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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失業保險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8-23 04:34:44

① 天津市失業保險

俺不是天津的,不過社會保險全國應該大差不差,
失業保險金享受的條件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交滿一年的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失業可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和社會保障手冊》(即失業證),憑證到當地街道(鄉鎮)的辦事大廳社保窗口領取失業金(現在都是轉賬了)。

② 天津領失業金的要求

天津市失業保險金領取要求——解除合同60日內辦理申領手續
享受失業保險需滿足四個條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滿足以上四個條件,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失業時,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向參保地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提出申報,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核用人單位及個人繳費狀態,以此確認申領資格。失業人員應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就失業證》、身份證、《失業人員接受就業服務承諾書》和《失業保險申領資格確認通知》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自確認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③ 天津市領失業金期間,可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嗎

領取失業金期間個人可以繳納養老保險。
同時,根據《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09〕51號)規定,您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時,與失業保險管理部門簽訂《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協議書》並經資格審核後,由所屬區縣失業保險部門為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您無需個人繳納醫療保險便可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具體通知如下:

《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為貫徹落實《關於調整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津政發[2009]46號)文件精神,做好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醫療保障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失業人員繳費申報
(一)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申報工作。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時,應與失業保險管理部門簽訂《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協議書》。
(二)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每月應及時匯總當月申領失業保險金人員申領情況,填寫《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人員登記變動名冊》(以下簡稱《變動名冊》),於每月1日至8日,向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辦理醫療保險繳費申報手續。
(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審核後,應及時出具《繳費通知單》。對於具備繳費條件人員,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在本人《就、失業證》第23頁待遇享受欄加蓋「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章,並告知本人相關權益和責任。對於個人基本信息或原醫療保險參保信息有誤的,應及時通知本人,核對修改相關信息,次月進行補徵集。
二、關於資金撥付
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填寫《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資金需求計劃》,於每月10日前隨當期《繳費通知單》一並報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將各區縣上報的《繳費通知單》中當期繳費信息與《失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有關數據進行比對,比對無誤的,計算資金額度,於每月20日前將資金統一劃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相關憑證。
三、關於醫療待遇享受
(一)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次日起開始享受與城鎮職工相同的住院醫療、門診特殊病醫療、門急診醫療和大額醫療救助待遇,不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失業人員享受醫療待遇不設等待期限。
(二)失業人員憑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就醫。對於在已經實現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失業人員可直接劃卡結算;對於在沒有實現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失業人員應個人墊付醫療費用,出院後持相關憑證到參保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醫療保險窗口辦理報銷手續。
四、關於醫療待遇中斷、終止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連續三個月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中止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至重新辦理申領登記之月起可恢復其繳費和享受待遇資格,失業人員中止或恢復繳費需要填寫《變動名冊》。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不予補徵集,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二)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醫療待遇:
1.失業保險待遇期滿的;
2.重新就業的(含自謀職業、靈活就業辦理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8.其他原因終止失業保險待遇的。
五、關於社會保障卡的申請與辦理
失業人員應在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時,同時向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提出辦理社保卡申請。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於每月31日前,將申請辦理社保卡人員的相關信息匯總,填寫《申請辦理社會保險保障卡人員情況匯總表》報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備案後,到制卡中心統一辦理社保卡,並負責發放至本人。社會保障卡遺失補辦等有關事項,按現行社會保障卡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六、其他問題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計入本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繳費基數按照我市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確定。
(二)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次日至繳納醫療保險費之日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失業人員個人墊付,經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核並辦理補徵集手續後,到參保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醫療保險窗口辦理報銷手續。
(三)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應建立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計台帳,做好人員增減處理,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勞動就業管理信息系統》。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原《天津市失業人員基本醫療補助管理辦法(試行)》(津勞局[2000]56號)及《關於進一步完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基本醫療補助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勞社局發〔2007〕44號)同時廢止。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④ 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的條例

