額等。債務重整中的雙方都應看作持續經營企業,正確的做法應當是:
1、當債務人的固定資產帳面原值高於公允價值時,債權人應按債務人的固定資產帳面原值增加固定資產,按債權人帳面價值減少應收帳款等債權,按公允價值與原值的差額增加累計折舊,公允價值與債權帳面價值的差額(應收帳款重整時扣除壞帳准備後)作為一項損失,記大當期損益。
2、當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等於或高於其債務人帳面上的原值時,債權人對接受抵債固定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不記折舊;其餘同1.對於債務人以固定資產抵債對其公允價值與被重整債務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作為一項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只有這樣,筆者認為准則才真正的體現了謹慎性原則。
三、債務重組的所得稅問題
由於債務重組損益要計入當期損益,必然會引起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稅收益發生變化。因此,債權人通常「讓利」而產生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後,會使不實施債務重整而少納所得稅,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後盈利年度要多納所得稅。可見,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國家其實也作出了「讓利」鼓勵。對此,稅務部門如何核定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應稅收益呢?筆者認為,對於應稅收益的確定應區別兩種情況分別加以處理。
1、申請破產後債務重整的所得稅問題。這一問題不在本准則規范的范圍之內。根據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申請破產後,可以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和法院批准迸人債務重整階段。已經法院審核批准,就屬於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應稅收益增加 (債務人企業)或減少(債權人企業),因此,由此而產生的所得稅的增加或減少是合理的,即國家對此已作認定和允許,此債務重整損益可計入應稅收益加以處理。
2、未經審批(非申請破產)的債務重整所得稅問題。未經審批而由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協議進行債務重整的,由此而產生的損益可以計入會計收益,但稅務部門核定應納稅收益時,不能將債務重整損失作為應納稅收益的扣除項目,而債務重整利得(收益)則必須計人應稅收益。 以上的處理,主要強調國家是否允許承擔由債務重整而產生的所得稅減少,強調債務重整經法院批准認定,從而避免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用債務重整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