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引導基金成立條件
政府引導基金又稱創業引導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資,並吸引有關地方政府、金融、投資機構和社會資本,不以營利為目的,以股權或債權等方式投資於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或新設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以支持創業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政府引導基金通過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
省引導基金50%以上的資金用於參股設立3—5隻創業投資基金,每隻規模為4億萬元左右。其中省引導基金2—3年內完成。基金管理按照國務院文件,以獨立事業法人設立,成立了理事會,形勢省引導基金的管理職責,對外形勢省引導基金的權益,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負責率選、監督、考核省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理事會下設辦公室,復雜懲辦相關的具體事項,而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由理事會採取公開招標方式,委託符合質子條件的機構代理。對於省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投基金的要求,省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投基金,由理事會通過公開競標的方式選擇符合自治條件的專業管理公司管理,管理公司有相關的要求,一方面它能把政府的資金很好的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運作,第二,能夠把政府的意圖通過經過的杠桿很好的進行貫徹和實施。同時,還可以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提高國有資本的營運效益,同時通過這種杠桿扶持新興產業的發展,通過創業資本把風險投資引入到當地形成一個金融投資和風險投資的金融環境。另外,通過風險投資的介入,能夠使當地企業規范運作、改制、上市,很快進入資本市場,幫助當地形成龍頭,優勢產業群體。
㈡ 創投引導基金的引導基金的管理模式
對於引導基金的管理運作,地方政府一般會成立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基金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行使引導基金決策和管理職責,管理委員會一般不直接參與引導基金的日常運作。
管理委員會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比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市發改委、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財政委、前海管理局等作為成員單位。各地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構成、職務分配等均有區別,因此其權利重心也不相同,發改委、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財政委、前海管理局等職能部門在不同的引導基金中會扮演不同角色,並對引導基金的投資決策及管理模式等產生影響。但總體來看,引導基金的管理主要歸於發改委和科技部門兩大系統,前者主要導向是推動本地創投業發展,後者則主要致力於推動中小科技企業融資。
對於日常管理及投資運作,各地引導基金的管理模式亦有很大差別:有的會新設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或以公司制設立並對其自行管理,有的則委託相關事業單位或外部機構管理。
中經未來產業研究中心認為,引導基金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成立獨立的事業法人主體作為基金的管理機構
比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專門成立了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創投辦),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南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運作,也是由專門成立的南京市創業投資發展中心負責。
2、委託地方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政府投資平台公司負責引導基金的管理運作
比如石景山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以石景山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運作;石家莊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委託石家莊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投資運作。
3、委託地方國有創投企業負責引導基金管理運作
如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機構為蘇州元禾控股集團,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由上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管理機構,廣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則委託廣州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管理。
4、成立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由公司制引導基金自行管理
前者如北京股權投資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並非引導基金的出資主體,而僅作為受託機構負責基金管理運作;後者如上海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成都銀科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由公司內部團隊負責基金管理運作,內部治理按照《公司法》執行。
5、委託外部專業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管理
如上海楊浦區人民政府引導基金委託美國矽谷銀行,金山區、閔行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委託盛世投資,紹興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委託凱泰基金等。此外,2009 年成立的安徽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2012 年成立的荊州市創業(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均曾委託浦東科投作為其管理機構,也可算作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的典型代表。
在基金管理費方面,對於引導基金管理機構來說,一般會得到 2%左右的固定管理費。由於多數引導基金出於政策導向,主要以帶動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為主要目的,並無營利要求,因此,管理機構獲得業績分成的情況並不常見。
少數引導基金為鼓勵基金投向本地,會設置一些獎勵機制,比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定,按照市場通行規則,在各出資人收回對子基金實繳出資的前提下,將子基金投資凈收益的20%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其餘80%部分由各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為鼓勵子基金更多投資深圳本地項目,子基金到期清算時,對於來自深圳本地初創期項目的子基金凈收益,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獎勵比例由20%提高至50%;對於來自深圳本地早中期項目的子基金凈收益,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獎勵比例由20%提高至30%。
