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貴陽市價格調節基金
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1988 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到目前為止,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其主要內容有: 1.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置范圍。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 2.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從各地的經驗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徵收,徵收范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遊業、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3.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一是扶持商品生產。包括對所調控商品的生產基地建設的資金支持,對生產者的收購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流通企業受政府委託或執行政府物價政策,高價收購、低於經營成本加正常利潤的價格水平銷售商品,因而產生政策性虧損。這部分虧損由政府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付。三是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於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建設,政府可以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 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對於政府抑制通貨膨脹,保持人民生活必 需品價格穩定,防止市場價格的劇烈波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而是用經濟手段管理價格的有效措施。但由於我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根據改革的需要建立起來的,還處於探索階段,需要在實踐中繼續加以健全和完善。主要工作有:一是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擴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范圍和徵收渠道,在鞏固和完善現行的糧食、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同時,逐步建立石油等少數重要資源專項價格調節基金。二是要改善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辦法,提高其使用效率,特別要防止擠占挪用。三是應使價格調節基金法制化,明確其地位、作用、資金來源和使用范圍,並使價格調節基金各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價格調節基金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經批准後才可設立。為進一步發揮價格調節基金在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方面的作用,國家正在起草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在管理辦法出台之前,各地不得亂設價格調節基金;對已設立的價格調節基金,合法的要進行規范,非法的要清理、取消。 目前在國內私募網站中私募排排網是比較好的|好買網比較傾向於公募基金|然後提供一站式高凈值服務又有私募等等訊息的目前就只有金杉財富網了|希望答案對你有用哦。
⑵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要求
(一)本次規范和完善後的價格調節基金從2008年7月1日開始徵收。
(二)符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企業,要切實履行基金繳納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徵收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徵收范圍,提高徵收標准。對違反徵收管理規定,截留、坐支、挪用價格調節基金,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⑶ 青海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省政府各委、辦、廳、各直屬機構,中直駐吉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23號、[1994]16號和吉政辦發[1993]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徵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經省政府批准,並徵得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意,特製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基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面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條徵收范圍及標准:
(一)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上調前一年的收入總額與上調幅度的乘積為年增加收入總額)
(二)外地進入我省的建制建築、裝潢、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3‰徵收;
(三)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四)賓館、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員,按營業收入額的1-2%徵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額徵收)
(五)(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等餐飲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5-1%徵收;不易計算營業收入的,按應繳稅額的一定比例徵收(下同)
(六)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像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的2-3%徵收;
(七)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八)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安2000-5000元徵收
(九)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1-2元徵收。
第三條具體徵收辦法:
徵收基金的工作原則上由負責徵收的部門自行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託其他單位協助代征。
(一)凡提高產(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
(二)建築業、裝潢、施工單位由城建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三)落戶人員及流動,人口可由公安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四)個體工商業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五)文化娛樂場所可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或其他)負責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門負責徵收或委託其他部門代征;
中省直單位,其基金徵收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徵收部門負責;或委託交納基金單位所在地的物價部門徵收。
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只向一個部門繳納,不重復徵收,如出現復征時,一律不再退還,但可抵下期應繳數。
基金應按月征繳,月交納額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納。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免徵收基金
1、停產、半停產企業免收;
2、民政部門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收;
3、經省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免收;
4、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免收;
5、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經商的及自產自銷的菜農免收;
6、科教文衛等系統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減半徵收;
7、校辦企業減半徵收;
8、三資企業、微利企業及經省級稅務部門批准減稅照顧的企業可酌情減收;
9、各部門依據政策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的,可適當減免。
申請減免交納基金的單位,一律填寫統一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減免審批表》,企事業單位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所在地物價部門批准。
基金減免額一次超過5萬元或全年累計超過20萬元的。一律報省物價部門審批,其中額度巨大的還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實行先繳後退制度,經批准減免的基金,屬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次月將已上繳基金退回,屬減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已上繳部分可以抵頂待繳部分。
第五條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負責人使用時須向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蔡增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通過財政專戶撥款。基金的日常徵收、稽查及組織協調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部門負責;物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的物價、財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物價,財政部門報告基金的徵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將基金存入徵收部門在銀行的專戶。各徵收部門徵收基金款達1000元時即存入財政專戶。
(三)各單位交納的基金,企業可列入管理費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營業收入.
