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人死之後銀行的存款會保存幾年
居民到銀行存款,自銀行收取資金並開出存款憑證開始,銀行和儲戶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儲蓄合同關系,而這份合同是沒有時有效期的。因此,在法律意義上,儲戶存款是長期有效的,沒有時間限制。至於在現實生活,死亡人的存款會保存幾年?主要分兩種情況。
2.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時,死亡人存款有特殊處置程序。比如08年的汶川特大地震,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與生命造成重大損失,死亡69227人,受傷374643人,失蹤17923人。出於特殊原因,當時央行和國家相關部門也出台對於死亡人存款的處置規定,同樣參照2011儲蓄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執行。
有法定繼承人的,由法定繼承人持有效繼承法律文書依法支取或過戶。無法定繼承人的,根據死者職業性質,收歸國庫或集體所有,其中農民屬於村集體社員,也應該歸村集體所有。對於暫時失蹤的,給予了緩沖時間,等待認領。但是,大家知道,當一個自然人宣告失蹤時,時效一般為3年,超過3年可以宣告死亡,則按照上述方式處置。
3、這種情況更加特殊,就是銀行的主動賬戶清理時,余額非常少的賬戶(特指銀行卡)有可能自然銷戶。比如銀行卡賬戶,因為有年費和小額費,假如卡存余額100元,每年年費和小額費合計22元會被銀行主動扣收,5年後余額為零。對於零餘額和零交易的雙零賬戶,有銀行會主動銷戶。
特別是2017年央行個人賬戶管理新規出台後,部分銀行加大了雙零賬戶清理力度,比如招商行發布公告,從2017年7月15日始,對於雙零賬戶超過6月的,直接銷戶,不會通知本人。因此,死者存款能夠保存幾年,不能一概而論,而需要區分不同情況,按照不同規定處理。但是,只要不發生以上特殊情況,存款人無論健在還是死亡,存款都會被一直留存銀行,至於有些不實傳言,只是道聽途說而已。
❷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定期存款存款人已死亡,是不是到到期的那天就可以領取
您好 請查詢 中國人民銀行儲蓄管理條例 關於存款人死亡 相關手續,這兩個銀行辦理業務的大前提都是在知悉存款人死亡的情況下,根據自身機構的風險控制原則對此進行要求。只要在業務過程中需要用到存款人身份證件的地方,您是無法提供的因為存款人身份證件已經注銷,所以銀行會要求代理人出事公證書。
❸ 人死亡後,銀行的存款怎樣取出
人死亡後,銀行存款取出方法:
1、被繼承人去世後,如果死者生前辦的是銀行卡,而繼承人又知道該卡的密碼,可以直接持卡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或轉存。銀行將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銀行對事後發生的存款繼承爭執與糾紛不負責任。
2、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果繼承人遺失了被繼承人的銀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繼承人銀行卡的密碼,便無法直接從銀行取出該筆遺產。所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存款作為遺產,銀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給任一繼承人。
3、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也就是說,繼承人要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後留有的存款,就必須向銀行出具自己對被繼承人財產享有繼承權的有效證明。
(3)儲蓄管理條例關於死亡擴展閱讀:
受理繼承或遺囑公證後,尤其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遺囑,或為當事人起草遺囑時,必須明確合法的遺產范圍,避免當事人錯誤處分不屬於遺產范圍的其它財產。繼承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由於法律水平參差不一,公證人員對「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所含范圍的理解極可能與法律規定相悖,作者在這里也很難用文字一一羅列其它合法財產,我們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了解哪些財產不屬繼承范圍即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繼承權公證
❹ 死亡證明有效期是多久啊死者之前的定期存款,現在大量取出要身份證的,到期了怎麼取出來或處理繼承
死亡證明的有效期是永久有效。
死者的生前定期存款是因為一旦開了死亡證明就會注銷戶口,所以在沒有身份證件的前提下存款就不能被取出,但是可以在死者死後由配偶或是子女來繼承過戶處理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銀發〔1993〕7號)第四十條規定,合法繼承人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4)儲蓄管理條例關於死亡擴展閱讀
(1)財產繼承的發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財產繼承是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
(2)財產繼承的主體范圍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後,能夠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國家、集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繼承人,只可以作為受遺贈人。此外,能夠作為繼承主體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為受遺贈人。
(3)財產繼承的客體范圍具有限定性。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作為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的財產、國家、或集體的財產都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公民雖然死亡,若未遺留任何財產,也不會發生繼承。因此,繼承是以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
(4)財產繼承的法律後果具有權利變更性。財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不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財產權的主體必定要發生變更,要麼轉移給繼承人,要麼轉移給受遺贈人。因此,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財產轉移不都屬於財產繼承。
❺ 中國人民很行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怎樣處理的
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提取。
根據1980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