另外,部分引導基金決策機構通常會招標或指定一家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引導基金的資金託管銀行,具體負責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並對基金運作負有一定的監管職責;大部分引導基金的資金的監管、撥付等工作劃歸當地財政局,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的資金賬戶僅起到資金中轉的作用,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此外,有的引導基金理事會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引導基金運作績效進行評估,日常運作中會聘請中介機構對所參股創業投資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及各類審計工作。
㈢ 什麼叫產業引導基金
產業引導基金就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了引導高新行業發展,而創設的產業融資平台。政府引導基金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撬動民間資金投入到高新技術產業中,一般有幾種不同的運作模式:
對創業投資發展處於初期階段的地區,可採用常入「補償基金+股權投資」的模式以快速啟動引導基金,嘗試引導社會資本引入創業投資領域;
對創業投資發展處於成長階段的地區,可通過引入「引導基金+擔保機構」的模式,擴大融資規模,加速創業投資的發展;
對創業投資發展處於相對成熟的地區,可以通過引導基金作為母基金來吸引社會投資的方式,發揮其最大功效,促進創業投資發展。
拓展資料:
創業風險投資中政府引導基金的作用有以下四點:
1、支持階段參股。引導基金向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參股,並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規定的期限,支持設立新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擴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量。
2、支持跟進投資。引導基金與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共同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以支持已經設立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降低其投資風險。
3、風險補助。對己投資於初創期高科技中小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增強創業投資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4、投資保障。創業引導基金對有投資價值、但有一定風險的初創期中小企業,在先期予以資助的同時,由創業投資機構向這些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礎上,引導基金再給予第二次補助,以解決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因擔心風險、想投而不敢投的問題,對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尤其適用。
㈣ 並購引導基金是什麼
並購引導基金的設立和運行遵循引導性、間接性和市場化原則。並購引導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產業引導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資,並吸引有關金融、投資機構和社會資本聯合設立,交由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帶有扶持特定階段、行業、區域目標的引導性投資基金;它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了引導新興行業和創新型產業發展而設立的,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防範風險、滾動發展”的原則運行的產業融資平台。
政府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
引導基金支持創業投資的方式根據我國中小企業特點和創業投資發展的實際情況,引導基金採用4種不同方式支持企業創業投資:第一種:階段參股,即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機構參股,並按事先約定條件,在一定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設立新的創業投資機構,以擴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量。第二種:跟進投資。即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聯合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此種方式主要支持已經設立創投機構,降低其投資風險。第三種:風險補助。即對已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創投公司予以一定補助,增強創業投資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第四種:投資保障。即創投機構挑選出有潛在投資價值、但有一定風險的初創期中小企業,此時由引導基金對這些企業先期予以資助,同時,由創投機構向這些企業提供無償創業輔導;輔導結束後創業投資機構向這些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再給予第二次補助。這種方式主要解決創投機因風險而不敢投的困惑,適合科技企業孵化器等。
引導基金的管理模式政府引導基金普遍採取委託管理模式,引導基金通過以下方式與優選的創業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建立合作關系:
(1)與專業創業投資基金建立契約合作關系,以此作為引導基金運行的主要方式。
(2)作為專業創業投資基金的出資人。
依據海內外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申請,引導基金以一定的比例關系,與海內外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優先投向的專業創業投資子基金,並共同委託優良業績的專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引導基金的層次定位政府引導基金分中央、省、市、縣四級,中央一級的政府引導基金,如工信部在籌建的信息產業基金、團中央籌劃成立的中華青年創業投資基金,各地為區域型基金。
引導基金的分紅機制5、政府引導基金產生的法律依據中國本土的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時間比較短,因而FOF在中國的發展也剛剛開始,在現階段以政府引導基金作為FOF的主要表現形式。
政府引導基金投資的主要對象是本地的VC,通過介入VC對地方的高科技企業進行間接扶持和孵化,類似於“孵化器”的功用,通過放大投資、引導合作基金的方式最終達到推動當地經濟轉型、促進創投企業發展的目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地域性和導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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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作為基金管理公司不
(一)對象及范疇不同
創業投資以整個處於創建過程中的創業企業作為經營對象,以獲取轉讓所投資的創業企業股權而實現的資本增值收益為目的,屬於金融資本范疇。這里所謂企業的創建過程,不僅包括種子期、起步期、擴張期和成熟前的過渡期,而且還包括老企業的重建期;而產業投資則直接以產品或服務為經營對象,以獲取產業利潤為目的的一類投資方式,屬於產業資本范疇,而其投資標的則通常指向處在成熟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產業化企業項目。
(二)服務及參與程度不同
創業投資通過提供創業管理服務參與所投資企業的創建過程,包括所投資企業的所有經營管理活動,並承擔該企業的所有風險,假託其一切經營項目及管理風險;而產業投資則僅針對所投資企業的某一個或者幾個項目的監管,不涉及該企業的其它項目及企業自身事務及管理。
(三)風險及盈利模式不同
創業投資與產業投資之所以由於經營對象不同而在盈利模式上也表現出圈套的差異,其根本原因在於:創業投資者並不直接經營產品或服務,而是通過所投資企業來經營,因此在創業投資者與所投企業之間還必然存在委託——代理成本和風險等問題。