繳納基金單位帳務處理:
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
借:管理費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它應交款
2.代收代繳單位的賬務處理接吉財綜〔〕994〕111號執行;
(三)徵收部門。
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門直接收繳,也可委託銀行實行托收承付。銀行部門應做好基金結轉和劃撥工作。
(五)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按征(代)收部門、單位徵收基金額5%核撥徵收手續費,用以解決徵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
(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隨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終結余基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級政府通過徵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經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七)各征(代)收單位應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檢印的專用票據,否則,被收單位、個人有權拒付;
(八)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收繳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第六條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於影響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的調控,防止暴漲暴落;
(二)用於國家調整價格引起連鎖反映,但又不能相應調價的個別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補貼;
(三)發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資建設"菜籃子"工程;
(四)重大節假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基金的使用應當制定年度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計劃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著有償與無償相結合,以有償(低息)為主的原則。
使用基金的部門、單位,應提出詳細的書面申請,填寫《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表》,按基金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 監督檢查及處罰
(一)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對多次故意不能足額交納的,對當事人和負責人處以罰款;
(二)對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內的,每天可處以應交基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的,企事業單位,由物價部門按違反價格規定進行處罰,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催繳,對無故拒繳的,要進行適當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工作的,由徵收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聯合處理,對干擾公務、打罵徵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有意阻擋、包庇或拒絕繳納基金的單位,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者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及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五)征(代)收、管理、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基金繳納表》、《基金使用審批表》、《基金減免審批表》均由省物價部門統一樣式、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備案。
本辦法從十月一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的決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
二、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拒不交納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⑷ 關於修訂印發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和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貴州省最新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修訂後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按「從價計征」原則,對原煤按銷售價格的10%徵收。此外,貴州省還實行省內外差別徵集煤炭價格
⑸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採取應急臨時調節措施保障電力供應和電煤生產供應的緊急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貴陽市臨時調節電力供應和電煤生產供應
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各有關企業:
《貴陽市臨時調節電力供應和電煤生產供應保障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貴陽市臨時調節電力供應和電煤生產
供應保障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2011年9月29日全省電煤應急保障工作會議精神,圓滿完成省政府下達給我市的電煤供應任務,全面和超額完成全年經濟社會發展各項目標,確保我市經濟社會實現持續、健康、穩定的良好發展勢頭,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採取應急臨時調節措施保障電力供應和電煤生產供應的緊急通知》(黔府辦發電〔2011〕268號),特製定本方案。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搞好煤炭安全生產和電煤供應、確保電力生產正常,保障電力供應穩定增長,是實現我市經濟社會平穩、快速、高效發展最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是我市經濟運行調度和管理的關健環節和重要舉措。當前我市正處於加快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的關鍵時期,全市幹部群眾同心同德、艱苦奮斗,我市經濟呈現又好又快的發展勢頭。在這樣特殊關鍵時期,如果在電煤和電力供應上出現問題,不僅將直接影響基本民生和社會穩定,還有可能失去來之不易的發展成果。因此,各級各相關部門、各電煤電力生產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資源,不講條件、不談困難、不找借口、不打折扣,迅速扭轉電力供應和電煤供應緊張的被動局面。
二、明確目標,確保完成
確保完成省下達的日供電煤任務3000噸的目標,進而確保我市不被拉閘限電,保證我市電力生產與供應穩定。同時,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冬季生產生活用煤,確保價格不上漲。
三、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強化電煤供應保障措施
(一)大力提高煤礦產能,夯實電煤煤源保障基礎。增加煤炭產量是保障電煤供應的重要前提,當前電煤需求旺盛,各產煤區(市、縣)、各有關部門要突出重點,鼓勵煤炭企業抓住有利時機,加快生產、安全生產、提高產量,並按計劃完成和超額完成電煤供應任務,不能完成電煤供應的煤礦企業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各產煤區(市、縣)政府、市相關部門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積極穩妥地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企業重組,堅決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和產業政策的小煤礦。積極組織具備條件的煤礦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抓好煤炭生產,加快對已批准進行聯合試運轉煤礦的驗收審批進程,盡快提升煤炭產能。
