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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基金會申報條件

發布時間:2021-08-23 08:36:06

㈠ 如何申請紅十字會救助

一、申請程序

  1. 申請者可到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網站上查詢符合你申請的資助項目,紅十字會是嚴格按照標准做資助。

    (1)紅十字基金會申報條件擴展閱讀:中國紅十字會1904年成立。建會以後從事救助難民、救護傷兵和賑濟災民活動,為減輕遭受戰亂和自然災害侵襲的民眾的痛苦工作,並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活動。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紅十字會於1950年進行了協商改組,周恩來總理親自主持並修改了《中國紅十字會章程》。1952年中國紅十字會恢復了在國際紅十字運動中的合法席位。

    ㈡ 怎樣申請紅十字會的救助

    1. 「小天使基金」資助申請表由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小天使基金」資助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印製並負責解釋;
    2. 「小天使基金」資助對象為0-14周歲具有中國國籍的貧困白血病兒童;
    3. 患兒的所有申報資料由患兒的法定監護人負責填報,並保證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4. 本申報表的遞交並不表明肯定獲得資助;
    5. 評審辦公室負責所有申報資料的審核和建檔工作;
    6. 通過資助評審委員會評定的資助對象名單將在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網站上公示,請申請人注意查詢。
    7. 最終確定的資助對象由資助評審辦公室寄發資助告知書,「小天使基金」辦公室收到回執後按撥款程序實施資助。
    8. 對申報資料中出現的虛假、偽造或隱瞞等行為,一經發現,評審辦公室將不予資助;如已獲資助,將依法追索其所獲得的全部資助款;
    9. 獲得資助的患兒監護人均有責任和義務為評審辦公室提供必要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資料,配合評審辦公室的宣傳和采訪活動,並同意使用其照片、影像等資料。

    ㈢ 怎樣申請紅十字會大病救助基金

    申請救助人需提交貧困證明(當地政府蓋章認可的),病例原件,住院證明,身份證等到當地紅十字會進行申請。

    大病救助的申請條件:

    1、申請救助者必須是戶籍本地常住戶口;或者是居住3年以上的屬機關、企事業單位能聘用的外來員工,或者是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住院保償的農村戶口。

    2.大病救助的申報材料戶籍證明、工作證明、暫住證及農村合作醫療住院保償證書等。以及提供區級以上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住院發票,一日清單等。

    3.大病救助的申批程序:申請者填寫申請救助表後,逐級經村(居)委會、學校、鎮(街道)、教育局審核,最後由區紅會辦公會集體討論,按申助者具體情況提出救助。

    (3)紅十字基金會申報條件擴展閱讀

    相關要求

    貧困證明

    1、貧困證明中要求明文出現貸款人名字,並且要求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規范簡寫字代替,不能有錯別字。貸款人名字不得塗改。

    2、貧困證明要求加蓋家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級主管部門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社區公章。注意村民委員會的公章無效、單位公章無效。

    3、貧困證明中明文出現「家庭經濟困難,需要申請國家貸款」字樣。

    4、貧困證明要求用材料紙或文稿紙,且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用圓珠筆書寫無效。

    ㈣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紅十字會基金

    你好,我是青島市紅十字會的。

    每個地方的紅十字會的救助項目不一樣。

    申請救助人需提交貧困證明(當地政府蓋章認可的),病例原件,住院證明,身份證等到當地紅十字會進行申請。

    ㈤ 怎樣加入紅十字基金會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是經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民間公益團體,以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為宗旨,以致力於改善最易受損害人群的境況,關注和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為機構使命。

    為踐行宗旨和使命,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在醫療健康領域推出一項面向貧困地區農民和進城務工農民的大型社會公益事業—— 「紅十字天使計劃」。該計劃的宗旨是:關注農民和農民工的生命與健康,廣泛動員國際國內的社會資源,建立我國第一個「紅十字天使基金」,以所募資金和醫療物資,對患有重大疾病(包括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農村貧困農民和進城務工農民實施醫療救助,協助政府改善農村貧困地區的醫療衛生條件,捐建「紅十字天使醫院」,培訓農村醫務人員,提高農村醫務人員的醫療救護水平,促進我國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你可以從網上申請

    ㈥ 怎樣申請紅十字會基金

    不太可能,基金援助項目沒有這一項!

