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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第一家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8-22 06:42:35

Ⅰ 中國成立最早的是哪一隻基金

國際第一基金是台灣地區成立時間最早的一隻股票型開放式基金,成立於1975年1月4日。成立以來基金收益率為23.29%,同期台灣地區綜合指數漲幅近57倍。在台灣地區成立滿10年的股票型基金中,該基金的年化標准差居於前20%范圍內,而收益率居末尾。基金份額從成立之初的305萬份增加到目前的650萬份左右,31年間規模僅僅增加了一倍(這一時期台灣地區股票市值增長數百倍)。進入沙龍向基金專家提問>>>

作為歷經31年還存在於市場上的基金,國際第一基金應該還算幸運者,但其乏善可陳的長期業績表現和基金份額事實上的萎縮則可以作為台灣地區基金市場上股票基金生存狀況的一個標本。這些股票基金的長期業績差,短期業績波動劇烈,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與股票相似,從而使得自己有被債券及貨幣市場基金邊緣化的傾向,導致規模增幅遠低於股票市場的增長速度。這種現象在資本市場起步相對較晚的韓國也同樣存在。

從數據來看,韓國股票型基金資產規模只佔所有基金資產總額的27%左右,台灣地區更低,為15%左右。與之相比較,全球基金市場的這個比例為50%,美國為56%,歐洲54%。成熟市場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基金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它的發展和成熟程度是一個市場機構投資者成熟程度的標志。基金的發展速度顯著慢於市場的發展程度,這一方面表明股票市場的成熟度不高,另一方面也說明基金行業的發展出現了問題。

共同基金作為保值增值的投資工具,其中的股票基金承擔著主要的增值功能。股票基金的成長要求基金投資者建立對間接投資的信心,而這種信心的來源就是基金管理人能表現出比個人更高、更持久和更低風險的收益,即基金要表現出與股票不一樣的風險收益特徵。在成熟市場上,股票基金的資產規模要大於共同基金三駕馬車之中的另兩類(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以美國為例,股票基金資產相當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資產相加的130%,而韓國僅約為37%,台灣地區更低,約為18%。

無論從市場的角度還是基金內部結構的角度看,韓國和台灣地區的共同基金市場都出現了結構失調的問題。

導致韓國和台灣地區基金市場結構失調的原因有很多,兩地股票市場均為未成熟市場,機構投資者不發達使得市場穩定性不足,效率偏低,套利和結構性投機機會經常出現,這使得整個市場的目光經常為一夜暴富的故事所吸引。作為重要機構投資者的資產管理行業在短期利益誘惑之下隨波逐流,長期投資觀念的缺乏導致基金收益率波動過大,從而使得投資者喪失了對通過基金進行投資的信任,這無疑是導致兩地市場結構失調的重要因素之一。雖然風險規避型的投資者大有人在,但股票基金的表現與一般股票毫無二致,投資者對股票基金的信心喪失,要麼進入股市去冒險,要麼購買低風險品種以自保。

基金行業對長期業績的忽視不光影響到基金市場的結構,也直接影響到基金個體發展壯大。這以韓國尤為明顯。韓國基金行業資產規模2000億美元左右,只有美國90000億美元的2.2%,而共同基金數量則達到七千多隻,相當於美國的92%。單只基金的資產規模只有2700萬美元左右,在全球主要金融市場中居於後列。

與美國過去60年基金數量和單只基金規模基本成正比例增長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韓國基金數量與單只基金資產規模是顯著負相關的,這表明韓國基金數量的增加並不是受到基金業繁榮的推動而是另有原因。事實上,韓國基金數量迅速增加除了專戶理財多、封閉式基金無法擴大規模導致新發頻繁等因素之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於不重視長期業績導致基金的持續營銷艱難,基金公司在生存壓力下只能不斷地發新基金來謀求資產規模的擴大,這樣基金行業不斷地在「發新基金-不重視長期業績-持續營銷艱難-發新基金」的怪圈中循環。

基金規模的減小也進一步影響到其持續成長能力,使得個人投資者更加迅速地離開基金市場。韓國基金市場的教訓表明,缺乏大量個人持有者的小基金會面臨更大的流動性風險。小基金經常為少數幾家機構投資者持有,任何一個機構投資者的贖回對基金的影響都非常巨大。為應對這種隨時可能出現的流動性風險,基金在投資中就更重視短期收益和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這是一個怪圈。台灣地區市場也類似。