(二)量化分解,層層落實。各產煤區(市、縣)政府、電煤保障供應責任單位要進一步細化措施,明確責任,將電煤任務再次分解落實到各生產礦井,並將任務分解落實情況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備案。電煤保障供應工作要實行每旬考核制度,對未完成電煤供應計劃的,要督促其完成電煤任務,期間停止其煤炭產品的銷售;對連續10天不供電煤的煤礦,採取停產等措施予以整頓。各級主管部門應將其電煤供應情況作好記載,作為審核煤礦企業相關證照的首要條件,未完成供煤任務者不得通過其證照審核。各區(市、縣)政府要確保電煤保障供應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確保完成日供電煤任務。同時要統籌兼顧,安排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對困難群眾生產生活用煤給予適當補貼,切實安排和保障好城鄉居民生產生活用煤。
(三)各級工信(經信)部門要督促煤炭與電力生產企業嚴格落實電煤供應合同,煤炭企業要按合同、按質量供應電煤,電力企業要及時結算煤款。
(四)繼續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控制電煤外運出省。有鐵路貨運站台(場)的區(市、縣),要嚴格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各貨運站場煤炭運輸檢查點設置的緊急通知》(築府辦發〔2011〕104號)文件精神,加強封關設卡,嚴控電煤經我市外流出省。
(五)堅決清理違反規定和擅自設立的涉煤收費。由市監察局牽頭,會同市工信、財政、物價、安監等部門對全市煤炭收費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取的涉煤收費一律取消,切實減輕煤炭企業負擔,各區(市、縣)政府要開展自查自糾,徹底清查,並將清查情況於2011年10月25日前報市監察局。對新的《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及《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實施後,違反規定繼續亂收費的地區和單位,要嚴肅查處,切實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
四、嚴格按要求管理使用好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要按照責權統一,人財物相隨的原則,將各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成建制從各級物價部門調整到相應的工信(經信)部門,實施直接管理。從10月1日起,按新修訂的《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及《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組織開展各項工作。
(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對象為原煤、洗混煤。
(二)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對省內用煤徵收標准為銷售價的10%,最低不低於50元/噸,對銷往省外的原煤、洗混煤,在10%的基礎上,每噸加征200元。
(三)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組織徵收,要嚴格按照徵收范圍和標准足額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並按省、市、縣三級6:1:3的比例解繳。
(四)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使用范圍:省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補貼火電廠采購電煤,同時兼顧安全生產、居民生產生活用煤補貼;市級、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礦區經濟結構調整、後續非煤產業發展、礦區地質災害治理和農民生產生活用煤方面,並按規定從本級徵集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中提取3%的水利建設基金。同時,要安排一定比例基金,由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補貼電廠采購電煤。
(五)市內各發電企業必須積極足額發電,必須及時向煤礦付清購煤款,不得拖欠煤款,凡不按計劃購煤發電的火電企業,將提請省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務求實效。
(一)切實加強領導。各區(市、縣)黨委、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立即傳達部署,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級各部門合力抓,切實做到思想認識到位、目標任務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責任分解到位、督促檢查到位、宣傳動員到位。切實增強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有效性,及時把握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堅決防止借煤炭整合重組之名停止或減少煤炭生產,堅決取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收取的涉煤費用,堅決查處不作為、亂作為,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二)各區(市、縣)政府是電煤保障供應的責任主體,要嚴格按照省相關要求做好電煤保障供應工作,做好鐵路站(場)的封關設卡工作,嚴格控制電煤外流出省。
(三)各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委員會是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要嚴格按照《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及《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管好用好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四)各火電企業是電煤采購的責任主體。要積極籌措資金,按省確定的電煤采購和存煤計劃,足額采購電煤,確保機組滿發穩發。
(五)主動協調配合。各級各部門和發電企業、煤炭生產企業要顧全大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緊密配合,形成合力,認真落實組織煤炭、電力生產供應的各項任務和措施。各級工信(經信)部門要切實負起牽頭任務,發改、財政、國土、監察、交通運輸、物價、質監、安監、稅收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全力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六)嚴格考核問責。建立電煤供應保障約談機制,對完不成任務的區(市、縣)、部門和企業,由市領導和市工信、監察等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對約談後仍不能完成任務的,要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嚴格問責。市督辦督查局將各區(市、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電煤應急臨時調節措施實施情況納入市政府重點督查內容,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監察局等部門督辦落實。
⑹ 海口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發票是什麼用途
海口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海口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2008年6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口市價格調節基金徵集管理辦法》的決定發布,2008年8月1日實施)
第一條 為增強政府調控市場能力,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市場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稱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依法設立的用於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基金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由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基金管理、使用和監督使用等工作。
