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
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第五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1]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六條 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損毀影響使用的;
(三)遺失的。
Ⅱ 如何加強保險銷售,經紀,公估從業人員執業管理
2015年,保險公估、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三類從業人員(以下稱「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資格核准取消後,全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數量快速增長,為推進行業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近期我局發現,部分公司在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上出現了新增人員培訓不到位、執業登記數據不準確、所屬從業人員經營行為不規范等問題。為加強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管理,根據相關規定,我局擬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登記管理和執業行為,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包括保險代理人(指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的從業人員。
二、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保險法》相關規定做好所屬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所需的專業能力。
三、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上為所屬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並向其發放執業證書,不得扣留或變相扣留其執業證書。
四、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只限於通過與其簽署代理協議的一家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進行執業登記。保險中介從業人員所屬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變更的,新所屬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為其變更執業登記。
五、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不得委託未持有本機構發放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業務。
六、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切實規范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展業行為,要求其在開展保險業務活動中主動出示執業證書。保險專業中介從業人員應當在執業證書記載的所屬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業務活動。
七、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因保險中介從業人員離職或者其他原因需回收執業證書的,除及時回收執業證書外,還應在中國保監會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八、本通知下發後,各公司應抓緊時間梳理和排查本公司所屬從業人員的執業管理情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規范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管理工作,並於2016年5月5日前將執業管理情況排查報告上報我局。我局將不定期對各公司所屬從業人員的執業管理情況開展抽查,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我局將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