作為新興市場中金融市場較為發達的韓國和台灣地區,其股票基金的教訓值得我們記取。中國的基金行業正在經歷由產生到成長到成熟的過程,這個過程中基金(尤其是股票基金)能否有清晰定位,將關繫到未來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

公募基金好比公共汽車,它的發展要考慮到各位「乘客」的利益。對於持有人來說,基金能否有明確清晰且與眾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徵,將決定他們是投資於基金還是做其他選擇。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風險收益特徵均非常清晰,股票雖然良莠不齊,但其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特徵在新興市場中也表現得尤其明顯。股票基金如果無法做到收益方面的相對穩定和風險控制方面的相對有效,則毫無疑問會被投資者拋棄,從而在其他類型基金和股票的夾擊下被邊緣化。

對長期業績重視不足,過分重視短期業績,導致基金收益波動程度增大,這正是整個連鎖反應的起點。按照韓國的經驗,更多地引入長期投資者如保險、企業年金、社會保障資金等有助於基金管理人建立起注重長期業績的觀念。此外,政府從稅收等政策領域給予調節是管理人樹立長期投資觀念的重要促進因素。

但這些手段的實施都應盡早,因為市場一旦異化,再想校正過來就很艱難。韓國是在經歷了金融危機中基金流動性風險爆發的重創後,才開始重視基金市場結構問題;台灣地區基金行業雖然起步早於韓國,但目前行業發展水平遠低於韓國,還在以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為主的市場環境下運行。(作者為銀河證券研究中心基金研究員)

Ⅱ 世界上第一家公司是哪家

直銷最早起源於二十世紀40年代的以色列,由猶太人卡撒貝創立,後在美國直銷業得到真正的發展。第一家採用直銷方式經營的公司是健爾力,即後來的紐崔萊公司。被認為直銷祖師的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人一麥亭格(Lee Mytnger)及卡謝伯里(William Gasselberry)把酬金制度與直銷相結合。他們以銷售維生素丸為主,採用多層次酬金分配製度。這種新的直銷方式將一代計酬改為多代計酬,將直銷員之間的放射性結構改為具有鏈式反應的網路結構,也就是多層次直銷(Multi-Level Marketing),每個直銷員的計酬方式不再局限於他本人的銷售額及其直接吸收培訓發展的直銷員,由他發展的直銷員所發展的其他更多的直銷員所銷售的貨物也將在一定程度上計入他的名下。 這在直銷歷史上是一個非常大的創舉,憑著這種營銷模式,紐崔萊公司創造了驚人的業績。當時正值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這種新奇的銷售方式吸引了眾多失業工人和家庭婦女。直銷成為當時解決就業的問題的一種有利途徑。1959年,紐崔萊公司的兩位直銷員傑·溫安洛和理查·狄維士另立門戶,成立安利公司,推銷他們製造的清潔劑和洗衣粉。他們借鑒並改進了紐崔萊公司的銷售模式,獲得了巨大的成功。安利公司的直銷方式被認為是真正成熟的直銷方式,他們的發展帶動了整個直銷業的發展。20世紀60年代,美國採用直銷方式的公司如雨後春筍般地發展起來。1972年,上門直銷形式的銷售額已經達到40億美元。 60、70年代,直銷業進入其他國家並逐步興起。60年代後期,各種類似的營銷制度紛紛出台,如「金字塔銷售計劃」(Pyramid Sales)、「老鼠會」等,它們的出現導致了成千上萬人上當受騙,直銷業因而蒙受了一場災難。80年代以後,直銷業再次蓬勃發展。據華爾街日報報道,2002年美國的直銷銷售額超過240億美元,從事直銷的人口達到1050萬。世界直銷協會聯盟W(FDSA)統計:1990年,全球約有1000萬名直銷人員,有36個國家和地區設有直銷協會,直銷行業年整體的營業額為447億美元;2000年,全球的直銷人員達到3871萬人,營業額達到820億美元;2002年,全球直銷人員為4727萬人,年營業額為857.6億美元。而這只是參加直接直銷協會聯盟直銷公司的統計數字。據聯盟估計,目前全球有超過1億的人員從事直銷工作,這與近年來全球經濟不景氣所帶來的高事業率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直銷,英文Dierctselling,按世界直銷協會聯盟的定義:直銷是將消費類產品或服務直接銷售給顧客的銷售方式;直銷通常是在顧客本人或是他人的家中發生,也可以在諸如顧客的工作場所等其他非商業店鋪的地點開展;直銷通常是由銷售人員通過產品或是服務的講解和示範來進行。美國直銷教育基金會給予的定義是:直銷是一種透過人員接觸(銷售員對購買者),不在固定地點,主要在家裡進行的消費性產品或服務的配售方式。香港直銷協會的定義是:直接銷售與其它透過電子媒介或郵遞的直銷模式不同,直銷員將產品直接送到顧客家中或工作的地方,為個別顧客或眾多顧客對象具體介紹、示範產品的特點與功能,並一一解答他們的疑問。親切周到的個人化服務,令顧客感到稱心滿足,可說是直銷的主要特色。