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
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基金、股票、股金亦是如此。
(5)儲蓄管理條例關於死亡擴展閱讀:
三種情形存款,取出的難易程度不同:
一、有卡有密碼
被繼承人去世後,如果死者生前辦的是銀行卡,而繼承人又知道該卡的密碼,可以直接持卡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或轉存。銀行將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銀行對事後發生的存款繼承爭執與糾紛不負責任;
二、有卡無密碼
如果繼承人遺失了被繼承人的銀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繼承人銀行卡的密碼,便無法直接從銀行取出該筆遺產;
三、有存摺有密碼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辦理的是存摺,繼承人即使持有存摺和密碼,也無法持存摺直接到銀行取出遺產,因為繼承人可能不止一人,銀行不能確定取款人是唯一的繼承人。
如果某一繼承人在其他繼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把存款取出,就會產生糾紛。所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存款作為遺產,銀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給任一繼承人。
解決方法:
一、公證
繼承人必須提供證明材料,如: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去世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涉及的財產憑證,如存單,有價證券等,還有親人的死亡證明等。
而且所有繼承人都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果對存款金額不明,必須先明確存款金額。經公證機構審查確認身份的繼承人,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信息。
二、訴訟
可以繼承權糾紛為由,由任一第一順序繼承人到法院起訴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訴。
繼承人之間互為原被告,由法院確定遺產的歸屬。這也就意味著,即便各繼承人之間沒有任何糾紛,也要確定原、被告,只有這樣「訴」才能提起。如果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權發生爭執,就必須走法院路徑,由法院判處。
❻ 死亡人在銀行有存款取款時要什麼證明
中國人民銀行1993年發布的一個文件(銀發[1993]7號)。根據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此規定的第四十條第一項,有如下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為了避免麻煩,建議儲戶平時應該將自己基本的資產情況告訴值得信賴的人,如在哪個銀行有存款、密碼等。如果發現有休眠存款的存在,又不知密碼,就只能按銀行所說,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所有繼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涉及的財產憑證,如存單、有價證券等,還有親人的死亡證明等。在收費上,公證處或按比例收費,或計件收費。還有,銀行為了保護存款人的隱私,是不接受一般客戶向銀行申請查詢親人包括朋友這樣一些存款的,只有司法機關等部門才有權力查詢客戶的存款情況。
❼ 人去世了,農行的定期存款如何取出有期限嗎
客戶本人因嚴重老弱病殘等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補領新存款憑證(存單、折)、密碼重置等業務的,可由本人出具授權委託書,通過公證等方式核實客戶有關情況後由授權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時,要審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並保留授權委託書、公證書等相關證據。客戶因重症導致無民事行為能力、又急需資金用於治療疾病的,代理人(直系親屬)可持醫院證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客戶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相關業務。銀行要雙人上門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後將所需存款直接轉入醫院指定賬戶
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公證處(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營業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營業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❽ 人死了存款怎麼辦
存款人死亡的業務涉及到實名登記、財產公證、遺產分配等諸多問題,在實行嚴格的賬戶實名制登記以後,大量的此類問題亟待處理,梳理此類問題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待為相關業務操作提供法律依據。
一、法律依據
存款人死亡後銀行存款處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委於1980年11月21日聯合頒布的《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簡稱《通知》)以及1981年與中國銀行《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簡稱《補充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對《關於查詢儲蓄存款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以上文件事實上確立了辦理此類問題的基本原則。前一文件確立了辦理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的基本原則,即保護存款人財產所有權原則、為儲戶保密原則、依法審慎處理原則;後一文件則是進一步明確了前一文件的法律效力,明確指出,該法律文件由五部位聯合頒布,任何除此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此作出的解釋都是無效的。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重復了《通知》的規定內容。
按照以上法律的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存款的具體處理需其合法繼承人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財產公證,銀行憑公證機構的析產通知書支付;如果當地沒有公證機構或者對存款處理存在爭議的,銀行應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等予以執行;如果沒有繼承人的則依具體情況收歸國有或集體所有。
二、具體操作情況
1.直接支付
