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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費收入征稅嗎

發布時間:2021-08-21 18:00:28

1. 基金管理費用在什麼時候收取、如何計算

費用與稅收

基金費用
投資基金同購買商品一樣,購入之前,必先問價。投資者除了要知道自己買賣基金時應交納的費用外,基金管理人代投資者投資證券需要收取的各種費用也應當稱為投資者關注的對象。因為,清楚基金公司的各種收費,是基金投資計算成本的重要一環,如有失誤,買賣基金或日後贖回時,便有可能蒙受損失。

基金運營費用

基金管理人的報酬
管理費管理費是指支付給實際運用基金資產、為基金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基金管理人的費用,也就是管理人為管理和操作基金而收取的費用。管理年費通常從基金的股息、利息收益中,或從基金資產中扣除,不另向投資者收取。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託管人為保管及處理基金資產而收取的費用

基金上市費用
上市基金支付交易所的上市費用(封閉式基金)

證券交易費用
買賣有價證券的手續費

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中期和年度公報及公開說明書的公告、印刷製作等費

基金持有人大會費用
召開年會基金持有人大會花費

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運作費運作費包括支付注冊會計師費、律師費、稽核費等。

基金運營費用計提方法、標准及支付方式
基金運營費用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管理費、託管費、其他費用等,這些費用直接從基金資產中扣除。

(1)基金管理費,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所收取的費用。基金管理人可按固定費率或固定費率
加提業績表現費的方式收取管理費。業績表現費指固定管理費之外的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的與基
金業績掛鉤的費用。按固定費率收取的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計算,定期提
取。

l 每日計提的管理費=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2)基金託管費。指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資產所收取的費用,通常按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逐
日計算,定期提取。

l 每日計提的託管費=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託管費率÷當年天數。

(3)其他費用。包括注冊登記費、席位租用費、證券交易傭金、律師費、會計師費、信息披露費
和持有人大會費等。

目前我國基金的管理費年率為基金資產凈值的1.25~1.5%。基金託管費年率為基金資產凈值的0.25%。與發達市場的平均費率水平基本接近。

上述基金營運的費用及收費方式等都將在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中公布。

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的基金管理人不完全等同一般的法人公司。從客觀上講,管理人不過是個委託代理機構,其本身並沒有經營信託財產的實務。它只負責基金資產的日常投資和操作。基金資產由信託人名義持有,由投資者最終擁有。運用信託財產投資證券所創造的收益,除扣除一定的管理費和保管費用及其他費用後,應按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分配給基金單位持有人。稅收上,鑒於證券投資的特殊性(即收益的來源只有一個渠道--信託財產),為支持基金業的發展,各國和地區的稅法一般都規定管理人免稅。投資者在取得基金分配的收益後所需繳納的所得稅,可由基金公司代繳,也可由投資者自繳。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法人的義務,同時也是投資人投資的成本因素,投資前應該了解的有關基金的各項稅收政策。

目前我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1998年8月6日財稅字[1998]55號)來徵收有關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款。具體為:

(一)營業稅
1.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3.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
買賣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二)印花稅
1.基金管砣嗽擻沒

2. 企業所得稅中不征稅收入中的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那些具體例子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我國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對非經營活動或非營利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流入從應稅總收入中排除。目前,我國組織形式多樣,除企業外,有的以半政府機構(比如事業單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組織形式存在,還有其他復雜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等。這些機構嚴格講是不以營利活動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財政撥款以及為承擔行政性職能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等,對這類組織取得的非營利性收入征稅沒有實際意義。稅法中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概念,不屬於稅收優惠的范疇,這些收入不屬於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
一、財政撥款
需要具備的條件:一是主體為各級政府,即負有公共管理職責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二是撥款對象為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關鍵在於「納入預算管理」;三是撥款為財政資金,被列入預算支出的。同時,考慮到財政撥款界定標準的復雜性,本條專門明確,授權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對一些特殊情形另作規定。
企業實際收到的財政補貼和稅收返還等,按照現行會計准則的規定,屬於政府補助的范疇,被排除在稅法所謂的「財政撥款」之外,會計核算中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科目,除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增值稅進項)外,一般作為應稅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這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補貼收入符合收入總額的立法精神。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有減免的流轉稅,也有給予企業從事特定事項的財政補貼。無論企業取得何種形式的財政補貼,都導致企業凈資產增加和經濟利益流入,符合收入總額的立法精神。二是為了規范財政補貼收入和加強減免稅的管理。從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實行後,中央集中管理稅權,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減免稅。地方政府為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不得不採取各種財政補貼等變相「減免稅」形式給予企業優惠,進行招商引資,造成財政補貼收入的不規范,破壞了全國統一的公平稅負的環境,也是對中央稅權的嚴重侵蝕。為此,對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征稅,有利於加強對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三是出於盡量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差異的考慮,也沒有必要在這一問題上保持二者之間的差異,這有利於降低納稅遵從成本和稅收管理成本。
可見,稅法上規定的「財政撥款」,只是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不包括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因為企業的資金一般是不會「納入預算管理」的;對企業無償取得的財政資金,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計入收入總額中其他收入的「補貼收入」。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
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為不征稅收入,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組織或機構一般是承擔行政性職能或從事公共事務的,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作為應稅收入的主體;二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過財政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封閉運行,對其征稅沒有實際意義。
本條的規定是根據2002年國務院發布的《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而作的界定。該暫行規定明確,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下列屬於財政性資金的收入:(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計劃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計劃(物價)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附加。此外,事業單位因提供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
按照本條的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具備這樣幾個條件:(一)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這就保證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有據可依。(二)以實施社會公共管理為目的,並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收取的,這表明行政事業性收費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為補償其公共服務的成本費用而收取的;(三)向特定對象收取,即收取對象只限於直接從該公共服務中受益的特定群體,而不是像稅收一樣對廣大納稅人普遍進行徵收;(四)納入財政管理,即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上繳國庫,不得坐收坐支。
三、政府性基金
按照本條規定,政府性基金主要應當具備這樣幾個條件:(一)有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作為依據;(二)企業代政府收取的;(三)具有專項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國家為對某一領域進行支持而徵收的一筆資金,因此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他途;(四)性質為財政資金,即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都屬於非稅收入,所不同的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是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補償,屬於先支出後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則是企業為用於某項事業而收取的,屬於先收入後支出。
可見,符合條件的行政事業收費以及政府性基金屬於免稅收入,不符合條件的,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本條明確,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的有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即需要具備兩方面的條件:一是在設定主體上,應當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實踐中通常是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二是屬於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設置「其他不征稅收入」這一兜底條款,主要是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非營利性組織可能會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稅收入。