Ⅲ 諾貝爾基金會成立於哪一年

諾貝爾基金會成立於1900年6月29日。

諾貝爾基金會是按照阿爾弗里德·諾貝爾遺囑的規定建立起來的,遺囑確立是在1895年11月27日,也就是在1896年12月10日去世前大約一年的時間在巴黎簽署的。後來由瑞典國王在1900年6月29日在議會頒布,這樣才算正式成立。

諾貝爾獎金現在共有6種,其中自然科學方面的有3種:物理學、化學、醫學或生理學。另外3種為文學、和平事業、經濟學。

諾貝爾獎金由瑞典政府的一個委員會管理,物理、化學和經濟獎由瑞典皇家科學院評定,生理或醫學獎由斯德哥爾摩加羅林醫學外科學研究院評定,文學獎由瑞典文學院評定,和平獎由挪威議會所選出的五人委員會評定。

(3)最早第一家基金會擴展閱讀:

諾貝爾學會分別由每個獎金頒發機構建立,以便對獎金的執行過程,進行必要的調查,並以各種方式推行基金會的宗旨。後一項職責已經變得更加重要。這些協會及其寫在括弧里的成立年份如下:

自然科學院諾貝爾學會(1905),下設物理學部(1937)和化學部(1944)。

卡羅琳醫學院諾貝爾學會,下設生物化學學部(1937)、生理神經學部(1945)和細胞研究與遺傳學學部(1945)。

瑞典科學院諾貝爾學會,下設諾貝爾現代文學圖書館(1901)。

挪威諾貝爾學會,下設一座收藏關於和平與國際關系方面書籍的圖書館(1902)。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諾貝爾基金會

網路-諾貝爾基金會成立

Ⅳ 農村基金會成立於哪一年

不知道您說的是不是農村合作基金會。
萌發階段(1984年至1986年)早在1983年下半年,黑龍江、遼寧、江蘇等地的一些鄉村,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體積累資金,通過清理整頓集體財產,試行集體資金「隊有村管」或「隊有鄉管」等辦法,利用所統管的集體資金在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有償借用,進行內部融資。
改革試驗階段(1986年至1991年)1986年8月,中央指出:在不開展存貸業務的情況下,這種在內部相互融資的辦法應允許試行。後來又指出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在信貸業務上予以指導。中央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鼓勵、支持、試驗及推廣,使得全國農村合作基金會蓬勃發展。1986年底至1988年底是農村內部資金融通總量增長最快的時期,兩年間增加了約40億元。到1992年,全國已建立的以農村合作基金會為主要形式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鄉(鎮)一級1.74萬個,村一級11.25萬個,分別占鄉(鎮)總數的36.7%和村總數的15.4%,年末籌集資金164.9億元。其中,四川、江蘇兩省以上指標均已超過20億元,河北、山東兩省也接近20億元。

Ⅳ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的產生年代和原因

淺議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
莫紀宏

一、我國基金會立法的歷史演變
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基金會的立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是社會法人團體。該管理辦法第一次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基金會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8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再次確認了基金會作為社會團體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國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主要依據上述兩項法規,實行業務主管單位、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三方負責的管理體制,即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和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實際上是把基金會視為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
十多年來,《基金會管理辦法》對於規范基金會的行為,促進基金會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這個辦法對基金會的組織形式、內部決策程序、財務會計制度、資產使用管理、社會監管機制等許多環節未作規定,其它一些規定內容也都打上了當時經濟體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會作為獨立法人應當具有的法律地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基金會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基金會發展和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與此同時,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化。199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參與對基金會的管理,基金會的登記管理統一歸口民政部門。《基金會管理辦法》中確定的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不再予以適用,民政部門不能依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繼續登記注冊基金會。基於以上原因,從2000年開始,民政部開始對《基金會管理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多次召開座談會和專題研討會,經過反復論證,借鑒和吸取其他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方面的有益經驗,幾易其稿。經過一系列的充分准備,《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於2004年6月正式頒布實施。
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主要特徵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
《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參考資料:http://www.cass.net.cn/file/2005020334290.html

