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南水北調基金是什麼
南水北調工程具有公益性和經營性雙重特徵,這決定了工程建設資金既要有政府財政性資金投入,同時對於經營性工程可以利用一定規模的信貸資金,用市場手段融資籌集部分建設資金。
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投入,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要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籌集。中央提出通過提高水價,建立政府性專門基金來籌資。因此,《南水北調總體規劃》最終確定了南水北調工程由中央預算內資金、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和銀行貸款三部分組成的籌集方案,其中,南水北調工程基金佔到工程投資的25%左右。
據粗略估算,石家莊市市在2005-2010年這6年內需要徵收南水北調乾渠工程基金14億元左右,其中,2005-2006年度將徵收2.48億元。基金將直接附加到水價上,由物價部門統一收取,並全部上繳國庫用於工程建設。
『貳』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要收到什麼時候停止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在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以下簡稱6省市)范圍內籌集。6省市所籌集的基金數量,按其承諾的用水量及南水北調主體工程投資規模和結構等因素確定如下:北京市54.3億元、天津市43.8億元、河北省76.1億元、河南省26億元、山東省72.8億元、江蘇省37億元。 所以,在上面資金數沒有徵足之前,不會停止。
『叄』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4〕86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建設南水北調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對於緩解我國北方水資源緊張狀況,保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是保證南水北調工程順利實施的重要資金來源。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基金籌集工作,切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基金足額徵收。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基金收入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肆』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徵收費交不交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是從水資源費中提取的,徵收多少,要看你實際取多少水,在那裡取水,取地上水還是地下水。
『伍』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介紹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陸』 南水北調乾渠工程基金問題
應該不是全國性質的
可能是你們地方上的政策
『柒』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籌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確保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重大水利基金)是國家為支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解決三峽工程後續問題以及加強中西部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停徵後的電價空間設立。
第四條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則籌集和分配:
(一)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穩過渡,保持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現行徵收政策基本不變;
(二)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籌集的重大水利基金,專項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和三峽工程後續工作;
(三)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籌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給所在省份用於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五條 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籌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農業排灌用電後的全部銷售電量和規定徵收標准計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銷售電量包括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省級電網企業扣除合理線損後的躉售電量(即實際銷售給轉供單位的電量)、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子公司的電量和對境外銷售電量、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不含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的電量,下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交易,計入受電省份銷售電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體徵收標准見附件。
第六條 重大水利基金從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徵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條 除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並代征。
第八條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14個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簡稱14個省份)電網企業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徵收,並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6個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簡稱16個省份)電網企業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當地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並全額上繳省級國庫。
第九條 對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劃分省份分別由駐當地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直接徵收,並分別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
第十條 14個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專員辦按月徵收,實行直接繳庫。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0日前向駐當地專員辦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專員辦應於每月12日前完成對申報的審核,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數額,並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專員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資金。
專員辦應根據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相關企業全年應繳重大水利基金的匯算清繳工作。專員辦開展匯算清繳工作時,應對電力用戶欠繳電費、電網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電量情況進行審核,經確認後不計入相關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
16個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體征管辦法由當地省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准確計量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不能准確計量的,由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其最大發電(售電)能力核定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並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數額。
