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科技成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集團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同)技術成果的管理工作,促進技術成果管理的完善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加速技術成果推廣應用,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特製定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技術成果的定義本辦法中的技術成果是指集團公司技術人員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
第三條技術成果主要內容1、列入國家、省、市及有關廳局科技計劃內的科研項目所獲得的科技技術成果;2、完成公司批准下達的科技創新計劃所獲得的科技技術成果;3、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項目所獲得的科技成果;4、集團與外單位簽訂的技術合同(橫向)項目所獲得的技術成果;5、集團公司員工在有公開出版刊號的刊物上發表的論文、論著和專著、譯著、工具書等;6、在引進、消化、吸收、開發、應用先進技術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四條技術委員會統一負責公司技術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五條技術成果管理的內容技術成果管理細則集團公司技術成果管理的內容包括技術項目的徵集與計劃、成果鑒定、成果登記、成果申報獎勵、成果匯編、成果檔案、成果保密及推廣工作。
第六條技術項目的申報與評審1、技術項目由技術委員會秘書組織技術委員會相關專家,進行項目評審。
2、技術項目評審對象:科技成果、工法、小革新等「五小」、企業標准、優秀設計、優秀標書、優秀施工方案、優秀論文、優秀作業指導書等;3、項目完成後,應及時填寫《企業級科技成果鑒定申請書》、《企業級工法申報書》、《企業級小革新等「五小」申報表》、《技術項目推薦表》、《「五小」推廣應用情況評估表》,並准備好相關附件資料,經所在單位(部門)認真、如實填寫推薦意見後報集團總經辦,總經辦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評審要求的,總經辦負責組織評審和確定評審時間、地點、專家名單;不符合評審要求的,及時反饋意見並退回;4、企業級科技成果鑒定除填寫申請書外,還應具備的技術資料:
(1)研製報告(2)技術報告(3)工程運用證明(4)經濟效益分析(5)企業標准(其中(1)、(2)、(3)、(4)為各類科研項目必須提供的資料,第(5)項則根據科研項目的種類提供);5、企業級工法除填寫申請書外,還應具備的技術資料:
(1)工法的技術內容(2)工程運用證明(3)效益分析(4)工法施工過程的照片6、企業級小革新等「五小」申報與推廣(1)「五小」申報條件:
A、成果經過三個月以上的實施,證明其先進可行並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B、每季度申報的成果須是近階段之內研製的成果。
C、申報資料齊全,數據詳實。包括報表、圖紙說明書、圖片、標本、模型、實物,經濟效益對比分析或社會效益依據。
(2)「五小」推廣方式:
各製造部門應在每月底及時提交「五小」成果的應用及推廣情況月度評估報告。集團總經辦每季度對各製造部門的「五小」成果進行匯總評估,由集團技術委員會對全年度「五小」應用推廣情況進行年度評審。
7、項目評審的主要內容:
A.是否完成計劃任務書要求的指標;B.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並符合現實;C.應用技術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D.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條件和前景;E.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8、技術項目評審資料由集團總經辦整理後歸檔,交檔案室統一登記、保管。
第七條技術成果的登記1、項目立項合同書、成果鑒定證書、成果獲獎證書、工法證書、專利等有關復印件和資料,及時報集團總經辦存檔備案;2、集團總經辦每年12月對集團公司所有各部門整年度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的各類著作、發表的學術論文、參與的標准規范等進行一次性收集、登記。以各部門年度技術指標為標准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供集團人力資源部參考。
第八條技術成果獎勵申報各級獎勵的技術成果,應根據評獎部門的要求和規定,各申報、實施部門應及時組織好申報材料,經集團總經辦審核後,按《安徽偉宏鋼結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技術成果獎勵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章其他第九條集團公司在此制度之前頒布的與本制度相抵觸的有關規定、通知等,按此制度執行。
第十條本制度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負責解釋、補充。
第十一條本制度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後報董事會批准後施行。
Ⅱ 長春市辦理區級科學技術支出和科技發展基金等有關費用的使用和監督要幾天
一、在長春市辦理「區級科學技術支出和科技發展基金等有關費用的使用和監督」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繳費憑證(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2.一般情況需提供:審計報告(無需申請人提供,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Ⅲ 醫院醫保基金與收入佔比管理辦法
醫院醫保提出與瘦弱佔比管理辦法,忙也是工資半職吧?
