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單獨成立一家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由原武漢分行行長任董事長。
Ⅱ 我國存款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資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存款保險基金是一個在投保機構倒閉式,對存款人進行償付的基金。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2)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職能擴展閱讀:
存款保險基金注意事項:
對於一般性存款來說,根據監管要求執行存款保險條例,50萬元本息以內均可100%賠付。因此最安全的存錢方式,就是在同一家銀行存款不要超過這一上限。如果有超出部分,則具體視破產清算後的資產處理來定,也並不是完全沒有機會。
實際上,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早就於2015年5月正式實施了,而且在2019年5月24日,專門成立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達100億元人民幣的具有獨立法人身份的管理機構,這對於銀行破產或者倒閉後的賠付工作更明確有保障。
Ⅲ 中國銀行業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成立了嗎
這個機構一直存在,只是職能能不能有效發揮的問題
Ⅳ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哪些職責
30、梅花 王安石
Ⅳ 我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是誰
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2019年06月01日正式成立,注冊資本100億元。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目前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工作人員擔任。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該公司業務范圍主要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託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5)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職能擴展閱讀:
1993年,我國就首次提出存款保險制度。2015年5月實施的《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存款保險的保險費由中國人民銀行收取與管理,存款保險機構也設於中國人民銀行內部(金融穩定局)。
盡管條例已經提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但如果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缺乏獨立性,就可能影響公正性、出現工作效率較低,難以有力地承擔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重任。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作為獨立機構,往往對參保的金融機構有一定的監督管理權。
由中國人民銀行獨資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的專門管理機構,是推動商業銀行良性可持續發展和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市場化、推動中國金融更加開放的一個有力舉措,代表了整個中國金融體系的一個全面可持續的發展進步。
Ⅵ 存款保險制度實行日期
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正式實施,各家銀行向保險機構統一繳納保險費,一旦銀行出現危機,保險機構將對存款人提供最高50萬元的賠付額。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6)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職能擴展閱讀
《存款保險條例》
第六條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准,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Ⅶ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遵循什麼原則
存款保險基金是指由國家、銀行業界的出資、存款保險在經營過程中的保費及投資收益積累構成的,在投保銀行出現經營危機時,存款保險人用以承擔保險責任的專門資金。
關於存款保險基金的功能,在立法例上主要存在兩種模式。
一種是單一功能模式,即存款保險基金僅具有「付款箱」的功能,在投保銀行類金融機構倒閉時承擔賠付的功能。日本、德國等國家採用這種模式。比如,在日本,其存款保險公司的業務僅限於保險費的收入與支出上,幾乎沒有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之權。
另一種是復合職能模式,即存款保險基金不但要承擔「付款箱」的功能,同時還承擔了部分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功能。比如,對問題銀行提供財務協助或者流動性救助;促成問題銀行的並購或承接;成立過渡銀行等等。
根據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條例規定投保存款保險。投保機構所交納的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條例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可調整),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
應答時間:2020-12-0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Ⅷ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存款保險基金
《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條例》明確,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一是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二是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三是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