第十二條 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01款58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其中:專員辦對14個省份徵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分別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項下01目「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和02目「三峽工程後續工作資金」;16個省份省級財政部門徵收的重大水利基金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項下03目「省級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 14個省份省級電網企業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中央財政按代征額的2‰付給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從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預算中安排,分別支付給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具體支付方式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代征電網企業不得從代徵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續費。
16個省份省級電網企業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財政從本級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預算中付給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省級電網企業應將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與其正常業務收入分賬核算。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及時足額上繳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的,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本金一並核算。
第十五條 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擅自減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調整基金徵收范圍和徵收標准。
第十六條 對重大水利基金徵收增值稅而減少的收入,由財政預算安排相應資金予以彌補,並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七條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規定進行分配和使用。
(一)14個省份繳入中央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由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三峽工程後續工作和支付三峽工程公益性資產運行維護費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續費。其中: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與三峽工程後續工作之間的分配比例另行規定。
(二)16個省份繳入省級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 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根據工程建設進度提出年度投資建議,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審查,並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同時,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要編制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支出預算,報財政部審核。財政部根據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基金收支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安排資金。
重大水利基金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暫作為中央資本金管理。
第十九條 用於三峽工程後續工作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經國務院批準的《三峽工程後續工作規劃》要求安排使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繳入中央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在滿足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和三峽工程後續工作需要後的結余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見,報國務院確定。
第二十一條 繳入省級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統籌安排,並由省級財政部門編制年度基金收支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基金收支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安排資金。
16個省份要將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重大水利基金應嚴格按規定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重大水利基金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第213類04款70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南水北調工程建設)」、71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三峽工程後續工作)」、72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監察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基金按規定征繳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多征、減征、緩征、停徵,或者侵佔、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16個省份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重大水利基金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同時停止徵收,原涉及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廢止。
『捌』 關於南水北調水利基金的問題
沒有聽說過南水北調水利基金,你最好問清楚他們是哪裡的,有沒有相關證件等等,以免上當。你也可以打電話咨詢河南省南水北調辦公室。電話可以通過114來查詢。
『玖』 南水北調的管理對策是什麼 急求
南水北調政策
南水北調工程是緩解我國北方水資源嚴重短缺和生態環境惡化、促進水資源整體優化配置的重大戰略性基礎設施,對改善和修復北方地區生態環境,保障廣大北方地區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可持續性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該工程總體規劃50年,2002~2010年為近期階段,主要實施東線一、二期工程和中線一期工程。目前,我省開始實施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完成了南水北調中線干線京石段應急供水工程307.5km,省內邯石段工程將於2010年初開工建設。
隨著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逐步展開,工程規模不斷形成,保障供水、防洪、抗旱、除澇等方面的效益逐步顯現。但是,隨之產生的工程沿線地區水資源配置的變化,帶來了新的經濟與社會方面的變化,這必將引起利益格局的調整與變化,從而產生新的矛盾。同時,因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活動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行政管理關系和民事關系,涉及到國家機關、建設單位、設計和施工單位以及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以及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之間的相互關系越來越多。這些利益關系需要用法律形式來確定,規范有關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建立必要的調水與管水秩序,把調水工程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
一、建立健全南水北調工程法規體系勢在必行
第一,建立南水北調工程法規體系是由其自身特性決定的內在需要。南水北調工程投資規模巨大、涉及因素眾多、影響范圍廣泛、利益群體復雜,涵蓋自然、經濟、社會、環境、技術等多個領域,在前期規劃、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整個階段都面臨著艱巨復雜的挑戰。因此,在採取行政、科技、經濟等措施的同時,更應採取行之有效的法制手段,規范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協調各方利益關系,依法確保規劃目標的順利實施,才能真正實現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
