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信、規范的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恪守職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
資產委託人應當確保委託財產來源合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委託財產獨立於資產管理人和資產託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獨立於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和資產託管人託管的其他財產。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不得將委託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因委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委託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委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實施監督。
第七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八條 資產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採取以下形式: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第九條 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一)經營行為規范且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
(二)已經配備了適當的專業人員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三)已經就防範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了有效的業務規則和措施;
(四)已經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以及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
(五)已經建立有效的投資監控制度和報告制度,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或者設立專門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也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託人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但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資產管理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計劃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委託財產交託管機構進行託管。
第十五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委託人、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訂立書面的資產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資產管理人向特定多個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編制投資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投資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管理計劃概況;
(二)資產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資產管理人與資產託管人概況;
(四)投資風險揭示;
(五)初始銷售期間;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應當保證有充足時間供資產委託人審閱合同內容,並對資產委託人資金能力、金融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進行充分了解,製作客戶資料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並應指派專人就資產管理計劃向資產委託人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可能面臨的風險,使資產委託人充分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人可以自行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或者通過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第二十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說明書約定的期限內銷售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限屆滿,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的,資產管理人應當自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及客戶資料表,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銷售機構應當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資產管理計劃銷售結算專用賬戶。
資產管理人應當將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間客戶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二十二條 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的,資產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初始銷售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初始銷售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客戶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委託財產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比例和投資策略,採取有效措施對投資風險進行管理。
委託財產的投資組合應當滿足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時,單個投資組合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的總資產,單個投資組合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第二十四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資產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託財產投資不符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進行及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資產管理合同存續期間,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辦理特定客戶參與和退出資產管理計劃的手續,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可以由資產委託人承擔。
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為單一客戶設立的資產管理計劃、為多個客戶設立的現金管理類資產管理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除外。
資產委託人可以通過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第二十六條 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由資產管理人負責辦理;資產管理人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和資產委託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與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有關的信息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根據資產管理計劃的特點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相應的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
資產管理人在設定管理費率、託管費率時,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費率水平和託管費率水平,擾亂市場秩序。
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託人約定,根據委託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固定管理費用和業績報酬可以並行收取。
第二十九條 資產委託人在訂立資產管理合同之前,應當充分向資產管理人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並就資金和證券資產來源的合法性做特別說明和書面承諾。
資產委託人從事資產委託,應當主動了解所投資品種的風險收益特徵,並符合其業務決策程序的要求。
2. 私募基金的管理類型有哪幾種
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備案指引,私募基金管理類型分為三類,分別是自我管理型、受託管理型和顧問管理型。
定義:
(1)自我管理,指基金自聘管理團隊,而不是委託第三方管理人管理,通常指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公司型基金,通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
(2)受託管理,指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管理人管理其基金也是受託管理。
(3)顧問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主要是指藉助通道(信託、期貨資管、券商資管、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發行產品,通道方作為基金管理人,私募管理人作為產品的投資顧問去管理產品。
(2)受託管理基金辦法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3.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4. 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中,「委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可以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並成為基金管理人嗎
如題所述股權投資企業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其他股權投資企業或者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的,其受託管理機構應當申請附帶備案並接受備案管理。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可以通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也可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其他股權投資企業或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5. 受託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需要備案嗎
第三章 基金備案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騰訊眾創空間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第十三條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稱、成立時間、備案時間、主要投資領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6.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二章 受託人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託機構)。
第十一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依法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誠實守信、無重大違法記錄,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
(二)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
(三)編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五)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並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託人、受益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至少15年;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企業年金計劃並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
第十五條 法人受託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投資管理業務資格,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但應當保證各項管理之間的獨立性。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託機構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委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年金理事會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按國家規定重新組成。
第十七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的受託人。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資料,及時辦理受託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託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十八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受託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委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7. 什麼叫受託資金管理
甲方是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乙方是依法成立具備受託管理資格的公司,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甲方委託乙方為XX企業年金基金的受託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託,從事此項受託管理業務;雙方同意本著真誠合作、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此項合作。
8. 受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需要備案嗎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第三章 基金備案
第十一條 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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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受託機構是誰
第一,基本養老金受託機構花落誰家仍未確定。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基本養老金投資的受託機構確定有兩種思路,一是委託給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
全國社保2000年成立至今,積累了豐富實戰經驗,成立以來平均年化回報率為8.38%,投資業績有目共睹,由全國社保基金受託管理基本養老金順利成章。
第二,基本養老金投資運營採取信託管理模式。在此模式下,省或直轄市政府為委託人,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准公共機構為受託人。
從實踐來看,出於資產安全考慮,國際上大部分養老金資產管理採取信託型模式,其核心特徵是謹慎管理、資產獨立,採取專業託管、嚴格監管,信息披露。
(9)受託管理基金辦法擴展閱讀: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
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