銀行支付的依據在普通情形下是存儲介質和交易密碼,而且這也是銀行的主要支付依據。因此,當具備普通的辦理支取條件時,銀行可以直接支付給相關要求給付的相對人。因為,銀行無法審查存款所有人是否死亡的具體情況,在無需特別要求比如要求本人親自辦理的情形下,只要持有存儲介質和交易密碼,銀行有理由相信此為存款所有人本人的授權代理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此後糾紛銀行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這符合民事法代理的基本精神,也實際上為中國人民銀行予以了確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在1981年的《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中明確規定:「由於銀行不可能及時把握存款人的死亡情況,因此,對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現行儲蓄存款章程的規定和習慣的做法,即憑存款存單、存摺付款(留有印鑒的須驗對圖章),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須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證實。如存款人死亡後,在其合法繼續人主張權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銀行不負責任。」
2.憑有效的法律文書支付
依據五部委的聯合通知,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因此,當銀行知曉存款所有人死亡的事實,當事人對存款的繼承權存在爭議的,分兩種情形處理。
第一,當地有公證機構且存款繼承權不存在爭議的,銀行應該要求支付請求權人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財產繼承公證,公證機構會依據當事人提交的存款人死亡證明、存款銀行的名稱、戶名、賬號、存款日期、金額等、申請人與存款人的關系證明(結婚證、單位證明信等)、申請人的身分證明等相關申請材料,在符合法定的公證程序的條件下,出具析產通知書並經所有有繼承權人簽字確認。銀行依據公證機構出具的析產通知書將財產直接過戶到繼承權人名下。當存在幾個繼承人的情形下,應當分別過戶到各自繼承人的名下。
第二,當地沒有公眾機構或者就存款的繼承發生爭議的,銀行只得要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合法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調解書進行財產分配。
3.收歸國有或者集體所有
另外, 五部委《通知》還規定存款人死亡後, 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 經公證部門的證明,暫按財政部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 事業、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因此,凡符合以上幾個方面的應當依法收繳。
三、特殊情形的處理
1.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存款如何處理
依據《通知》,在國外的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者委託銀行代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後,如果其合法繼承人在大陸,可憑原存款人死亡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與支付手續;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與支付手續,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銀行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繼承人所在國如果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再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2.對於無繼承人而不符合收歸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了無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的,職工屬於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職工的存款處理機制,但是對不屬於以上情況的如何處理並無規定。
❾ 親屬死亡,個人是否可以憑死亡證明去每個銀行查找其是否有存款法律有規定嗎
親屬死亡個人可以憑死亡證明去每個銀行查找其是否有存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四十條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應慎重處理。
(一)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後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三)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四)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者),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五)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未與我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9)儲蓄管理條例關於死亡擴展閱讀:
老人去世存款咋取出
最近,家住省城北氣象巷社區居民白女士向本報反映,老伴去世後,她發現老伴有一張三千多元的存摺,但是家裡沒有人知道存摺的密碼。「我到銀行去,銀行的工作人員說要取錢,必須要做遺產公證。」白女士咨詢,她能不能作為配偶直接從銀行取出這筆錢?
白女士說,兩個孩子都在外地上班,平日家裡就她一個人,她也懶得跑,這事一直就拖著。
到底怎樣才能把錢取出來?7月2日下午,記者咨詢了工商銀行。據銀行工作人員解釋,根據相關規定,存款人去世的情況下,子女或配偶想取錢必須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公證這筆遺產的歸屬。如果公證後有若干個繼承人的話,還需每人持身份證均到場才能辦理。
就白女士反映的情況,建議她首先到附近的銀行去查看一下,這個存摺是否是有效存摺,如果是有效存摺,就必須做一份遺產繼承書並公證,繼承人再帶著存摺和本人身份證到開戶行掛失或更改密碼等。
隨後,記者咨詢了西寧市夏都公證處。據公證處工作人員曹海文介紹,當事人去世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家人要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公證時需持當事人的死亡證明、存摺、戶口本、子女配偶等相關人員的情況,還要所在單位或所轄辦事處、社區開具的相關證明,根據公證處的審查核實來確定繼承權,「遺產公證比較麻煩,所以白女士如果有時間來一趟公證處,我們可以做詳盡的回答。」曹海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