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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身保險產品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02 11:22:45

Ⅰ 關於人身保險的法律規定

您好,如果您買了1萬的保險但損失了2萬,在保險公司賠償您1萬後,您可以就尚未得到賠償的那1萬要求第三人賠償。
如果您已經從保險公司那裡完全得到了賠償,就不能再要求第三人賠償了,否則您就因一個保險事故而得到了兩份賠償,與保險法的損失填補原則不符。相應地,保險公司在象您賠償後,取得了向過錯第三人追償的權利。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在此過程中是凈賺取保費的。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Ⅱ 2019年人身保險新的規定有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人身保險中,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

Ⅲ 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審批和備案范圍

第六條保險公司的下列產品應當申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一)中國保監會認定的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產品;
(二)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產品;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的新開發的人壽保險產品。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產品應當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八條中國保監會依法設定產品審批的范圍,並可結合實際予以調整。
第九條保險公司變更已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應當重新申報審批或者備案。

Ⅳ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將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制度及客戶報告制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上述報備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方可實施。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戶報告之前,應將公告、客戶報告內容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自將上述報備材料送達中國保監會的次日起,即可進行公告、客戶報告。
本條第一款所指客戶報告內容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本辦法針對某一新型產品,在某一時間區間內寄送的保單狀態報告、分紅業績報告中具有共性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內使用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進行公告、客戶報告的,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營銷人員所使用的建議書、招貼畫和宣傳單等其它材料應當與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以保證所有信息披露材料與本辦法的規定相一致。

Ⅳ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3號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Ⅵ 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審批和備案程序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申報產品審批或者備案的,應當由其總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出。
第十九條對於應當經審批的產品,保險公司應當在產品銷售前將審批申請材料提交中國保監會,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後方可銷售。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公司提交的產品審批申請材料後,應當向保險公司出具收文回執。
第二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申報的產品審批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產品屬於備案范圍的,中國保監會書面告知保險公司重新報送備案。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中國保監會在5日內一次告知保險公司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產品申請材料齊全,或者保險公司按照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中國保監會受理該申請,並向保險公司出具加蓋受理專用印章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二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產品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國保監會負責人批准,審批期限可以延長10日。中國保監會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險公司。
決定批準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將批准決定在保監會文告或者網站上向社會公布;決定不予批準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說明理由並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可以對審批產品進行專家評審,並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書面告知保險公司。
中國保監會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產品可以組織聽證,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予以實施。
專家評審時間和聽證時間不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期限內計算。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在產品審批申請受理之後、審批決定作出之前,撤回產品審批申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書面申請,中國保監會應當及時終止對產品審批申請的審查,並將產品審批申請材料退回保險公司。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在產品審批申請受理之後、審批決定作出之前,對申報產品進行修改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撤回審批。
保險公司撤回產品審批申請的,產品審批期限自中國保監會收到修改後的審批申請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對於未獲批準的產品,可以在修改後重新向中國保監會申報審批。
第二十七條對於備案產品,保險公司應當在不遲於產品銷售後7日內將備案材料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收到備案材料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備案材料不齊全的,中國保監會通知保險公司在10日內補正全部備案材料;
(二)備案材料齊全,或者保險公司按照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中國保監會將備案材料存檔,並向保險公司出具收文回執。

Ⅶ 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精算責任人和法律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名精算責任人和一名法律責任人,分別對產品精算和法律事務負責。
保險公司應當向精算責任人和法律責任人提供其承擔工作職責必需的信息,並充分尊重精算責任人和法律責任人的專業意見。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指定精算責任人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核准。未經核準的,中國保監會不接受其出具的精算責任人聲明書和經其簽署的其他相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指定的精算責任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二)具有中國精算師資格;
(三)具有三年以上精算從業經驗;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在執業中沒有故意欺騙行為。
特殊情況下,中國保監會可以核准具有其他精算師資格的人員擔任精算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 精算責任人負責簽署精算報告並出具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並對產品承擔如下責任:
(一)產品精算報告內容完備;
(二)產品精算報告符合條款表述;
(三)產品精算假設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國保監會的精算規定;
(四)對有利益演示的產品,利益測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五)計算結果准確;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產品精算方面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指定法律責任人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核准。未經核準的,中國保監會不接受其出具的法律責任人聲明書和經其簽署的其他相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指定的法律責任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二)具有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國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具有三年以上國內保險或者法律從業經驗;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在執業中沒有故意欺騙行為。
第三十五條 法律責任人負責出具法律責任人聲明書,並對產品承擔如下責任:
(一)保險條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保險條款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三)保險合同要素完備,條款文字准確;
(四)對有產品說明書的產品,產品說明書符合條款表述,內容全面、真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五)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法律方面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申報精算責任人和法律責任人資格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精算責任人資格審核申請表》或者《法律責任人資格審核申請表》;
(二)擬任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和專業資格證明復印件;
(四)從業經歷證明;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精算責任人或者法律責任人的資格申請材料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中國保監會在5日內一次告知保險公司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二)申請材料齊全,或者保險公司按照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中國保監會受理申請並出具加蓋受理專用印章的書面憑證。
第三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核準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說明理由並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指定新的精算責任人或者法律責任人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重新申報。

Ⅷ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開辦其他新型產品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定後,應當比照本辦法中最相類似的新型產品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下列方式給予處罰或採取強制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取消有關責任人任職資格;
(三)責令停止銷售該新型產品;
(四)取消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五)責令將原有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其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和客戶報告制度出現重大失誤的,比照《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銷售人員違反本辦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社會公眾造成誤導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保險公司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保監會。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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