第五條 基金的徵收范圍與標准:
(一)賓館酒店按旅客入住徵收:五星級或相當五星級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級或相當四星級的每人每天 6元,三星級或相當三星級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級或相當二星級的每人每天 2元(已掛星級賓館酒店免徵旅遊團隊基金);
(二)旅行社根據旅遊年業務收入按.. 3000元至30000元分段核定徵收,具體徵收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旅遊主管部門制定;
(三)對經海口港口過海到其他省(區)的旅客、車輛徵收:大車每輛次徵收3元,小車每輛次徵收 2元,旅客每人次徵收0.5 元;
(四)商品房按銷售額、存量房按評估額的 0.3%徵收(交易雙方各0.15%,首次購買解困房、經濟適用房以及拆遷安置房的免徵基金);
(五)購買新機動車車價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0.3%徵收,車價在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含20 萬元)的按 0.4%徵收,車價在20萬元以上至30萬元(含.. 30萬元)的按 0.5%徵收,車價在30萬元以上的按1%徵收(特種車、城市公交車、計程車免徵基金)。
第六條 基金按照下列規定徵收:
(一)對入住賓館酒店的旅客徵收基金的,委託賓館酒店代收代繳;
(二)對旅行社徵收基金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三)對經港口過海到其他省(區)的旅客、車輛徵收基金的,委託海南省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辦公室代收代繳;
(四)對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基金的,由市房屋產權交易登記中心代收代繳;
(五)對購買新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基金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代收代繳。基金按月徵收。對弄虛作假或拒不繳納本基金,情節嚴重者,由價格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七條 徵收基金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外管理,由財政部門設專戶儲存,按照「先存後用、專款專用、量入為出、自求平衡.. 」和「取之於社會、用之於人民 」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當年基金節余可留存下年使用。
第九條 基金使用范圍:
(一)政策性補償;
(二)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
(三)重要商品儲備的補貼;
(四)困難群體動態價格補貼;
(五)保障供給、促進流通的政府資助;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基金使用程序:
(一)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計劃性與應對突發性因素相結合原則編制基金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後,由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二)由使用單位向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調查核實,報市政府審批,財政部門給予撥款。有償使用基金的單位應同價格主管部門簽訂償還協議。用於各區農副產品基地建設部分的有償使用基金,由區財政承借承還。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規定的對城鎮居民的各種價格補貼、主要副食品儲備專項補貼,仍由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1日起施行。1999年發布的《海口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⑺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時間開始徵收的用途是什麼什麼時間停徵
價格調節基金,是國務院(1988)23號文件《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開始要求徵收的,此後全國先後有22個省區的部分市縣實施了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但進入新世紀(14.18,-0.40,-2.74%),由於征管困難和經濟通縮的到來,這一基金在很多地方停止徵收,有的雖未明確停止徵收,但已無來源。 1998年5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這被認為是此次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依據。 目前全國各地正在集中出台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並表示從9月或10月開始向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戶徵收這筆資金。
⑻ 價格調節基金停止徵收了嗎
根據《財政部關於取消、停徵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文件的規定,停徵價格調節基金。該基金停止通過向社會徵收方式籌集,所需資金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地方同級預算統籌安排,保障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工作正常開展。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⑼ 建築業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東西呢 每個月都要繳納嗎納稅依據是什麼稅率呢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各地區徵收標准不同,依據廈府(2012)412號文規定,廈門建築業價格調節基金從2012年11月1日起徵收。按建築業營業額的0.2%徵收。
按現行新會計准規定,則「價格調節基金」不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
因此,「價格調節基金」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他應付款-價格調節基金
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價格調節基金
貸:銀行存款
如果不採取計提方式,上交時:
借:管理費用-價格調節基金
貸:銀行存款
⑽ 價格調節基金的各省情況
雲南省
雲南省級財政每年從預算中安排1億元資金,納入省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和管理,與此同時再向社會徵收一部分資金用於調節基金。省政府近日印發 了雲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這筆價格調節基金,將作為調控重要商品價格,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的專項資金,其中每年用於發放低收入群體臨 時價格補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年度價格調節基金總額的60% 。
海南省
2016年3月6日從三亞市物價局獲悉,三亞市已向三亞各大酒店、景區正式下發通知,即日起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並明令禁止以其他名目徵收相關費用。
據了解,三亞市自2000年1月開始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范圍包括三亞市轄區內的景區和旅遊飯店等。徵收標准方面,景區被劃分為兩類,按每張門票3元或5元繳納,旅遊飯店被劃分為5類,每人每天根據酒店檔次不同需繳納2元至11元不等的價格調節基金。從即日起,根據《三亞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廳關於取消、停止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後,各旅遊景區票價含價格調節基金的要及時調整票價,重新製作票價公示牌對外公布,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公示牌上交三亞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