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精算師張海宏
世界《BAM商業精算模式》創始人,通過搭建債務鏈,整合全國債務資源解決債務問題
⑵ 張海宏精算是真是假
中國新聞網、網易財經、鳳凰財經、央視網等都發布了標題為《商業精算模式開啟揭秘世界資本大佬如何未商先贏》的新聞,介紹張海宏導師的精算,這些權威的新聞網站發布的文章應該可以說明張海宏精算師真的!
⑶ 張海宏精算消債是怎麼回事
就我的了解,「張海宏精算消債」從學術角度不準確:
1、沒有「消債」這一說,債務不能「消」,只能減少或者減除。
2、「精算」跟「消債」也不搭。張海宏應該只是將精算的原理用在債務鏈搭建中,重點是債務鏈,不應該是精算。
關於什麼是債務鏈,我前面也回答過一個問題,你可以搜索參考。
我們「寧波債事生活服務行」也在從事類似的事情,4008848484歡迎大家。
⑷ 張海宏是誰
世界《BAM商業精算模式》創始人,通過搭建債務鏈,整合全國債務資源解決債務問題。所謂債務鏈就是,舉個最簡單的例子,甲欠乙一萬,乙欠丙一萬,丙又欠甲一萬,這就是債務鏈,然後通過操作就可以使甲乙丙從債務中解脫出來。
⑸ 求助一份公司章程
東莞市奇龍創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三條 本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股東承諾:(1)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2)本公司股東承諾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3)本公司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東莞市奇龍創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東莞市東城區紅荔路怡成商業大廈A座508室。
郵政編碼:523110。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藝術交流,演出策劃,企業形象策劃,信息與技術咨詢,營銷策劃,工藝品的銷售,展覽服務,禮儀服務;兼營:酒類零售,酒店用品銷售。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准登記的為准。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壹拾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八條 股東姓名 張海宏
住所 四川省蒼溪縣陵江鎮楊家巷2號。
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證件號碼:510824197202240034。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壹拾萬元,總認繳出資壹拾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 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 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 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 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享有剩餘資產;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交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和手續;
(三)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四)公司注冊登記後,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審議批准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並、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張海宏擔任,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 擬訂公司合並、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張海宏兼任。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劉家樂擔任,由股東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事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使職權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 股東決定解散;
(三) 因公司合並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 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於 2008年3月 5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條 公司對提交公司登記機關的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股東簽名:
20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