Ⅵ 請問我國各類基金會最早從哪一年開始

淺議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
莫紀宏

一、我國基金會立法的歷史演變
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基金會的立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是社會法人團體。該管理辦法第一次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基金會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8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再次確認了基金會作為社會團體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國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主要依據上述兩項法規,實行業務主管單位、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三方負責的管理體制,即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和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實際上是把基金會視為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
十多年來,《基金會管理辦法》對於規范基金會的行為,促進基金會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這個辦法對基金會的組織形式、內部決策程序、財務會計制度、資產使用管理、社會監管機制等許多環節未作規定,其它一些規定內容也都打上了當時經濟體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會作為獨立法人應當具有的法律地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基金會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基金會發展和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與此同時,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化。199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參與對基金會的管理,基金會的登記管理統一歸口民政部門。《基金會管理辦法》中確定的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不再予以適用,民政部門不能依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繼續登記注冊基金會。基於以上原因,從2000年開始,民政部開始對《基金會管理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多次召開座談會和專題研討會,經過反復論證,借鑒和吸取其他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方面的有益經驗,幾易其稿。經過一系列的充分准備,《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於2004年6月正式頒布實施。
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主要特徵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
《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Ⅶ 中國十大基金會都哪10家

中華慈善總會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青少年基金會
中國扶貧基金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紅十字會
中華環保基金
宋慶齡基金會 見義勇為基金會 中國光彩事業 促進會
好像是這幾個

Ⅷ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的產生時間和原因

國際第一基金是台灣地區成立時間最早的一隻股票型開放式基金,成立於1975年1月4日。成立以來基金收益率為23.29%,同期台灣地區綜合指數漲幅近57倍。在台灣地區成立滿10年的股票型基金中,該基金的年化標准差居於前20%范圍內,而收益率居末尾。基金份額從成立之初的305萬份增加到目前的650萬份左右,31年間規模僅僅增加了一倍(這一時期台灣地區股票市值增長數百倍)。進入沙龍向基金專家提問>>>

作為歷經31年還存在於市場上的基金,國際第一基金應該還算幸運者,但其乏善可陳的長期業績表現和基金份額事實上的萎縮則可以作為台灣地區基金市場上股票基金生存狀況的一個標本。這些股票基金的長期業績差,短期業績波動劇烈,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與股票相似,從而使得自己有被債券及貨幣市場基金邊緣化的傾向,導致規模增幅遠低於股票市場的增長速度。這種現象在資本市場起步相對較晚的韓國也同樣存在。

從數據來看,韓國股票型基金資產規模只佔所有基金資產總額的27%左右,台灣地區更低,為15%左右。與之相比較,全球基金市場的這個比例為50%,美國為56%,歐洲54%。成熟市場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基金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它的發展和成熟程度是一個市場機構投資者成熟程度的標志。基金的發展速度顯著慢於市場的發展程度,這一方面表明股票市場的成熟度不高,另一方面也說明基金行業的發展出現了問題。

共同基金作為保值增值的投資工具,其中的股票基金承擔著主要的增值功能。股票基金的成長要求基金投資者建立對間接投資的信心,而這種信心的來源就是基金管理人能表現出比個人更高、更持久和更低風險的收益,即基金要表現出與股票不一樣的風險收益特徵。在成熟市場上,股票基金的資產規模要大於共同基金三駕馬車之中的另兩類(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以美國為例,股票基金資產相當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資產相加的130%,而韓國僅約為37%,台灣地區更低,約為18%。