3. 私募基金的收益需不需要繳稅呢

私募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益暫不繳稅。

4. 私募基金稅務問題

直接私募需要繳納增值稅。征稅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簡易計稅方法,二是一般計稅方法;前者稅率為3%,後者為6%。由於管理費屬於私募基金的自營業務,一直都存在增值稅,按6%交,所以咱就以6%來舉例。我為大家整理了一個表格,便於理解下面的例子。

看題:假設我成立了一家契約型私募基金,向客戶收取了100萬元管理費,另外買賣股票獲利100萬;買賣金融債獲利100萬。(假設進項稅額為零,暫不考慮增值稅附加稅)

解:

1、管理費征稅

100萬元的管理費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而這里的管理費就相當於增值稅銷售額。按照6%稅率計算:

根據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那麼應納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000000÷(1+6%)×6%-0]

約5.66萬

2、股票、債券買賣收益征稅

炒股賺的100萬元是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由於是契約型基金,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1000000÷(1+3%)×3%

約2.91萬

買賣債券賺的100萬,同上也要征稅:=1000000÷(1+3%)×3%

約2.91萬

另外,咱們還要注意的是,債券還有利息,假設在持有期間收到金融債和國債利息均為10萬元,那麼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稅的。

金融債利息的10萬元相當於貸款服務的銷售額,而「地位」高點的國債利息收入則是免稅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納稅額:=100000÷(1+3%)×3%

約2910

當然,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征稅方法與契約型本質上還是一樣的,不同的則在於稅率而已。

5. 投資私募基金繳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負總局近日下發的「140號文」,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整條通知的核心意思包含以下幾層:
資管產品要繳納增值稅了。一直以來,資管產品的運作都處在稅收監管的盲區地帶,極少有資管、信託產品交稅的記錄。
參考《通知》第18條,該規定從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現在已經是年底12月份了,也就是說,前面7個月的增值稅可能要補繳。這稅到底怎麼算,資管產品的合同該如何界定,這還真是個不容易說清楚的問題。
但是,私募投資者暫時免疫。現在我們來討論一個關繫到私募投資者切身利益的問題了,就是對於目前的私募投資者來說,所持有的私募基金到底是否要繳稅?
首先根據《通知》第一條:「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承諾收益部分,都不用征稅。參考目前的私募基金,實際上在2014年的時候,已經有規定私募基金不得承諾保本,因此就此條而言,所有合法合規的私募基金已經全部免疫,無需征稅。
另外我們再看《通知》第二條: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也就是說,所有資管產品持有到期就不征稅,非持有至到期類征稅。所以對於那些沒有持續期的私募基金,將來或者存在繳納增值稅的可能,但目前請先參考第一條,所以你們還是不用交稅。

6. 請問基金收益要交稅嗎

除了買賣基金的手續費,不需要再交其他費用,管理費、託管費都不要持有人來交,基金收益也不要交稅。但不是有個規定年收入8萬要交所得稅嗎,某種意義等於變相要你交,盡管交的人很少

7. 稅法規定中哪些收入屬於不征稅收入

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主要有三大類: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8. 私募基金要交稅嗎 投資私募基金要交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負總局近日下發的「140號文」,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整條通知的核心意思包含以下幾層:
資管產品要繳納增值稅了。一直以來,資管產品的運作都處在稅收監管的盲區地帶,極少有資管、信託產品交稅的記錄。
參考《通知》第18條,該規定從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現在已經是年底12月份了,也就是說,前面7個月的增值稅可能要補繳。這稅到底怎麼算,資管產品的合同該如何界定,這還真是個不容易說清楚的問題。
但是,私募投資者暫時免疫。現在我們來討論一個關繫到私募投資者切身利益的問題了,就是對於目前的私募投資者來說,所持有的私募基金到底是否要繳稅?
首先根據《通知》第一條:「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承諾收益部分,都不用征稅。參考目前的私募基金,實際上在2014年的時候,已經有規定私募基金不得承諾保本,因此就此條而言,所有合法合規的私募基金已經全部免疫,無需征稅。
另外我們再看《通知》第二條: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也就是說,所有資管產品持有到期就不征稅,非持有至到期類征稅。所以對於那些沒有持續期的私募基金,將來或者存在繳納增值稅的可能,但目前請先參考第一條,所以你們還是不用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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