    ㈦ 加入紅十字會的條件有哪些

    本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自願繳納會費的,可以申請加入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會員。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團體會員。
    附紅十字會章程: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國紅十字會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

    第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以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按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自己職責有關的活動,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的支持、資助和監督。各級人民政府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確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及普遍七項基本原則,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七條 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發展同有關國際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八條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分會;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下級紅十字會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重要事項。

    第九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會址設在北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會址設在同級政府所在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紅十字會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紅十字會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集體、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會員和志願工作者及社會各界人士給予表彰獎勵;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重大貢獻者,按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在和平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糾正濫用紅十字標志現象;

    (二)開展救災的准備工作,建設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根據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由總會向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在轄區內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時向災區群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三)開展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在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基層組織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

    (四)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工作,與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五)開展社會服務及社區紅十字服務工作;組織會員、志願工作者在社區開展社會服務、宣傳培訓、募捐救助活動;

    (六)推動遺體(器官)捐獻工作;開展預防控制艾滋病宣傳和健康教育、關心愛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救助工作;開展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七)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八)宣傳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七項基本原則;

    (九)建設和管理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開展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宣傳動員、組織工作;

    (十)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公共場所設置紅十字募捐箱並進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自主處分募捐款物;

    (十一)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

    (十二)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第十四條 依據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紅十字會在戰時和武裝沖突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紅十字救護隊,參與戰場救護;

    (二)在武裝部隊中依法開展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對戰區平民進行救助;

    (四)協助戰俘、被監禁者及難民與家人取得聯系,轉交錢物,並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參與探視和見證交換戰俘。

    第十五條 執行人道主義救助任務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在戰爭和武裝沖突中受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保護,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十六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佩戴紅十字標志的人員和標有紅十字標志的物資、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第十七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為執行救助任務的需要,紅十字會救援人員優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接受的國(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救災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優惠。有關部門優先安排運輸和辦理有關放行手續。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開展活動和宣傳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積極支持。
    第三章 會員與志願工作者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本章程,自願繳納會費的,可以申請加入紅十字會。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公民以個人身份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個人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三條 個人入會由本人自願申請,經所在地基層紅十字組織批准,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備案,發給會員證,成為紅十字會會員;對紅十字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直接吸收為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准,發給證書和標牌,成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單位應有專人負責紅十字會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中國紅十字事業做出貢獻的中外人士,可以授予榮譽會員稱號。榮譽會員稱號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准,並授予同級紅十字會榮譽會員稱號。

    第二十五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紅十字會的有關活動、會議及專業培訓;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紅十字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佩戴紅十字標志;

    (五)其他合法權益。

    團體會員的權利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傳播國際人道法和紅十字運動的基本知識;

    (二)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 按期繳納會費;

    (四)完成紅十字會交辦的任務;維護紅十字會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七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經原批准機關審核,收回會員證及標牌;個人會員退會的,需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會員有下列原因之一視為自動退會:

    (一)連續兩年不參加紅十字會活動;

    (二)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

    (三)團體會員法人撤銷、合並、解散。

    第二十八條 中外人士,不分職業、種族、宗教,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志願提供人道服務,不計報酬,均可成為紅十字志願工作者。

    各級紅十字會應積極發展紅十字志願工作者隊伍,為志願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組織其開展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志願工作者應遵循紅十字會宗旨,發揚紅十字精神,參與紅十字會的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第四章 全國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推選的會員代表以及與有關部門協商產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會員人數和紅十字事業發展需要決定。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中國紅十字會理事;

    (二)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規劃;

    (五)決定中國紅十字會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顧問。名譽會長聘請國家主席擔任。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其決議。理事會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理事構成及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決定。

    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

    (五)增補、更換或罷免理事;

    (六)審查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並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制定發展紅十字事業的大政方針、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的規定,向理事會推薦名譽副會長的人選;

    (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三)審議年度工作報告、計劃;

    (四)審議總會接受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

    (五)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的議案;

    (六)批准成立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

    (七)聘請名譽理事;

    (八)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委員會由駐總會機關的專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副會長任執行委員會主任並擔任中國紅十字會法定代表人。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主持總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編制總會經費預算,審核總會年度財務決算;

    (三)指導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

    (四)管理總會的動產和不動產;

    (五)承擔總會的民事、法律責任;

    (六)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聘請顧問;授予名譽會員;

    (八)批准成立專門委員會;

    (九)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地方、行業和基層組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地方紅十字會

    各級地方紅十字會的權力機關是同級會員代表大會。各級地方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地方紅十字會建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專職常務理事的紅十字會,可設執行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

    省、地、縣級紅十字會名譽會長由同級領導擔任,並由同級理事會聘請。

    第三十五條 行業紅十字會

    全國性行業成立的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的行業紅十字會,由中國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其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由行業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

    行業紅十字會按照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遵循本章程,結合本行業特點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基層組織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建立的紅十字會為基層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科室、車間、學校的年級建立的紅十字組織為會員小組。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和會員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宣傳普及紅十字知識,開展人道主義的救助活動,進行初級救護培訓及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條 省、地、縣級紅十字會會長一般應推選同級領導擔任,其工作變動時應及時改選。常務(專職)副會長和正、副秘書長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章 特別行政區組織機構:
    第三十八條 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會。