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
(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正;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一)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前款第二項所稱職工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上述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失業,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失業保險的管理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業務。
第四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按規定收取的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工資低於本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本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工資高於本市社會保險費最高繳費基數的,職工按照本市社會保險費最高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本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費基數和最高繳費基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定期公布。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放失業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發放失業保險登記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八日之前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定用人單位的繳費申報並告知其在每月十五日之前繳納失業保險費。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辦理繳費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規定事項無變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再辦理繳費申報,於每月十五日之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八條職工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依法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應稅工資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導致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有困難需要緩繳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實後可以緩繳,緩繳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內免交滯納金。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導致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有困難需要減免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實後可以減免,減免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用人單位經批準的緩繳、減免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享有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條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合並、分立以及其他原因終止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接受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失業保險費繳納記錄情況的查詢,並定期公布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對工作時間、崗位、收入不固定的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
(六)對失業人員進行公共培訓實訓的設施設備費用補貼;
(七)參保單位和職工的社會保險、培訓和崗位補貼等預防失業的補貼。
(八)國家規定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失業人員應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所在街道或者鄉鎮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三日內向失業人員發放失業登記憑證。
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六十日內,持失業登記憑證和個人身份證明,到戶籍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無本市戶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十七條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認其是否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應當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和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確定。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一)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二)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三)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四)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已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的年限,及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後至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前,其所在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開始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五)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不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失業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和職工存續勞動關系期間,由於用人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補繳;用人單位拒不補繳造成失業人員不能享受相應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未向失業人員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失業人員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或者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促進就業補貼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失業保險金或者補貼,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失業保險基金、參保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貪污、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
(三)違反規定少收或者多收失業保險費的;
(四)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或者用人單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或者相關補貼的;
(五)剋扣或者拒不按照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補貼的;
(六)違反失業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失業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僱工參加失業保險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⑤ 天津哪年施行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既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場就業機制的必要條件。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後,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與有關部門密切結合,加快了制訂新的失業保險行政法規節奏,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向國務院上報了《失業保險條例》(草案)。1998年12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並於1999年1月22日,發布了國務院第258號令,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 1993年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算失業保險的前身,然後通過進一步完善,才有了如今的失業保險制度。 不等同,因為在1993年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之前還有各地方的失業保險制度,所以不能等同。

⑥ 失業保險辦理流程,天津的!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並將失業職工的名單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之日起15日內,報所在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職工應當持用人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

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3、城鎮未僱工個體工商戶及城鎮其他從業勞動者失業後,應當持注銷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有效證明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出具的中止就業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60日內。

到注銷工商營業執照所在地或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4、若60日內,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視為自動放棄延誤期間的失業保險金。

(6)天津市失業保險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參加失業保險需提供:

1、《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上報統計部門的單位從業人員和勞動報酬情況及單位財務報表。無報表單位由主管部門(或注冊批准機關)出具能夠說明本單位及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有效憑證;

3、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5、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⑦ 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的解讀

天津修訂失業保險條例 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本市在2001年制定了《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日前,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對《條例》的修訂。《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不計入應稅工資
新修訂的《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應稅工資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失業人員在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情形,自次月開始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參保人群
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專職工作人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參保方式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工資<本市社保費最低繳費基數
按本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費基數繳納保費;
職工工資>本市社保費最高繳費基數
按本市社會保險費最高繳費基數繳納保費。
領取保金條件
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參保年限詳解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已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的年限,及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後至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前,其所在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停取保金情形
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自次月開始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⑧ 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統籌城鄉就業,多渠道擴大就業,以創業帶動就業,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就業機制。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勞動保障、人事、發展改革、經濟、商務、農業、建設、教育、交通、財政等部門和有關人民團體,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推動全市促進就業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促進就業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度。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所屬的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並將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以及減少有勞動能力的長期失業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等指標,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規模應當與本市促進就業工作的實際需求相適應,保障各項促進就業政策的實施。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項目。
第八條
本市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勞動者就業。
本市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勞動者就業。
本市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勞動者就業。
第九條
對吸納失業人員的企業、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按照規定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享受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征營業稅的優惠,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並可按照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本市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和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投資興辦的市場、超市或者其他公共商鋪需要租售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租售給失業人員、殘疾人。
第十條
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吸納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機構按照實際招用人數給予一定額度的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貼息。
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扶持。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自籌資金不足的,金融機構可以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合夥經營和組織多人共同就業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其中對從事微利項目的,財政部門給予貼息扶持。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創業成功率高、促進就業明顯的項目給予獎勵,對創業成功人員,根據促進就業的成效給予資金補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主創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以一次性申領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標准。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實現自主創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十二個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勞動行政部門根據領取營業執照期限,給予資金扶持。
自主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吸納失業人員就業的,按照吸納人數給予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吸納失業人員的,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資金扶持。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職業培訓。對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者以及在職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合格取得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的范圍包括:
(一)零就業家庭的成員;
(二)殘疾人;
(三)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員;
(四)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
(五)失去土地的農民;
(六)其他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失業預警機制,確定失業預警線,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行預防、調節和控制。失業率達到預警線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採取相應措施的建議。
第十七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合理安排失業保險基金用途,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保障生活、促進就業、調控失業的作用。
第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事、發展改革、教育、統計等有關部門開展人力資源供需調查統計預測,定期向社會公布人力資源市場信息。
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人力資源的數量、分布、結構、素質和變化趨勢;
(二)就業崗位分布和發展趨勢;
(三)用人單位崗位空缺和用人需求情況;
(四)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情況;
(五)就業狀況調查分析;
(六)其他人力資源市場信息。
第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工作,向勞動者免費發放就失業證。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的勞動者,由本人到街道或者鄉鎮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失業人員,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和其他財物;
(四)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招用的除外;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實習名義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學生,但學校按照教學要求組織的實習除外;
(七)招用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
(八)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台港澳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許可。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經許可後,方可辦理相關就業手續。
第二十二條
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進行工商登記後十日內到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市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未經許可和登記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職業中介機構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並實現就業的,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第二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超出許可范圍經營;
(三)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五)以暴力、欺詐、脅迫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六)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損害求職者合法權益;
(七)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八)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職業中介活動。
第二十五條
職業中介機構可以舉辦職業介紹招聘會,在營業場所外的公共場所舉辦預計參加人數達到一千人以上的大型職業介紹招聘會,應當事先向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向公安機關申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第二十六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促進就業規劃,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就業服務計劃,推動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服務項目,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集中、便捷、高效的就業服務。
鄉鎮、街道和社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依法為勞動者提供公共就業服務,開展勞動力就業失業調查統計、社會保險、勞動爭議調解等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免費為勞動者提供公共就業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接受委託,為用人單位提供招聘代理、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咨詢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扶持經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社會各界提供的捐贈和資助,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
第三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產業發展需要,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會提供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服務的公共實訓基地。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促進就業工作職責的;
(二)拒不實施政府有關促進就業扶持政策和措施的;
(三)對投訴和舉報故意推諉、拖延或者對侵犯勞動者就業權益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虛報促進就業考核指標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或者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未備案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或者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一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以實習名義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的,或者招用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招用台港澳人員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並處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一)違反第(二)項規定,超出許可范圍經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五)項規定,以暴力、欺詐、脅迫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損害求職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分別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向求職者雙倍返還收取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審批舉辦大型職業介紹招聘會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向公安機關申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促進就業的具體規定,並根據就業形勢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的《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⑨ 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天津

