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失業保險要到那裡辦理
辦理地點:當地社保中心辦理。
一、用人單位持相關資料到縣社保局失業保險股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及時限:
(一)單位與失業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縣社保局失業保險股登記備案。
(二)失業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後60日內到縣社保局失業保險股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個人需要攜帶的資料:
(一)身份證復印件6份
(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3份(含原件1份)
(三)個人檔案
(四)單位最後一次繳費票據復印件
(五)近期一寸彩照8張
(六)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銀聯卡
四、申領失業救濟金需填寫的表格
(一)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二)求職登記表
(1)黃埔區失業保險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㈡ 廣州市失業保險在哪裡辦手續
失業保險辦理。具體條件:
1.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2.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3.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辦理流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㈢ 廣州失業保險管理中心
廣州市對招用「4050」失業人員、特困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的企業,財政就業專項資金將提供累計不超過3年的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在具體標准上,社保補貼是按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進行資助,每年補貼一人約4000元。此外,在崗位補貼上,廣州市的標準是每人每月補貼80元,一年為960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失業保險的咨詢電話是多少
每個地區的就業管理服務處都有自己的辦公電話,並沒有全國統一的咨詢電話。
但是你可以撥打當地的12333(勞動、社保類咨詢熱線電話)查詢。
拓展資料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㈤ 人社局失業保險辦公室
單位名稱:哈爾濱市道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第一辦公區道外區北十四道街55號
第二辦公區道外區南康街54號
黨群辦公室88982954
行政辦公室87802900
幹部調配科88984188
幹部任免科88984188
考培科88985908
考錄科88985908
工資福利科88947981
職稱科88984198
退管辦88362221
人才交流中心:
綜合科88375732
市場信息科88338394
勞動監察科88344210
勞動仲裁院88332797
勞動工資科88343450
就業局88344242
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88344205
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88307618
機關事業保險管理辦公室88344236
農村保險管理辦公室88307618
職業技能培訓中心88344237
職業介紹服務中心8833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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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廣東黃埔區失業保險的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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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失業保險中心是干什麼的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