正是由於創業投資的風險並不僅僅是所投企業的經營風險,而更多地體現為委託——代理風險,這就決定了創業投資者主要只能依靠資本增值收益來實現收益;而產業投資者通常是由自身直接經營產品或服務,在投資經營這個環節並不存在委託——代理成本和風險等問題,所以通常只需面臨經營風險,並通過產業利潤來實現收益。
(四)資金進入與退出的時機
不同創業投資對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以股權方式進行投資,通過提供創業管理服務進入所投資企業的創建過程,待所投資企業相對成熟後,即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的退出方式;而產業投資則對所在成熟期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產業化企業項目以股權方式進入,在基金的法定期限內均可持有股份,而與項目企業的發展程度並不相關。
㈥ 政府引導基金怎樣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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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
1、引導基金支持創業投資的方式
根據我國中小企業特點和創業投資發展的實際情況,引導基金採用4 種不同方式支持企業創業投資:
第一種:階段參股,即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機構參股,並按事先約定條件,在一定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設立新的創業投資機構,以擴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量。
第二種:跟進投資。即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聯合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此種方式主要支持已經設立創投機構,降低其投資風險。
第三種:風險補助。即對已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創投公司予以一定補助,增強創業投資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第四種:投資保障。即創投機構挑選出有潛在投資價值、但有一定風險的初創期中小企業,此時由引導基金對這些企業先期予以資助,同時,由創投機構向這些企業提供無償創業輔導;輔導結束後創業投資機構向這些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再給予第二次補助。這種方式主要解決創投機因風險而不敢投的困惑,適合科技企業孵化器等。
2、引導基金的管理模式
政府引導基金普遍採取委託管理模式,引導基金通過以下方式與優選的創業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建立合作關系:
(1)與專業創業投資基金建立契約合作關系,以此作為引導基金運行的主要方式。
(2)作為專業創業投資基金的出資人。依據海內外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申請,引導基金以一定的比例關系,與海內外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優先投向的專業創業投資子基金,並共同委託優良業績的專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3、引導基金的層次定位
政府引導基金分中央、省、市、縣四級,中央一級的政府引導基金,如工信部在籌建的信息產業基金、團中央籌劃成立的中華青年創業投資基金,各地為區域型基金。
4、引導基金的分紅機制
5、政府引導基金產生的法律依據
中國本土的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時間比較短,因而FOF在中國的發展也剛剛開始,在現階段以政府引導基金作為FOF的主要表現形式。政府引導基金投資的主要對象是本地的VC,通過介入VC對地方的高科技企業進行間接扶持和孵化,類似於「孵化器」的功用,通過放大投資、引導合作基金的方式最終達到推動當地經濟轉型、促進創投企業發展的目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地域性和導向性。
㈦ 四川省PPP引導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四川省PPP引號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是2015年出台的,2016年10月進行了修訂。《四川省PPP引號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5〕4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5〕49號)有關規定,設立「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為規范基金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發起、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引導基金。
第三條PPP基金通過搭建政府投融資服務平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公用事業、農林和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投資運營,有效增加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
第四條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決策、嚴控風險」的原則,為提升決策效率,引入適度競爭,PPP基金設立採取分期設立方式實施運作管理。
第五條PPP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預算資金、社會募集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基金投資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等。其中:社會募集資金最終規模原則上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比例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1%。
第二章管理架構
第六條PPP基金的管理架構由政府主管部門、受託管理機構和基金管理公司組成。
第七條省財政廳受省政府委託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作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資運營總體規劃(含基金規模設定、結構安排、投向重點、收益處置等)。
(二)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三)審定基金管理公司選擇方案並實施過程監督。
(四)根據本辦法審核受託管理機構與其他出資人擬簽的合夥協議(出資人協議)等協議。
(五)監督PPP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決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四川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決議作為PPP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受省財政廳委託代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分期發起設立基金。
(二)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審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四)監督基金運營管理,控制基金運營風險。
(五)向省財政廳報告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情況。
(六)選擇財政出資託管銀行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七)承辦省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擇優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信譽。
