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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佔罪

發布時間:2021-08-22 16:33:27

❶ 暴風集團馮鑫因行賄罪,職務侵佔罪被批捕,事件具體是什麼情況

近日,上海市靜安區檢察院以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職務侵佔罪對嫌疑人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鑫批准逮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暴風集團目前處境十分艱難,公司被捲入到浸鑫基金收購MPS公司一案,正被多家出資方起訴,並面臨數額龐大的索賠風險。暴風TV業務也幾近癱瘓,公司坦言將採取加快產品結構化調整、積極與供應商溝通並進行債務重組、刪減冗餘業務、創新融資渠道等手段盡最大努力來消除風險。

❷ 職務侵佔罪沒收財產個人的還是全部的

職務侵佔罪沒收財產是指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具體需要根據判決書情況來確定。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❸ 一個民營企業的財務總監,會有工作風險嗎

近年來,「財務總監」作為在企業內部負責財務的高管,經常出現在刑事被告人名單中。我們以北京地區為例,經過對「財務總監」涉刑案例的梳理,總結了該類案件的案件特徵、發案原因和典型案例,供各位財務總監參考,以防患未然,降低刑事風險。

1.案件特徵

1.案由特點:集中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兩類。所涉罪名共12個(詳見下圖),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6例,職務侵佔罪5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4例,集資詐騙罪2例。

財務總監常見罪名

注1:數據來源於威科先行資料庫,檢索范圍為2012.3-2019.9;

注2:其他為貪污罪、受賄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騙取貸款罪、幫助毀滅證據罪、敲詐勒索罪。

2.刑罰適用特點:(1)主要刑罰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2)刑罰適用率較高,緩刑率較低;(3)刑期相對較短,除集資詐騙罪之外多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罰金數額與涉案金額密切相關,因此區間幅度較大。

財務總監刑罰適用情況

3.犯罪形態因不同罪名表現差異較大。涉眾犯罪中,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財務總監常作為共犯出現;而在職務侵佔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非涉眾類犯罪中,則多為財務總監個人犯罪行為。

2.發案原因

1.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意識較弱。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為例,財務總監們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的合法性很難有明確的認識,公司一旦涉刑,財務總監們跟著「吃瓜烙」。

2.涉案公司財務制度欠完善。以職務侵佔案為例,財務總監們多是利用職務之便,抓住了公司財務管理不完善的漏洞,將公司財產據為己有。

3.為單位利益「冒險」違法犯罪。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例中,財務總監們在單位老闆的明示或者暗示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虛開大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經法院審判,被告人梁鳳玲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4.集資詐騙罪

於平集資詐騙罪案

被告人於平(財務總監)等人於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間,在北京市昌平區興壽鎮(延壽鎮)、天通苑等地,以開發北京盛世桃源生態旅遊項目為名,以高息為誘餌,非法集資人民幣共計1.9億余元,將絕大部分集資款用於非生產經營活動並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絕大部分集資款不能返還,先後騙取共700餘人人民幣共計1.39億余元。其中,被告人於平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財務事項,投資款存在於平個人賬戶,在集資參與人投資到期後,整理到期合同並製作財務報表,被告人共參與騙取人民幣1.39億余元。

經法院審判,被告人於平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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