    第三十九條 特別行政區分會依照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結合特別行政區實際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特別行政區分會可參照本章程,依據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自行制定其組織規程或組織條例,並報總會備案。
    第七章 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一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各級紅十字會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相關部門監督。

    對會費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對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定向捐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總會建立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地方紅十字會依照相關法規建立紅十字基金會或設立專項基金。
    第八章 標志會徽會旗:
    第四十五條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日內瓦公約規定的白底紅十字標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志標明性使用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徽為金黃色橄欖枝環繞的白底紅十字。

    第四十七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旗為白色旗幟正中央印製中國紅十字會會徽。

    第四十八條 全國各級紅十字會統一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和會徽、會旗。

    紅十字標志、紅十字旗、中國紅十字會會徽和會旗(樣式附後)以及會員證、團體會員標牌、榮譽證書等的製作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日內瓦公約」,是指中國加入的於1949年8月12日締結的日內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和《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本章程所稱日內瓦公約「附加協議書」,是指中國加入的於1977年6月8締結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本章程所稱國際人道法,是指在戰爭或武裝沖突中,依據條例和慣例,以保護不直接參與軍事行動(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參加軍事行動(如軍隊的傷、病員和俘虜)的人員為目的、規定各交戰國或武裝沖突各方之間交戰行為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

    第五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英文譯名為:「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第五十一條 地方和行業紅十字會的名稱為: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後加「紅十字會」;對外交往中的稱謂為: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前加「中國紅十字會」,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後加「分會」,英文譯名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Branch 」。

    第五十二條 基層組織的名稱為: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名稱後加「紅十字會」。

    紅十字會員小組的名稱為:單位名稱後加「紅十字會員小組」。

    第五十三條 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的名稱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英文譯名:The Red Cross of the**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英文譯名:**Red Cross(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中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五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會及行業紅十字會可依據本章程制定實施辦法,並報總會備案。

    ㈧ 紅十字會基金什麼時多久審批

    紅十字會基金大約得有兩天的時間,能批下來審批的非常快。

    ㈨ 紅十字救助怎樣申請救助

    1. 「小天使基金」資助申請表由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小天使基金」資助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印製並負責解釋;
    2. 「小天使基金」資助對象為0-14周歲具有中國國籍的貧困白血病兒童;
    3. 患兒的所有申報資料由患兒的法定監護人負責填報,並保證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4. 本申報表的遞交並不表明肯定獲得資助;
    5. 評審辦公室負責所有申報資料的審核和建檔工作;
    6. 通過資助評審委員會評定的資助對象名單將在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網站上公示,請申請人注意查詢。
    7. 最終確定的資助對象由資助評審辦公室寄發資助告知書,「小天使基金」辦公室收到回執後按撥款程序實施資助。
    8. 對申報資料中出現的虛假、偽造或隱瞞等行為,一經發現,評審辦公室將不予資助;如已獲資助,將依法追索其所獲得的全部資助款;
    9. 獲得資助的患兒監護人均有責任和義務為評審辦公室提供必要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資料,配合評審辦公室的宣傳和采訪活動,並同意使用其照片、影像等資料。

    ㈩ 怎樣才能申請紅十字會的愛心捐款

    申請材料:提供家庭所有成員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經濟困難證明、收入情況、享受低保情況、大病救助情況,疾病及費用證明材料(治療費用發票、出院小結等)以及民政、殘聯等救助情況,申請材料均為現場提交。

    辦理步驟:

    第一步:符合人道救助申請條件的申請人電話聯系當地紅十字會後,到所在鄉鎮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窗口工作人員要求填寫《紅十字會人道救助申請表》;

    第二步:由申請人所在鄉鎮或者街道辦事處初審,初審通過後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申報人須為本人,14周歲以下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第三步:在《申請表》填寫完整、相關資料准備齊全的前提下,由當地紅十字會復審,審核通過發放愛心捐款救濟。

    (10)紅十字基金會申報條件擴展閱讀: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紅十字會的愛心捐款:

    (一)無能力承擔重大疾病治療、康復費用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傷害急需治療,在其他渠道給予救助後,個人或家庭仍無力承擔的;

    (三)其他面對人道危機急需臨時救助的。

    申請救助時申請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 xx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申請審批表;

    (二) 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三) 區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

    以上資料須交市紅十字會審驗。

    紅十字會收到完整的申請資料後,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救助款發放形式:由紅十字會領導直接上門探望發放;銀行轉帳到醫院或個人帳戶;現金發放。如遇特殊情況特殊處理,有關申請表等交由市紅十字會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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