(二)具備嚴格規范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管理運營產業投資基金累計規模不低於2億元,主要股東或合夥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產業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團隊負責人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債權投入或融資擔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國家和省政府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相關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第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運營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基金募集和投資運營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三)選擇基金託管銀行並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
(四)向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五)向受託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承辦受託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PPP基金設置不超過1年的開放期。開放期內如因經營需要,經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體現有出資人的認繳出資額或引入新出資人。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PPP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PPP基金採取公司制或有限合夥企業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建立PPP基金銀行託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國內選擇一傢具有豐富基金託管經驗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或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作為基金託管銀行。託管銀行履行戰略合作協議相關承諾,並對基金重點支持項目給予融資優惠。
第十五條圍繞我省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總體目標,基金重點投向全省推介項目,優先投向國家和全省示範項目。
第十六條PPP基金採取股權投資、債權投入、融資擔保三種運作方式。
(一)股權投資。PPP基金通過股權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帶動社會資本參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基金對單個項目投資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0%,原則上對投資項目只參股不控股。
(二)債權投入。PPP基金通過符合規定的債權方式對項目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支持項目建設運營。基金對單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債權投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最多不超過2億元。
(三)融資擔保。PPP基金對項目運作規范、內控制度健全、治理結構完善、風險防控有效、產出績效明顯,項目短期融資困難的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支持項目公司通過債權融資提升發展能力。
第十七條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員組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項目投資、管理、退出的相關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受託管理機構、社會資本出資方、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人員組成。其中:受託管理機構委派1名;社會資本出資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擬投項目提交投資決策前,須由受託管理機構正式徵求省財政廳意見。省財政廳負責對擬投項目PPP屬性予以認定,對不符合PPP特徵的項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條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項目股權投資分紅及轉讓增值收益。
(二)項目債權投入產生的投資收益。
(三)項目融資擔保產生的保費收益。
(四)間隙資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條PPP基金按照優先與劣後的分層結構進行募集和損益分擔。財政出資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作為劣後級,其他出資人根據自願原則也可作為劣後級。
第二十條PPP基金根據不同投資運作方式退出。
(一)股權投資退出。股權投資優先由項目社會資本方回購。採取股權轉讓、到期清算等多種方式實施股權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
(二)債權投入退出。PPP基金對項目建設運營提供的債權投入,由項目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實現到期債務清償和債權退出。
(三)融資擔保退出。PPP基金對項目提供的融資擔保按照相關約定條件退出。
第二十一條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凈收益或凈虧損,按出資人協議、基金章程等相關規定進行分配或分擔。
(一)清算後形成的凈收益,先按出資人約定的基礎收益進行分配;超額部分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配。其中:財政出資收益的30%用於獎勵基金管理公司;財政出資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據出資人的分層結構予以分類讓渡。
(二)清算後形成的凈虧損,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損失;之後由其餘劣後級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剩餘部分由其他出資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擔。
第二十二條PPP基金按照不超過實際到位資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具體支付比例由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PPP基金存續期滿,基金管理公司組織對基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經中介機構鑒證後報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審定,並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財政出資人出資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規定全額繳省級金庫。
第四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議約定負責賬戶管理、資產保管、監督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日常業務,對資金安全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五條託管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機構,與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具備省級財政收支業務代理資格優先。
(二)擁有專門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託管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