Ⅳ 哈爾濱市科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哈政辦發[1999]25號 1999NIAN 12月14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哈爾濱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暫行規定》,為建立我市科技風險投資機制,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三條科技風險基金(以下簡稱風險基金)是指為實現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推動地方經濟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風險基金實行股份制。政府注入引導資金,吸納社會各類資金入股。
第四條風險基金用於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股權投入,風險借款和貸款但保等。使用原則是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政府注入的資金與其它入股資金同股同利。
第五條組建哈爾濱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業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按現代企業制度管理的企業法人。
創業公司按公司法規范運作,設董事會、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投資方式採用投資管理人(公司)和資金託管機構制。
創業公司按具體投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享受投資收益,保障出資人的資產保值增值。
創業公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風險基金來源和投資方向
第六條 風險基金來源:
(一)自1999年起,5年內市財政每年安排風險基金3,000萬元。
(二)自1999年起,5年內每年從市本級科技三項費用中劃拔30%作為風險基金;
上述兩項資金作為風險基金的引導資金,由市財政局按計劃分批拔給市科委,市科委劃拔給創業公司。
(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取多種形式吸納的社會各類資金;
(四)風險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風險基金的投資收益;
(六)哈發[1999]12號文件規定返還的資金;
(七)其它資金
第七條 投資項目應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符合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具備高技術、高附加值,能形成新興產業,對地方經濟發展有較大拉動作用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第八條投資形式:
(一)股權投入
(二)風險借款
(三)貸款但保,吸引金融機構投資。
第三章風險基金的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九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較強的科技意識和創新意識,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相應的開發條件,包括技術力量和物資條件。
第十條申請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利於環境保護;
(二)技術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引進、消化吸收項目應有創新;
(三)市場前景好,有較強的競爭能力;
(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節、創匯能力強,投資收益率不低於25%;
(五)能形成規模,對相關產業有牽動作用。
第十一條 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企業向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報送申請表、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財務資信情況說明書;
(二)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對申請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後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後提出投資項目建議書報創業公司;
(三)創業公司受理後,報董事會決策。對董事會確定的投資項目,創業公司與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權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簽訂投資合同。
第四章風險基金投入、撤出和風險處理
第十二條 風險基金的投入:
(一)風險投資實行並行投資制,創業公司與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共同投資。各投資方根據項目計劃,按進度、按投資比例分期投資,發行問題及時中止投資;
(二)風險借款按借款合同執行,辦理相應的抵押擔保手續,按計劃分期撥款;
(三)貸款擔保,按項目承擔企業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提供擔保,並採取相應的反擔保措施。
第十三條 風險基金撤出:
(一)股權投資由股票上市、產權交易、股權回購等方式撤出,同等條件下,投資人之間有優先回購權;
(二)風險借款由借款人按合同按時支付資金佔用費,到期還本,借貸關系終止;
(三)貸款擔保在金融部門收回為其擔保的貸款,擔保責任自行解除,愈期不能償還,按約定程序清算;
(四)建立我市技術產權評估中心和技術產權產易中心,為風險投資提供撤出條件和渠道。
第十四條 風險處理
(一)每年按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提取壞帳保證金;
(二)對投資失敗項目損失的資金,經董事會同意用壞帳保證金核銷,不足部分經董事會同意從風險基金中核銷;
(三)由於違約造成項目實施受阻的,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四)監事會對風險基金管理實行監督。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公司)、資金託管機構投資機制建立之前,創業公司可對項目直接投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科委、市財政局修改補充。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涉及技術保密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