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作性補貼方案
第四條 捐贈工作補貼及獎勵標准
(一)單位捐贈工作補貼及獎勵標准
指定用途捐贈的單位,補貼及獎勵按照實際到賬捐贈金額的4%計算;非指定用途捐贈的單位,補貼及獎勵按照實際到賬捐贈金額的5%計算。補貼及獎勵用於本單位的業務拓展費、事業發展基金、相關人員的補貼及獎勵(原則上金額不超過70%)等支出。
(二)個人捐贈工作補貼及獎勵標准
1.指定用途捐贈的個人補貼及獎勵根據實際到賬金額,按以下方案分段計算獎勵金額:
(1)實際到賬捐贈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包括1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2)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4%計算;
(3)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3%計算;
(4)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2.5%計算;
(5)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2%計算。
2.非指定用途捐贈的個人補貼及獎勵根據實際到賬金額,按以下方案分段計算獎勵金額:
(1)實際到賬捐贈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包括100萬元)的部分,按照6%的比例核定;
(2)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5%計算;
(3)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4%計算;
(4)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3.5%計算;
(5)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3%計算。
(三)非現金類捐贈工作補貼及獎勵
非現金類捐贈根據物品的實際情況,由基金會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評估,折算補貼及獎勵標准。
(四)其他情況的捐贈工作補貼及獎勵
其他情況的補貼及獎勵,由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辦公室(秘書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解決方案,經審核後執行。
第五條 捐贈工作補貼及獎勵界定
(一)補貼及獎勵適用對象:籌資成功的校屬各單位和教職工個人(不含教育發展基金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校友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以及職務相關人員)。
學校根據情況對基金會、校友會、職務相關人員另行給予工作補貼及獎勵,由教育發展基金會辦公室(秘書處)會同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補貼及獎勵方案,並報學校審批後實施。
(二)現金類捐贈金額的界定以自然年度為補貼及獎勵的年度單位,按當年度到基金會帳戶的實際金額為准。
(三)非現金類捐贈物的界定以自然年度為補貼及獎勵的年度單位,按當年度經學校資產處登記入庫為准。
(四)單個合同分期到賬的捐贈,按該階段實際到賬總經費統一計算補貼及獎勵。
(五)單位與個人補貼及獎勵不重復計算。
第六條 捐贈工作補貼及獎勵執行
補貼及獎勵按年度發放,由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辦公室(秘書處)牽頭擬定年度補貼及獎勵方案,報基金會理事會和校務會審定後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