領取失業金期間個人可以繳納養老保險。
同時,根據《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09〕51號)規定,您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時,與失業保險管理部門簽訂《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協議書》並經資格審核後,由所屬區縣失業保險部門為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您無需個人繳納醫療保險便可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具體通知如下:
《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為貫徹落實《關於調整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津政發[2009]46號)文件精神,做好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醫療保障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失業人員繳費申報
(一)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申報工作。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時,應與失業保險管理部門簽訂《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協議書》。
(二)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每月應及時匯總當月申領失業保險金人員申領情況,填寫《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人員登記變動名冊》(以下簡稱《變動名冊》),於每月1日至8日,向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辦理醫療保險繳費申報手續。
(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審核後,應及時出具《繳費通知單》。對於具備繳費條件人員,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在本人《就、失業證》第23頁待遇享受欄加蓋「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章,並告知本人相關權益和責任。對於個人基本信息或原醫療保險參保信息有誤的,應及時通知本人,核對修改相關信息,次月進行補徵集。
二、關於資金撥付
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填寫《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資金需求計劃》,於每月10日前隨當期《繳費通知單》一並報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將各區縣上報的《繳費通知單》中當期繳費信息與《失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有關數據進行比對,比對無誤的,計算資金額度,於每月20日前將資金統一劃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相關憑證。
三、關於醫療待遇享受
(一)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次日起開始享受與城鎮職工相同的住院醫療、門診特殊病醫療、門急診醫療和大額醫療救助待遇,不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失業人員享受醫療待遇不設等待期限。
(二)失業人員憑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就醫。對於在已經實現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失業人員可直接劃卡結算;對於在沒有實現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失業人員應個人墊付醫療費用,出院後持相關憑證到參保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醫療保險窗口辦理報銷手續。
四、關於醫療待遇中斷、終止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連續三個月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中止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至重新辦理申領登記之月起可恢復其繳費和享受待遇資格,失業人員中止或恢復繳費需要填寫《變動名冊》。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不予補徵集,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二)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醫療待遇:
1.失業保險待遇期滿的;
2.重新就業的(含自謀職業、靈活就業辦理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8.其他原因終止失業保險待遇的。
五、關於社會保障卡的申請與辦理
失業人員應在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時,同時向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提出辦理社保卡申請。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於每月31日前,將申請辦理社保卡人員的相關信息匯總,填寫《申請辦理社會保險保障卡人員情況匯總表》報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備案後,到制卡中心統一辦理社保卡,並負責發放至本人。社會保障卡遺失補辦等有關事項,按現行社會保障卡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六、其他問題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計入本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繳費基數按照我市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確定。
(二)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次日至繳納醫療保險費之日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失業人員個人墊付,經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核並辦理補徵集手續後,到參保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醫療保險窗口辦理報銷手續。
(三)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應建立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計台帳,做好人員增減處理,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勞動就業管理信息系統》。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原《天津市失業人員基本醫療補助管理辦法(試行)》(津勞局[2000]56號)及《關於進一步完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基本醫療補助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勞社局發〔2007〕44號)同時廢止。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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