無論從市場的角度還是基金內部結構的角度看,韓國和台灣地區的共同基金市場都出現了結構失調的問題。

導致韓國和台灣地區基金市場結構失調的原因有很多,兩地股票市場均為未成熟市場,機構投資者不發達使得市場穩定性不足,效率偏低,套利和結構性投機機會經常出現,這使得整個市場的目光經常為一夜暴富的故事所吸引。作為重要機構投資者的資產管理行業在短期利益誘惑之下隨波逐流,長期投資觀念的缺乏導致基金收益率波動過大,從而使得投資者喪失了對通過基金進行投資的信任,這無疑是導致兩地市場結構失調的重要因素之一。雖然風險規避型的投資者大有人在,但股票基金的表現與一般股票毫無二致,投資者對股票基金的信心喪失,要麼進入股市去冒險,要麼購買低風險品種以自保。

基金行業對長期業績的忽視不光影響到基金市場的結構,也直接影響到基金個體發展壯大。這以韓國尤為明顯。韓國基金行業資產規模2000億美元左右,只有美國90000億美元的2.2%,而共同基金數量則達到七千多隻,相當於美國的92%。單只基金的資產規模只有2700萬美元左右,在全球主要金融市場中居於後列。

與美國過去60年基金數量和單只基金規模基本成正比例增長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韓國基金數量與單只基金資產規模是顯著負相關的,這表明韓國基金數量的增加並不是受到基金業繁榮的推動而是另有原因。事實上,韓國基金數量迅速增加除了專戶理財多、封閉式基金無法擴大規模導致新發頻繁等因素之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於不重視長期業績導致基金的持續營銷艱難,基金公司在生存壓力下只能不斷地發新基金來謀求資產規模的擴大,這樣基金行業不斷地在「發新基金-不重視長期業績-持續營銷艱難-發新基金」的怪圈中循環。

基金規模的減小也進一步影響到其持續成長能力,使得個人投資者更加迅速地離開基金市場。韓國基金市場的教訓表明,缺乏大量個人持有者的小基金會面臨更大的流動性風險。小基金經常為少數幾家機構投資者持有,任何一個機構投資者的贖回對基金的影響都非常巨大。為應對這種隨時可能出現的流動性風險,基金在投資中就更重視短期收益和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這是一個怪圈。台灣地區市場也類似。

作為新興市場中金融市場較為發達的韓國和台灣地區,其股票基金的教訓值得我們記取。中國的基金行業正在經歷由產生到成長到成熟的過程,這個過程中基金(尤其是股票基金)能否有清晰定位,將關繫到未來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

公募基金好比公共汽車,它的發展要考慮到各位「乘客」的利益。對於持有人來說,基金能否有明確清晰且與眾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徵,將決定他們是投資於基金還是做其他選擇。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風險收益特徵均非常清晰,股票雖然良莠不齊,但其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特徵在新興市場中也表現得尤其明顯。股票基金如果無法做到收益方面的相對穩定和風險控制方面的相對有效,則毫無疑問會被投資者拋棄,從而在其他類型基金和股票的夾擊下被邊緣化。

對長期業績重視不足,過分重視短期業績,導致基金收益波動程度增大,這正是整個連鎖反應的起點。按照韓國的經驗,更多地引入長期投資者如保險、企業年金、社會保障資金等有助於基金管理人建立起注重長期業績的觀念。此外,政府從稅收等政策領域給予調節是管理人樹立長期投資觀念的重要促進因素。

但這些手段的實施都應盡早,因為市場一旦異化,再想校正過來就很艱難。韓國是在經歷了金融危機中基金流動性風險爆發的重創後,才開始重視基金市場結構問題;台灣地區基金行業雖然起步早於韓國,但目前行業發展水平遠低於韓國,還在以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為主的市場環境下運行。(作者為銀河證券研究中心基金研究員)

Ⅸ 中國歷史上記載的第一個資本家是誰

中國最早的生意人是王亥。
夏朝時,商丘為諸侯國商部落之所在。商部落第七代首領名叫王亥(公元前1854--公元前1803年),是個英明能乾的首領,把商部落搞得欣欣向榮。商部 落經濟發達,貨物充足,王亥就發明了牛車並馴牛拉車,親自率隊用牛車拉著貨物,到其他部落去進行以物易物的貿易,深受歡迎。由於他們來自商部落,人們就稱 他們為「商人」。而王亥,自然也就成為「華商的始祖」。這就是「商人」一詞的由來。後來商取夏而代之,王亥和他肇始的商業活動功不可沒。從近4000年前 的這段歷史中可以發現,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商人,竟然是一個官商,而且還是一個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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