(五)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部門相關規定。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六條PPP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運營並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或合夥人要求終止並經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決議通過。
(二)PPP基金發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PPP基金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管理機關責令終止。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按照基金設立進度,將資金撥付受託管理機構選定的託管銀行,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八條財政出資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資人按出資協議約定的最低出資額同步到位,其餘出資採取承諾制,根據項目投資決策決議,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資人發出通知,出資人在收到通知十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銀行按認繳比例支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PPP基金管理公司對運營管理的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對自有資產與基金資產實行分塊管理,嚴格內部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基金託管銀行應於會計年度結束1個月內,分別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託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資金託管報告。託管銀行發現資金異動應及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結束3個月內,向受託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分別提交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受託管理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內,向省財政廳轉報經審核確認的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PPP基金不得從事抵押、股票、期貨、債券、商業性房地產等投資活動;不得列支對外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從事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禁止性業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受託管理機構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合夥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單方決定退出基金;如無法實現退出,基金應當進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開展投資運營。
(二)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超過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
(三)基金設立之日起滿1年未開展投資業務。
(四)投資領域不符合約定。
(五)其他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託管銀行應當接受省審計廳的審計檢查。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和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不實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受託管理機構定期對PPP基金投資運營績效實施考核評價;省財政廳對受託管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檢查。
第三十七條受託管理機構嚴格履行PPP基金投資運營風險監控職責,當PPP基金投向偏離規定范圍或運營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時,應按照協議責令糾正或終止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條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員在運營管理中出現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原《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川財金〔2015〕13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㈧ 創投引導基金的引導基金的投資方式
根據《指導意見》要求,引導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其扶持對象主要是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程序備案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中經未來產業研究中心認為,中國引導基金的主要運作模式有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融資擔保及投資保障等。
1、階段參股
階段參股是引導基金的主要運作模式,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
在該模式下,引導基金按照創投母基金(FOFs)的方式運作,與創業投資機構合作成立子基金,然後子基金投向創業企業,在此過程中,引導基金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僅僅充當出資占股角色。子基金中引導基金的認購比例一般不超過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該運作方式能夠通過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初創期企業,從而起到政府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
2、跟進投資
跟進投資是指對創業投資機構選定投資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一般來說,創業投資機構在選定投資項目後或實際完成投資一年內,可以申請跟進投資。引導基金應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5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且每個項目投資額不超過300 萬元人民幣。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託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管理。
3、風險補助
風險補助是指引導基金對已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引導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 萬人民幣。風險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彌補創業投資損失。
4、投資保障
投資保障是指創業投資機構將正在進行高新技術研發、有投資潛力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確定為「輔導企業」後,引導基金對「輔導企業」給予獎勵。《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引導基金可以給予「輔導企業」投資前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人民幣,資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研發的費用支出。