第二,建立南水北調工程法規體系是提高經濟社會發展質量及其可持續性能力的需要。水在國計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但水資源的有限性、不可替代性以及日益突出的短缺性,使水資源對國民經濟發展質量的限制和制約作用越來越突出,更需要通過完善的法規制度體系加強水資源綜合管理和合理配置,全面提高調水調控能力,通過實施南水北調工程逐步構成我省「兩縱六橫十庫」水資源的總體布局。
第三,建立南水北調工程法規體系是實現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安全保障的需要。水資源的供給規模直接關繫到人民群眾生活、生產、生態用水安全。河北省屬典型的資源型缺水省份,特別是南水北調受水區城市供水危機日益顯現,雖然建設了一批地表水引水工程,但城市供水水源單一、供水保證率低等問題普遍存在,影響重大項目立項和城市化進程,制約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南水北調工程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戰略性措施,但因其存在供水目標多、供水對象復雜、供水范圍大等突出問題,需要通過完善的法規體系予以調整規范,多方面促動發揮多水源供水的綜合優勢,從而達到保障受水區供水安全的目的。
第四,建立南水北調工程法規體系是統籌協調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城鄉、經濟、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需要。實施南水北調工程,是我省實現區域均衡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物質保證。建立相應的南水北調工程法規體系的目的在於緊緊把握對工程帶來的資源、經濟、生態、環境、人口、社會等新的影響和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對調水區、輸水區、受水區不同的利益需求以及平衡協調機制進行重點規劃,通過立法打破地區、部門限制,立足整個經濟帶的可持續發展統籌考慮和解決問題,使工程的綜合效益得以充分發揮,負面效應得到重視並提出法制防範措施,實現和諧發展。
二、南水北調工程法規體系應包涵的主要內容
第一,規范符合南水調工程特性的管理體制。南水北調工程具有公益性與經營性雙重功能,宏觀管理與微觀管理同時存在的特點,應進一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為母法,按照「政府宏觀調控、准市場機制運作、現代企業管理、用水戶參與」的建設管理原則,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管理模式,理順各方關系,加快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城市調水、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統一管理的進程,促進解決水與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問題,實現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優化配置。
第二,促進形成合理的水價機制。建立和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及其計收辦法,是水價改革的前提。對於那些引入水資源的地區來講,對同一地區不同水源(主、客水,地表水、地下水)應當執行統一水價;通過水價形成機制,合理把握水價調整的力度和時機,提前消化水價矛盾積累較大的地區,才能有效實施水價改革;將工程水價、資源水價和環境水價統籌安排,循序漸進,分步到位;制定用水定額,用水實行定額管理,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
第三,建立南水北調經濟帶專有的節水市場開發機制。節水是南水北調工程健康運行的重要措施。通過放開節水市場,量化用水效益,提高用水效率,需要積極進行水權有償轉讓的探索,利用市場機制引導水資源向高效節水的領域配置。建立節水監督管理制度,制定和實施各類用水產品和設備的節水標准,大力推進節水產品認證,建立節水產品市場准入制度,對達不到節水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建立高耗水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強制淘汰制度,定期發布限制、淘汰落後高耗水工藝和設備(產品)的目錄。加強節水統計工作,建立由綜合評價指標、行業用水評價指標和節水管理評價指標組成的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評價體系,通過一系列量化指標來衡量用水效率和用水效益情況,綜合考核各地區節水型社會建設的進程和成果。
第四,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水污染的防治。搞好南水北調,治污是關鍵,沿線區域應當實行較其他地區更高的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要改善當前水質狀況不容樂觀的局面,應當盡快建立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機制,確保調水水質和沿線群眾飲用水安全。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先治污後調水、水資源循環利用、生態修復與保護並舉的原則,建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扶持與生態補償機制,強化沿線區域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採取具體措施改善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
第五,實行南水北調工程專有的工程管理。為進一步提高水資源利用對於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轉化能力,要將工程措施、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有機的結合起來,所以勢必要盡快研究出台全面細化的《南水北調工程管理條例》以及相關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規。依靠法制的力量,用法律、政策來規范和調節政府行為、企業行為、用戶行為及其相互關系,加強主體工程與配套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確保建設、維護、管理資金到位,促進良性循環,保證南水北調經濟帶的總用水效益。
第六,建設南水北調受水區初始水權配置的協商仲裁機制。保證各個受水區取用水的公平性與效率性,有效解決或降低區域間初始水權配置矛盾的發生,實現南水北調工程干支線水資源配置的整體優化。因此,在初始水權配置過程中,應當盡快通過立法,改善因水資源的無效利用、不公平利用和不可持續利用的嚴峻局面,預先設計協商仲裁程序與機制,以各個區域用水主體有動力實現協商目標為前提,遵循一定的協商規則來確定各自的水權配置量,以達到優化整個系統水資源的配置效果,建立新的用水秩序。
三、建立完善南水北調工程法規體系的建議
第一,南水北調工程法規體系,應以「水法」為核心。在「水法」的規定之下,制訂由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組成的法規體系。隨著南水北調工程的建設實施,目前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的法規框架體系已基本形成,當前已出台的專屬南水北調的法律法規,以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文件較多,針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初步設計、資金管理、計劃投資、質量監督、征地移民、招標投標、工程驗收、建設管理、建設稽察、舉報受理等各個方面建立了其相應的規章制度,但在建設於運行管理體制、水價改革、節約保護、保障措施等方面還存在明顯不足,因此必須加緊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建立適應統一管理、科學管理的水政策法規體系,為實現水資源供需平衡和南水北調來水與本地水源順利銜接提供法律保證。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同水資源優化配置相銜接的政策體系,為水資源管理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打好基礎。創造適應市場運行的水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的新機制。
第二,加強調查研究,全面深入分析影響南水北調工程管理決策的動因。南水北調工程建成後,涉及管理體制、水資源配置和調度、工程運行機制、水環境保護、調入區和調出區、防洪與供水、供水與需水、當地水與調入水、地表水與地下水、特枯水年的應急對策等若干關系的協調問題。現在應以工程建設為契機,未雨綢繆,積極探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協調發展機制,深入研究南水北調工程對資源、經濟、人口、社會等所可能帶來的新影響和新問題,全面分析影響南水北調工程管理決策的具體因子,制定合理的水環境保護標准、水源調度辦法、水保和節水措施、運行方案、受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依據。
第三,進一步強化水行政執法力度。適應加強法律實施的要求,積極貫徹以《水法》為核心的水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加強執法,充分發揮民事和刑事手段,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安全、輸水安全、用水安全。不斷更新執法理念、創新執法方式,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強化對南水北調工程的執法保障能力。
第四,扎實做好水法制宣傳工作。進一步重視面向全社會的水法制宣傳教育,加大集中性宣傳的力度,拓展經常性宣傳的廣度和深度,提高水法制宣傳的效果和覆蓋面,為全面推進依法調水、促進水利又好又快發展創造濃厚的法治氛圍。大力宣傳南水北調工程對我省經濟社會的重大意義,使南水北調工程深入人心,在全社會形成人人了解南水北調、人人關心南水北調、人人支持南水北調的局面,為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和良性運行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